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施工噪声防治管理制度

施工噪声防治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噪声的防治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施工噪声的控制和管理。
三、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噪声的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噪声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噪声控制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监测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监测,及时评估噪声水平,提供噪声控制的参考依据。
四、施工噪声防治措施1. 施工前应制定施工噪声防治方案,明确噪声控制目标和措施,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2. 选择低噪声设备和材料,减少施工噪声的产生。
3. 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设备噪声。
4. 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5. 对施工人员进行噪声防护教育,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
6. 设置噪声监测点,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监测。
五、施工噪声管理要求1.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噪声限值要求进行施工,不得超过规定的噪声标准。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并健全噪声管理档案,对施工噪声进行监测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
3.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噪声管控验收,确保施工现场噪声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 施工单位应及时处理施工现场的噪声问题,对超标的噪声源进行整改。
5.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噪声的控制和管理工作得到落实。
六、施工噪声管理的效果评估1. 对施工噪声控制和管理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2. 监测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监测,评估施工噪声管控的有效性。
七、施工噪声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噪声防护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噪声防护意识。
2. 施工单位应开展噪声防治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噪声控制技能和知识水平。
八、施工噪声管理的奖惩措施1. 对达到或超过噪声控制标准的施工单位给予奖励,鼓励他们做好噪声防治工作。
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3.21【实施日期】202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姚高员2020年3月21日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但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室内装修装饰产生的环境噪声除外。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指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设备、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纳入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噪声污染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鼓励其他建筑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噪声污染监测设备。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和工艺。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
第七条纳入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单位名称、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放情况、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和施工场所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受理渠道等有关信息。
2023年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

2023年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扬尘、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施工现场的防扬尘、防噪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种建筑工程、道路施工、矿山开采等活动场所。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防扬尘、防噪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扬尘污染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扬尘污染预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扬尘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扬尘污染防治:(一)尽量使用无尘作业或低尘作业的工艺和设备。
(二)在扬尘源头采取封闭、密闭、围挡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
(三)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扬尘源,定期清理施工现场。
(四)优先使用环保材料和设备,减少扬尘的产生。
改。
(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扬尘防治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合适的扬尘监测点位,并定期进行扬尘监测,确保扬尘污染的控制效果。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排放台账,记录扬尘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扬尘排放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扬尘污染控制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得转嫁或外包。
第三章噪声污染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适的噪声检测设备,并进行噪声污染预评价。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噪声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噪声污染防治:(一)尽量使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
(二)控制施工设备的噪声排放,采取隔声、吸音等措施。
(三)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噪声源,减少噪声的产生。
(四)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夜间施工噪声。
改。
(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噪声防治意识和操作技能。
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施工噪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减少施工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噪声污染是指施工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将施工噪声排放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各分部(场)是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各分部(场)经理要对环保工作负全责,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所有员工有责任保护环境,并有权对施工噪声污染环境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施工噪声排放标准第六条《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第七条凡是向已有地方噪声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施工噪声污染的,应当执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与管理第八条工程项目向周边排放施工噪声污染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开工前,各单位要针对工程特点、设计要求、施工方案和工程所在区域的环保要求,认真制定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的影响,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条各分部(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应当纳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报经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十一条经理部和各分部(场)要确定环保管理主责部门,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各分部(场)要切实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机械设备和先进的防治噪声技术和施工工艺,减少施工噪声排放,保护和改善施工场界环境。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范本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范本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
由于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各种机械设备和工具,以及进行钻孔、打击、冲击等作业,都会产生噪声扰民。
为了保护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权益,需要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管理和控制。
一、总则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和居民健康权益,合理规范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建筑等区域。
三、责任主体1. 建筑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的噪声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噪声控制方案、配备噪声监测设备、培训工作人员等。
2.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和执法,及时处理违规建筑施工单位,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噪声。
3. 监测机构应负责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监测和评估,提供科学依据,为各方决策提供参考。
四、噪声控制措施1. 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环境需求,制定相应的噪声控制方案,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备。
方案需包括噪声排放源的预防、减轻和控制措施,施工期间的噪声限值等内容。
2. 建筑施工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且噪声较低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进行施工作业。
3. 建筑施工单位应使用降噪设备,如降噪罩、隔音板等,减轻噪声的传播和影响范围。
4. 建筑施工单位应设置隔离带或屏障,将施工现场与周边居民区分隔开,减少噪声的传播。
五、施工时间限制1. 白天施工时间应控制在早上7点至晚上10点之间。
2. 夜间施工时间应尽量避免,如确有必要,应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并在噪声控制方案中说明夜间施工的原因和措施。
六、噪声监测与评估1. 建筑施工单位应配备噪声监测设备,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实时监测,并记录监测数据。
2. 建筑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噪声评估,评估施工现场的噪声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七、罚则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筑施工单位,政府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符合噪声标准。
施工期噪声管理制度规定

施工期噪声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期噪声管理,保障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和健康,提高施工单位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规划区、居民区或其他环境敏感区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充分重视施工期间的噪声管理工作,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的噪声管理制度。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期间的施工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噪声管理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依法合规的原则,确保施工期间噪声不足以引起居民的投诉和影响周边环境的生态平衡。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噪声管控和监测体系,对施工期间的噪声进行实时监测和管控,及时发现并解决噪声问题。
第二章噪声管理措施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噪声进行评估,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和工艺流程,尽量安排低噪声设备和工艺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隔离、降噪、限制施工时间、限制设备使用等措施,减少施工活动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活动时,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提醒周边居民,并在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范围限制。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噪声监测点,对周边噪声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调整施工计划,以减少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第三章知情权和参与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周边居民公布施工计划和预计的噪声影响范围,并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联系渠道,及时回应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噪声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周边居民对噪声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居民的噪声管理意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期间的噪声情况,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期噪声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督力度,并对违反噪声管理制度的单位进行处罚和惩戒。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噪声管理档案,保存施工期间的噪声数据和相关监测记录,接受监督检查。
施工噪音污染防治方案

施工噪音污染防治方案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3、组织制定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和解决施工噪声污染问题。
4、定期组织进行施工噪声污染检测和评估,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业主代表。
二)施工工长、安全员、技术负责人1、负责组织实施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监督施工现场噪声控制情况。
2、协调施工各方,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3、定期进行施工噪声污染检测和评估,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及时报告项目经理。
4、及时处理和解决施工噪声污染问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噪声污染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施工噪声的控制第一节噪音控制目标、指标1、施工期间,噪声控制目标为:保证周边居民室内噪声水平符合国家标准,即不超过50分贝。
2、施工现场噪声指标为:噪声限值不应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二节控制措施及要求1、施工现场应设置噪声监测点,定期进行噪声监测。
2、采取隔音措施,如设置隔声墙、隔音窗、隔音门等,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3、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减少施工噪声的产生。
4、控制施工现场车辆和机械的行驶速度和停放位置,避免产生过多的噪声。
第五章人文关怀措施1、施工现场应设置噪声警示牌,提醒周边居民注意施工噪声污染。
2、定期向周边居民宣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和施工进度,增强居民对施工的理解和支持。
3、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投诉,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施工过程中,噪声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项目团队中的各个角色都有其噪声管理的职责。
项目经理是噪声管理工作的领导者,负责全面管理项目的噪声预防。
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则负责制定环境噪声控制措施,检查分包队伍的资质证明和证书,组织职工的噪声管理教育培训工作,以及定期检查各项噪声管理执行情况。
工长则负责预防噪声污染,保证噪声达标排放,以及各种设备和工序的噪声治理和监控工作。
在施工阶段,钻孔机、商品砼泵车、地泵、振捣棒、砼罐车、电锯等是主要的噪声源。
施工噪音管理制度

施工噪音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施工噪音,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施工噪音管理制度。
二、施工噪音管理责任1、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对施工噪音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施工噪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施工噪音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2、施工现场负责人要组织制定一套完整的施工噪音管理方案,明确施工噪音监测、评估和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实际施工中。
3、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噪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施工噪音管理制度。
4、居民代表和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噪音的监督,及时反映噪音污染问题,保障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施工噪音监测与评估1、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规模和影响范围,定期对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的噪音进行监测和评估。
2、施工单位要建立噪音监测记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3、根据监测结果,对施工噪音影响范围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
四、施工噪音控制措施1、采用低噪音设备和技术,合理调整施工作业时间和施工场地,减少施工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2、加装隔音设备或隔音屏障,减少施工噪音的传播和扩散。
3、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噪音防护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噪音意识和管理能力。
4、优化施工工艺,精细化管理,减少施工噪音源的产生,降低施工噪音的影响。
五、施工噪音管理台账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噪音管理台账,记录噪音监测结果、评估分析、控制措施和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
2、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噪音管理台账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规定建立台账,并按时更新台账信息。
3、政府监管部门定期对施工噪音管理台账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六、施工噪音监督检查1、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噪音的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噪音问题。
2、监理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噪音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3、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噪音的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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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审核:邓中海
编制:余义华
建设单位: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
监理单位:云南展旭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贡山丙中
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
2016年5月18日
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施工噪声污染,加强对施工现场噪声排放的管理,使施工噪声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以妥善解决施工过程中扰民的问题,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项目经济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噪声污染:一是指在人口稠密处施工中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的现象;二是指各施工现场受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噪声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施工队对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管理。
第四条:安全环保科为施工噪声防治管理的具体实施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实施项目施工噪声防治管理措施,购置有关噪声防护用品、设施,处理周围居民对施工噪声污染的投诉。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五条:在开工前,应对施工线路通过区域进行实地调查,并结合工程施工组织的安排及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结果,摸清施工全线人口稠密的地段及强噪声密集的地段,确定本项目施工噪声污染重点控制区域,绘制施工现场噪声监测平面布置图,编制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控制措施。
第六条:在施工项目及施工线路穿过人口稠密地段的噪声的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要求;在人口稀少或无人区施工地段噪声的排放可参考GB12523-90标准,不作强制性要求,但应以此为基准,考虑噪声污染对现场作业人员及野生动物的影响。
第七条:各项目在开工前,应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培训教育,以使他们认识到施工噪声污染的危害性,清楚噪声防范措施,提高环保意识。
第八条:项目部环保部门应对第七条规定地段及强噪声(超过GB12523-90标准)区域、噪声密集区域进行定期监测,如监测出噪声超过GB12523-90标准的,对区域内作业人员应配发噪声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耳棉等),对人口稠密地段及野生动物保护区域,应采取降噪措施。
第九条:强噪声作业控制
1、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爆破、打桩、喷锚、土石方作业、搅拌作业、涉及到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作业等),
作业队应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度及有关降噪措施报项目部环保部门,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适当时,项目部环保部门应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度及有关降噪措施等情况向社区居民、环保主管部门通报,取得协作和配合。
2、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时间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
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连续作业的除外。
3、需连续作业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第十条:控制机械噪声的措施
1、项目部在采购或租赁机械设备时,应尽量选择低噪声的设备。
2、对强噪声设备(如发电机、搅拌机、空压机、电锯、电刨等)应选择好设备的摆放位置,采取降噪措施,如可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使用隔声屏障、使用机械隔声罩,以减少噪声的扩散。
第三章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权对责任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如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噪声污染保护管理有规定要求与本办法有不同之处的,按其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环保科负责解释。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管理改进的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实施。
云南展旭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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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