执行案件的期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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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执行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详细阐述案件执行中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执行的概念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判决、裁定内容的过程。

案件执行包括财产执行和非财产执行两个方面。

三、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案件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二编“执行程序”对案件执行的原则、程序、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执行工作的法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案件执行的范围、程序、措施、期限等进行了全面规定。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民事诉讼法》和《执行法》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也对案件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四、案件执行的原则1.依法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措施,确保执行工作的合法性。

2.公正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应当公正,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及时执行原则案件执行应当及时,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周期。

4.便民原则案件执行应当便民,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减少执行过程中的不便。

五、案件执行程序1.执行立案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执行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执行主体;(2)有具体的执行内容;(3)有法律依据;(4)有执行依据。

2.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法律后果。

3.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限制高消费等措施;(4)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2.16【实施日期】2008.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2日以法释[2000]29号公布 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行政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期限

行政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期限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期限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期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间接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1、代执行。

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期限二、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程序1、申请。

行政机关的申请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和第一环节,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申请后,才开始决定是否执行。

2、审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后,就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前者如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已经产生执行力;后者如行政处罚决定据以处罚当事人的事实是否清楚等。

经审查后,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正确,执行申请合法的,人民法院应立案并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机关。

3、命令当事人限期履行。

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应向当事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命令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如果当事人经过法院的告诫仍拒不履行,则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执行。

执持由人民法院负责主持,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

三、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是什么1、处罚法定原则,即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处罚的量,执行者均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严格执行,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民事案件执行期限及其特殊规定

民事案件执行期限及其特殊规定

民事执行案件期限及其特殊规定(一) 执行的期间1. 结案期限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执结。

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5 日内提出。

《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特殊规定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

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出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等依法应予屏蔽的情形,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十八条3. 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2)暂缓执行的期间;(3)中止执行的期间;(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关于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十三条(二) 暂缓执行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0 条法院在收到暂缓执行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2006年12月23日)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执行案件期限法律规定(3篇)

执行案件期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期限法律规定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案件执行的时间限制,旨在保障执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案件期限规定如下:二、执行案件的期限规定1. 执行案件的启动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三个月。

2. 诉讼保全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保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如需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续保。

3. 执行期限(1)执行通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知其履行义务。

执行通知的期限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2)执行异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执行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执行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3)执行中止、终结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执行中止、终结的期限为自中止、终结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

4. 执行回转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回转的期限为自执行回转之日起十五日内。

5. 执行监督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执行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三、违反执行期限规定的法律责任1.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执行期限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

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

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法院执行是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变现,弥补执行债权人的损失,以实现法律裁判的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期限,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以供参考。

一、执行期限:执行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时间,通常为二年。

在执行期限内,若执行款项无法全部收回,被执行人需在执行期限届满前申请续期。

否则,执行法院可终止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仍然存在。

二、财产查控期限: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的期限,按照不同财产种类而异。

如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是三个月,扣押货物的期限为六个月。

超过期限未办理解封手续的,被执行人可申请司法解封。

三、财产变卖期限:财产变卖的期限为六个月。

在此期限内,执行法院需按照程序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以变现执行款项。

如因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财产难以变卖,执行法院可申请延长期限。

四、异议期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若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持有异议,需在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若确认异议成立,可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五、申诉期限:在执行过程中,若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的裁判或其他裁判程序有误,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一审案件的申诉期为十五日,二审案件为十日。

六、限制高消费期限: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被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的措施。

该措施最长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执行法院需根据情况制定新的执行方案。

七、申请撤销期限: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认为上述执行措施造成了无法恢复的损失或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相关措施。

撤销申请期限为五日内。

八、追加财产期限:在执行过程中,若执行法院认为已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无法实现执行效果,可在执行期限内主动寻找其他财产追加执行。

追加财产期限为六个月。

九、债务确认期限: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对其债务关系产生争议,执行法院可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债务确认,期限为一个月。

法院终结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法院终结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法院终结执⾏的期限是多久⼈民法院判决⽣效以后,如果义务⼀⽅不履⾏⼈民法院判决的,权利⼈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强制执⾏开始后,是可以终结执⾏的。

那么,法院终结执⾏的期限是多久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终结执⾏的期限是多久⽬前,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终结执⾏的期限暂⽆规定,但是⼈民法院应该在终结执⾏事由出现之后,及时终结执⾏。

执⾏终结,是民事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和发展适应了中国⽬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实践中,不是所有的⽣效法律⽂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完毕,这并⾮法律或司法的缺陷,⽽是正常的风险。

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作的⽬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或没有必要继续执⾏的案件,裁定终结执⾏。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五⼗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裁定终结执⾏:(⼀)申请⼈撤销申请的;(⼆)据以执⾏的法律⽂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的公民死亡,⽆遗产可供执⾏,⼜⽆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死亡的;(五)作为被执⾏⼈的公民因⽣活困难⽆⼒偿还借款,⽆收⼊来源,⼜丧失劳动能⼒的;(六)⼈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的效⼒:《民事诉讼法》条258条规定:中⽌和终结执⾏的裁定,送达当事⼈后⽴即⽣效。

因此,当事⼈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另外,在执⾏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

执⾏终结的效⼒表现在两个⽅⾯:(⼀)程序上的效⼒。

执⾏终结的裁定⼀经⽣效,执⾏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实体上的效⼒。

执⾏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迫使被执⾏⼈履⾏义务,也不以执⾏程序保证权利⼈实现法律⽂书所确定的权利。

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书对权利⼈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已。

⽬前,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终结执⾏的期限暂⽆规定,但是⼈民法院应该在终结执⾏事由出现之后,及时终结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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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的期限是多少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2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执行案件的期限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执行案件的期限是多少
1、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法院超过6个月未
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
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
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
行申请书就要加盖公章。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那么就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

这里需要注意地是,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委托代理资料。

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就还要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

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需要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具体有如下要求:
(1)如果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就都要;
(2)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就要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
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
(3)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就要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
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

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
施的,就需要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依据《民事诉讼》的规定,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法院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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