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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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砂石料管理制度范本

河道砂石料管理制度范本

河道砂石料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料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河道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河道砂石料的开采、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砂石料管理应遵循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河道砂石料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砂石料资源管理责任制,确保河道砂石料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二、河道砂石料开采管理第五条河道砂石料开采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开采河道砂石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开采权,并缴纳相应的开采权使用费。

第六条河道砂石料开采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开采区域应根据河道规划、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第七条河道砂石料开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河道防洪、航运、水质和生态环境安全。

开采过程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及时修复采砂后的河道,恢复河道原状。

第八条河道砂石料开采企业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和开采量进行开采,不得超范围、超量开采。

三、河道砂石料运输管理第九条河道砂石料运输应遵守国家关于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第十条河道砂石料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关于运输车辆的技术标准,具备环保、安全等手续。

第十一条河道砂石料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砂石料遗洒、泄漏,污染环境。

四、河道砂石料储存管理第十二条河道砂石料储存应选在合法用地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三条河道砂石料储存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砂石料流失、污染和火灾等安全事故。

五、河道砂石料销售和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河道砂石料销售应符合国家关于矿产资源销售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销售手续。

第十五条河道砂石料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合法购买河道砂石料,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六条河道砂石料使用过程中,应遵循节约、环保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资源浪费。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4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长江干流河道池州段采砂及其管理活动,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方式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专项管理经费,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采砂许可,组织可采区开采,查处违法采砂行为;(二)港航、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道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查处采砂、运砂船舶证照不齐全等违法行为;(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四)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船舶建造和改造的管理,查处采砂船舶违法建造和改造的行为;(五)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行为。

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根据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需要,制定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并向社会公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

砂石资源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16)45号),从2016年12月1日起,将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三)《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并应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四)《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四、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办理采砂许可证并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六)有符合要求的米砂设备和米砂技术人员;(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采石、取土等,统称“河道采砂”,均适用于本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通过竞标、竞拍等方式取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征收。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

第四条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一)在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阳湖采砂按每吨0 8元计收,在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吨0 6元计收。

(二)因吹填造地申请河道采砂的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50%计收。

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实际标的全额征收。

第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以下比例分成:(一)省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2∶2∶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1∶8的比例分成。

(二)设区市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3∶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设区市、县(市、区)2∶8的比例分成。

(三)县(市、区)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全部留县(市、区)。

四川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四川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适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河道采砂应当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税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规程规范编制,河道管理及执法能力建设等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征求同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河(渠)道内的采砂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保护优先、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监管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市河道管理站承担具体工作。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边界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由相邻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海事、公安、航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干流河道的采砂规划,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嘉陵江、乌江及其他跨区县(自治县)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江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由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并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通航河道的,在报批前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的意见。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涉河建(构)筑物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港口、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0.25•【文号】国务院令第32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砂石开采情况汇报

河道砂石开采情况汇报

河道砂石开采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对本地区河道砂石开采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和汇报。

现将情况如实汇报如下:一、河道砂石资源总体情况。

经过实地调查和数据统计,本地区河道砂石资源总量丰富,主要分布在XX河、XX河等河流中。

其中,砂石资源储量较大,种类繁多,质量优良,具有一定的开采价值和利用潜力。

二、河道砂石开采现状。

1. 合法开采,目前,本地区存在着一定规模的合法砂石开采企业,这些企业依法取得了相关的开采许可证和环保手续,开采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规范和控制。

2. 非法开采,同时,也存在一些非法砂石开采现象,这些非法开采行为严重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给当地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三、河道砂石开采存在的问题。

1. 生态环境破坏,非法开采行为导致了河道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河道生态失衡。

2. 安全隐患,非法开采行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给周边村民和道路交通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四、河道砂石开采管理建议。

1.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非法砂石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巡查和监管,严格执法,杜绝一切非法开采行为。

2.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制度,规范开采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当地居民的资源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

五、结语。

本次调查汇报了本地区河道砂石开采情况,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加大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资源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特此汇报。

文档创作者,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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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县安监局职责:负责对采砂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县物价局职责:协助制订砂石销售指导价;负责拍卖后价格监控、管理工作,对哄抬砂石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查处。
9、县监察局职责:负责对拍卖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10、县交通局职责:负责对采砂船只的采砂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航道与船舶的通行安全。
(一)竞买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经济组织;
2、竞买人无违法采砂记录,在昭觉县境内具有2艘以上(含2艘)采砂船只的公司或联合体;
3、买受后有能力达到《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资质条件。
(二)竞买保证金、报名费及报名程序:
1、是经济组织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是自然人的,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四、拍卖的河段及起拍价
拍卖标的概况及竞买保证金和起拍价
标的名称
河 道 范 围
河道
长度(km)
砂石
储量(万m3)
年可
采量
(万m3)
竞 买
保证金(万元)
起拍价
(万元)
控制采砂石船(只)
标的一
县城自来水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巴山镇五星源村
5.5
115
12
40
4018
144
9
25
25
2、本次拍卖实行竞买保证金与竞买出价严格挂钩的办法。即保证金与竞买出价必须为1:1(如出价10万元,必须有1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出价保障,以此类推),超出1:1保证金比例的出价是无效出价,竞买人自动退出竞买程序,由符合1:1比例的最高有效出价的竞得。
交纳基本竞买保证金,仅仅获得出价权,要想获得更高的出价权,竞买人必须在拍卖前交纳追加保证金(该项保证金的交纳与否由竞买人自主决定,数额不限),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进帐人必须与竞买人名称一致,不得串名挪用。
(3)买受人作好船只编号登记并呈送出让人办理采砂许可证。
(4)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格遵守“禁采区”、“禁采期”的有关规定。河道采砂权买受人及采砂户必须严格遵守河道主管部门划定的准采范围,严禁乱采滥挖,杜绝随意丢弃采砂废料,禁止形成新的河道设障,及时清理整平采砂作业形成的淤泥和坑砣,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1)切实加强河道采砂执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对河道采砂作业的敲诈活动;坚决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协助买受人解决采砂纠纷;取缔不服从管理的违法采砂户;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买受人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确保安全生产,不得转卖或发包采砂经营权。买受河段内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买受人统一办理。未经买受人同意并经水利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新增采砂设施及修筑上、下堤道路。
(5)禁止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人和事,公安、水利、各有关乡镇等部门要加大整治打击力度,维护砂石开采正常秩序,涉及到相关问题由买受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调解决。
4、采砂管理
报名者在阅读完拍卖资料有关法律文书后签定无异议承诺书、提交已交纳竞买相应标段的基本保证金的凭证、缴纳600元报名资料费(不退)。但必须在2008年12月25日银行营业时间终了前到账。
3、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08年12月25日17时(假日不受理);
报名地点: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
4、拍卖时间和地点
2、税费管理
买受人除一次性缴清成交款项外,必须据实缴纳国家规定的其它税费。
3、特别约定
(1)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用砂石不属于买受人和管理范围。
(2)买受人必须在出让方划定的河道采砂作业区作业
(3)凡有1953年颁发的洲地农田证书的农田以及退耕还林地不能开采。
(4)采砂弃料必须及时平整或运抵河道外妥善处理,不得阻塞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否则没收河道清障保证金,由出让方用于清障。
五、拍卖河段经营期限:本次拍卖经营期限为贰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六、组织实施
拍卖工作由市水利局、县水利局和县砂石管理局组织,委托拍卖公司实施。
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特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个标段须有二个以上(含二个)竞买人参与竞拍。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和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实现河道采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昭觉河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进行拍卖出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各有关乡镇必须成立相应的整治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有关事宜。
三、拍卖原则及形式
l、拍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拍卖。
2、拍卖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水利局、县水利局和县砂石管理局委托拍卖公司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进行拍卖,出价最高者为竞得者(即买受人)。
(5)如因城市规划或河道整治、防洪工程建设等,需要河道护坡或拆除河道采砂设施或占用买受河段的,买受人和采砂户必须无条件服从。
(6)凡须经堤顶道路对外运输的,所经过的堤段堤顶道路由买受人养护,确保堤顶道路平坦、畅通。
(7)凡违反上述6条任何一条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没收买受人的河道清障保证金,由出让方用于补救措施开支,情节严重的将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如无违章作业,合同期满后,河道清障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11、县供电局职责:负责电力供应,并对违法采砂业主,停止供电。
12、县工商局职责:依照工商法律法规,依法对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欺行霸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2、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交款票据于拍卖成交后三日内与县砂石管理局签订《出让合同书》,并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如逾期拒签《出让合同书》,出让方可没收买受人的基本竞买保证金。如逾期十日拒签,视为拒绝受领成交标的,出让方还可自主重新处分该标的。
八、拍卖后的管理
1、价格管理
河道砂石销售价格接受物价部门的指导监督。
拍卖时间:2008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
拍卖地点: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拍卖大厅
七、拍卖约定和履行手续
1、拍卖成交并通知买受人后,买受人应一次性交清拍卖价款并签定出让合同书,并按成交价款10%缴交河道采砂清障保证金。否则视为拒绝受领拍卖标的,出让方可没收买受人的基本竞买保证金。未竞买成功的竞买者,全部竞买保证金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关于印发《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
拍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拍卖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水利局认可,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拍卖实施方案
以上禁采区的设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以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本次拍卖河段的禁采期为:汛期河道内水情接近警戒水位、或者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所有的采砂设施停止作业,抛锚固缆,确保安全。在汛期采砂,买受人应切实落实采砂船只及其采砂设施度汛安全,禁止采砂船只及采砂设施被洪水冲走,杜绝损毁河道堤防及其它设施的事件发生。
7
标的三
县橡胶坝下游200米至巴山镇刘渡村(包括河上段)
14.8
590
27
100
100
15
标的四
六家桥车上村至孙坊镇南门村
3.2
56
8
24
24
4
标的五
孙坊镇南门村至白路乡港口村与临川隔界处
16
280
17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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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拍买价包括砂石资源费和砂石开采权出让费,期限为2周年,以上标段的可采范围不包括禁采区。
九、有关部门的职责
1、县河道采砂权拍卖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有关拍卖工作文件的起草和河道采砂权拍卖组织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拍卖工作日常管理和协调。
2、县水利局和砂石局:负责制定采砂权拍卖方案和采区规划,合理确定可采区和禁采区、开采深度,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和开采方式;负责同市河道主管机关协调采砂拍卖工作,参与拍卖后的日常管理。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拍卖、有序竞争、规范管理、合理开采”的原则,拍卖河道采砂权,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通航安全和堤防设施安全,防止税费流失,实现砂石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的领导,成立昭觉县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副县长章新友,副组长:水利局局长黄东阳,成员:县水利局、公安局、政府办、法制办、安监局、物价局、监察局、交通局、供电局、工商局、砂石管理局、巴山镇、孙坊镇、河上镇、六家桥乡、石庄乡、白路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饶永岗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砂石管理局。由县河道采砂权拍卖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采砂权拍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整治工作组,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整治工作组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违反规定的采砂行为进行整顿。
3、县公安局职责:负责拍卖现场安全保卫、维护会场秩序;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依法打击非法采砂及扰乱买受人合法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确保买受人顺利交接与正常生产。
4、县政府办职责: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工作,做好领导交办事项。
5、县法制办职责:负责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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