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居间合同对居间人保护的民法典条文

居间合同对居间人保护的民法典条文示例文章篇一:《居间合同对居间人保护的民法典条文:我的理解与分享》我呀,最近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件特别有趣的事儿,让我开始对这个听起来很“高大上”的居间合同和民法典条文产生了兴趣。
你们知道吗?这就像我发现了一个神秘的宝藏,然后一头扎进去探索一样。
咱们先来说说什么是居间人吧。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就有点像居间人呢。
他特别擅长给别人牵线搭桥。
比如说,有个阿姨想租个房子,还有个叔叔想出租房子,这个邻居叔叔就会利用自己的信息,把他们俩联系到一起。
这就好比是一座桥,把两边的人连接起来啦。
在这个过程中,这个邻居叔叔就是做着居间人的工作。
那这个居间合同呢,就是用来保护像叔叔这样的居间人的一种东西。
在民法典里呀,有好多条文都是关于这方面的保护的。
比如说,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这就好像是,你给别人做了一件大好事,别人就应该给你相应的回报呀。
你想啊,如果邻居叔叔辛辛苦苦地把租房的双方联系到一起,让他们顺利地签了合同,要是那个委托人耍赖不给叔叔报酬,这多不公平呀!这时候,民法典就像一个超级英雄一样站出来保护叔叔的权益啦。
我还听说过一个故事呢。
有个大哥哥,他也是个居间人,他给一个公司介绍了一笔大生意。
这个大哥哥可花了不少的心思,到处去收集信息,找到合适的合作方。
最后,这个生意谈成了,合同也签好了。
可是那个公司呢,却想耍赖,不想给大哥哥报酬。
大哥哥可生气啦,他就拿着民法典去找那个公司理论。
大哥哥说:“你们怎么能这样呢?我就像一个勤劳的小蜜蜂,到处去寻找花蜜,现在花蜜找到了,你们却想把我的劳动成果抢走,这怎么行呢?”这就像有人在你种的果树结果子的时候,想要把果子都拿走,却不给你一点报酬,这谁能乐意呢?而且呀,民法典里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情况来保护居间人。
比如说,即使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居间人的事由,致使合同不能成立的,如果居间人已经付出了一定的劳务,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司法解释中介合同?大家都懂,买房卖房、找工作、租房啥的,都会跟中介打交道。
你可能一开始觉得,这东西嘛,好像很简单,签个合同,付个钱,搞定了。
可真有那么简单吗?要说起来,中介合同可是民法典里的一部分,虽然它看起来不怎么引人注目,但也真是个大事。
咱们说的司法解释,简单来说,就是对这些合同细节的解读。
你要知道,中介可不是万能的,虽然他们嘴巴上说的“包办一切”,但谁也不能随便信。
民法典里已经有了一些明确的规定,专门对这些中介的行为做了约束。
比如说,中介如果没履行承诺,或者不按合同办事,那么咱们消费者就能有依据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打个比方,就是合同没到期,中介就翘班了,那你可就有理由去找他们要个说法。
中介并不是万能的神仙,他们的责任也是有限的。
中介合同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要明确责任和权利。
如果你签的是房产中介合同,那就得明确谁负责提供房源,谁负责收款,谁负责交接,哪个环节谁承担风险。
简单说,责任清清楚楚,谁也别想着耍赖。
再比如说,中介收费的标准也是司法解释的一大重点,收费得合理,不得天价,不得乱收费。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房产中介赚得多,有时收费也有点离谱。
可你得知道,中介可不能乱开价格,他们得按照市场标准收费。
如果中介乱收费,那就是违法行为,咱们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
有的人会觉得,中介只是个“桥梁”,帮我们打通了买房卖房的“脉络”,这似乎没什么错。
对吧?但别忘了,咱们消费者可是有最终的决定权,尤其是在中介说服你做决策的时候。
要是中介故意隐瞒信息,卖你个“假房子”,这可不是小事。
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了这一点:中介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欺骗客户,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
这些规定就像是中介的“紧箍咒”,让他们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去履行合同,不敢轻易违约。
还记得我刚才说的“诚实守信”吧?其实这个词就是中介做事的核心标准。
在司法解释中,要求中介在提供服务时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地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包括房产的具体情况、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交易的潜在风险等等。
居间的法律规定

居间的法律规定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居间指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即一个人或机构(居间人)作为交易双方之间的中介方,帮助促成交易并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服务。
居间的法律规定涉及到居间合同的成立、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一、居间合同的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居间合同应当符合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对价、标的、主体的确定。
具体而言,居间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一方作为居间人,另一方或多方为委托人,居间人通过履行居间义务来促成委托人之间的交易。
居间合同的成立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
二、居间人的权利义务1. 居间人的权利:a. 居间报酬:居间人有权从交易双方获取合理的居间报酬,报酬的形式可以是固定金额、按照交易金额的比例或其他约定方式。
b. 信息获取和保密:居间人有权获取交易双方的信息,并应当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的机密性。
c. 居间咨询和建议:居间人有权向交易双方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咨询和建议,帮助双方做出明智的决策。
2. 居间人的义务:a. 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以诚信和勤勉的态度履行居间合同,不得为己利而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
b. 提供真实信息:居间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交易双方有足够的信息进行交易决策。
c. 居间协助:居间人应当协助交易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文件、协助解决争议等。
三、违约责任当居间人或委托人违反居间合同的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是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其他方式。
具体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确定。
四、合同解除居间合同可以在约定的居间期满、居间交易完成或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除。
另外,在以下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1. 居间人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2. 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或指令严重失实,导致交易不能完成;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总结:居间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和维护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居间合同法律依据

居间合同法律依据一、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就居间服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1.甲方经营居间服务业务,拥有相关资源和能力;2.乙方有自愿、合法、真实的需求,希望通过甲方提供的居间服务,与符合其需求的第三方进行交易。
双方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达成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内容1.甲方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收集、整理并向乙方提供有关交易信息;(2)协助乙方与第三方协商、签署交易合同;(3)协助乙方完成交易过程中的支付、物流、售后等事宜;(4)提供相关咨询服务;(5)其他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的居间服务。
2.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并承诺以真实、合法的目的使用该服务。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所提供的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使用。
3.甲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障居间服务的顺利进行。
4.甲方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咨询和解答乙方相关问题。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交易信息自主决策,并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3.乙方应当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向第三方支付相应的款项,并按时履行其在交易过程中的义务。
第五条居间费用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乙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双方另行约定。
2.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收取未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因一方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当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签字日起至_______)。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的法律分析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的法律分析首先,我们应该知道个人或单位给施工企业介绍工程,收取一定的报酬,这种居间人行为是合法的。
接着,需要明白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在承包活动期间收取工程“介绍费”是违法的。
如果不能证明所付居间费用是用于行贿,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另外,除了单位,个人也可以从事工程投标居间活动。
热门城市:宝清县律师辽阳律师抚宁县律师安平县律师葫芦岛律师邯山区律师北票市律师吉林市律师丛台区律师虽然现在的房价高居不降,看似广大人民群众买房变得越来越困难,实际上房地产业还是一路生意红火。
因此,工程居间合同也经常可见。
那么,大家曾经是否听说过一些▲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吗?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案例评析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个人或单位给施工企业介绍工程的行为性质认定虽然我国招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并对招投标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公开招标的具体情形。
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的信息来源是有限的,就产生了向他有偿获取工程信息的需要。
这种给人介绍工程,借机获利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认定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行为。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个人或单位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项目信息,或者为其与建设方签约提供了媒介服务,完全符合居间行为的法律特征:(1)工程介绍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促成施工企业(委托人)与建设方(第三方)订立合同,这与居间合同的目的相同。
(2)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
《民法典》中中关于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Some things, gently let go, you may not be eas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法典》中中关于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导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例记载,关于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共有四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了居间的概念,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九百六十四条则规定了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民法典》中中关于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了居间的概念,即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中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第三遍合同法中第二十六章,总共只有六条,相比原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的变化主要有三处:一、由居间合同变成中介合同二、必要费用应当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三、增加一条关于“跳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居间的叫法实际是从它的功能层面叫出来的,顾名思义就是“在中间”的意思,而中介一般都是两头跑的,恰好是中间人的角色,民法典改回中介合同,是从行业层面出发,与实践中大家的叫法就一样了,更方便理解了。
第二个变化是关于必要费用的规定,是在“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这个地方原来是要求,现在是请求,请求是更为全面的一个权利,也是更为专业的用词,再一个就是“要求”针对的是报酬支付义务人,而“请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付。
重点是民法典改成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 中介居间合同 裁判规则

关于中介居间合同裁判规则一、引言关于中介居间合同裁判规则,是为了规范中介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工作而制定的司法解释。
二、中介居间合同的概念中介居间合同是指中介人与委托人订立的,中介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促成买卖、交换、租赁、出租等合同的订立,收取报酬的合同。
具体来说,中介人在合同履行中,既不是买方又不是卖方,他的角色主要是在交易双方之间搭建桥梁,促成交易的达成。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交易纠纷,中介人的责任和义务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三、的裁判规则1. 中介人的责任和义务在中介居间合同中,中介人有义务对交易双方进行真实有效的介绍,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中介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导致委托人或者对方交易人受到损失,中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也对中介人的过失程度和损失情况等因素进行了考量,并提出了相应的裁判规则。
2. 委托人的权利强调了委托人在中介居间合同中的权利,包括要求中介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要求中介人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等。
在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人撤销委托的情况下,也规定了委托人的权利和中介人的补偿责任。
3. 其他相关规定还就中介居间合同中的争议解决、证据举证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裁判规则,以便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中介居间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在促成交易、完善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确立明确的裁判规则,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中介人参与的经济活动中,诚信经营、履行义务是至关重要的,而的裁判规则也为中介人在市场活动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不仅有利于中介人的规范经营,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五、总结回顾关于中介居间合同裁判规则的制定,为中介居间合同的相关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引,有利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文章的撰写也对中介居间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居间合同法律规定

居间合同法律规定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
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条居间人资格
居间人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委托人义务
委托人应当向居间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订立合同所需的信息,并按照
约定支付报酬。
第四条居间人义务
居间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
同的媒介服务,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报酬支付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保密义务
居间人和委托人均应当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七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合同一经双方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如一方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按
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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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
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热门城市:滨州律师桓台县律师扎赉特旗律师即墨律师格尔木市律师突泉县律师洛阳律师章丘市律师鹤壁律师居间合同作为一个专业法律名词,很多人并不熟悉,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运用极其广泛。
那么,居间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呢?有什么特征呢?关于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居间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可见,所谓居间,是指居
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据此,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2、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3、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在居间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而居间人能否实现居间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
5、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三、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居间合同的相关内容。
居间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对于居间合同,我国合同法做了详细的规定。
如果您对于关于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仍有其他疑问,或者想要深入了解关于居间合同司法解释的其他相关情况,欢迎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