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拆迁补偿办法条例
国家住建部拆迁新规

国家住建部拆迁新规中国国家住建部最近公布了一项新规,旨在对房屋拆迁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
这项新规对于房屋拆迁的各方面,从立法到执行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接下来,我们将对这项新规进行分步骤的解析。
第一步:明确法律依据新规明确了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其中包括基本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
这些法律文件为新规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支撑,使得新规的合法性得到了保障。
第二步:明确合理补偿新规强调了拆迁补偿唯一合法的支付方式应当是现金支付。
同时,新规还规定了合理补偿标准,并要求补偿费用应当与土地市场价值挂钩。
对于一些不动产或者固定资产,新规也要求进行相应的补偿。
这一步对于保障拆迁安置居民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三步:保护居民住房安全新规也重点关注了居民在拆迁过程中的住房安全问题。
新规规定,拆迁过程中的住房安置应当符合基本的居住条件。
同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设施,比如公共厕所、供水系统、供气系统等等。
这一步对于保护居民基本权利和生活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步:保障公正合法的执行程序新规还规定了拆迁执行程序的相关内容,包括拆迁程序、征收补偿程序、产权交易程序等等。
同时,新规还规定了产权交易的各方面要求,保障了公正、合法的拆迁程序的实施。
总之,这项新规围绕拆迁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这不仅是对法律程序和规则的规范,同时也是保障居民利益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
我们期待这项新规得到有效的落实,并在实践中取得重要成果。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补偿标准1.1 补偿范围:拆迁补偿应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附属设施等,以及与拆迁相关的经济损失。
1.2 补偿计算方法: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土地面积、房屋等级、年限等因素,采用市场评估或者政府定价等方式计算补偿金额。
1.3 补偿支付方式:补偿款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商议确定。
二、安置政策2.1 安置范围: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原址安置或者在其他地区安置,政府应提供相应的安置选择,并确保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完善。
2.2 安置方式:可以采取购房、租赁、公租房等方式进行安置,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安置。
2.3 安置条件:政府应确保安置房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便利条件,确保被拆迁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不受影响。
三、补偿纠纷解决机制3.1 商议解决:对于拆迁补偿中的争议和纠纷,应首先通过商议解决,各方可以通过调解、协议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3.2 仲裁机构:设立专门的拆迁补偿纠纷仲裁机构,对无法通过商议解决的争议进行仲裁,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3.3 司法救济: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拆迁补偿纠纷。
四、监督和评估4.1 监督机制:建立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管,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执行。
4.2 评估机制:定期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评估,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4.3 公众参预:鼓励公众参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2001〕1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2001〕16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条例》《条例》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对199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了重大调整,调整了拆迁补偿对象,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规范了拆迁管理的程序,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地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组织培训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条例》,使房屋拆迁当事人了解、掌握《条例》精神,自觉执行《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快制订和完善地方配套法规为确保《条例》在2001年11月1日顺利施行,各地要在正确理解《条例》精神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的规定,抓紧制订和完善当地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特别是对《条例》中授权地方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要在《条例》实施之前作出规定。
三、规范房屋拆迁评估,切实保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评估是否公正,评估结果是否准确直接影响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尽快制订拆迁补偿的评估细则,明确拆迁评估的程序和应当包含的内容,既要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要防止拆迁成本的不合理增加。
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订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允许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评估机构从事拆迁评估,并建立监督机制,防止拆迁单位与评估机构恶意串通,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是城市更新和土地开发中的重要环节,旨在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中。
为了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拆迁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建筑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应当合理、公正、透明。
2. 租金补偿标准:对于租赁房屋的被拆迁户,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进行补偿。
如无合同,则按照当地市场租金水平进行补偿。
3. 动迁补助标准:被拆迁户因搬迁而产生的交通费、搬迁费、装修费等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
三、安置方式1. 自行购房安置:被拆迁户可以选择自行购买新房安置。
政府将提供相关的购房补贴和贷款支持,以帮助被拆迁户购买适宜的新房。
2. 安置房分配:对于无力自行购房的被拆迁户,政府将提供安置房分配。
安置房的选址应当考虑就业、教育、医疗等基本生活条件,并与原居住地相对接近。
3. 经济适用房安置: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被拆迁户,政府将提供经济适用房安置。
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条件。
四、补偿安置程序1.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方案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征求被拆迁户的意见。
2.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政府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协议应当合法、公正,保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3. 补偿款项的支付:政府应当及时支付拆迁补偿款项给被拆迁户,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中。
4. 安置房的分配: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地分配安置房给被拆迁户,并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和服务。
五、监督与投诉1. 监督机构的设立: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拆迁补偿安置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情况。
2. 投诉渠道的畅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接受被拆迁户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应。
3. 监督结果的公示:政府应当定期公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新拆迁法全文补偿方案

新拆迁法全文补偿方案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
国家拆房补贴标准文件

国家拆房补贴标准文件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促进城乡建设和改善居住条件,国家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进行拆除,并给予相应的补贴。
以下是国家拆房补贴标准文件的具体内容:
一、补贴对象范围。
1. 农村危房,指因年久失修、建筑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进行拆除重建或修缮的房屋。
2. 补贴对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且经过评估认定为危房的农户。
二、补贴标准。
1. 拆房补贴,根据农村危房的具体情况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将对农户进行拆房补贴,用于支持农户进行房屋重建或修缮。
2. 补贴范围,补贴金额将根据房屋面积、结构、材料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贴,具体金额由当地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确定。
三、申请流程。
1. 申请资格,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户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拆房补贴。
2. 申请材料,农户需准备相关的房屋证明、身份证明、危房评估报告等材料,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 审批流程,当地政府将对农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金额。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时限,农户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将无法获得补贴。
2. 使用规定,拆房补贴资金必须用于房屋重建或修缮,严禁挪用、私分或违规使用。
3. 监督检查,国家将对拆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结语。
国家拆房补贴标准文件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危房的改造和重建工作,有助于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希望各地政府能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在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拆除居民住房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一项制度安排。
为了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进行,制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二、补偿标准1. 住房补偿: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等级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例如,每平方米补偿金额为X元。
2. 搬迁津贴费:根据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搬迁距离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例如,每人补偿金额为Y元。
3. 迁出津贴费:对于被拆迁人需要搬迁到其他城市的情况,赋予一定的迁出津贴费。
例如,每人补偿金额为Z元。
4. 暂时安置费:对于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需要暂时安置的,赋予一定的暂时安置费用。
例如,每人每天补偿金额为W元。
三、安置方式1. 赋予新房:对于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提供新房进行安置。
新房的位置、面积等应与原住房相当或者更好。
2. 赋予货币补偿:对于不适宜提供新房的情况,可以赋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货币补偿,以供其自行购置住房。
3. 赋予公租房:对于经济难点的被拆迁人,可以赋予公租房进行安置,以提供廉租住房的需求。
四、安置程序1. 登记备案:被拆迁人应按规定时间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评估定价:相关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定价,确定补偿金额。
3. 补偿商议:被拆迁人与相关部门进行补偿商议,确定补偿方式和金额。
4. 签订协议:被拆迁人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5. 安置实施:根据协议约定,相关部门进行安置工作,包括提供新房、支付补偿款项等。
6.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和公正进行。
五、争议解决对于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浮现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 商议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商议方式解决争议,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2. 仲裁申请:当商议无法解决争议时,被拆迁人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便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
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出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工作在中国各地不断展开,涉及到大量的居民和企业。
为了保障拆迁对象的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合理进行,各级政府不断完善拆迁补偿政策和标准。
近日,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正式出炉。
首先,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在房屋补偿方面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标准,被拆迁住宅的补偿标准将根据房屋的建筑年限、楼层高度、使用性质等多个指标进行细分补偿。
例如,对于建筑年限在20年以下的住宅,补偿标准将根据房屋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将更有针对性;而对于建筑年限在20年以上的住宅,则会考虑到房屋的折旧情况,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此外,对于高层住宅和复式住宅的补偿标准也有所提高,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其次,在商业用房和工业用地方面,新标准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商业用房补偿标准将充分考虑商业地段的价值,根据商业区域的租金水平和物业市场的发展潜力进行补偿计算,以更好地保障商户的利益。
同时,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也将更加注重对企业的支持,考虑到企业的产值和市场地位,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鼓励企业在拆迁后继续发展和创新。
另外,人民获得的过渡安置补助也是拆迁补偿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新标准,过渡安置补助将根据居民的户籍情况、家庭人口数量、年龄结构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例如,对于拆迁对象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将提供更多的过渡安置补助,以便他们能够在拆迁后更好地安置和生活。
此外,针对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还将设立相应的补偿政策,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新标准还对于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一些补充和完善。
对于涉及到文物保护的拆迁,将根据文物价值及保护难度,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支持。
对于环境保护方面有关的拆迁,将根据环境破坏程度和修复成本进行合理补偿,鼓励更多的环保项目落地和发展。
总的来说,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的出炉,旨在更好地保障拆迁对象的权益,促进城市化进程的有序进行。
新标准在房屋补偿、商业用房和工业用地、过渡安置补助、文物保护及环境保护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为拆迁工作的进行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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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房屋征收按市价评估补偿
2011年06月08日02:28新京报[微博]马力我要评论(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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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3日,北京原宣武区,一条胡同的平房墙上被画上了大大的拆字,而有的地方已经被拆除。
陈眉语摄
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1月公布实施后,住建部昨天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
其中规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住建部表示,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
选定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签订合同
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实地评估
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公示解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交付报告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变化1 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
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昨天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解读】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已经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发布的“指导价”,而是完全按照市场交易的价格。
对此,北京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昨日表示,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一致。
“《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独立的判断才能公平。
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独立判断。
所以,这是一个立法方面的进步,征收的成本更加向市场靠拢。
变化2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而在昨天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表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解读】陈志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不能强行征收,要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由被征收人来选定评估机构,取消了政府指定评估机构的权力,这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也尊重了被征收人的权利。
不过他认为,选定评估机构的办法,还需细化。
“比如要拆一条街,那会涉及很多户,每一户都有自己的想法,但评估机构只能确定一家,如何协调就是一个问题。
即便投票,也需要细化操作办法。
可以想一下,现在一个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投票都那么难,更何况涉及人员更多、利益更大的房屋征收。
”
变化3 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
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解读】陈志认为,过去,在房屋拆迁的补偿中,体现的主要是房屋的价值。
但这其中,土地的价值也很大。
而新的条例中,对于土地的价值有了更多的体现。
“比如,在王府井地区征收,可能这个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很大。
但如果仅按市场比较法,可能体现得不明显。
那么可以假设它在征收后,将来开发项目,会取得多少收益。
按照假设计算出的收益,来衡量应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那部分。
”
北京情况
北京拆迁补偿已参照市场价
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北京正在制订具体的征收指导意见,将在近期出台。
据了解,目前北京房屋征收政策,在很多方面已经和国家的新要求一致。
2009年,北京市住建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并在当年4月的西城区西长安街拆迁中,首次试点根据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补偿基础价格定为3.07万/建筑平米。
拆迁补偿大事记
1991年1月
拆迁服从城建需要
国务院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001年6月
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鉴于原《条例》存在“补偿标准过低、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等问题,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年11月起施行。
2003年12月
房屋拆迁进行估价
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房屋拆迁过程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拆迁房价的评定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
建议审查拆迁条例
城市拆迁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
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要求对《拆迁管理条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建议国务院对其进行修改。
2011年1月
行政强拆退出历史
国务院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强拆退出历史。
2011年6月
征收评估用新办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