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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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问题法律分析案例(3篇)

拆迁问题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拆迁纠纷为例,分析拆迁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旨在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某市A区某街道居民张某,因该街道要进行旧城改造,政府决定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

张某在拆迁过程中与拆迁方产生纠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拆迁方赔偿其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拆迁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拆迁房屋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中,政府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拆迁张某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2. 拆迁补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拆迁补偿包括: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其他因拆迁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拆迁方应当对张某的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

3. 拆迁补偿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案中,拆迁补偿标准应参照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4. 拆迁纠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与拆迁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5. 拆迁纠纷的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拆迁当事人可以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调解。

(3)诉讼解决:如协商和调解均未果,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拆迁方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存在争议,主要原因是拆迁方未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张某足额的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拆迁方应当对张某的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部分拆迁方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拆迁评估,导致补偿金额过低。

遇到房屋拆迁评估,需要注意什么

遇到房屋拆迁评估,需要注意什么

遇到房屋拆迁评估,需要注意什么有不少房屋⾯临拆迁在进⾏拆迁的时候,要选择合适的补偿标准,否则很容易达不成协议,如果遇到了房屋拆迁评估应当注意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遇到房屋拆迁评估,需要注意什么1、房屋⾯积及宅基地⾯积认定不准确问题。

⼀般应以产权证书上记载⾯积为准。

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问题。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积/户均宅基地⾯积。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民政府参照⼀定时间、⼀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评估机构对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的确定未依照上述规定,参考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严重损害被拆迁⼈合法权益。

3、评估⽅法错误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市、县⼈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少每年定期公布⼀次不同区域、不同⽤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四条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

评估机构不采⽤市场价法评估,导致评估价严重偏低。

4、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款的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投票或拆迁当事⼈抽签等⽅式”.⽽实践中拆迁⼈却单⽅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被拆迁⼈的任何意见,更未采取被拆迁⼈投票或拆迁当事⼈抽签等⽅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5、未经实地查勘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五条拆迁估价⼈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整理编辑:董国女律师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

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拆迁案件法律流程规定(3篇)

拆迁案件法律流程规定(3篇)

第1篇一、拆迁案件概述拆迁案件是指因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土地征收等原因,导致房屋、土地等财产权利人因搬迁、拆除等原因而发生的纠纷。

拆迁案件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物权法、行政法等。

为了规范拆迁案件的处理,保障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拆迁案件的法律流程。

二、拆迁案件法律流程规定1.拆迁项目的立项审批拆迁项目在实施前,必须依法进行立项审批。

拆迁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拆迁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拆迁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拆迁项目的公告拆迁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拆迁项目信息,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补偿方案等。

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3.拆迁评估拆迁评估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的资质。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市场行情等因素,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

4.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拆迁评估完成后,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等基本情况;(2)拆迁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3)搬迁期限及搬迁费用;(4)安置方式及安置地点;(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

5.搬迁与拆除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标准进行搬迁。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单位在搬迁完毕后,方可进行拆除。

6.争议解决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当事人如对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强制执行拆迁双方当事人如对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拆迁案件法律流程中的注意事项1.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不得擅自拆迁。

浅谈房屋拆迁中的法律问题

浅谈房屋拆迁中的法律问题

浅谈房屋拆迁中的法律问题作者:申尉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年第33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关于房屋拆迁引发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

拆迁这个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有些由于没有妥善处理,使得矛盾激化,从而影响了社会发展及稳定。

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更好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拆迁补偿法律对策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拆迁所引发的各类案件也随之增加,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暴力强拆事件层出不穷。

面对那些血腥拆迁的报道,我们不由得深思:我们作为权利人只能这样捍卫自己的权益吗,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我们又能做些什么?一、我国房屋拆迁现状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即土地所有权实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两种形式,因此当前我国房屋拆迁分为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最高的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涉及到的城市房屋拆迁的拆迁管理和安置补偿等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其他一些部委的规章,如:《城市房屋拆迁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这些规章中对如何具体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作了规范说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涉及征地补偿问题,却没有对农民房屋等私有财产的补偿做出具体规定。

正是由于当前关于拆迁法律规范的匮乏,导致房屋拆迁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些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没有落实好,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强制拆迁……因此当前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必然会引起更多严重事故,威胁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10个常见问题解答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10个常见问题解答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10个常见问题解答目录一、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突出问题有哪些?二、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三、如何看待有关征收补偿的地方性规定效力?四、征收补偿中哪些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告什么、如何告、哪个阶段告?五、如何确定原告主体资格,如何保护不同权利主体的不同权利?六、如何准确把握被告主体资格,怎样依法区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责?七、如何准确把握起诉期限,怎样引导当事人在征收补偿行政程序中解决征地纠纷?八、如何准确把握不同类型案件的不同审查标准和审查强度,依法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九、违法强制拆除案件如何确定被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十、其他涉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问题一、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突出问题有哪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所引发的行政案件,是当前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

一方面, 此类案件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重大利益,矛盾易激化,纠纷周期长,化解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

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较为原则,且部分规定明显滞后,补偿标准和范围确定与计算方式不合理,征收与补偿程序制度不完善等,导致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未能得到充分尊重,人民法院司法监督难度大。

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各地补偿标准和补偿内容差异较大,且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具体形式,各地所作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名称各不相同,各地法院对于审什么、如何审认识不一。

立法、执法与司法的不统一,既不利于被征地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征地补偿法律关系的尽快稳定,还不利于人民法院定分止争,也不利于及时引导征地补偿纠纷进入法治化解决渠道和纠纷实质化解。

同时,三巡辖区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不少反映地方特色的征收与补偿制度,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征收与补偿程序,促进了纠纷实质解决,较好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但又给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带来新的挑战。

拆迁征地与新农村建设法律指南

拆迁征地与新农村建设法律指南

拆迁征地与新农村建设法律指南《拆迁征地与新农村建设法律指南》新手朋友们呀,我跟你们说啊,这个拆迁征地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可是很重要的呢。

我当初就是稀里糊涂的,差点吃了大亏呢。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啊,什么文件都得看仔细喽。

不管是拆迁征地通知还是新农村建设规划文件,就像你买东西要看说明书一样,一个字一个字地看。

那些文件上会提到很多关键信息,比如范围是哪块地,涉及哪些人家。

我当时就是没有仔细看那密密麻麻的字,差点把自己房子的面积都弄错了呢。

还有啊,得关注有没有合法的手续。

你想啊,如果一个人没有合法手续就想拿你的东西,那肯定不行,拆迁征地也是这个理儿。

一定要让他们拿出政府的批文之类的东西来。

二、实用建议要是和拆迁征地的工作人员或者新农村建设负责人打交道的时候呢,最好留个心眼儿,把每次谈话都简单记录一下。

我之前就有一次,他们答应给我一些补偿的特殊安排,后来又不认账了,还好我有个小本子记了个大概,这才让他们不得不承认。

而且啊,能录音就录音,这就像是给自己加了一道保险。

对于拆迁补偿的标准,如果不懂就去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不要轻易相信别人给的口头标准。

可以找有经验的人问问,甚至可以去政府相关部门打听打听,这就像出去买东西要先知道行情一样。

三、容易忽视的点环境评估,这个可容易被忽略啦。

在新农村建设里面,环境这块将来影响可大了呢。

比如说,污水排放怎么解决,垃圾扔哪儿去呀。

当初我们村搞建设的时候都没在意这个,结果后来差点污水横流。

还有要注意一些公共设施建设的位置,像村里的活动室、停车场这些,要是位置规划不好,以后日常可糟心了。

就像你家里家具摆不好,走路都不方便是一个道理。

在拆迁征地的时候,房子周围的一些附属物也要注意哦。

像自家种的树啊,一些小棚子啊,很可能就被遗漏了,一定要提前清点清楚,自己记个单子。

四、特殊情况如果遇到祖上传下来的老房子之类的特殊情况,可不能按照普通房子的赔偿标准就这么算了。

这种老房子可能牵扯到家族情感、历史文化啥的。

拆迁评估方案

拆迁评估方案

拆迁评估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发展的需要,拆迁工作已成为许多地方不可回避的问题。

然而,拆迁涉及到大量的利益关系和复杂的程序,因此,有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拆迁评估方案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正。

本文将就拆迁评估方案进行探讨。

二、拆迁评估的目的拆迁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土地等财产的合理评估价格,为拆迁补偿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评估,可以使得拆迁补偿的过程更加公正、公平,保护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

三、拆迁评估的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评估过程中,必须做到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2.科学可靠原则:评估过程应遵循科学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尊重权益原则:评估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4.社会效益原则:评估应充分考虑拆迁对于城市发展和社会效益的贡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四、拆迁评估的流程和方法1.收集资料:对于要拆迁的地区,必须全面收集相关资料,包括房屋、土地的权属、使用权情况,以及拆迁范围内的基础设施、社会环境等方面的信息。

2.制定评估方案: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确定评估的范围和目标,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方案应明确评估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并经各方确认和同意。

3.评估过程:按照评估方案,进行实地勘察、测量、资料分析等工作,得出评估结果。

评估过程中应做到公正、公平,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4.评估报告:评估完成后,编制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详细记录下来,并加以说明和解释。

评估报告应成文并进行备案,以备后续使用。

5.结果公示和申诉:评估结果应公示一定的时间,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申诉期限。

对于申诉事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和调查,并及时做出合理的处理措施。

五、拆迁评估中的问题与对策1.信息不对称:拆迁评估涉及到大量的信息和数据,但被拆迁人往往对此不了解,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因此,应加强对被拆迁人的信息沟通和教育,使其了解评估过程和标准,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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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的核心内容是拆迁补偿安置,而拆迁补偿安置的核心内容则是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

房地产评估是指由专业人员,根据评估目的,遵循估价原则,选择适应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评估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较为科学完善的体系,通过评估应当能够准确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但由于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评估常常成为房屋拆迁中至关重要却又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

本文拟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简述一下拆迁评估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拆迁评估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房地产评估的要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在具体评估时作业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下列5项:1、合法原则;2、最佳使用原则;3、替代原则;4、估价时点原则;5、公平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房地产评估应以估价对象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进行,例如两家实物状况相同的房屋,如果权益不同,价值会有所不同。

但在估价时估价对象的权益不是估价人员可以随意假定的,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合法权益包括合法产权,合法使用,合法处分等方面;最佳使用原则是指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能使估价对象的价值达到最大的一种最可能的使用;替代原则要求房地产评估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2003年修订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就规定了"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的70%";估价时点原则要求房地产评估结果应是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公平原则要求房地产评估人员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提出一个对各方当事人都相公平的价格。

二、评估中对拆迁补偿因素的分析
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标准要考虑被拆迁人的人口、户口、以及被拆迁房屋的情况等诸多因素,而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则规定补偿的标准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很显然,新《条例》确定的对物的补偿原则与原《条例》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

原《条例》对物的补偿是以重置价格合成新原则确定原房屋的价值量,这就导致房屋拆迁评估有别于一般的房屋市场交易评估,所以被拆迁人得到的仅仅是房屋的残存价值。

而新《条例》以原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价值量,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从法律制度上体现了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权。

同时,新《条例》把补偿安置与户口分离,淡化人口因素,补偿标准由过去的"人头"转向"砖头",既有理论上的逻辑性,又有实际上的可操作性。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合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的解释,区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包括在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位,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的距离,周围环境、景观等。

区域因素是指所在地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行政因素相结合所产生的地区特征并对房地产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

从一定意义上说,区位以及区域因素分析就是对土地价格的分析,其中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因绝对地租所决定的土地价值,一部分是由级差地租价所决定的土地价值。

后一部分主要是由后天因素形成的环境起主要作用,前一部分主要取决于城市平均地价水准。

另外,城市规划对土地价格会产生明显的中长期结构性调整作用。

拆迁补偿还应当包括对拆迁房屋的内部装修程度的评估。

2001年《条例》对房屋的装修是否进行补偿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人据此认为,评估时对内部装修不予考虑,如果增加对房屋装修的平谷会大大加大评估成本,延长评估时间,不利于拆迁工作的进行。

但也有观点认为新《条例》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存在瑕疵,充分考虑对装修的补偿才是对私权利保护。

笔者同意后一观点。

三、对评估机构的选择
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是否准确,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水平高低密切联系,因此,对参加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应当有更高的要求。

各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拆迁评估单位的准入条件,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能够选择水平较高、信誉较好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形成既有市场准入又有市场竞争的良好氛围。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须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客观、公正、科学执业,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执业,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建立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制度,制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加强对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管。

"
对于由谁来决定评估机构的问题,《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也做出了规定:"拆迁人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将评估损失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持其另行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与拆迁人协商。

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裁决。

"笔者认为,评估机构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自主选择。

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决定由谁委托评估机构。

由于实践中被拆迁人往往由不同的主体构成,很难形成一致意见,最好的方式是每个被拆迁人自愿采取单独或者集体与拆迁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的方式。

但如此一来,往往会形成在同一拆迁项目中出现多个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现象容易造成效率低下的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这涉及到对法律价值的取向问题,对被拆迁人而言,评估是关系到拆迁补偿的重大行为,从这一角度出发,公正的价值应当优先于效率的价值。

同时,一个开发项目的拆迁委托多个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可能会出现评估结果的差异,这就对评估的精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评估规范,使不同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具有大致相同的评估结论。

四、对评估结论的采信
对经过市场评估得出的鉴定结论的采信应当严格审查。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程序审查。

它是判断鉴定结论是否合法的重点,主要审查其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条例等规定的要求,鉴定结论所记载的鉴定的提起人是否合格,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鉴定人与案件鉴定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机构、鉴定过程等操作规范是否符合规定等等;2、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鉴定结论是证据的载体,应当有一定的格式,一定的内容。

如果一份评估报告的鉴定结论只有结论而没有分析过程,显然是不能说服人的;3、内容审查。

鉴定结论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亦是审查的重心。

在对鉴定结论的采信中,应着重审查、鉴定结论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只有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有利于鉴别鉴定结论的真伪。

因此,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不应采信:1、评估部门或者评估人不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2、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3、不符合技术规范的;4、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5、评估报告依据明显不足的;6、评估结果明显不合理的;7、存在不能作为判断被拆迁房屋价格其他情形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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