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3•【字号】黑政办发[2005]48号•【施行日期】200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48号)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明确贯彻落实《纲要》的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科学界定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决策规则、决策程序和决策监督等制度。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建立行政决策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和跟踪反馈制度。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行政学院、省社科院)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一)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少而精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使立法工作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
(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确保政府立法的透明度。
探索建立有关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建立立法效果的定期评估制度,对制定实施后的政府规章进行立法效果评估,对不适宜的政府规章及时予以修改和废止。
(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制定《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使公众能够方便、及时地查阅政府信息,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7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进一步完善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增强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责任感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出台了《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等规章和文件,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逐步提升。
但必须清醒看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还存在机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规范、方式方法单一、能力建设有待提高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合法性审核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国办发〔2018〕115号文件中提出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并从明确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强化审核责任五个方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是我们今后工作的根本遵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准确查找存在的差距和突出问题,抓紧完善工作措施,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实效。
二、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各项措施(一)明确制定主体,准确界定范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1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省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省政府工作部门,市、县级政府及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要在2015年6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省政府工作部门,市、县级政府及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可以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制定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县级以上政府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并组织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可以建立法律顾问队伍,也可以利用本级或者上级政府法律顾问等资源开展相关工作,建立法律顾问队伍的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法律顾问要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等方面具备相应条件。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建立黑龙江省政府法律专家库,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建立本级政府法律专家库,也可以利用省政府法律专家库,政府法律顾问原则上从政府法律专家库中产生。
县级以上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4•【字号】黑政办发[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1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4月14日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2004年3月20日)《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法律援助制度是确保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一项重要制度。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专门法规,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形成,为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律援助需求,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深刻体现了党和政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对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实现我省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要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各级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合理配置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资源,本着精干、高效、便民的原则,按照《条例》的要求,确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和数量,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体制,确保公民能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黑司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司规〔2022〕3号各市(地)司法局:现将《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司法厅2022年5月27日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解决法律援助申请人获取经济困难证明难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结合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诚信承诺制实行范围黑龙江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均可实行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申请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和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除外。
二、诚信承诺制工作流程申请申请人对经济困难状况做出个人诚信承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和《经济困难承诺书》(以下简称《说明表》和《承诺书》)。
申请人对说明表和承诺书内容有疑问的,工作人员应当作出解释。
申请人无阅读能力的,工作人员应当宣读《说明表》和《承诺书》内容,并记录在卷。
《说明表》和《承诺书》原则上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署。
申请人本人确有书写困难需要由他人代为签署的,本人应当按手印确认,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说明表》和《承诺书》的真实性负责,并自愿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决定申请人提交《说明表》和《承诺书》并已按规定提交申请法律援助其他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黑政办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9日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顾问。
乡镇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法学科研院所等单位。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建立法律专家库,聘任法律专家,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省、市(地)政府(行署)应当设立首席法律顾问,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首席法律顾问。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单独聘任法律顾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托本级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开展工作。
各级政府可以统一聘任法律顾问,为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个人法律顾问应当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并吸收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参加。
县级以上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也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法制机构人员担任专职法律顾问。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意见
2017年12月27日,国务院三司提出了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
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首先,要健全规范政府风险管理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为政府制定政策方案、办理重大事项、参与国际经济法律活动等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意见服务。
其次,要加强对法律顾问的考核。
要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按照
《国务院关于组织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增强法律顾问
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法律顾问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考核机制,建立法律顾问信用信息库,严格按规定实行报酬管理。
同时,对公职律师公司也要进行改革。
要完善与之相关的制度,为政
府办理各类法律事务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意见服务,加强社会宣传,提
高社会关注度,确保公职律师的职业权益。
总之,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需要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增强职业道
德素养,实施有力监督,为政府办理各类法律事务提供有效的法律意见服
务与支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黑政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4号)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一)突出立法工作重点。
要着力做好改善发展环境、规范行政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
要加大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力度,及时提出废止、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建议。
(二)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责任。
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对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立法任务。
因部门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对预备和研究项目,起草单位要按照立法工作程序,抓紧起草和修改完善,充分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
起草单位要于2014年9月底前将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矛盾协调等立法工作情况径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评估。
对于列入计划但年度内未开展立法工作的立法项目,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省政府法制办要做好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立法工作,按规定做好意见征求、立法调研等工作。
(三)严格新设行政审批事项。
要坚持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则,今后起草立法项目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规定,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同时要征求省编办等相关部门意见,在报送审查立法项目草案时,附有关意见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
公职律师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8]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09
【实施日期】2018.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8〕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9日
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顾问。
乡镇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法学科研院所等单位。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建立法律专家库,聘任法律专家,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省、市(地)政府(行署)应当设立首席法律顾问,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首席法律顾问。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单独聘任法律顾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托本级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开展工作。
各级政府可以统一聘任法律顾问,为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个人法律顾问应当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并吸收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参加。
县级以上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也可以选择符合
条件的法制机构人员担任专职法律顾问。
第六条个人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社会责任感强,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执业律师;
(三)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党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省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乐于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六)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政府外聘个人担任兼职法律顾问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教授或者研究员职称;执业律师应当具有二级以上执业律师职称,或者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
首席法律顾问一般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担任,原则上应当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并且应当具有深厚法学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拟担任首席法律顾问的,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法律专家的条件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法学科研院所等法律领域专业性组织;
(二)具备较强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能力;
(三)声誉良好,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四)熟悉省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乐于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五)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遴选法律顾问、法律专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政府法制机构采取公开征集、有关单位推荐等方式征集申请担任法律顾问的人选或者单位、法律专家人选,并对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查。
采取公开征集方式征集人选或单位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同级人事等有关部门在统筹专业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拟聘人选或者单位建议,报本级政府审定。
(三)经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政府法制机构将拟聘人选或者单位名单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确定为法律顾问、法律专家。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遴选法律顾问的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首席法律顾问和由法制机构人员担任的专职法律顾问,采取推荐方式产生,由法制机构按照规定的条件提出人选建议,报所属政府或者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