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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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心得

法律与宗教心得

法律与宗教心得法律与宗教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社会中治理秩序和引导人类道德行为的两个基础性因素。

虽然很多国家的法律和宗教有所分离,但二者在实践中常常交织在一起。

在我的理解中,法律和宗教各自有自己的功能和作用,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可以相互协调,互相促进。

以下是我在学习和思考法律与宗教的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以及对两者关系的分析与思考。

一、法律与宗教的区别与联系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执行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公认的权威性的规范。

法律是制定和调整各类人际关系、依法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工具。

法律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也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相比之下,宗教是一种信仰,是人类对神灵、超越常规的存在或能力的个人信仰和群体信仰。

宗教信仰主要体现在道德规范、教义、神话、仪式、法律和道德等方面。

宗教是培养人类精神文化、规范人类行为、引导人类追求更高精神境界的纽带和桥梁。

法律和宗教有很多区别,比如,法律会优先考虑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宗教更关注个人和群体的信仰。

法律在制定过程中要遵守科学、顾全全体人民利益、符合社会文明进程,而宗教的信仰规范和教义往往基于历史传统、民间传说、神秘力量和感性体验等。

此外,法律的规范具有约束力,会通过执法和制裁等手段来确保其执行;宗教规范则是以道德约束和灵性引领的形式直接影响人的心灵和信仰生活。

尽管法律和宗教有不同之处,二者确实也有一些共性和联系。

比如,法律和宗教都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一种规范的体系,可以引导人们遵守规则、保持秩序、促进公正、诚信和互助。

法律和宗教都需要保护和维护基本的人权和自由,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并且都需要遵从道德规范。

此外,法律和宗教的实施都要依靠一定的道德伦理,通过感化和教育的方法来支持和强化道德理念,从而引导人们行为合理、道德自律。

二、法律与宗教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法律和宗教对人类社会有着深刻的影响,对个人和社会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和消极的作用。

就法律而言,法律对社会的建设和文明进程有着重要的贡献。

法律与宗教 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 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在曼·法斯达尔的著名小说《法律与宗教》中,作者以细腻而犀利的笔触,巧妙地探讨了法律和宗教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

这部小说引起了我对于法律和宗教这两个重要领域的深思,让我明白了它们在塑造社会和个人行为上的重要性。

小说中,法律和宗教被描绘为相互交织、相辅相成的存在。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行为的准则,通过强制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而宗教则提供了道德伦理的指导,给予人们心灵的寄托和安慰。

这两者在社会中的作用虽然不同,但相互补充,共同构筑起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体系。

作者通过小说中的情节与人物刻画,以及对法律与宗教的探讨,突出了两者的不可分割性。

无论是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还是在人物内心的挣扎与冲突中,法律和宗教始终伴随着人们的生活。

这使我深刻意识到,虽然法律和宗教的出发点不同,但它们都是为了服务社会和人民,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正因为法律和宗教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它们在现实世界中常常发生冲突与抵触。

法律往往以世俗的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追求公正和效率;而宗教则更多关注在精神层面对人们的引导和安慰。

因此,在某些特定问题上,法律和宗教之间难免产生冲突。

例如在同性婚姻、人工生育等问题上,法律与宗教的立场常常不一致,引发了社会上的争议与纷争。

然而,在小说中,作者描绘了许多人物的成长和转变,这使我对于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和宗教的冲突不仅是对立的,也可以是互补的。

通过辩论和协商,寻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和共识,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和谐。

在我个人看来,法律和宗教都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律以其强制力为社会提供了秩序和公正,而宗教则为人们提供了道德伦理的指导和心灵的慰藉。

它们互不矛盾地相互作用,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塑造起着积极的作用。

通过阅读《法律与宗教》,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和宗教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

正如小说中的人物一样,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和宗教的价值,并努力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

法律长于信任——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法律长于信任——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二、 法 律 对 信 任 的 需 要 从前述的分析中 , 法 律 与 信 仰 的桥 梁 显 得 很 不 是 通 畅 。 法 律
需要信仰 所带来的避免西方 整体性危机 的内在精 神力量 , 但法律
的现状却得不到信仰 的仰仗 。法律 不等 于信 仰 , 但 缺少信仰 的法 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主义的法条 。如何使法律在得不到信仰 的同 时又不失活力呢?笔者认为 , 法律在得 到信任之后 可以弥补 失去 信仰后 的落差 。法律信 任是 指社会主体在与法律的交往过程 中以 及理性 主体 在法律 的中介 之下 , 基 于一种承认法律 天生局限性 的 共识 , 仍然 愿意选择法律 作为调控 其参与 的社 会关 系的手段 。只 要 法律按既定 的规则 和程序运行 , 都愿意承担 由此 而带来 的有利 或不利后果 , 都不会 因追求 自己的暂时利益而损害法 律的权威性 。 [ 5 ] 从逻辑上看 , 法律 自身的滞后性 以及不完整性 , 使得其无法满 足被信仰 的条件 。然而 , 法律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一种主要方式 , 本身具有 的价值功能使得对法律的选择是一种 长期理性衡量 的结
是一种充满感情 的、 毫无 疑问的接受 , 是一种对某种特定对象极端 忠诚 和献 身的精神 , 是不 能从理性推导 中获得的 , 它带有非理性 的
特征 。面 对 法 律 , 理 性 的思 维 占据 主 导 , 通 过 衡 量 法 律 所 带 来 的 益
当西方法律传统在经受 了基督教 、 路德教 与加尔文教 等新教 以及近代的法国 、 美 国革命 和东方俄 国革命 等 8 0 0多年 之洗礼 后 的2 0世纪 , 西方人以及西方人 的整个法律 传统 , 在伯尔 曼看来 正 经历着一场 整体性危机 , 其法律价值 和法 律思想正处于前所 未有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篇1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在阅读《法律与宗教》这本书时,我深深地被作者罗纳德·德沃金的思想所触动。

他试图通过这本书来探讨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应该如何处理宗教信仰的问题。

我认为,这本书不仅是一部法律著作,更是一部关于信仰、道德和人性的哲学著作。

德沃金的观点是,法律和宗教是两种不同的信仰体系,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和矛盾。

他认为,法律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宗教信仰,但同时也应该保持其公正性和客观性。

他强调,法律不应该被视为一种信仰,而应该是一种规则和原则的集合,这些规则和原则是基于事实和证据的。

在书中,德沃金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道德权利”。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一种道德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他们的道德信念和价值观的。

他认为,法律应该保护这种权利,而不是限制它。

这种观点对于我来说是非常有启发性的,因为它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和原则的集合,更是一种道德和伦理的体现。

然而,我也意识到,德沃金的观点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他似乎过于强调了法律和宗教之间的区别,而忽略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此外,他也似乎过于强调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区别,而忽略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这些问题让我意识到,我们需要在法律和宗教之间寻找一种平衡,以实现公正和和谐的社会秩序。

总的来说,《法律与宗教》这本书是一部非常有启发性的著作,它让我重新审视了法律和宗教之间的关系。

我相信,这部书对于那些关注法律和道德的人来说,将是一次深刻的思考和探索。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篇2题目:《法律与宗教:法律中的宗教元素与宗教在法律中的角色》《法律与宗教》是一本由著名的法律学者卡罗琳·马修斯和丹尼尔·赫尔曼所著的著作。

这本书主要探讨了法律与宗教之间的交叉点,分析了宗教在法律体系中的角色以及法律对宗教的影响。

一、背景介绍宗教和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文化现象。

宗教信仰是人们对于超自然力量的信仰和崇敬,对于人们的生活、道德和价值观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篇一:《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法律与革命》的读后感首次听说有一个叫做伯尔曼的学者花了40年的岁月,著了一本书,书名为《法律与革命》,之后我是久久不能回神,深感震撼,课间我无数次的幻想着此书的作者会是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一本什么样的书,是怎样的执着与追求才会拥有这份胸襟与气魄来花费人生中的半辈子于一本书上?我无数次的设想倘若这本书不被世人接受,倘若作者最后实在是续写不出内容,那么一本没有结局没有未来的书,作者又该如何自处?课后我终于鼓起勇气翻阅了这本跨越了一个学者四十年时光的书籍,虽只是阅读了冰山一角,亦是深感折服,这对于自己的原有的认识模式,认识方式,确实是一次重大的理念革命。

限于时间关系以及读者自身的阅读水平,我只是粗粗浏览了一小部分,接下来,我将从六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一、治学之道治学之道究竟是什么,伯尔曼给了我们一个全新的阐释。

治学需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需要有执着的发现真理,追求真理,需要有耐性毅力守护者自己的学术神殿而不被世俗的种种所阻碍,甚至毁灭。

《法律与革命》一书是作者伯尔曼育40年之心血,精心锻造的一部集法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等的宏篇经典巨著。

作者渊博的学识,治学的方法与态度,缜密的思维与逻辑,对于后世而言都是一笔无价之宝。

治学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昙花一现还是流芳百世成为永恒?我想作者40年来坚持对于这本书修修改改,直至达到他心中的完满这一选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因为这个选择而阻碍了他可能的千千万万的下个选择,但是作者能够集中于注意与它所研究的领域中的最微妙和最奥秘的现象,给自己亦给世人留下永恒的财富以及精神支撑。

二、公正的站在历史的角度看待问题伯尔曼花了将近半辈子的时间于西欧的11世纪至13世纪各国的法律体系,清晰地给我们勾勒了一幅西方法律传统起承转合的盛世宏图。

即使只是欣赏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我的感触也是很深。

在我眼中,过往的特别是一些久远的历史是那么的苍白,愚昧与残忍,不知道对于他们的研究出了彰显现代法律的精细与柔和,还有什么意义,至于一些西方的法律,我也没有用心的去关注,我的大部分时间都是花在了本国的现代法律体系之上。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
“法律和宗教”是一个十分贴近生活的话题,不管是伯尔曼演讲的那个时代,还是如今,法律和宗教都是息息相关的存在。

在西方,宗教是个比较普遍的存在,各种宗教法也为日后的法律奠定了法律的基础。

宗教给人的感觉是信条主义,是个人的信仰的一种自我约束,而法律则是给人的感觉就是以一种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存在形式。

正如书中所提到的:教会试图使道德法律化,而同样令法律道德化;它对各种罪孽实施法定管辖权。

中国的宪政发展也是这样,总的宪法在那,但是很多法学家依旧在宪法的基础上,对于法律中的仁义继续进行探索。

现代的法庭已经不再是封建社会官员垄断法律,而是有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者,使得法律做到公正,并且可以依据实情酌情减刑,现在的法律有着所谓的“人情味”,其中的“人情味”很大程度上则是宗教思想的体现。

伯尔曼在书中写到“作为一个民族,作为一种文明以及作为人类,我们将有忍受旧时代死亡痛苦的坚韧毅力,有着对重获新生的热烈期望”,伯尔曼想要突破对旧时代的迷思和困惑,他告诉我们日后的时代不再是一个非此即彼、非彼即此的时代了,宗教和法律是相互渗透的,没有宗教的法律将会失去人性的美,从而变得教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信仰将会变的盲目,甚至错误的宗教信仰会产生更为严重的罪孽。

法律和宗教都有这4个共同的基本要素: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

伯尔曼对基本要素进行了一定的阐述,个人主义、理想主义以及民主主义这样的法律自由与宗教有着颇深的渊源,伯尔曼所期望的是宗教与法律相结合的一种信仰,从他的演讲中我们学到的不仅仅的法律和宗教相辅相成的发展史,也可以学习一种辩证的二元论的世界观,可以从事物的2个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探索,继而得出自己最终的结论。

法律缘何被信仰——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法律缘何被信仰——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法 律 缘何 被 信 仰
— — 读 《法 律 与 宗教 》有 感
口 东 城 区人 民法 院 余 亚 宇
文化 l讲 堂
“法 律 必 须 被 信 仰 . 否 则 它 将 形 同 虚 设 ” 自 上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 这 句 引 文 就 流 行 于 法 律 学 者 和 学 生的 笔 下 、 口 中.正 是 受 它 吸 引 .我 翻 开伯 尔 曼教 授 所 著 的 法 律 与 宗 教 ≯,聆 听 他 对 西 方 法 律 传 统 的 独特 阐析 , 不 禁 引起 我 对 一 些现 实 问题 的粗 浅 思 考
恪 守 法律 传 统 的 前 提 条 件 而 近 现 代 中 国 .
法 律 标 志 性 的 变 迁 难 以 定 位 为 内 生 性 的 .
自 下 而 上 的 变 迁 形 式 鲜 见 以 洋 务 运 动 为
Ij ;: : IJ{】 推 动 萌 生的 新型 法 律的 大批 制 定 是清政 府 对 外 敌 侵 略 的 被 动 反 应 :斯 中 国 大 刀 阔 斧 l1 的 立 法 运 动 更 多 从 政 治 角 度 将 既 往 的 法 律 体 系全盘 否 定 ,不 存 在 沿 袭传 统 可 言 法 律
伯 尔 逻 教投 认 为 , 在 所 有 文 化 现 象 里 . 法 律 与 宗 教 具 有 四 个 共 同要 素 : 仪 式 、 传 统 、 权 威 和 普 遍 性 仪 式 ,指 象 征 看 法 律 客 观 性 的 仪 式 程 序 : 传 统 .指 由 过 去 沿 袈 下 来的 语 言 和 习 俗 , 代 表 着 法 律 具 有 延 续 性 ;权 威 ,指 对 法 律 渊 源 的 依 牵负,标 志 着 法 律 具 有 约 束 力 ;普 遍 性 ,指 法 律 包 含 了 与 绝 对 真 理 间 的 紧 密联 系性 以 上 对 比 中 . 似 乎 隐 含 着伯 尔 造 教 授 对 法 律 缘 何被 信 仰 、 如 何 被 信 仰 的 思 考 ,也 许 正 因 法 律 有 与 宗 教 相 似 的 要 素 . 才具 备 被 信仰 的 可能

法律的信仰——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法律的信仰——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的。中国人传统中的“ 惧法”“ 、厌法” 心理加之日趋严重的司法腐败, 促成了 当代中国新一轮的法律信仰危机。这是很值得我们深思的, 因为我们必须知 道: 法治的真谛在于信仰, 一种宗教徒般的虔诚而真挚的信仰。 汪 明 霞 ( 法律在法制实践中被信仰 二J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0 6 ) 30 0 法律在意识上被信仰, rl 我fl好理解, i1 但是笔者认为法律的被信仰, 还要 执法、 司法过程中, 法律的 内 容摘要: 对< 律与宗 一书的阅读, 发了 通过 法 教) 引 本人对法律信仰问 求在法制实践中被信仰。法制实践包括在立法一、 运用。这 种信仰的对象更多 倾向 于国 政府, 家机关, 家司法机关对 家, 国 和国 题的思考。法律被信仰包括法律在意识形态上被信仰以及法律在法治活动 中 被信仰两个方面。本人将理论结合 '代 中国的 实践论述 了法律信仰 了重 法律的贯彻与实施。下面我想主要从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论述对法律的信 3 - 仰 问题。 要性 。 1 立法方面法律的信仰。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 . 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 关键词 : 法律信仰 ; 意识形 态; 法治实践 运用一定技术, 指定、 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者的职 “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这句经典的话语在众多的优秀 责并不仅仅是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出来以后 , 要真正在实践中得以应用, 让人 硕士、 博士论文中都曾经被引用过。在读研究生之前, 我也只是听过, 也没有 们信服。首先, 让法律制度的衔接更加完善。法律制度的衔接涉及到法律的 查明这句话的真正出处。在第一个学期开了法理课程的基础上, 我认真阅读 体系的构造。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民法法 了伯尔曼著梁治平教授翻译的< 法律与宗教) 。读了这本书第一遍就感觉这 律部门、 行政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法律部门、 刑法法律部门 本书里有很多经典的话语, 而读第二篇去细细品味其中的话语, 觉得可以联 法律部门之间经常出现交叉、 抵 系现实生活中的很多问题去思考。第二遍读这本书, 有了些 自己的感想, 及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在我国, 或 触的现象, 各种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 其中 许不那么深刻, 但是出自 本人的一点感想。 这本书以“ 生活的意义何在?我们正去向何方?开头, 这是真正的哲学 规定了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但真正遇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被侵犯时, 我国没有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也没有法国的宪法法院, 宪法不能进入诉讼 问题。 宗教问题。作者看来, 这预示着整个社会对于法律与宗教的信仰的严 宪法的权威得不到保障, 宪政意识不高, 宪法被柬之高阁。众所 重丧失。在这本书的背景下, 法律被看成是用以解决纷争以及通过权利、 程序。这样, 义 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 宗教则被认为是生活之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 周知, 在行政法领域出现了很多法规、 规章之间的冲突, 这些冲突本来是可以 避免的, 但是, 立法者由于对宪法的漠视, 在制定行政法规、 规章时缺乏对宪 体关切和献身。他们代表了是人类生活中的两个基本方面。法律意味着秩 没有以宪法作为制定这些行政法规的依据。违宪审查的出现, 也 序, 宗教意味着信仰, 没有法律, 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 失去信仰, 人 会; 人类 法的信仰, 是为了弥补立法工作者在立法工作中的失误。笔者认为立法者在制定各种 便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伯尔曼讨论了历史上法律与宗教的复杂关系, 而且 在学理上分析了 法律与信仰之间的“ 内在的”深层的” “ 联系。“ 法律必须被信 法的过程中, 部门 应该注意 其衔接, 做到各部门法各自 在各 自 域发挥其功 领 仰” 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我认为法律被信仰可以在两个层面探讨,效。 其次, 法律的 本土 化。 立一种立法的信仰, 要建 法律必须本土化。主要 方面意识形态的上的信仰, 另一方面是在立法、 执法、 司法等法治实践中的 是指法律的移植。法律移植指的是“ 特定国家( 或地区) 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 度移植到其他国家( 或地区)也就是 , ” 在鉴别、 认同、 调适、 整合的基础上, 引 信仰。 法治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 我认为法治还是一种意识形态, 这就与我在 吸收、 进、 采纳、 摄取、 同化外国的法律( 包括法律概念、 技术、 规范、 原则、 制度 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 , 为本国所用。在法 下面将谈到的信仰问题紧紧联系起来了。法律被信仰首先应该是一种意识 形态上的信仰, 然后才可能把人民的意识形态上升到实践的角度, 真正实现 律移植的前提是本土法律资源的利用。寻求本土资源、 注重本土的传统, 往 中国的法治。 往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去寻找, 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 固然是重要的, 但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 ( ) 一 法律在意识形态上被信仰 笔者认为, 法律在意识形 态上的 被信仰, 是我们一般意义上 就 所理解的,找。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历史 关于法律意识的问题。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是人们关于法 中, 当代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 律现象的思想、 观点、 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从发生上来看, 法律意识是法的形 的本土资源。法律的移植应该利用本土的法律资源, 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文 成的前提条件。在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过程中, 都不可能脱离法律意识的 化资源。只有这样, 制定出的法律才能被民众更好的认同和接受。因为人们 更容易接受本土文化, 对外来文化本能的排斥, 所以法律的移植要结合本土 作用。 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 而必须有意识地进行培养: 资源, 包 使人们更容易树立其对法律的信仰。总之, 法制的衔接和法律的本土 括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 确立公民的法律正义感, 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 化的增 强对立法信 仰的 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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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脉络:作者以西方所面临的所谓“整体性危机”,其实是法律与宗教过分绝缘化危机。

这种绝缘化体现在:当代西方人认为法律
只不过是约束行为的规则,而宗教只不过是一种与道德相关的非常私
人的事情而已。

而作者则认为法律不应仅仅是一整套的规则,也应该
同时一种信仰,而宗教也不仅是一套信条和仪式,是一种超验价值的
认同为起点。

以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和宗教信仰的缺失开始了本篇
的论述。

首先论证了法律中的宗教(亦即宗教的法律性);其次为了
论证法律的宗教性这一殊相,作者论述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对这
一殊相的影响;其三,作者转向了对法律与宗教共相的论述,其从法
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法律与青年文化等方面展开,最
后以对二元论的摒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东方的神秘主义和西方的实
践主义无助于法律与宗教关系应然化的实现,这种实现在于整体性危
机的克服、在于二元论的否弃,二元论的屏弃是新思维产生的途径,
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应从“非此即彼”转向为“亦此亦彼”。

几点思考:1、宗教与信仰的混用书中大部分的宗教,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那种宗教,但从全书看,他所说的宗教并不局限于狭义的宗教,许多时候还扩及到其他信仰。

论证主题是法律与宗教还是法律与信仰?如果仅仅只有狭义的宗教能为法律的正义提供支撑,难道只有宗教能够提供正意的支持吗?如果这样,缺乏宗教传统的民族来说,它的法治的前途就非常暗淡了。

同时,法律与宗教的联系是必然的吗?我还想知道在作者心里,法律与道德关系是什么呢?宗教、道德与信仰的关系又是什么?对于缺乏宗教传统的我们民族来说,难道意味着
法治的前途渺茫?
(2)纵观该书,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伯尔曼的命题并非是论证法律规则必然或必然为社会公众所信仰,而是在传统自然法的理论基点上,呼吁重视法律与宗教或传统的内在联系,并对宗教和传统的逐步失落给法律带来的正当性危机表现出深刻的忧虑。

所谓法律信仰,不如说是对“法”的正义性的信仰,这种危机产生于法律与宗教(信仰)的分离,还是人们对正义认识的分裂?当代法律的危机是由于法律与宗教的分离,人们逐渐丧失了对于正义和信仰的追求,还是只不过因为大家对正义和信仰难以达成共识?
3、在我国是否可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律信仰论作为一种神圣论述,与中国源远流长的缺乏神圣之维的思想文化不相协调,,梁治平教授在序中说到:“伯尔曼的思想无可指责的,他毕竟不是在谈论中国的问题。

尽管中国存在着诸如佛教、道教、乃至于基督教。

可都没有形成气候。

在中国这片神奇的地方,不信仰宗教的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

这一点也为大多数西方学者所困惑。

15世纪当传教士利玛窦肩负着罗马教廷的使命,企图用基督教征服中国时,他第一个感受就是“中国所熟悉的唯一较高深的哲理科学就是道德哲学”。

罗素在《中国问题》一书也曾指出,“中国文化的大部分内容可以从希腊文明中找到相似的内容,但是缺乏宗教与科学”。

无论上述西方学者的论述是否正确,有一点总归是可以肯定的,中华文明有区别于西方文明的重大不同。

我们的文化、我们的传统决定了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我们所需要的,“不是综合,而是分析,不是克服二元论,而是破除一元论”。

除此之外,法律的令行禁止并不意味着法律已经内化成终极目的一部分,而只是出于方便之需或行事之要的功利心态。

而所谓对法律的遵守并非真正意义的信仰,只是这种心态下的副产品罢了!真正意义的信仰或宗教应承担教会职能和启示职能,最后伯尔曼强调了其所指的宗教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形式,还包括一系列可以实现教会职能和启示职能的存在。

这也就是说法律若可以实现以上职能也可以成为一种信仰或者准宗教,但从现实情况而言,若仅仅怀以功利心态去信仰法律的话,这种功能能否实现已是未知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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