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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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名词解释卫生法学

医师名词解释卫生法学

医师名词解释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结合法学、医学和公共卫生学的
知识,研究卫生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它主要关注卫生领域中的法律
规范、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以及卫生政策和卫生法律实施的效果
和影响。

卫生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卫生法律体系,研究卫生法律的体系结构、法律原则、法律
规范和法律制度等,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性的卫生法律
制度以及国际卫生法等。

2. 卫生法律责任,研究卫生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包括医疗事故责任、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赔偿等。

3. 卫生法律保护,研究卫生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包括个人隐
私保护、医疗信息安全、医患关系法律规定等。

4. 卫生政策与法律实施,研究卫生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以
及卫生法律的实施效果和影响,包括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的法律管理、
卫生法律对社会健康的影响等。

卫生法学的研究对于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为卫生政策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卫生
领域的行为,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卫生法学也为卫生工作者、法律从业人员和公众提供了相关
的法律知识和指导,增强了卫生行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卫生法学概论

卫生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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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受精适用对象的法律问题
单身妇女能否要求使用体外受精技术?
如果可以,试管婴儿没有法律上的父亲 如果不行,是否侵犯人权
婚姻中的老年妇女能否要求使用体外受 精技术?
绝经不能排卵问题 不宜妊娠、寻找代孕母亲问题
37
3)代孕母亲及其法律问题
代理母亲的两种形式
用自己的卵子人工授精后妊娠,分娩后将孩 子交给委托人抚养; 使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的子宫妊娠,分 娩后交给委托人抚养。
3
2)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一种历史现象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其特征有: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 范性)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律是由一定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 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规范的总和。
AID子女的父亲确认问题
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精子提供者 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生母之夫(养育者)
谁是法律上的父亲?
人工授精的技术和卫生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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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外受精的法律问题
试管婴儿父母的确认问题
用妻子的卵子和丈夫的精子在体外受精后将胚胎植 入妻子子宫妊娠,父母是确定的。 用妻子的卵子和其他供精者的精子在体外受精后将 胚胎植入妻子子宫妊娠,与AID子女相似,有两个 父亲。 用供卵者的卵子与丈夫的精子在体外受精后将胚胎 植入妻子子宫妊娠,试管婴儿有两个母亲。 使用供卵和供精在体外受精后将胚胎植入妻子子宫 妊娠,试管婴儿有两个母亲和两个父亲。
药物的副作用 基因重组用于发展生物武器或增加疾病传染途径的 有害物种 医源性疾病、医疗事故
11
(4)对卫生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促 进和保障作用

卫生法

卫生法

卫生法名词解释:1、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2、医事法学:.《医事法学》是研究医事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3、药事法学:4、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所调整的、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医药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医药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6、卫生法律事件: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事件,如作为卫生行政相对人的企事业单位因地震、失火等自然灾害而被迫停业,病人因非医疗因素死亡而终止医患法律关系:另一种是社会事件,如医药卫生政策的重大调整、卫生法律的重大修改、地方政府卫生行政措施的颁布实施等。

7、卫生法律行为:8、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无偿献血:10、职业病:学术上一般认为,职业病在生产环境中和劳动过程中,职业性有害因素(如有毒化学物、生产性粉尘、有害物理因素或生物因素等)直接作用于人体,损害人体健康所引起的各种疾病。

法律上职业病的概念一般是指由于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职业病。

11、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12、食品安全标准:13、药品不良反应: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14、药品标准:对药品的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单位共同遵守的法定依据。

15、假药:劣药:简答题:1、卫生法律的特征:(1)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2)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3)与医学等自然科学的发展关系密切:(4)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卫生法名词解释

卫生法名词解释

卫生法名词解释1、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卫生法的渊源:又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

3、卫生法律关系: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医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中所形成的权利。

卫生法律责任: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卫生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卫生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

传染病:指由于具有传染性的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至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

法定管理传染病:指纳入《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管理的传染病,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

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血站: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医师:是指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机构中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母婴保健法:是调整因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学重点(整理版)

卫生法学重点(整理版)

题型:是非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1题)重点一、名词解释:1、卫生:广义的卫生: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社会保障等。

狭义的卫生: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健康相关产品等。

2、法律: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从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地告诉人们,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可以作的,什么行为是非法的、禁止作的。

3、卫生法学:就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融和渗透,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的转变,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日渐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

4、卫生法的制定: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又称卫生立法活动。

5、卫生违法: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即违反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其权利行为的约束,或未履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义务的行为。

6、执业医师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7、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8、国际卫生法:是调整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之间在保护人类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9、卫生法实施:是指卫生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贯彻与具体施行,是卫生法调整社会卫生关系的活动过程,是卫生法对社会生活实际发生作用的具体形态和方式的总称。

10、卫生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卫生法学习题 - 名词解释

卫生法学习题 - 名词解释
19.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
20.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21.初级卫生保健初级卫生保健是一种基本的卫生保健。其含义包括:①是由社区通过个人和家庭的积极参与,依靠科学的、又受社会欢迎的方法和技术,费用也是社区或国家在各个发展时期依靠自力更生和自觉精神能够负担得起的,普遍能够享受的卫生保健;②是国家卫生系统的中心职能和主要要素;③是国家卫生系统和社区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④是个人、家庭和社区同国家系统保持接触,使卫生保健深入居民生活与劳动的第一环节。
24.脑死亡脑死亡,是指由于严重外伤或由于原发性疾病致使脑的机能全部的不可逆的丧失,最终导致人体死亡。
选择题
1.地方性卫生法规的制定机关不包括()。
A.上海市人大
B.吉林省吉林市人大
C.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D.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答案:B
2.卫生法律的立法提案可以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A.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B.卫生部
C.司法部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A
3.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包括:()。
A.警告
B.罚款
C.没收非法财物
D.降级
答案:D
4.医疗法律关系中不包括()。
A.不当得利关系
B.无因管理关系
C.医疗合同关系
D.强制医疗关系
答案:A
5.下列选项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法律是()。
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0.职业病前期预防职业病前期预防,是指用人单位在设立单位时,应当预先配备卫生防护设施,以使工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同时还要求其生产布局应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应配有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

一、名解卫生法学:卫生法学是以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属于社会科学。

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卫生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各种卫生法律;广义的卫生法,不仅包括上述各种卫生法律,而且还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效力低于卫生法律而在其他所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卫生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患者权利的自主原则:是指患者有自己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生活目标和理想,有权对自己在生命健康权作出合乎理性的选择。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卫生法的溯及力:也称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实施后对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该卫生法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卫生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卫生法的制定:卫生法的制定又称卫生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活动中的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卫生法的实施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守法和卫生法制监督四个方面。

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将卫生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活动,是卫生执法的具体体现。

卫生违法: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违反卫生法律规范、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卫生法学概论

卫生法学概论

卫生法学概论1、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从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地告诉人们,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可以做的,什么行为是非法的、禁止做的。

2、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主要有以下八种: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规章;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国际卫生条约。

4、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卫生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民服从法律,依法办事。

6、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专业组织。

7、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机构条例》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和印章及名称的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8、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执业医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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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容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Medical 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 .医学会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

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

10.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1.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12.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13.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

14.GMP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的译文简称。

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15.GSP是英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的译文简称。

GSP是通过控制药品在流通环节中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

16.公共卫生是指以预防医学的观念、理论和技能为基础,针对预防疾病、促进人群健康而采取的社会性实践的总称。

17.公共场所是指人们劳动、生活、学习、娱乐、聚会的社会活动场所。

18.学校卫生工作要求是指对教学过程、学校建筑和设施、学生卫生保健、营养和饮食以及健康教育和宣传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19.放射防护是指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以及相关环境的保护,防止和减少电离辐射造成的危害。

20.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然的异常照射。

21.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2.疾病预防与控制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不同主体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职业病危害等领域,保障公民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3.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国家、社会组织、公民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24.疫情控制是指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采取的应对措施。

25.国境卫生检疫法是调整不同主体间在为防止传染病有国外传入或者由国传出,保护公民健康、维护国家主权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26.隔离是指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患者,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传染病或已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际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收留至指定地点,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其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措施。

27.留验是指对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即染疫嫌疑人,使其在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由卫生检疫机关、其它医疗卫生单位去该人员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措施。

28.传染病监测方式是指在传染病监测过程中,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结果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

29.国境卫生监督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等活动。

30.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政治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与他们之间在有关职业活动中,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31.职业病鉴定是指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存有异议,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组织(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裁断的一种制度。

32.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33.初级卫生保健是指技术上适宜、学术上可靠而又为社会所接受的,通过个人、家庭与社会的参与,按自力更生精神,国家及群众能够负担费用的基本卫生保健。

它既是国家卫生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

34.健康促进健康促进是促进人们提高维护和改善他们自身健康的过程。

35.健康相关产品凡与人的衣、食、住、行、用,即生命健康有密切关系的一切产品都是健康相关产品。

2.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结合,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3.卫生法的渊源是卫生法律规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由于这些形式的权威性质而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效力。

4.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卫生法律规。

5.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1.护士是指按《中华人民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2.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在各级卫生行政部统一领导下,实行急诊抢救工作的各级急救站(或中心)及医院的急诊科(室)。

3.涉外医疗机构是中方与外双方(国外或境外)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则,并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在中国大陆境以合资或合作形式举办的医疗机构。

1.广义的传染病防治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其主管部门颁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是指发现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的任何人,都应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3.传染病责任报告人是指医疗、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在发现传染病病人、可疑传染病病人及感染者,都应按规定时间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4.职业病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法定职业病”,现已规定了“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等100余种。

凡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患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2.非处方药是指患者不需医生处方也不需在医生指导监督下使用的药品。

3.保健食品是指适用于特定人群,用以调节人体功能,但不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1.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和成分血。

2.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体血浆蛋白制品。

3.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门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4.血站,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地而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5.单采血浆站,是指符合有关标准和统一规划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的采集并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1.母婴保健法是调整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总称。

2.生殖技术是指用现代医学科学知识、技术及方法改变或替代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过程的人工技术手段,又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3.孕产期保健,是指母亲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医疗保健服务。

4.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是指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就申请人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所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所进行的医学技术认定过程。

1.医疗法律关系受患者委托或其他原因,指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2.医疗纠纷泛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法律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行为。

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4.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

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

知情同意权是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

而且理解是知情同意权实施的最重要的因素。

5.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个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都要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

1.医院护理是指患者特别是危重患者住入医院后,由专职医务人员护理。

在临床实践中,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将护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种。

2.特别护理是针对病情危重,需随时进行抢救的病员。

派专人昼夜守护,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备齐急救器材、药品,随时准备急救;制订护理计划,并预防并发症,及时准确地填写特护记录。

3.一级护理是针对重症病员、大手术后及需严格卧床休息的病员。

卧床休息,生活上给予周密照顾,必要时制订护理计划和做护理记录;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每三十分钟巡视一次;认真做好晨。

晚间护理;根据病情更换体位,擦澡、洗头、预防并发症。

4.“三查七对”制度即在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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