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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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脉络:作者以西方所面临的所谓“整体性危机”,其实是法律与宗教过分绝缘化危机。这种绝缘化体现在:当代西方人认为法律

只不过是约束行为的规则,而宗教只不过是一种与道德相关的非常私

人的事情而已。而作者则认为法律不应仅仅是一整套的规则,也应该

同时一种信仰,而宗教也不仅是一套信条和仪式,是一种超验价值的

认同为起点。以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和宗教信仰的缺失开始了本篇

的论述。首先论证了法律中的宗教(亦即宗教的法律性);其次为了

论证法律的宗教性这一殊相,作者论述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对这

一殊相的影响;其三,作者转向了对法律与宗教共相的论述,其从法

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法律与青年文化等方面展开,最

后以对二元论的摒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东方的神秘主义和西方的实

践主义无助于法律与宗教关系应然化的实现,这种实现在于整体性危

机的克服、在于二元论的否弃,二元论的屏弃是新思维产生的途径,

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应从“非此即彼”转向为“亦此亦彼”。

几点思考:1、宗教与信仰的混用书中大部分的宗教,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那种宗教,但从全书看,他所说的宗教并不局限于狭义的宗教,许多时候还扩及到其他信仰。论证主题是法律与宗教还是法律与信仰?如果仅仅只有狭义的宗教能为法律的正义提供支撑,难道只有宗教能够提供正意的支持吗?如果这样,缺乏宗教传统的民族来说,它的法治的前途就非常暗淡了。同时,法律与宗教的联系是必然的吗?我还想知道在作者心里,法律与道德关系是什么呢?宗教、道德与信仰的关系又是什么?对于缺乏宗教传统的我们民族来说,难道意味着

法治的前途渺茫?

(2)纵观该书,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伯尔曼的命题并非是论证法律规则必然或必然为社会公众所信仰,而是在传统自然法的理论基点上,呼吁重视法律与宗教或传统的内在联系,并对宗教和传统的逐步失落给法律带来的正当性危机表现出深刻的忧虑。所谓法律信仰,不如说是对“法”的正义性的信仰,这种危机产生于法律与宗教(信仰)的分离,还是人们对正义认识的分裂?当代法律的危机是由于法律与宗教的分离,人们逐渐丧失了对于正义和信仰的追求,还是只不过因为大家对正义和信仰难以达成共识?

3、在我国是否可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论作为一种神圣论述,与中国源远流长的缺乏神圣之维的思想文化不相协调,,梁治平教授在序中说到:“伯尔曼的思想无可指责的,他毕竟不是在谈论中国的问题。尽管中国存在着诸如佛教、道教、乃至于基督教。可都没有形成气候。在中国这片神奇的地方,不信仰宗教的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这一点也为大多数西方学者所困惑。15世纪当传教士利玛窦肩负着罗马教廷的使命,企图用基督教征服中国时,他第一个感受就是“中国所熟悉的唯一较高深的哲理科学就是道德哲学”。罗素在《中国问题》一书也曾指出,“中国文化的大部分内容可以从希腊文明中找到相似的内容,但是缺乏宗教与科学”。无论上述西方学者的论述是否正确,有一点总归是可以肯定的,中华文明有区别于西方文明的重大不同。我们的文化、我们的传统决定了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我们所需要的,“不是综合,而是分析,不是克服二元论,而是破除一元论”。

除此之外,法律的令行禁止并不意味着法律已经内化成终极目的一部分,而只是出于方便之需或行事之要的功利心态。而所谓对法律的遵守并非真正意义的信仰,只是这种心态下的副产品罢了!真正意义的信仰或宗教应承担教会职能和启示职能,最后伯尔曼强调了其所指的宗教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形式,还包括一系列可以实现教会职能和启示职能的存在。这也就是说法律若可以实现以上职能也可以成为一种信仰或者准宗教,但从现实情况而言,若仅仅怀以功利心态去信仰法律的话,这种功能能否实现已是未知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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