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7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和_________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第三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2、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_____种:

(1)现金_________;

(2)支票_________;

(3)汇款_________.

第五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

2、逾期超过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

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九条保证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

第十条税费的交纳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缴纳。

第十一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

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

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

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年.

第十三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

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

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

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____天内)

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

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

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

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

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

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

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释

2017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7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和_________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第三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2、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_____种: (1)现金_________; (2)支票_________; (3)汇款_________. 第五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 2、逾期超过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刘丽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刘丽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6 【案件字号】(2021)豫17民终51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耀强刘东李峰 【审理法官】刘耀强刘东李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刘丽亚 【当事人】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刘丽亚 【当事人-个人】刘丽亚 【当事人-公司】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黎亮亮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翟高启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黎亮亮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翟高启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黎亮亮翟高启 【代理律所】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刘丽亚 【本院观点】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诉人幸福置业公司当日为刘丽亚出具了收据,并在收据上证明房款已交耿全根。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诉人幸福置业公司当日为刘丽亚出具了收据,并在收据上证明房款已交耿全根。以上事实能够证明双方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是经幸福置业公司同意支付给耿全根。幸福置业公司上诉称其未收到购房款,耿全根与其的债务关系不清。根据以上事实,该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幸福置业公司与耿全根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解决,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1:17: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幸福置业公司在上蔡县龙胜大道东侧开发一幸福港湾新城,原告刘丽亚欲购买被告幸福置业公司在此开发的商品房一套。2017年6月23日,被告幸福置业公司作为出卖人,原告刘丽亚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出卖人: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上蔡县:411700000023041企业资质证书号:412803642法定代表人:孙晓梅买受人:刘丽亚地址: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1319320312.html,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总第269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3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房屋买卖,是指城镇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处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本意见主要针对本市二手商品房买卖出台。同时,对开发商开发的一手房规定参照适用)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预约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没有约定定金条款,或者定金处罚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守约方要求赔偿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解读:对房屋买卖合同作广义解释。对满足合同基本条件的预约协

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 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4 【案件字号】(2021)内01民终51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晶 【审理法官】王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磊 【当事人】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磊 【当事人-个人】丁磊 【当事人-公司】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大伟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纪啸飞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席恩达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大伟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纪啸飞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席恩达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大伟纪啸飞席恩达

【代理律所】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丁磊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联发公司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联发公司是否应向丁磊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联发公司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联发公司是否应向丁磊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丁磊、联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部分履行,案涉房屋现已实际建成,已属现房。且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联发公司的义务,联发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丁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过错,联发公司以自身存在的过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故本院对联发公司提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均规定了依法应当进行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亦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因案涉房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不符合法定交付条件,故丁磊要求联发公司向其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同时,案涉房屋涉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遗留问题,且案涉房屋最终的建成是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前言:《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和惩罚机制,既保护守约者的利益,又遏制违约行为的蔓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鼓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商业活动和市场流转。 一、违约金的性质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首先,违约金的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应当根据违约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约定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其次,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调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正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

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基于利益平衡,违约方就会衡量其违约可能造成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尤其是在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更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守约方最高能获得的损失赔偿是损失的130%,这也体现了违约金具有有限度的惩罚性。 二、案例检索 通过检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过高、房地产业等关键词,获取了2019年5月22日前共49529篇民事裁判文书,整体情况如下:

房地产纠纷说明材料模板

房地产纠纷说明材料模板 一、概述 XX小区是XXX期间城中村改造项目,证件齐全,XX市市证(单独房本),有房管局正式备案合同及各种手续,小区交房时,开发商承诺两年内办好房产证,目前小区交房已超过十年,相关部门仍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给小区近千户业主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困难,恳请政府协调解决。 二、简要情况 XX小区座落于XXX。XX小区分前后两期开发,一期2008年交房,14栋楼房,国有土地出让证号:xxx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xxx号;二期2010年交房,18栋楼房,国有土地出让证号:xxx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xxx号(见附件1:XX小区商品楼房颁发证书号码统计表)。小区购房者有xx房管部门正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工商部门的下发的房屋买卖正式发票,并交纳了相应的房屋维修基金,部分贷款购房者还和xx工商银行、xx农业银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贷款合同。 XX小区交房时,小区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有xx房管局盖章的买卖合同,开发商给小区业主承诺两年内办好房产证,部分购房者还查看了XX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和XX房管局等相关部门给开发商签发的各种证件和手续,并去XX市房地产

交易管理所进行了咨询,确认了开发商各种证件和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但是,小区从08年交房到现在,已超过十年,房产证却一直未能办理。十年间,小区近千名业主就一直不断找开发商和村里干部进行协调,要求其尽快解决房产证问题,但开发商和村里干部总找各种理由进行搪塞、推脱,迟迟不办。 由于业主没有房产证,XX派出所以小区没有土地证,门牌号等各种原因不予将业主户口进行落户,部分业主在XX入住十来年了,孩子户口却还一直在爷爷、奶奶那,无法落户到XX,导致孩子后期上学、接送、就医等一系列困难和问题;部分业主由于工作调动,全家搬迁到外地,因为没有房产证,无法进行正常商品房买卖和二次购房贷款,严重影响了工作和生活,分散了精力;部分二手房屋交易的业主,由于无法正常进行房屋更名,与早期购房业主陷入复杂的民事纠纷;还有部分业主想进一步提高改善生活条件,计划卖掉小区内该套房产,进行二次购房,但由于当初购房时已顷空所有,没有房产证,房价远远滞后于周围小区,家庭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 三、几年来小区业主XX、投诉情况 2011年8月,小区业主在互联网“XX市XX区网站在线咨询栏目”就小区办理房产证事向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在线咨询,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是:房屋测绘已完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答(201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02.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2.2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买卖合同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2017最新) 为积极顺应房地产市场改革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正确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司法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 一、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保障民生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相并重。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

合同案件要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既要充分关注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维护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要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风险与客观情势发生难以预料变化的不同法律后果,合理分配各方利益。 二是坚持促进市场交易与规范市场行为相兼顾。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严格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合同的效力,坚持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则。要依法把握无效合同和合同解除的认定标准,正确区分违反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同时,强化司法裁判的规范职能,通过依法打击妨碍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各种违法行为,抑制妨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能的消极因素。 三是坚持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相统一。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也要准确把握中央和我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背景和具体规定,将政策精神与法律规定融会贯通,把政策要求依法贯彻落实到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 四是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强化当事人的诚信守约意识,在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看待及分配市场风险。通过稳定的合同关系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 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可信赖性,避免使司法裁判成为当事人违反诚信避险趋利的途径和手段 二、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纠纷问题 ★2、因限购政策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如果经审查,当事人的确因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镇江苏宁置业有限公司、杨振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镇江苏宁置业有限公司、杨振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 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7 【案件字号】(2021)苏11民终36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剑奚松伟田原 【审理法官】张剑奚松伟田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镇江苏宁置业有限公司;杨振伟;陈煜 【当事人】镇江苏宁置业有限公司杨振伟陈煜 【当事人-个人】杨振伟陈煜 【当事人-公司】镇江苏宁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红玉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施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红玉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施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红玉施珺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镇江苏宁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杨振伟;陈煜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提供的该组证据系证明涉案房屋装修质量问题,与其主张逾期交房产生的损失无关,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812备忘录是对319备忘录的重新约定与确认,并非是对319协议、319备忘录的最终概括确认,应予以支持。该条的理解应从该条的文义解释、前后协议的体系解释及合同目的等方面等确定,812备忘录是以解决房屋整改为目的签订的协议,第三条具体指向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再无争议,与之前的319备忘录除金额不一致外,在内容、格式等方面均相同,可以得出是对319备忘录的重新约定和确认,而319协议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以解决逾期交房赔付问题为目的签订的。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812备忘录是对319备忘录的重新约定与确认,并非是对319协议、319备忘录的最终概括确认,应予以支持。上诉人认为812备忘录中第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就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再无其他争议”,即812备忘录涵盖了案涉合同项下的事项,为最终解决事项。本院认为,该条的理解应从该条的文义解释、前后协议的体系解释及合同目的等方面等确定,812备忘录是以解决房屋整改为目的签订的协议,第三条具体指向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再无争议,与之前的319备忘录除金额不一致外,在内容、格式等方面均相同,可以得出是对319备忘录的重新约定和确认,而319协议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以解决逾期交房赔付问题为目的签订的协议,无法得出812备忘录对319协议也进行了重新约定和确认。上诉人主张812备忘录中的112700元

李新庆、河南荣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新庆、河南荣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4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9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亮周金张晶晶 【审理法官】丁亮周金张晶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新庆;河南荣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万盟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新庆河南荣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万盟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新庆 【当事人-公司】河南荣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万盟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芳冰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赵芳芳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芳冰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赵芳芳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芳冰赵芳芳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新庆 【被告】河南荣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万盟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荣威公司、万盟公司应否向李新庆返还6万元信息咨询服务费。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荣威公司、万盟公司应否向李新庆返还6万元信息咨询服务费。根据李新庆和案外人焉培杰共同与花盛开公司签订《团购推荐协议》两份6万元作为信息咨询服务费在李新庆和焉培杰购房和购买车位成功即可享受“伍万抵八万”和“一万抵两万”的电商额外优惠。2017年6月8日李新庆与荣威公司签订《永威金桂苑购房签约结算单》一份约定李新庆购买房屋销售原总价为1237754元优惠后合同总价为1155754元。结算单中载明的销售原总价和优惠后合同总价差额为82000元该优惠额度与花盛开公司与李新庆签订的《团购推荐协议》中约定的“伍万抵八万”的电商优惠额度基本一致。李新庆在一审诉讼中认可车位的初始价格为17万元优惠后以14万元的价格成交其购买车位也已享受了“一万抵两万”的优惠。故此,李新庆购买了房屋并享受到了《团购推荐协议》约定的优惠双方签订的协议已履行完毕。即6万元信息咨询服务费已经据此约定享受到了价格优惠,冲抵了房款。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李新庆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在未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提下,李新庆上诉主张被上诉人与花盛开公司恶意串通,虚高房价规避房屋备案价格销售,实际以电商费、信息咨询费等名义多收取房屋价款,上诉人与花盛开公司签订的《团购推荐协议》应属无效,要求返还6万元信息咨询服务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新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朱金凤、朱政与常熟中服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金凤、朱政与常熟中服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 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9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14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恩乾徐辉杨兵 【审理法官】杨恩乾徐辉杨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金凤;朱政;常熟中服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朱金凤朱政常熟中服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朱金凤朱政 【当事人-公司】常熟中服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金凤;朱政

【被告】常熟中服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朱金凤、朱政在本案中的诉请为撤销其与中服房地产公司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编号为2017002745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诉请内容在(2018)苏0581民初7446号、(2018)苏0581民初9181号案件中已经过实质性审理,朱金凤、朱政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驳回朱金凤、朱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既判力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朱金凤、朱政在本案中的诉请为撤销其与中服房地产公司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编号为2017002745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诉请内容在(2018)苏0581民初7446号、(2018)苏0581民初9181号案件中已经过实质性审理,朱金凤、朱政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驳回朱金凤、朱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朱金凤、朱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34: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22日,朱金凤、朱政以中服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苏0581民初6295号,要求中服房地产公司按约卖给404室自行车库、汽车库、贯通404室的给排水设施、供电设施、安装天然气气表等。该案审理过程中,朱金凤、朱政递交撤诉申请书,明确“因起诉主体错误,将重新另案起诉"。一审又查明:2018年6月12日,朱金凤、朱政以服装城公司、服装城管委会为被告,就(2018)苏0581民初6295号案件的部分诉请事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苏0581民初7446号。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朱金凤、朱政与常熟中服

兰州幸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小龙、王锡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兰州幸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小龙、王锡娟商品房 销售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0 【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50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格浊李志勇张静 【审理法官】谢格浊李志勇张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兰州幸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小龙;王锡娟 【当事人】兰州幸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小龙王锡娟 【当事人-个人】罗小龙王锡娟 【当事人-公司】兰州幸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石茹甘肃正锦信律师事务所;李俊明甘肃正锦信律师事务所;巨倩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石茹甘肃正锦信律师事务所李俊明甘肃正锦信律师事务所巨倩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石茹李俊明巨倩 【代理律所】甘肃正锦信律师事务所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兰州幸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罗小龙;王锡娟 【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11日,幸福家园与罗小龙、王锡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罗小龙、王锡娟购买幸福家园开发的位于兰州市安宁区以北,515号规划路以南,幸福家园·黄河明珠第14幢2单元2102号房(建筑面积94.76平方米),单价7284.72元/平方米,总房款690300元,2017年10月21日前支付首付款210300元,余款480000元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同时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前。2019年10月31日,幸福家园与罗小龙、王锡娟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由于幸福家园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交付房屋,双方同意幸福家园按日向罗小龙、王锡娟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在次月的30日前按整月支付。【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罗小龙、王锡娟明确表示不愿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诉人幸福家园诉称因其迟延交付房屋,被上诉人上访、不断找幸福家园补偿,给幸福家园造成损失。但此并非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上诉人幸福家园援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主张解除案涉合同,但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长期合同,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解除条件。幸福家园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第三条(二)项约定主张享有任意解除权。经审查,该约定是双方当

2017购房合同范本【三篇】

2017购房合同范本【三篇】 导读:本文2017购房合同范本【三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2017购房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地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地产(住宅),该房地产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标的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

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一)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并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二)甲方应于拿到房产证之日起____天内和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应在产权过户手续办完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三)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一切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 第四条交房: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二手房居间合同范本,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二手房买卖协议范本,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

喻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喻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 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2 【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11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帆汪铁刚丁德松 【审理法官】杨帆汪铁刚丁德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喻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喻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喻磊 【当事人-公司】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田国华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王天涯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国华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王天涯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国华王天涯 【代理律所】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喻磊 【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实涉案楼房的小区现用名为孔雀城·汤林玉苑二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第3款约定,买卖合同及本协议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签署前,买卖双方通过口头、书面(包括预定单或认购协议、选房确认单等)、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说辞、广告、楼书、沙盘、模型、动画、效果图等)所表达和提供的信息以及任一方私自录音的资料等不作为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第3款约定,买卖合同及本协议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签署前,买卖双方通过口头、书面(包括预定单或认购协议、选房确认单等)、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说辞、广告、楼书、沙盘、模型、动画、效果图等)所表达和提供的信息以及任一方私自录音的资料等不作为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根据该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被上诉人以孔雀城项目的名义进行宣传、出售房屋,属于广告营销。被上诉人与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约定,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注册的六款“孔雀城"商标许可被上诉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上诉人所购买楼房项目的暂定名为“汤林御府二期",上诉人对此知情。《补充协议》中约定,对买卖合同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王延顺、关荣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延顺、关荣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4 【案件字号】(2021)吉02民终36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笑飞赵翠霞郝振翔 【审理法官】张笑飞赵翠霞郝振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延顺;关荣梅;李想;付立梅;吉林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市吉龙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当事人】王延顺关荣梅李想付立梅吉林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市吉龙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当事人-个人】王延顺关荣梅李想付立梅 【当事人-公司】吉林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市吉龙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姜岳章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王凤来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浦克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岳章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王凤来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浦克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岳章王凤来浦克 【代理律所】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延顺;付立梅;吉林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市吉龙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被告】关荣梅;李想 【本院观点】两名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王延顺交纳购房款的事实,故不予采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延顺是否向李艳山支付了购房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延顺是否向李艳山支付了购房款。王延顺提出李艳山购买其车辆,其以购车款抵顶了购房款的主张不能成立。首先,李艳山与王延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王延顺于2015年10月30日付给李艳山人民币12万元,协议中没有以车款抵顶购房款的内容。其次,签订《买卖车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为王延顺与付立梅,李艳山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字,其不是车辆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最后,依查明的事实,李艳山与付立梅仅系朋友关系,王延顺是否向付立梅交付了车辆与李艳山无关,不能视为王延顺向李艳山支付了购房款。综上所述,王延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王延顺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4:50: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5年7月28日,吉林市龙潭区房屋征收经办

步文亮、郑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步文亮、郑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2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21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彦浩 【审理法官】杨彦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步文亮;郑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当事人】步文亮郑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步文亮 【当事人-公司】郑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佩锋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韩银辉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佩锋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韩银辉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佩锋韩银辉 【代理律所】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步文亮 【被告】郑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首先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对此,步文亮一、二审提交的所有证据仅能证明涉案房屋多次泡水的事实,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步文亮亦陈述涉案房屋泡水的真正原因系小区外管网存在问题。且涉案房屋已经交付给步文亮,步文亮亦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能认定雅居乐房地产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故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解除条件,不予解除;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亦不能解除。由于涉案合同均不能解除,故返还相应款项及利息和房屋增值损失的诉求不应支持。但步文亮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二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故需赔偿由此给步文亮造成的损失,一审已对

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刘启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刘启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 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7 【案件字号】(2022)豫15民终23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辉张勇李敏 【审理法官】刘辉张勇李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刘启华;贠红丽 【当事人】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刘启华贠红丽 【当事人-个人】刘启华贠红丽 【当事人-公司】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磊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磊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磊 【代理律所】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刘启华;贠红丽 【本院观点】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刘启华、贠红丽作为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位于信阳市狮河区××街道××十八里××村××组××期××幢××号××号房房屋建筑面积122.79平方米房屋单价每平方米12215.98元总金额为1500000元。买受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全部房款1500000元一次性支付完毕,出卖人应当在2018年5月31日前将具备约定条件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出卖人逾期交房的,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条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合同继续履行超出的30日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屋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还查明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金牛国际项目部分工程发包给案外人信阳市佳能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能公司)施工佳能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张新红施后张新红对原告刘启华拖欠有部分工程款未付故经刘启华、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及佳能公司协商后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案外人佳能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工程款抵扣购房款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甲方开发金牛国际的商品房抵扣给乙方抵扣工程款房屋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社区××期××栋××号××号房乙方指定的房主为刘启华房屋预测面积为122.7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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