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比较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比较李荣武摘要: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雇佣关系在劳动争议中经常出现。
本文认为,虽然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劳动关系,且二者都具有隶属性、平等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等特性,其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雇佣关系属特定的劳动关系,应列入劳动法的统一调整范围。
关键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动法一、劳动关系的概及法律调整。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上,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联系。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整个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则是指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有偿使用劳动力的社会关系。
[①] “劳动关系的广义说”认为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雇佣关系及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但是“劳动关系的广义说”我国一定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通说,有着体制的上原因。
由于我国传统劳动法学的严重滞后,我国劳动法学的一些观点,虽然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但实际上反映的却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体制弊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负盈亏,只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层次,形成了国家、单位、个人的纵向序列,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就完全成为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格局,同时也形成了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劳动者正是通过度单位的依附来依附国家.据此,当国家权利被理解为可以通过“单位”这一中介环节,随时无限制的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领域时,国家必然直接面对民众,社会空间几乎不存在,整个社会都被国家化了。
劳动者作为单位人,必然带来劳动关系的扩大化.严格说来这时的劳动关系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哪些区别

We have two ears but only one mouth. It takes us two years to learn to speak, but it takes us a lifetime to learnto be sile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哪些区别1、主体范围不同。
2、紧密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在我国古时候,根本就没有什么劳动者,只有奴才、帮佣等,所以也不存在什么劳动关系,彼此之间充其量也就是雇佣关系罢了。
而在现代化的今天,劳动关系却已经取代了雇佣关系,成为了主流。
那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哪些区别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哪些区别1、主体及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且必须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没有上述限制。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没有隶属性;2、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点;雇佣法律关系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3、形成的过程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雇佣法律关系则主要是在商品流通领域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
4、内容不完全相同。
根据上述区别,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不具有广泛性;雇佣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具有广泛性。
5、客体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行为;雇佣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行为,还包括其他方面。
6、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而且有行政责任;雇佣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二、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二者区别:1、主体方面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
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
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方法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很多人都熟悉的名词,然而还是有一些人不知道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差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关系范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形都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
现在问题在于,如何评判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这些怕是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立案最难把握的一个问题。
对于营业执照问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设立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为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谓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因此,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即用人单位,其首要特征是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流通活动或服务性行业,而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营活动,根据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比如:王某(无营业执照,拥有数台机器,招用李某等4名小工为其生产钢管,一日李某做工时,不慎被机器夹伤手指,为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本案中,王某所从事的是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故王某虽无照经营,但与李某之间仍属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再有,韩某家拆旧屋翻新屋,雇小工3名,拆房过程中,其中一小工摔伤,双方为赔偿数额发生争执,本案中,韩某自家拆房,不属生产活动或服务性等经营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故该争议不属劳动关系而属雇佣关系。
对于登记、备案问题,这主要是针对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较新的法律主体概念,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浅析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浅析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摘要:劳动关系始于雇佣关系,并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规定是较为明确与完善的,而对于雇佣关系却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依据。
目前,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理论问题在劳动法学界和民法学界的争议很大,至今也未形成一致的观点,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的认识问题。
因而,准确界定二者的关系,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案件与雇佣关系相关案件的相对公平正义,亦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雇佣关系的立法漏洞所带来的遗憾,为雇佣合同的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和价值参考。
关键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一、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基本共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问题是实践中、学者间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
在民法学界和劳动法学界针对这二者的关系问题也进行了多次理论交锋。
到目前,学者就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也达成了部分共识,即劳动关系发端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对雇佣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劳动法学者就二者的关系问题达成了相近甚至一致的结论。
谢增毅认为:“劳动契约源于雇佣契约,但超越劳动契约”。
郑尚元教授认为:“一般意义上,先有雇佣关系的民法调整,后有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规制”。
两位学者十分精准认识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二者间的紧密联系,郑尚元教授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更是理顺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立法先后问题,事实上,域外多数国家亦是如此。
二、劳动关系和雇傭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关于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不同的专家学者对此有不同观点,其中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有着本质的不同。
“劳动合同已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合同,而是一种在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上渗透了国家公权力必要干预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合同。
这种干预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在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实力对比和各自社会地位、身份等情形经过具体考察后,在劳动法的劳动者权利本位、用人单位义务本位的思想指导下所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的具体平等、结果平等和实质平等,使双方的利益格局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广义的雇佣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以提供劳务换取报酬的雇佣关系在现代社会大量的是以劳动关系的形式出现,劳动关系只不过是雇佣关系社会化的形式。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实践中,有很多人搞不清楚这二者的区别,也有的人将二者混为一谈,所以小编就跟大家说说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两种社会关系,两者之间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各自特点。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
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先,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性,即⼀⽅只能是劳动者个⼈,另⼀⽅只能是⽤⼈单位,⽽且劳动者和⽤⼈单位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对其主体资格的要求。
⽽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其次,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适⽤不同的法律。
因劳动关系⽽发⽣的争议,适⽤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当事⼈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民法院起诉,即劳动仲裁程序是⼈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雇佣法律关系发⽣纠纷,主要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再次、劳动关系中⽤⼈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政⾪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服从⽤⼈单位的情形下进⾏劳动;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定程度上也要接受⽤⼈单位的监督,管理和⽀配,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其⼈⾝的依附程度也没有前者强烈,劳动者在实际⼯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的⼀⾯。
最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单位⼯作的主观愿望。
⽤⼈单位享有劳动⼒⽀配权,劳动者在为⽤⼈单位服务的同时,⼀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具有临时性,劳动者可⾝兼数职。
案例【案情】2011年8⽉26⽇邵-⽟到陈-娟经营的位于郑州市**区**路110号的扬州沐浴村从事保洁⼯作,约定⼯资每个⽉1500元。
2011年12⽉15⽇该发11⽉份⼯资时,因经营出现问题,陈-娟⽆法及时⽀付⼯⼈⼯资,并于12⽉19⽇突然宣布停⽌营业。
洗浴中⼼停业后,邵-⽟等⼗⼏个农民⼯先后求助于多个部门,但⼯资的事始终没有解决,2012年1⽉4⽇,邵-⽟等11⼈经⼈介绍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案件受理后,当事⼈向援助律师提供了陈-娟与胡-越于2011年5⽉20⽇签订的《租赁协议》、由胡-越、⽜-旺签字的《扬州沐浴村陈-娟投资明细》,以及扬州沐浴村会计潘**签名的考勤表和⼯资表。
浅论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

劳 动 法 律 关 系的 要 素 包括 : ( )主 体 要 素 。 1 劳 动 法 律 关 系的 主 体 ,一 方 是 劳 动 者 ,但 劳 动 者 必 须是 自然 人 , 包 括 具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我 国 公 民 、
[ 键词】劳动争议 关
法律 关 系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雇佣
Hale Waihona Puke 3 它具 有 在 社 会 劳 动 过 程 中形 成 和 实 现 的 特 . 征 。劳 动 法 律 关 系的 基 础 是 劳 动 关 系 。只 有 劳 动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步 伐 的 加 快 以 及 劳 动
是 平 等 的主 体 ,双 方 是否 建立 劳 动 关 系 以及 建 立
依 法享有 的权利 和承担 的义 务 。 ( )客体 。劳 3
动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共 同 指 向 的 对 象 。即 劳 动 者 的 劳动 行 为 。 但 在 理 论 上 及 实 践 中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与 雇 佣 法 律 关 系 却 经 常 混 淆 ,特 别 在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时 ,将 二 者混 淆 的 情 况 时 有 发 生 。因 此 ,从 理 论 上 分 析 雇 佣 法 律 关 系的 特 征 ,即有 重 大 的意 义 。 雇 佣 法律 关 系 ,是 指 当事 人 双 方 约 定 一 方 为
中经 常 涉 及 到 的 问 题 ,本 文 从 两 者 的特 点 、要 素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论 述 ,阐 明 了 两 者 在 解 决 劳 动 争 议
中 的重 要意 义 。
志 ,但 它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意 志 并 以 国 家 意 志 为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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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签订的,也可能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签订,那就不属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我觉得更多是雇佣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关系应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双重性质。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
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
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二、雇佣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具有招工资格的单位(如法人内部机构)招用临时工,等等。
1: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雇佣关系是以提供活劳动而不是劳动成果为目的,这一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而非流通领域中产生的。
2:受雇人与雇佣人是劳动力使用权的让渡者和受让者之间的关系。
也即受雇人是使用雇佣人提供的生产资料来实现劳动的过程,这时的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
3:雇佣关系双方为一方出卖劳动力商品,一方支付劳动力价格(工资)的对价关系,故具有财产性;劳动行为的提供与受让为专属行为,故又具有人身性。
所谓“专属性”,是指雇佣人非经受雇人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受雇人非经雇佣人同意,不得使他人代为提供劳动力。
劳动行为这种必须“亲自履行”、不能转让及不适用委托代理的特点,是由劳动力商品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体、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能分离的本性所决定的。
4:雇佣关系当事人间为劳动力使用权自由出让与受让之协议关系,故具有平等性;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佣双方之间遂建立起一种指挥与服从的内部管理关系,故又具有隶属性。
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
1: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服务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概率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
但人身的依附程度及有前者这般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
3: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
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4:从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来看,雇佣关系中,雇工一般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关系中,用工一方是生产资料的代表者或所有者,劳动者本身不占有生产资料。
5:从权利义务实现途径来看,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如木工受他人雇佣制作家具,菜贩按时向饭店供货等,虽然也与劳动相联系,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只决定于劳动的成果,并不涉及实现劳动过程问题,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与劳动过程无关。
6: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
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让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撤资工就不同,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四、劳动法律关系和雇佣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1、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导致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劳动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劳动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雇佣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二种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时效期间不同。
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雇佣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诉讼时效期间2年,且存在中止、中断的延长的情况,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仅失去胜诉权。
3、二者所适用的法律不同。
当事人因履行劳动法律关系而引发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雇佣法律关系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纵横法律网魏瑞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