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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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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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doc 6页)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中等专业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高级讲师、讲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高级讲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讲师。

第三条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中从事教学、应用技术开发、生产实践等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凡申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五条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达到两次以上优秀。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任职资格:(一)大学本科毕业5 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为讲师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讲师资格5年以上;(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2年以上。

三、学历破格申报条件:讲师破格申报高级讲师条件: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讲师资格5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以上;后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讲师资格5 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第七条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一、外语要求(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技工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技工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技工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黑人保函[2010]382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技工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黑人保函[2010]382号)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67号)要求,为全面做好2010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标准及要求(一)2010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和评审工作,仍按照《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发[2001]92号)执行。

(二)为增加职称评审工作透明度,保证评审质量,各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公开、一展示、一答辩”的推荐程序。

申报职称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申报人单位主要领导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委员会。

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的推荐结果无效,对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学历破格人员需填写《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提交本专业答辩论文一式7份,并在评委会开评前进行答辩,合格者方可参评。

答辩的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按照黑人发[2007]49号、黑人发[2007]50号、黑人函[2007]87号等文件执行。

(五)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流动人员,已与聘用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评审条件的,可申报相应职称。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

附件3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不断完善《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我们针对这几年在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从今年起,认真按新的《评审标准》做好推荐和评审工作。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附件: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行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必须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在本评审标准中,将卫生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医学辅助技术、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研究和药学(中药学)七个大的专业学科。

其资格名称分别为:一、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其中,卫生检验等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三、医学辅助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四、护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五、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六、医学科学研究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研究员、研究员;七、药学(中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黑龙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1. 评审背景黑龙江省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制定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

2. 评审标准内容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个人基本条件评审者必须满足黑龙江省相关规定的个人基本条件,包括具有中国国籍、拥有合法身份证明、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等。

2.2. 学历和学位要求评审者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和学位,并且符合相关学位要求。

2.3.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要求评审者必须具备一定时间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2.4. 业务能力及业绩要求评审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业绩,并且在相关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2.5. 职务要求评审者必须符合相关职务的要求,例如中级职务要求评审者具备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高级职务要求评审者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和组织能力等。

3. 评审程序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3.1. 填写申请表评审者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供个人的基本情况、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业绩等信息。

3.2. 资格初审评审机构对评审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对申请者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等进行审核。

3.3. 业务能力及业绩评审评审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评审者进行业务能力及业绩评审,对评审者的业务能力、业绩、项目成果等进行评估。

3.4. 面试评审机构对通过前两个环节的评审者进行面试,通过面试进一步了解评审者的能力和水平。

3.5. 综合评价评审机构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初审结果、业务能力及业绩评审、面试结果等综合评价评审者的资格。

3.6. 结果公示评审机构公示评审结果,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4. 评审结果的有效期评审结果的有效期根据评审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评审机构将在评审结果中明确评审结果的有效期。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工科(含土木水利工程类、加工制造类、交通运输类、能源类)、农林(含农林类、资源与环境类)、医药卫生、信息技术、经济(含财经类、商贸与旅游类)、管理(含社会公共事务类)、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语文、政治、历史、地理、外语、体育、艺术(含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广播电视、工艺美术等)、教育(含教育学、心理学)等。

第三条适应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中从事教学、应用技术开发、生产实践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高级讲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最新律师职称评审高级律师量化考核计分细则

最新律师职称评审高级律师量化考核计分细则

最新律师职称评审高级律师量化考核计分细则为了确保律师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制定了最新的高级律师量化考核计分细则。

本细则将对高级律师的评审标准进行量化,并为评审人员提供明确的评分指导,以便更准确地评估律师的能力和业绩。

一、考核内容评审过程将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考核内容:1. 法律理论知识评审人员将对律师的法律理论知识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判例法的运用能力、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等方面。

2. 业务素质及能力评审将重点考核律师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参与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和数量;- 独立承担案件的能力;- 双语或多语言能力;- 跨学科或跨领域执业能力;- 法律研究和学术贡献;- 客户满意度反馈。

3. 专业操守与道德规范评审过程将考察律师的专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评审人员将根据律师的职业道德符合程度、对待客户的态度、工作纪律、守信用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评分细则为了确保评分的客观性和一致性,评审人员将按照以下细则进行打分:1. 法律理论知识(满分30分)-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10分;- 判例法的运用能力:10分;- 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10分。

2. 业务素质及能力(满分40分)- 参与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和数量:15分;- 独立承担案件的能力:10分;- 双语或多语言能力:5分;- 跨学科或跨领域执业能力:5分;- 法律研究和学术贡献:3分;- 客户满意度反馈:2分。

3. 专业操守与道德规范(满分30分)- 职业道德符合程度:15分;- 对待客户的态度:10分;- 工作纪律、守信用:5分。

三、评审程序评审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2. 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初步筛选;3.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将进入正式评审程序;4. 评审人员根据细则进行评分;5. 汇总评分结果,并根据总分确定是否符合高级律师职称的评审要求。

四、权益保障评审过程将严格保护申请者的权益。

2011年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2011年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2011年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城市规划、建筑学、建筑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建筑机械与设备、工程检测、建材与制品、工程造价、岩土工程、建筑工程测量、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道路桥梁与隧道工程、园林绿化、市政环境工程、环卫工程、城市燃气、房地产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村镇建设、建设信息工程、建设管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城乡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以及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城市规划师、建筑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城市规划师、高级建筑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2 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5 年。

三、破格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 年,任助级职务4年;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 年,任助级职务4年。

论黑龙江省新闻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论黑龙江省新闻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新闻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扎实推进新闻工作者队伍建设,依据中央和我省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新闻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新闻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记者、主任记者、高级记者;编辑、主任编辑、高级编辑。

其中记者、编辑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任记者、主任编辑,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本评审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新闻采编人员、新闻研究人员和新闻管理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执行新闻宣传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各年度考核结果要求晋升中、高级达到合格以上。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记者、编辑任职资格:(一)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5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3年以上。

(三)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主任记者、主任编辑任职资格:(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记者、编辑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记者、编辑任职资格2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报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任职资格: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记者、主任编辑任职资格5年以上。

四、对于后取得的学历,要求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必须一致或相近。

第七条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一、外语要求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国家和省内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全国或省内通用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国家和省内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考试必须达到省内合格成绩。

第八条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者,不允许申报,或在达到规定申报年限基础上延期申报: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二、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以假证书、假材料申报的,延期3年申报;情节特别恶劣的,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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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律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
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融会贯通。

(二)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备解决本专业工作中与相关专业出现新的法律事务的能力。

(二)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

(三)年承办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35标准件,承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常年法律顾问不少于2家。

(四)辩护词、代理词及各类法律文书简洁、明了、逻辑地运用法言法语的文字表达意思。

(五)在注重案件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也应提高经济效益,年办案收费不低于3万元。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备丰富、系统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同本专业工作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

(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备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担任疑难或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人或民事案件代理人参加诉讼,办理重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能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新领域的法律事务。

(三)年承办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40标准件,承担大中型企业、事业或机关常年法律顾问不少于3家。

(四)每年办理涉外案件1件或参加重大项目和经贸活动谈判1项,并能草拟、修改章程、合同等法律文书。

(五)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制作达到规定要求。

(六)在注重案件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也应提高经济效益,办案年收费不低于5万元。

(七)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备丰富、系统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掌握同本专业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

(二)熟悉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备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能力,能够担任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和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能办理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能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新领域中的法律事务,有解决具有代表性、复杂性业务问题以及对重大疑难案例分析的能力。

(三)年承办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45标准件,承担大、中型企业、事业或机关常年法律顾问不少于3家。

(四)每年办理涉外案件1件或参加重大建设项目及经贸活动的谈判1项,并草拟、修改章程、合同等法律文书。

(五)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简洁、明了,法律文书制作严谨、整洁、齐全。

同时应提交不少于5份的能够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辩护词或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六)在注重案件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也应提高经济效益,办案年收费不低于8万元。

(七)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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