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前一定要确定企业是否为合法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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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一局集团 公司—《劳务分包用工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 公司—《劳务分包用工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建立和谐有序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确保企业施工生产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对加强作业层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1.2集团公司各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及所属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适用本办法。

1.3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企业为完成施工生产目标,通过与合法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作业层实体,下同)签订分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含劳务基地,下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往我方单位(项目部)施工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间接用工形式。

1.4 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有清晰、明确、合法的劳动关系,禁止使用无明确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

1.5 各单位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外部劳务组织应坚持以引导、培育、规范、共赢的原则加以开发,积极打造和谐、有序、高效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

对劳务人员管理应坚持“政治上平等,生活上关心,感情上投入,工作上要求,利益上双赢”的原则,充分调动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劳务用工和谐有序的管控。

1.6 集团公司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是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分包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分包管理、考核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发布合格分包方名录,并依据“项目管理标准”、“劳务分包方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子(分)公司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子(分)公司应指定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此项业务。

1.7 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企业实行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审查、发布合格劳务派遣企业名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建立和谐有序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确保企业施工生产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对加强作业层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1.2集团公司各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及所属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适用本办法。

1.3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企业为完成施工生产目标,通过与合法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作业层实体,下同)签订分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含劳务基地,下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往我方单位(项目部)施工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间接用工形式。

1.4 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有清晰、明确、合法的劳动关系,禁止使用无明确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

1.5 各单位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外部劳务组织应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务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2 劳务用工的形式及程序2.1 分包用工分包用工是指将工程中的专业施工部分或劳务作业施工部分分包给具有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公司、作业层实体或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统称分包企业)的一种用工形式。

2.1.1 项目部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后,分包企业应向项目部提供进场人员名册(并须定期更新),项目部应对名册中劳务分包企业派往现场施工的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进行审查,相关资料应包括:2.1.1.1劳务人员是否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禁止进场。

2.1.1.2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对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必须限期整改。

2.1.1.3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是否留存项目部备份。

2.1.1.4 分包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劳务工进场、出场、自然信息等相关记录台帐,并提交项目部备份。

一建《建筑实务》劳务用工管理

一建《建筑实务》劳务用工管理

1A420180 劳动力管理本章重点:劳动力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管理1A420181 劳务用工管理一、劳务用工基本规定(1)对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的劳务企业、个人实行资质和资格管理制度。

凡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的劳务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

(2)劳务企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所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或将劳务作业转包给无资质、无自有队伍、无施工作业能力的个体劳务队或“包工头” 。

(3)建筑劳务企业必须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标准(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合同终止条件、双方责任等。

劳务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务作业人员应得工资进行核算,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工人工资。

(4)劳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培训制度,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人员必须持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严禁无证上岗。

( 5)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项目部应当以劳务班组为单位,建立建筑劳务用工档案,按月妇集劳动合同、考勤表、包工作业工作量完成登记表、工资发放表、班组工资结清证明等资料,并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按月将企业自有建筑劳务的情况和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企业劳务分包款时,应责成专人现场监督劳务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由“包工头” 替多名农民工代领工资,以避免出现“包工头”携款潜逃,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

因总承包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工程导致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劳务作业分包管理1. 劳务作业分包的定义及范围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1、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缴社保)

1、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缴社保)

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地址: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订立以下条款:1双方声明与保证1.1甲方声明与保证1.1.1甲方为依法登记的、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2甲方已将其基本情况、乙方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时间和休息休假、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情况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内容向乙方作了全面如实告知。

乙方在本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视同已接受甲方告知的上述情况。

1.2 乙方声明与保证1.2.1乙方在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劳动能力、职业资格等方面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必备条件以及本岗位劳动者必备条件。

1.2.2乙方确保其在签订本合同时、入职时和工作期间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体检报告、学历证明、简历、资格证、执业证、从业经历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等)、信息、承诺和联系方式等均真实、有效、合法,且在有关信息变更后一日内通知甲方。

1.2.3乙方保证其签订本合同时无不适合本工作岗位的疾病,并且也没有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未治愈或者存在传染可能性的情况;应聘前未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未有吸毒等劣迹,未有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况(应聘时明确声明甲方书面认可的除外)。

1.2.4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劳动合同签订之时,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除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书面明确告知甲方的以外,乙方与甲方同行业(或与甲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原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有或不存在尚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乙方保证受聘于甲方后,从事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均不会侵犯此前曾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汇总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汇总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汇总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解答:《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

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

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解答: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是指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对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有对应行业的合同模板,条款普遍适用于该行业领域,特殊条款可进行补充协商后添加,对于合同模板的选用要兼顾权威性和时效性,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精选合同范本。

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11、仔细了解情况,莫签不知情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

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尽量对用人单位的这些情况以及企业文化、发展趋势、员工管理等进行全面了解,尽量与资质和声誉较好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防范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

2、签约落在纸上,莫签口头承诺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各执一词,打工者往往有口难辩。

所以,打工者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单位不签,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由其督促签订。

3、查清用人资格,莫签主体不适格合同。

事先了解单位名称、法人是谁等情况,注意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转包严重的行业要特别小心。

比如,《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建筑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包工头等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二、如何约定工资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工资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
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的补偿,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 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
5 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
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动合同十大须知
劳 动 合 同 十 大 须 知
10
6 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
按照劳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资人等事项,不
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
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合同的变更
24
合同的变更
协商一致
注意
三、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28
一 过失性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制定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先要制定录用条件,如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A、诚信信息,身份、身体、学历、专业技术、历史背景、工作经验等信息的真实 B、入职手续不符合招聘条件、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无法提供办理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文件、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到岗、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目在限制范围之内 C、岗位职责条件,将岗位职责进行具体明确的量化 D、请假、迟到、早退次数,可以比规章制度更严格 E、绩效考核,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 F、各种考试,试用期要通过各种理论考试、培训考试等
10 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 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章
一、合同订立原则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王新富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是稳定劳动关系、避免或减少劳动纠纷的必要前提。

然而,现实中很多企业或是出于主观目的、或是限于专业能力不足的客观条件,在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时,存在许多不规范问题。

这些隐患既破坏了稳定的劳动关系,又会导致后续劳动纠纷甚至经济赔偿,为企业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一、不按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和后果1.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含义表达包括两方面,一是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为便于发生纠纷时举证,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但在现实中,存在很多刻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认为这样可以规避法律规定,不缴或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费;对劳动者工作表现不满意可以自由辞退,即便产生劳动纠纷被员工告上法庭,也会缺乏有效证据而不了了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企业就要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刻生效。

所以,劳动合同并非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据,只要员工举证出其他依据,如出勤记录、工资条、监控录像等,经劳动仲裁部门或法庭核实采用后,劳资关系依旧成立。

此种情况下,企业不仅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责任人还要接受处罚。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论何时辞退员工,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见,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企业也很难免除责任。

2.超期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企业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面临以下风险。

一是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

对于延期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制约措施: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个1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企业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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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前一定要确定企业是否为合法用工单位
陈女士大学毕业后浮沉于各大招聘会,几经努力终于得到了北京尚当科技公司招聘专员的职位。

兴奋之余陈小圆也留了个心眼,上网查了查尚当科技。

结果网上很多尚当科技前员工的控诉史让陈女士心有余悸。

不去心有不甘,去了又怕上当。

怎么办呢?
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劳动合同》签署的十大陷阱之一(之后还会定期更新哦,可关注实时查看后续信息哦)大家可要谨慎了。

签署《劳动合同》的公司是否为合法用工单位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为了保障我们个人的权益,一定要确定准备入职的公司是否为合法用工单位,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案例】“公司”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
韦某于2013年9月21日到某茧丝公司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4月15日,韦某在车间工作时右手无名指、小指被齿轮绞榨受伤。

韦某向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韦某与茧丝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故不受理韦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韦某为此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与茧丝公司的劳动关系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以茧丝公司劳动关系主体不适格为由,下发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韦某于2014年11
月4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茧丝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茧丝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韦某于2014年4月15日受伤,此时被告茧丝公司还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作为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原、被告之间的用工关系应不属于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韦某卉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韦卉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014年4月15日,韦某在某公司工作时,该公司尚未领取营业执照,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某公司在未领取营业执照前尚不具有法人资格),据此,韦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韦某据此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来源:宜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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