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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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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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渝卫科教发[2014]3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9.28【实施日期】2014.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卫科教发〔2014〕35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委属医疗卫生单位,三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现就建立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2014年9月28日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为确保我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了《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90号)要求和全国2010年中央补助地方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启动会议精神,在我市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至2015年)1.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3.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的比例达到90%以上,人工喂养率达到90%以上。

4.儿童经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的报告感染率控制在5%以下。

5.先天梅毒的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二、经费预算及使用总资金 1324万元,其中筛查经费586万元,用于11个区县(渝中区、南岸区、綦江县、铜梁县、大足县、璧山县、丰都县、垫江县、开县、秀山县、酉阳县)开展免费筛查工作;母婴传播干预经费738万元,用于全市40个区县及北部新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阳性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的干预补助。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渝卫疾控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疾控发〔2015〕2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信息中心:为规范我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精神,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15年5月12日重庆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工作,保障预防接种工作正常运转和受种者合法权益,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所有具备预防接种资质的单位接种了第一类疫苗(含群体性预防接种或应急接种)后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下简称异常反应)所涉及的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组织器官损害、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5.04.21
•【字号】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施行日期】2015.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

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1日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有效期届满继续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5.12.28【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为进一步便民利民,优化服务,建立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机制,保障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经研究,在全市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女方在本地居住满1个月的夫妻,在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前,凭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二、受理机构1.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2.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三、登记程序1.登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填写登记表,或者进行网上预约。

2. 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

3. 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受理人当场发放生育服务证。

4. 信息比对不一致,但登记对象能出示法定依据的,视为比对一致;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向信息提供地发起协查,并告知登记对象延后或不予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原因。

四、便民措施1.网上预约登记。

群众可登陆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按“网上服务”提示进行预约登记。

2.实行代理服务。

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五、受理人职责现场登记、核实信息,发放生育服务证,及时通过人口家庭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六、工作要求实行首接责任制,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在进行生育登记及发放生育服务证时,具有同等职责,不得互相推诿。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第一批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第一批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第一批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渝卫办科教发〔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第一批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渝卫办科教发〔2015〕92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经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专家组审定,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1995项申报项目获准为2015年第一批面向全市开展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现将这批项目予以公布(见附件),凡参加学习者可按规定授予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I类学分。

为加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不得任意增删项目内容。

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项目,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各承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在项目结束后1周内,须将项目执行情况,包括公布项目名称、编号、形式、日期、学分类别、人员名册、教学课件、课堂照片等内容的电子版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E-mail:**************)。

联系人:杨蔚然、魏婧婧,联系电话:67706553,地址:(401147)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418号;联系人:韩亮,联系电话:63608238,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交流QQ群号:70646005附件:重庆市2015年第一批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3月23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8日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要求,现提出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同时,推进以下方面信息公开工作:(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

一是继续推进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

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渝卫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17〕3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经党政联席会决议,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月12日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四条根据医疗机构违规执业行为的种类和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2分、4分、6分和8分四个档次。

第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违反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未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收费项目与价格等信息对外公开的;(二)违反义诊活动备案管理规定,擅自组织义诊、普查等活动的;(三)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名称不一致的;(四)未按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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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渝卫办疾控发[2015]8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5.03.13
【实施日期】2015.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
作要点的通知
(渝卫办疾控发〔2015〕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局、市结核病防治所: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会议任务,结合我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重庆市201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2015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年。

我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新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切实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探索服务模式转型,强化医防合作,全面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一、强化依法管理,加强能力建设,认真做好“十二五”规划终期评估和“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和《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出台《重庆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研究制定《重庆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动态管理办法》、《重庆市示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办法》。

加强与编办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

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努力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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