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精神及启示(2)

合集下载

从美国94—142公法想到的……

从美国94—142公法想到的……

从美国94—142公法想到的……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IDEA法案,即《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即94-142公法),以保障残疾儿童的教育权益,规范学校中的特殊教育。

该法案堪称美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里程碑,为残疾儿童接受平等而适当的教育提供了法律支持。

94-142公法确立了保障残疾儿童及其家长权益的六条基本原则,包括(1)零拒绝(Zero reject);(2)无歧视性评估(Nondis -criminatory evaluation);(3)个别化教育(Individual-ized education);(4)最少限制的环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5)合法的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6)家长的参与(Parental par-ticipation)。

美国IDEA法案颁布至今,历经了多次修订,见证和推动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从它的演进历程中可以透视出特殊教育理念在实践中的一些变化和发展:第一,从残疾范式到以人为本。

美国《障碍者教育法》在名称上的改变,体现了当今特殊教育领域在术语使用上逐渐摒弃了残疾范式,而越来越多地采用以人为本的语言模式,将障碍更多地理解为人的一种特征,而不是等同于此人。

第二,教育平等观念逐步扩充。

IDEA法案从零拒绝开始,保障所有残障碍儿童有权进入公立学校接受教育,实现了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进而发展到在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前提下,如何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来实施个别化的教育;再到如何能及早地在学前阶段实施有效的补救教学。

教育平等的观念落实得越好,特殊教育也就越发达。

第三,特殊教育从关注外在的环境安置到注重内在的服务品质。

特殊儿童的教育从隔离式教育发展到回归主流教育,关注的焦点是特殊儿童的外在安置环境上的变化,第一代融合教育得以确立。

而随着全纳教育理念的实施,特殊教育将不再体现为一个安置地方,而是一种支持和服务。

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民主运动的兴起,美国出现了大量的有关特殊教育的判例,司法判例对特殊教育的影响变得越来越大。

特别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特殊教育的判例,由于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且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因此其对特殊教育的影响更大。

2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特点考察美国特殊教育法的发展历程及其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特殊教育立法有以下特点:2.1 民权运动和残疾儿童家长的呼吁对美国特殊教育立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在开国之初人们便有很强的人人平等观念,它根源于欧洲白人移民的宗教信仰,即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但是当时信徒对人人平等的观念理解较为狭隘,“人人”只是局限在白人,欧洲白人与其他民族,尤其是与黑人之间根本无平等可言。

这直接导致了20世纪50-70年代一系列诉讼案件的出现,如1954年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局”案、1972年“宾西法尼亚智力落后协会诉宾西法尼亚州政府”案及“米尔斯诉华盛顿教育局”案等,这些案件对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特别是“布朗诉教育局”案的胜诉成为以后民权运动的重要基石。

布朗案的判决不仅对少数民族的社会权利有很大影响,而且使得平等教育的理念扩大到整个人类群体。

残疾学生的支持者们援引布朗决议指出,残疾儿童与非残疾儿童有同等的权利。

在此基础上,残疾儿童的家长为了保护子女的权益,开始逐渐联合起来,形成全国性团体,以团体的力量共同维护和改善残疾儿童受教育及其他权利。

可以说,美国特殊教育的进步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残疾儿童家长们的不懈努力。

2.2特殊教育法律循环促进,相互影响美国的特殊教育法律主要有四个来源,即宪法、法律、法规和判例法,这些法律分为联邦一级和州一级。

美国联邦宪法和州宪法为特殊教育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国会和州立法机关起草制定有关特殊教育法令或法律。

通过行政管理机构(如州和联邦教育部颁布法规)这些法律和法令得到了实施,最后是法院对法律和法规作出解释。

法院的作用是运用法律原则解决法律纠纷,虽然法院不制定法律,但法院发表的判决决定也具有法律效力。

从美国94—142公法想到的……

从美国94—142公法想到的……

从美国94—142公法想到的……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IDEA法案,即《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即94-142公法),以保障残疾儿童的教育权益,规范学校中的特殊教育。

该法案堪称美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里程碑,为残疾儿童接受平等而适当的教育提供了法律支持。

94-142公法确立了保障残疾儿童及其家长权益的六条基本原则,包括(1)零拒绝(Zero reject);(2)无歧视性评估(Nondis -criminatory evaluation);(3)个别化教育(Individual-ized education);(4)最少限制的环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5)合法的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6)家长的参与(Parental par-ticipation)。

美国IDEA法案颁布至今,历经了多次修订,见证和推动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从它的演进历程中可以透视出特殊教育理念在实践中的一些变化和发展:第一,从残疾范式到以人为本。

美国《障碍者教育法》在名称上的改变,体现了当今特殊教育领域在术语使用上逐渐摒弃了残疾范式,而越来越多地采用以人为本的语言模式,将障碍更多地理解为人的一种特征,而不是等同于此人。

第二,教育平等观念逐步扩充。

IDEA法案从零拒绝开始,保障所有残障碍儿童有权进入公立学校接受教育,实现了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进而发展到在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前提下,如何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来实施个别化的教育;再到如何能及早地在学前阶段实施有效的补救教学。

教育平等的观念落实得越好,特殊教育也就越发达。

第三,特殊教育从关注外在的环境安置到注重内在的服务品质。

特殊儿童的教育从隔离式教育发展到回归主流教育,关注的焦点是特殊儿童的外在安置环境上的变化,第一代融合教育得以确立。

而随着全纳教育理念的实施,特殊教育将不再体现为一个安置地方,而是一种支持和服务。

美国高校对残障人教育的服务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高校对残障人教育的服务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高校对残障人教育的服务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本文从美国对残障人教育的服务体系的特征入手,分析了美国高校对残障人教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提出了对提高我国高校残疾人教育服务职能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残疾人高校服务体系启示教学、科研、服务是当代世界各国高校普遍具有的三大职能,服务职能与前两项职能的并列是在美国高等教育中确定的,而对残障人教育的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国家经济与文明程度的综合体现。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上综合国力最强的一个国家,其残障人教育也处于世界上的领先地位。

一、美国对残障人教育的服务体系的特征1、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美国是一个注重法制的国家,在残障人教育领域体现得也很明显。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各项法律文件,来维护和保障残障人的正当权利,促进残障人更好地融合和参与社会。

目前,美国残疾人权益的保障主要是通过两部法案来得到实现的——《残疾个体教育法案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IDEA97)和《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

《残疾个体教育法案修正案》是对残疾个体受教育权的保障,目的是为了保障所有残障儿童都有权利获得免费的、适合的公立教育,而《美国残疾人法案》则是美国在保护残疾人方面最全面的公民权利法案。

在此主要介绍《美国残疾人法案》。

《美国残疾人法案》(ADA)是一个联邦法,规定因残疾而歧视为非法,它为残疾人提供民法保护,禁止就业、公共安排、以及公共服务的歧视。

ADA是在1990年有国会(Congress)通过成为公法(Public Law)101-336,并有老布什总统签署立法。

在2008年小布什总统批准国会修正了ADA成为公法110-325(ADA Amendments Act,“ADA-AA”)。

ADA修正法案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美国《残疾人教育法》对融合教育的启示

美国《残疾人教育法》对融合教育的启示

美国《残疾人教育法》对融合教育的启示作者:刘晴李新悦来源:《新教育时代·学生版》2018年第24期摘要: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非常先进,其进步在于完整法律的支持。

本文简要介绍了“美国残疾人教育法” 的六项原则,并从六项原则入手,考虑其对中国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残疾人教育法融合教育一、美国《残疾人教育法》简介1975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联邦政府正式法案《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94-142公法。

以下六项原是他们强调的:零拒绝,非歧视性识别和评估,免费和适当的公共教育,最低限度的环境,程序保护措施,父母和学生的参与以及共同决策。

[1]二、六原则简介1.零拒绝该法案要求州和地方教育机构为被排除在教育和服务之外且被认为不可教育的严重残疾儿童提供服务。

零拒绝是为了确保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在公立学校接受免费和适当的教育,无论残疾程度如何。

2.无歧视性的鉴定和评估该法案第一次规定,为教育安置目的进行的评估不应带有任何种族歧视,也不应侮辱文化传统,即非歧视性评估原则。

[2]3.免费、合适的公立教育该法案的核心是免费和适当的公共教育。

无论是哪些发展障碍类的儿童,都有权获得免费和适当的公共教育。

免费教育是该法案最重要的精神。

适当的教育意味着所设计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是根据特定儿童的独特需求量身定制的。

4.最少受限制环境最少限制环境原则要求每个残疾学生,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以及其他残疾机构,都必须尽最大可能接受非残疾学生的教育,只有在普通班级的各种支持措施和服务不能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时,才能将学生安置在特殊班级,特殊学校或其他隔离机构中。

或者说,当学校实施零拒绝,不歧视评估以及制定个性化教育计划和其他相关法规时,必须有更多的教育投资。

让他们尽可能地回归主流,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和生活,接受限制最少的教育。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基本介绍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基本介绍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节选〕特殊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工程组整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保护残疾人法案——1975年《所有残障儿童教育法》。

联邦政府对于残疾学生教育问题最早的、意义深远的参与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60年代初期。

早期的努力包括,1958年通过了《智力落后儿童教育法案》,在该法案中,国会划拨资金培训智力落后儿童教育师资。

1959年通过了《专业人士培训法案》,培养智力落后儿童教育的管理者。

1965年,通过了《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案》,这是美国联邦政府第一次直接给各州提供资金,以协助其教育特定群体的学生。

《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案》的目的是为各州提供联邦经费以改善处境不利学生的教育时机,当然也包括残疾学生,主要是盲、聋和智力落后三类学生。

1967年,国会重新修订了《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案》。

该法案的第六局部专门规定,提供资金为残疾儿童开发可行的优先工程。

1970年,《残疾人教育法》取代了《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案》第六局部,该法成为此后随之确立的众多立法的根本框架,这一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稳固并扩大先前的联邦资助方案,同时继续资助州和地方的优先开展工程。

1973年,针对残疾人在职业培训和就业中遭受歧视的现象,为了解决残疾人的生存问题,国会公布了《康复法案》〔The Rehabilitation Act〕,规定在任何联邦财政资助的工程和活动中,每一个残疾者都不能仅仅因为自身的残疾而被排斥,遭受歧视。

该法杂适用于所有接受联邦财政资助的公立学校,不仅仅保护残疾学生,而且包括有身体或智力损伤,有一种或是更多的主要日常活动受到限制的人,有身体或智力损伤记录的人以及被认定为有类似的身体或智力上的损伤的人。

这一法案被看做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保护残疾人免受歧视的联邦民权法案。

从美国为残疾人教育立法想到的

从美国为残疾人教育立法想到的肖非教授重点向我们介绍的是美国的IDEA(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其前身是1975年颁布实施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即94-142公法。

1990年修订时将该法改名为《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即IDEA)。

从提案到颁布施行的简要历程、他的目的内容效果及其问题和修订。

重点还介绍了IDEA的一些重要规定。

如果以故事为线索的话,肖教授讲述的前两个故事是美国民权运动中著名的布朗案(1954年)和“米兰达法则”(1963年)。

前一个诉讼案使黑人最终获得与白人同等待遇的,非隔离的平等教育权力。

尽管当时布朗案只涉及到种族隔离而不是特殊教育隔离问题,但在特殊教育史上,仍然被视作是实现所有儿童融合教育的里程碑式的案例。

而“米兰达法则”则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后两个故事是教育机会均等运动中的两个重要诉讼案。

1972年宾夕法尼亚州智力落后儿童协会诉宾夕法尼亚州政府和米尔斯诉哥伦比亚特区教育委员会。

1971年1月,宾夕法尼亚州智力落后儿童协会和13名智力落后儿童的家长在联邦地方法院对宾夕法尼亚州政府提起了一项集体诉讼(class action)。

原告点名起诉了州教育和公共福利部部长、州教育局以及十三个学区。

本案的原告表示,州政府负有为全体学生提供公立教育的责任,这一责任是宪法规定的,但是州政府在这一问题上所采取的拖延或忽视的态度,使得智力落后的学生无法享受公立教育。

州政府的这一做法违反了州教育条例,同时也侵犯了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法律条款赋予公民的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

由于宾夕法尼亚州政府不能证明儿童确实是不可教育的,或者证明将这些儿童从公立学校计划中排除出去的合理的必要性,法庭裁定,州政府必须为6至21岁的智力落后儿童提供免费的公立教育,最为重要的是,为这些智力落后儿童所提供的教育要在最大程度上接近为与他们同龄的、没有残疾的儿童所提供的教育,在普通班级和普通公立学校中进行安置比隔离式的安置形式更加可取。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及启示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及启示1 问题提出自爱伦•凯1899年出版《儿童的世纪》预言“20世纪将是儿童的世纪”后,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儿童的地位和权利,并在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和法律中有所体现。

儿童地位和权利的关注为社会关注学前特殊需要儿童奠定了基础,国际上开始重视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和保育,并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改变对特殊教育的态度、改善幼儿教育与保育系统结构等方式来促进学龄前残疾幼儿的教育普及工作。

1924年国际联盟通过了第一个主张儿童权利的国际文件《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对此后颁布的各项保障儿童权利的宣言和公约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

1959 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第一次公开承认了儿童与成人同样享有社会地位和权利保障,并明确提出“特殊儿童有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所有儿童,无一例外,均同等享受这些权利”。

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终身教育”的理论,提出要从小保障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使之制度化。

1990年,联合国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

1994年6-7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以及《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两份重要文件。

在《萨拉曼卡宣言》中声明:“每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必须获得可达到的并保持可接受的学习水平之机会”;“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而这些学校应以一种能满足其特殊需要的儿童中心教育学思想接纳他们”[1]。

2007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重视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

学前特殊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发展不仅直接体现教育公平和公正,也是一个社会和谐的最好诠释,更是展现人与自然、人与制度、人与经济、人与文化和谐的最有说服力的例证。

而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是学前教育和学前特殊教育的强有力的支持,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学前特殊教育步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障。

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服务及对我国的启示

2 0 1 5年
第 2期
现代特殊教育( 高教)
A J o u na r l o f Mo d e m S p e c i a l E d u c a t i o n ( Hi g h e r E d u c a t i o n )
美 国残 疾 人 高等 教 育 服 务及 对 我 国 的启 示
国残 疾人 高等 教育 协会 ( A HE A D) 提供 的数据 显 示 : 1 9 7 8年高 校 人 学 新 生 中 2 . 6 % 是残疾人 , 1 9 9 5年 ,
该 比例上 升 为 9 . 2 % 。此 外 , 美 国 国 家 学 习障 碍
中心 数据 显示 , 1 9 9 9年 , 在 二 年 制 和 四 年 制 中学 教 育机 构学 习 的残 疾人 有 4 2 8 0 0 0人 l 。2 0 0 0年 的报
速发展。
用 j 。1 8 6 4年 , 美国总统林肯签署文件 , 将 华 盛 顿 的盲 、 聋 两所学 校合 并 为加 劳德特 大 学 , 成 为美 国最 早并 保 留 至 今 的 残 疾 人 高 等教 育 学 府 J 。随 后 进
入普 通高 等教 育机 构 学 习 的 残疾 人 越 来 越 多 , 据 美
告显示全美接受高等教育的所 有学生 中有 1 7 %是 障碍 学生 J 。2 0 0 6年 , H o r n和 N e v i l l 的调查 显示 残
疾大 学生 所 占 比例 为 1 1 % 。2 0 0 7 -2 0 0 8学年 , 残 疾 大学 生 占大 学 生 总 数 的 1 0 . 9 % 左 右 。据 美 国教 育统 计 中 心 ( N C E S) 2 0 1 1年 发 布 的 数 据 显 示 ,

美国特殊儿童受教育权的立法保护及启示——以“宾州智力不足儿童协会案”和“米尔斯案”为中心

美国特殊儿童受教育权的立法保护及启示——以“宾州智力不足儿童协会案”和“米尔斯案”为中心荣霞【摘要】美国1787年宪法没有关于教育的条款.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少数族裔和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长期缺乏法律保护.在20世纪中期民权运动的推动下,美国重新审视教育公平问题.1971年的“宾州智力不足儿童协会案”和1972年的“米尔斯案”是推动美国社会认可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两个重要法律诉讼,推动了美国的国家立法.1975年美国国会立法,确立了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期刊名称】《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4【总页数】5页(P55-59)【关键词】美国;特殊教育;权利;立法【作者】荣霞【作者单位】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江苏南京21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712美国特殊教育的立法时间并不长,1787年宪法中没有任何有关教育的条款。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美国联邦政府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的解释,教育事务更多的应是各州的责任。

直到20世纪美国才有了联邦层面的重大教育立法,特殊教育方面的立法则更晚。

美国的法律属于英美法体系,由形式不同、来源不一的法律集合而成,主要包括制定法(Statute Law)和判例法(Case Law)两类。

制定法亦称议会法令,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用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并经公布实施的法律和法规,同时还包括宪法及其修正案。

判例法则是法院司法系统根据宪法及有关法规条款进行裁决后,形成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原则。

制定法和判例法相互影响,法院通过大量诉讼对公共法律(Public Law)或法规进行解释,国会为了配合法院的判决制定相应的公法。

特殊教育立法发展呈现出循环性,通过对各种特殊教育法源进行解释,特殊教育得到了发展。

因此,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过程是一部残疾儿童家长和特殊教育权利支持者在国家的法庭和立法机关双重奋斗的历史。

(一)联邦政府对教育的“不干涉”美国建国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明确规定儿童教育权利的专门的、具体的法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精神及启示(2)
4.尽管我国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形式上与西方一样,但是在背后常常搞形式主义,名不副实。

特殊学校里实行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教师大多没有接受正规的培训。

5.《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颁布前后,美国家长在为自己的残疾孩子争取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他们实质性地参与到特殊儿童教育过程中,并起到监督作用。

而在我国,缺乏在教育过程中对家长诸项权益的保障机制,现有的特殊教育法规中,基本没有对家长参与权的规定,家长也缺乏参与教育活动的主动性,其关注的焦点在自己的孩子身上,家长之间缺乏交流,没有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精神对我国特殊教育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特殊教育条例》、《特殊教育暂行规程》的相继颁布,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行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特殊教育的发展,不仅某些条款滞后于特殊教育的实践,操作性也不强,权威性更不够。

这些不足的地方,都提醒我们要积极吸取借鉴美国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参考美国的相关法律,尤其是像《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这样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法案,把它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从而建立健全完善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

这样才能使法律真正成为特殊教育发展的强大推动力,促进我国特殊教育更好更快地发展。

针对我国残疾人教育现状的不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改进:
第一,国家应逐步扩大特教经费投入。

第二,利用法律法规强制性地帮助那些不能进入各种学校接受教育的特殊人群进入学校,保护他们的受教育权。

加强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与合作,通过家校之间合作来提高社会融合质量。

第三,把鉴定与评估纳入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并且给予评估工作一定的法律地位。

评估必须公正,尽可能减少歧视现象。

评估是特殊教育实践的第一步,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多方专业人员的配合才能保证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客观性、全面性和系统性,这需要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制定评估的实施细则,规范各部门的责任,建立“多学科专业人员评估团队”等类似的机构,保证特殊教育立法的真正贯彻和实施。

第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工作,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

此项工作关键是要大幅度地提升教师的学历水平,提升广大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技能。

力争形成一支政治、业务素质优良,专业、年龄结构合理的特教骨干教师队伍。

第五,重视残疾人家长的参与。

对于他们,政府要给予及时必要和充分的支持,要对他们所承受的物质和精神压力做出补偿。

各个机构和学校要为残疾人父母提供充分的交流机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