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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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无业人员。

2021年5月,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5月某日,张三与邻居李四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

2. 李四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3.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张三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3.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四刺伤,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加重情节:张三的行为致李四重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三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4. 量刑建议: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六、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遇到纠纷时,应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行为。

法律案例主体客体分析(3篇)

法律案例主体客体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法律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内涵。

本文以一起盗窃案为例,对法律案例的主体和客体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男,25岁)潜入某公司办公室,盗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案例主体分析(一)被告人李某1. 自然人主体资格被告人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具有自然人主体资格。

2. 刑事责任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李某已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3. 犯罪主体地位李某在本案中实施了盗窃行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属于犯罪主体。

(二)被害人某公司1. 自然人主体资格某公司为法人组织,不具备自然人主体资格。

2. 民事责任主体资格某公司作为被害人,有权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民事责任主体资格。

3. 案件主体地位某公司在本案中遭受财产损失,属于案件主体。

四、案例客体分析(一)犯罪客体1. 公共财产所有权本案中,李某盗窃某公司现金,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属于犯罪客体。

2. 公共秩序李某的盗窃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属于犯罪客体。

(二)民事权利1. 财产所有权某公司作为被害人,其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属于民事权利。

2. 损害赔偿请求权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人李某承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权利。

五、法律适用分析(一)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刑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刑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32岁,个体经营者。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两人系同村村民,平日并无矛盾。

2019年5月15日,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张某在冲动之下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身受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15日下午,张某与李某在村口相遇,因张某的摩托车停在李某的车旁,导致李某的车无法通行。

张某与李某因此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某的胸部猛刺一刀。

李某被刺后,立即倒在地上,张某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身受重伤,需进行手术。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张某对李某的伤情表示悔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条件。

2. 犯罪客体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3. 犯罪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争吵过程中,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身受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张某在争吵过程中,因一时冲动,故意持刀将李某刺伤,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5.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为便于学习掌握《刑法学》理论和应用,特选取了一些经典案例,请大家在学习之余,进行分析并在××论坛发表分析意见,以期共同学习提高。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

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法律典型案例湄公河(3篇)

法律典型案例湄公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湄公河,流经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六个国家,是一条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际河流。

然而,在这条美丽的河流背后,却隐藏着一场跨国贩毒的惨案。

2011年10月5日,一艘载有13名中国船员的船只,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不明身份武装分子袭击,导致12人遇难,1人失踪。

这起震惊中外的湄公河惨案,将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警方推向了跨国合作的潮头。

二、案件经过1. 案发2011年10月5日,一艘名为“华平号”的船只,从中国云南省瑞丽市出发,前往缅甸仰光。

船上有13名中国船员,包括船长、船员和一名厨师。

当船行至湄公河金三角水域时,遭遇不明身份武装分子袭击。

2. 调查案发后,中国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初步侦查,发现这是一起有组织的跨国贩毒团伙所为。

同时,老挝、缅甸、泰国警方也纷纷展开调查,跨国合作逐渐形成。

3. 跨国追捕在跨国合作的基础上,四国警方开展了大规模的追捕行动。

经过几个月的艰苦侦查,警方掌握了贩毒团伙的详细信息,包括团伙成员、贩毒路线、毒品来源等。

2011年12月,缅甸警方在曼德勒省抓获了贩毒团伙的成员。

随后,老挝、泰国警方也相继抓获了其他成员。

2012年2月,中国警方在云南省抓获了贩毒团伙的最后一个成员。

4. 公审2013年,湄公河惨案涉案人员在中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审判。

法院依法判处主犯糯康死刑,其他涉案人员也分别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三、案件影响1. 提高国际执法合作湄公河惨案的发生,使得四国警方加强了跨国执法合作,为打击跨国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

2. 提高国际关注度湄公河惨案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打击跨国贩毒提供了有力支持。

3. 提高国内法治水平湄公河惨案的审判,展示了我国法治的威严,提高了国内外对我国的法治信心。

四、案例分析1. 跨国贩毒的严重性湄公河惨案揭示了跨国贩毒的严重性。

贩毒团伙利用国际河流作为贩毒通道,对各国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某(女,32岁)发生纠纷,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双方住所楼下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1年5月20日,双方因房屋装修噪音问题发生争执。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装修噪音过大,影响其休息,而张某某则认为李某某故意找茬。

2. 冲突过程: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张某某用手推搡李某某,李某某随即反击。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拳头连续击打李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

3. 伤害后果: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4. 案件处理: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没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不构成立功。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1. 邻里纠纷的处理: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导致李某某重伤。

法律要素四要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要素四要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某年某月某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被逮捕。

某年某月某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系邻居,因土地纠纷矛盾一直存在。

某年某月某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法律要素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求。

(二)犯罪客体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

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死亡,侵犯了张某的生命权,符合犯罪客体要求。

(三)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死亡,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四、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以上分析,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李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法律犯罪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犯罪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经营“网络彩票”,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巨大。

同年9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主体分析张某某作为本案的犯罪主体,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他在互联网平台上非法经营“网络彩票”,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二)犯罪客体分析本案的犯罪客体为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秩序。

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破坏了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利益。

(三)犯罪主观方面分析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主观故意明显。

他在明知自己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的情况下,仍然故意为之,追求非法利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分析1. 违法性:张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经营“网络彩票”,违反了国家有关彩票管理的规定。

2. 严重社会危害性: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3. 侵犯法益: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损害了彩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涉案金额巨大: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时间长达三个月,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2. 犯罪手段隐蔽: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虚构彩票开奖结果等方式,吸引大量网民参与投注,其犯罪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

3. 犯罪影响广泛: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彩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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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二、精神疾病 ?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
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 味着,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
? 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未达 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即使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 会的行为,也不能作为犯罪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犯罪主体的精神状况也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 是某些罪的必备要件。
4
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一、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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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二、犯罪主体案例的主要类型和研究方法 ? (一)刑事责任年龄类型的案例 ? (二)与主体生理因素相关的案例 ? (三)有关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案例 ? (四)单位犯罪主体案例
6
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规定是:
?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 不满14周岁的人,其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 根据刑法第 17条、《刑法修正案(三)》及《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目 前我国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已满 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9
精中毒,一般性醉酒等。
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精神病人的认定标准: ? 2、法学标准:行为人由于发病而不能辨认或者
控制自己的危害行为。 ? 从以上两个方面同时考察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
力是因为精神病人很少在精神结构的任何方面都 是错乱的,甚至其中某些方面是正常的,因此必 须确认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由于精神病 而使其陷入不能辨认或者不能自控的状态。
犯罪主体案例
?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的人。
? 犯罪主体的核心问题是刑事责任能力。 ?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 一般而言,自然人达到了一定的年龄就相应的具有辨认 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此外,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还 受到精神状态等生理因素的影响,以致辨认和控制能力 的减弱甚至丧失。因此,在犯罪主体中应掌握有关刑事 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病残等知识。
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三、生理功能丧失 ?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
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因生理缺陷而影响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两种: ? 1、同时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的聋哑人(喑哑人); ? 2、双目失明的人,即完全丧失视觉功能的人。 ? 并且以上两种残疾人应当是在未成年就丧失了这两种生
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部分缓解期的重 性精神病患者。 ? 2、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如中度或者轻 度的精神发育迟滞等。
? 这类精神病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但 仍因精神疾病的作用减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12
?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 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8
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我国刑法对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生理因素的具体规定是:
理功能功能。对于这两种残疾人犯罪,原则上从宽,只 是对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健全人的残迹人才可 以考虑不予从宽处罚,也即其生理功能的缺失并不影响 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13
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四、醉酒
? 1、醉酒的种类:
? (1)生理性醉酒:也称作普通醉酒,因饮酒过量而导致精神过 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是属非精神病症精神障碍,不属于精神病, 更不是无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
? 所谓精神病,是指由于大脑高级神经活动失调而产生的疾病,一般 是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病理性酒精中毒、偏执性精神病、 白痴与痴呆状态等。应当把刑法上所称“精神病”与医学上的“非 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加以区别。后者包括各种类型的神经(官能) 症,变态人格,性变态,轻至中度低能,情绪反应,药瘾,慢性酒
? 一、精神疾病
?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 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 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精神病人的认定标准:
? 1、医学标准: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患有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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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8月22日在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 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指出,现行刑法第17 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 名。
?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7条第1款“已满16周岁的 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2、犯罪主体除了对犯罪是否成立具有决定性意义以外, 还影响量刑。
? 如果一个案件中的行为人即使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 最基本规定(年龄、精神状态),但是年龄和精神状态 依然影响量刑。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量刑也具有重要 意义。
? 3、单位犯罪主体对于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区分单位犯 罪和自然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 在我国,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能力,又是是刑罚能力 (受刑能力),是犯罪能力和刑罚能力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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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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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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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主体案例
? 一、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 1、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针对犯罪主体的 分析可以用以判断该案是否成立犯罪。
? 如果一个案件中的“人”不具备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 定,那么该案中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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