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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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和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和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和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内劳社办字[2010]2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和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10]24号)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解决好因个别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管理不规范,导致职工档案不健全或丢失、损毁等问题,进一步确认职工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用人单位应制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严禁用人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损毁档案内容,对擅自涂改档案内容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地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确保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尊重历史的原则下,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遵守,规范认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不得随意突破,避免因地区、行业间的不平衡,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职工档案规范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妥善保管在职职工档案;加强对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的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安全地移交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

档案接收或代保管单位应认真审核档案内容,对缺少要件、内容不完整的不予接收,待用人单位收集整理齐全或补办有关手续后再予接收。

在执行此文件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以文字材料向劳动工资处反映。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因组织或个人原因造成的职工档案丢失、要件损毁、残缺而无法接续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等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最新劳动合同书(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最新劳动合同书(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最新劳动合同书(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书】甲方: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乙方:[雇员姓名]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商议,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合同目的1. 甲方允许聘用乙方从事以下工作:[具体工作内容]。

2. 乙方允许接受甲方的聘用,并依法履行与此劳动合同相关的义务。

第二条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1. 工作地点:[工作地点]。

2. 工作时间:每周工作[工作时间],歇息日为[歇息日]。

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商议调整工作时间。

第三条劳动报酬1. 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薪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享受相应的劳动报酬。

2.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乙方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四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1.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五条保密义务1. 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保守秘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其他人。

2. 乙方应对使用、保管的相关资料和文件进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带离甲方工作场所。

第六条违约责任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终止1. 合同期限届满时,本合同终止。

2. 合同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如需终止合同,应提前[提前通知期限]书面通知对方,经商议一致后终止合同。

附件:1. 乙方深分正复印件:[附件1]2. 劳动合同附件:[附件2]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劳动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2. 社会保险:国家提供的基本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3. 住房公积金:国家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提供购房、租房、住房贷款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内蒙古人社厅部门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内蒙古人社厅部门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内蒙古人社厅7部门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0]30号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工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二o一o年五月七日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发〔2010〕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2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各类企业均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或通过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合理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事项,形成企业工资协商确定机制。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与订立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相同。

(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在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业)价位、人工成本等企业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二、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一)企业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

最新劳动合同书(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最新劳动合同书(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最新劳动合同书(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劳动合同书一、甲方(雇主)信息公司名称: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质:街道号二、乙方(员工)信息姓名:性别:三、合同内容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劳动合同:1. 劳动合同期限本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 工作内容及职责乙方将按照甲方安排,履行以下工作职责:3. 工作时间与休假1. 工作时间: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工作时间安排。

2. 休假制度:乙方享有法定假期,具体休假安排另行协商。

4. 工资和福利待遇1. 工资: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按时发放工资,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2. 福利待遇: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具体以甲方的相关规定为准。

5. 保密条款乙方在工作期间获得的与甲方经营情况、技术秘密、商业机密等相关信息,应保密,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承诺继续保密。

6. 合同终止1. 乙方可以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经甲方同意后解除合同。

2. 当乙方出现以下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致使甲方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争议解决本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释适用的法律。

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约定事项1. 本劳动合同包含了双方的全部约定事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 合同变更与解释对于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合同变更或解释。

合同变更或解释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呼和浩特市人事局、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

呼和浩特市人事局、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

呼和浩特市人事局、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呼人字[2009]106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人事局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09.30
【实施日期】2009.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呼和浩特市人事局、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高校毕业生创
业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人字[2009]106号)
如意、金川工业园区,各旗县区工业园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请及时与呼和浩特市人事局联系。

联系人:包晓光、张建毅
联系电话:4606163
呼和浩特市人事局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呼和浩特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有关精神,积极引导、鼓励和培养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呼政发〔2009〕49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09〕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流程(现行)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流程(现行)
7.1享受失业人员需提供材料:
7.1.1享受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户口本原件、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各1份。
7.1.2享受失业人员的已在居住地办理过失业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7.1.3享受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4份(手工填写并粘贴相片)。
7.2办理失业保险所需材料:
7.2.1享受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户口本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各1份。
6.1.2二代医疗卡办理
6.1.2.1社保局2013年底已停办一代医疗卡。呼市地区所有参保人员(无论是否有一代医疗卡)将统一更换二代医疗卡。
6.1.2.2二代医疗卡由自治区人社厅统一管理发放,人社厅委托中国银行玉泉支行为我市参保人员发放二代医疗卡,由参保人员本人亲自领取。
6.1.2.3新办或补办医疗卡的,可提前拨打电话12333或登录内蒙古社会保障卡网()进行查询。
9.1.6X光检验及结果报告原件(最初和最新的X光片及报告)。
9.1.7受伤人员的个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请(附件10)。
9.1.8单位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请(附件11)。
10.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工伤职工 部门社保专员 人力社保专员 呼市社保局
10.1工伤报销所需材料:
10.1.1受伤人员工伤认定通知书复印件1份。
4.医疗保险退休办理流程
部门社保专员 人力社息录入和在职转退休所需材料:
4.1.1退休人员审批单复印件1份。
4.1.2退休人员审批表复印件1份。
4.1.3 缴纳税票复印件1份(包含医疗安置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4.1.4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说明
4.2.1当年12月份退休的退休移交一次性缴费核定单需在下一年度呼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后才可办理 。

最新劳动合同书(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最新劳动合同书(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同编号:劳动合同书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用人单位(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劳动者(乙方)性别:国籍(地区)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开始。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工作(项目)完成止。

双方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合同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种)工作。

2.工作地点。

3.甲方应在依据本单位的生产技术、组织等条件科学地制定劳动定额、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明确乙方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4.乙方应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并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生产(工作)任务为。

5.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以书面形式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为乙方提供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种必须提供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对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进行劳动条件分级,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并在招用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

3.甲方应当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4.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呼劳社字[2010]1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呼劳社字[2010]17号)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各参统企业: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内劳社字[2009]6号)和《关于调整2009年遗属生活补助费基数的通知》(呼人字[2009]59号)精神,全市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作即将开始,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的标准二、调整的范围和执行时间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本通知后对在本辖区内居住的非因工死亡遗属人员办理报批手续。

调整离退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1月起执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12月起执行。

三、审批具体要求(一)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文件后对所属辖区内的遗属人员进行登记,收取一张一寸带日期近期彩照,并进行生存认定。

(二)对已登记的遗属人员,按要求统一填写调整审批表及调整花名册,填写时将市属企业和直属企业分开填写,报市社保中心审核后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批。

(三)对所属辖区内的遗属人员进行报批时需携带:遗属证、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离退休人员的遗属另携带离休原件。

(四)此次调整,劳动保障事务所还要做好遗属人员年检工作,并建立完善遗属的个人档案,以便于今后对辖区内遗属人员的管理。

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各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抓紧时间做好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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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呼劳社字[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呼劳社字[2010]44号)各旗县区劳动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现将《呼和浩特市 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各项落实工作。

二○一○年四月八日呼和浩特市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10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民生为本作为工作主线,继续以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重点,加强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发展。

一、全力做好就业工作(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根据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0年,全市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城镇新增就业3300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000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48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9%以内,努力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二)落实好促进就业各项政策。

继续完善和落实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介补贴、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项政策,促进和扩大就业。

延续执行“五缓四减三补贴两协商”政策,制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简化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特别是经营困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业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全部纳入扶持范围,给予重点扶持,稳定就业岗位。

(三)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抓住我市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有利条件,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的政策体系,抓紧建立创业专家咨询服务团和项目库,强化创业培训,加快创业园区建设,扶持和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年内,全市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达到2.1亿元,创建城乡创业园区10个,其中每个旗县区各创建1个面向进城务工农民工、城镇就业对象的创业园区,市本级创建1个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示范性创业园区。

全市完成创业培训5580人,成功人数达到3100人,带动就业12400人。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建立培训绩效考评机制和培训机构进入、退出机制,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加快实训基地建设,年内,市区要建设2-3个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区域辐射能力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每个旗县都要建设1个能够满足当地用工需求且具有一定特色的实训基地。

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年完成职业技能鉴定11000人,其中新增技师、高级技师900人。

完善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将培训补贴拨付与培训后就业率挂钩,确保培训质量。

2010年,全市城镇就业再就业培训要完成17800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完成10000人。

(五)积极做好重点群体就业援助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组织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行动,强化就业服务措施,健全困难家庭毕业生援助机制,最大限度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实现就业。

二是继续开展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专项援助活动。

加强认定管理,实行动态实名制度,切实做到“四个一”,即:免费发放一份就业新政策宣传材料,提供一套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方案,免费提供一次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已就业人员落实一份社保补贴。

继续巩固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的就业成果。

三是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充分发挥现有乡、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着力打造一批转移就业的典型示范村,年内,全市要创建2个自治区级转移就业示范旗县,14个示范乡镇和70个示范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完成12万人。

(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快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络系统建设,实现全市就业服务的信息化;加强行政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和社区民生志愿者队伍建设,使之在基层就业服务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切实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好“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继续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年内,创建2个示范性充分就业旗县区,全市充分就业社区占社区总数的70%以上。

(七)继续做好破产转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按照市政府的安排,继续妥善做好破产转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基本解决企业改革遗留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八)完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

养老保险方面,积极做好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不断提升养老保险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在做好武川县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同时,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工作,把市委、市政府的这项发送民生决策落到实处;积极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尽快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医疗保险方面,继续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年内,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分别达到19万元和13万元;同时,在上年的基础上,将职工和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和60%以上;积极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年内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调整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相关政策,给参保人员更多实惠;研究制定调整城镇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政策;认真解决好尚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困难企业职工的医保问题,将这部分人员尽快纳入城镇医保范围;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管理工作。

失业保险方面,进一步加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力度,探索建立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工伤保险方面,制定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并在年内启动实施;研究制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分阶段、有步骤地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继续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自治区要求,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生育保险方面,贯彻落实呼政发[2009]65号文件精神,把新的政策宣传、落实到位,研究制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政策措施。

(九)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数核定工作。

继续推行“五险合一、统一核定”工作模式,完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到年底,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统人数要达到37.2万人,核定费额20.4亿元,基本医疗保险达到42.47万人,核定费额6亿元,失业保险达到39.5万人,核定费额2.05亿元,工伤保险(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达到28.35万人,核定费额3402万元,生育保险达到25.55万人,核定费额2866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统人数达到52.63万人。

此外,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武川县新农保覆盖率年底要达到50%;其他旗县区新农保覆盖率不低于30%。

各旗县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率不低于40%。

(十)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进一步拓展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加快养老保险指纹识别系统建设,强化退休人员生存认证管理,有效堵塞基金支出漏洞。

加强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评价制度和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谈判机制。

积极推进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建立康复标准和管理制度。

全面加强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干部队伍业务培训,完善各项业务流程,推进经办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

认真贯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全面提升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十一)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完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切实做好基金预算编报工作。

巩固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年内,继续组织开展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三、努力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十二)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

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继续发布全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促进企业职工工资的合理增长。

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十三)组织实施“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专项计划。

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体系和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从源头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组织开展“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行动”,提高小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年内,全市城镇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6%以上。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制度,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合同制度。

(十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试点工作,做好迎接人力资源保障部年底考核验收的准备工作。

继续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研究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保持打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认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标准化、队伍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制定《呼和浩特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

加强劳动用工年审工作,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

全年全市劳动保障年审不低于4000户,覆盖职工30万人以上,查处投诉举报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十五)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贯彻实施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和仲裁实体化建设专项计划,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调委会,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平台加载劳动争议调解职能,力争将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化解在基层。

加快旗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建设,年内各旗县区要按标准全部建起劳动争议仲裁庭。

进一步完善“快立、快审、快调、快裁、调裁结合,以调为主”的办案机制,年内,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2%以上。

加强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推进调解仲裁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统筹做好劳动保障其它各项工作(十六)加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

依托自治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就业信息实名制管理和用工信息共享;加快“五险合一”数据整合步伐,年内实现和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加强政策整合和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为建设自治区统一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和短信服务平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加快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十七)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认真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监督制度,做好立法规划工作。

继续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审批办和缴费大厅、医保大厅建设,行政许可和非许可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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