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布部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8.08.15【实施日期】2008.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的通知分中心、各科室、管理部:现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建立健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导干部公开联系群众的信访机制,进一步加强作风效能长效机制建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建立统一规范、畅通有序,方便群众、便于操作,统筹兼顾、科学高效的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机制。
第三条形成领导带头、责任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标本兼治、解决有力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真正把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和各种矛盾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集体访、越级访和重复访,努力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成立中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主任孙忠廷任组长,党组成员、副主任巩庆民,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涛,总会计师邢育忠任副组长,成员有王宝义、褚呈美、曹秀霞、张希洋、王德刚、秦先刚、马祖斌、吕允忠、王际海、陈新国、王青燕、王伟、陈军华、毕绪荣、高居鹏、魏文红、翟大鹏。
第五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张希洋兼任信访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群众来访接待安排、领导批示督办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参加群众来访接待的领导干部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负总责”和“一岗双责”的职责,负责群众来访的接待和信访事项的处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淄政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日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根据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工作,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管理,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和政府回购的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下同),购房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增值收益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淄博市“未使用公积金证明”及“公积金缴费明细”网上申请方法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公积金职工流水账
未使用公积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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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然后点击“收件扫描”,记得在左边小方框里打钩,点开后上传“身份证照片”正反面,这里信息比较敏感,就不截图了。
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等待审核就行了,一般很快就会有工作人员联系你核实信息,核实后第二天就一封EMS快递过来了,“未使用公积金证明”和“公积金缴存明细”就到手了(不要在意文件名对不对)。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淄住发〔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淄住发〔2024〕31号各科室、分中心:《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10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三章申请材料及时效第四章提取额度第五章提取程序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和查处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四条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市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网上服务平台或授权的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四)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六)离休、退休的;(七)出境定居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九)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缴存,封存满半年的;(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淄住发〔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淄住发〔2024〕30号各科室、分中心:《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10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三章缴存第四章计息和查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三条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五条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与本市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外籍、港、澳、台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淄政办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全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认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后,我市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还比较低;二是各区县、企业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不统一,标准不一致;三是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的监督执法主体,监督机制尚不完善,资金管理和运营仍存在风险隐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使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二、规范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制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规定。
(一)缴存。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1011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缴存 (2)第三章转移 (8)第四章提取 (8)第五章计息、对账、查询 (24)第六章附则 (25)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的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三条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在管理中心各服务厅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和查询业务。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社会团体;(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其他按照规定可以缴存的单位或者人员,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七条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附件1)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件2);(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或者录用文件(调令)原件及复印件;(四)单位近期工资表;(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山东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标准,山东公积金基数调整计划.doc
2019年山东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标准,山东公积金基数调整方案山东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标准,山东公积金基数调整方案记者从济南住房公积金获悉,度济南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最高为5074.32元,最低为155元,上下限相差近33倍。
此次政策的执行时间为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24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确定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通知》。
通知指出,按照济南市统计局提供的度全市(含中央属、省属、市属、县属及以下)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578元3倍计算的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4646元。
各单位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各12%乘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计算,在上述月缴存基数以内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537.16元。
个人和单位月缴存额合计最高为5074.32元。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确定的度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分为两档,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710元。
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550元。
职工月工资低于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按单位住所地分别以1710元、155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各85.5元、77.5元。
也就是说,单位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额合计最低为171元;单位在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额合计最低为155元。
通知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的通知-淄住发〔2020〕16号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的通知分中心、各科室、管理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修订完善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11月2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金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公积金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及其他可用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金。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以及受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并依法将借款人贷款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合力贷款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五)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淄博市2020年度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淄博市2020年度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淄博市2020年度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部分。
In Zibo City, the 2020 personal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s include five parts: pension insurance, medical insuranc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work injury insurance, and maternity insurance.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费总额的8%缴纳,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由个人缴费总额的0.2%缴纳。
The pension insurance fee is 8% of the total personal contribution, the medical insurance fee is 2% of the total personal contribution, and th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fee is 0.2% of the total personal contribution.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单位全额缴纳,个人无需缴纳。
The work injury insurance fee and maternity insurance fee are fully paid by the employer, and the individual is not required to pay.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由政府规定,需要按时足额缴纳。
The standard for personal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s is determin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must be paid in full and on time.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个人提供保障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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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管理暂行规程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日期:2009年02月06日访问次数:107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的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三条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的管理。
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市中心直接负责市级及市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由市中心授权所属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所属区县级及区县以下行政、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授权齐鲁石化分中心、淄矿集团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在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二章缴存第四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第五条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六条单位应按管理范围到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件一)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附件二)。
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审核盖章后,到指定的承办银行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一份,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留存。
第七条单位应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承办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条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第十一条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当月工资确定。
第十二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淄博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不得低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住房补贴的,应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比例或者补缴。
第十六条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责任主体。
单位撤消、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在发薪日后5日内,依据《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的月汇缴人数、月缴存额,填制市中心统一印制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附件三)到承办银行办理缴存。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四联,承办银行核对无误后盖章,第一联退缴款单位记账;第二联由银行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由银行作贷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转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记账。
第十八条单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办理变更手续,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附件四)(一)职工调入或调出;(二)职工离退休;(三)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四)职工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
单位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两份,单位、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各一份。
第三章转移第十九条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原单位转入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也作相应调整。
(一)职工调入单位时,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设立手续后,持职工转移关系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审核后,开具《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附件五)转交转出单位所在地的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
(二)转出单位所在地的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收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后打印转移清单,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单》(附件六)一式四联,转出单位、转入单位、转出、转入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各一份,各自按照《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登记单位明细账和个人明细账。
第二十条职工调入、调出本市工作,其住房公积金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入的,所在单位首先按管理范围,到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其次所在单位提供职工原单位名称、所在城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根据单位提供的材料,出具《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转交调出单位。
(二)职工调出的,单位首先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附件七)附调出证明、调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转移证明》交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办理销户提取手续后,转交市中心,市中心根据单位提供的转移凭证,汇款至调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四章提取第二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二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在一年内申请提取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协议、购房发票);(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三)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四)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国土、规划、房管部门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六条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二十七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的,提供《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及未再就业证明。
第二十九条符合第二十一条(二)、(三)、(四)、(六)、(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办理封存手续,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报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三十条符合第二十一条(一)、(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报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根据职工提取申请,最高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和职工账户内本息余额,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提取手续。
第三十一条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四份,承办银行加盖公章,承办银行、单位各一份作为记账凭证,另两份转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经办人签字后作为支款凭证和备查凭证。
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根据审批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填制《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申拨资金。
第三十二条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自受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五章计息、对账、查询第三十三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承办银行实行分段计息,一年为一结息期。
结息后,利息转入下一年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金中。
中途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按日计算利息。
第三十四条为了保证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准确无误,市中心每月要与承办银行进行对账,编制余额调节表。
市中心授权管理部(分中心)负责与所在地承办银行的对账工作。
住房公积金结息后,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核对表》、利息清单,核对单位明细账和个人明细账。
第三十五条职工如需要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承办银行或本单位查询。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市以往出台的相关办法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