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数据标准管理办法
数据管理平台管理办法

XX银行文件关于印发《XX银行分行综合数据管理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分行综合数据管理平台从2007年开始建设,目前已经完成两期项目建设并推广部署到各分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行综合数据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分行的应用和数据共享水平,充分发挥统一的技术工具和共享基础设施优势,以便更加高效地为总分行经营管理决策服务,特制定《XX银行分行综合数据管理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X年X月XX日XX银行分行综合数据管理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业务需求管理与实现第四章数据质量管理第五章平台版本管理第六章基础设施管理第七章系统运行、监控及用户管理第八章数据管理及安全第九章奖惩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分行综合数据管理平台和分行管理分析类应用的实施和运行管理工作,防范实施及运行风险,支持保障分行业务营运和经营管理活动,充分发挥统一的技术工具和共享基础设施优势,整合各分行提出的需求,降低全行管理分析类应用的整体实施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基本定义(一)分行综合数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分行管理分析类应用开发和数据服务的统一平台,是全行数据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总行操作型数据存储系统和数据仓库等系统在分行的延伸。
平台主要提供面向分行管理分析类应用的数据传输、存储、加工和展现服务,用于支持和整合管理分析类应用系统的开发和部署。
通过分行综合数据管理平台,逐步统一全行业务指标口径,利用统一的数据模型、数据标准、基础设施和工具,在满足分行差异化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投入,实现信息共享。
(二)分行管理分析类应用主要指支撑分行后台经营管理和满足外部监管要求的各类应用。
(三)实施及运行管理工作主要指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包括平台基础设施管理以及基于平台的分行管理分析类应用的业务需求管理与实现,数据质量管理,平台版本管理,基础设施管理,系统运行、监控及用户管理,数据管理及安全等。
某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XX银行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行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贯彻执行数据管理体系规划,规范数据管理和具体实施流程,加强各级经营管理机构的数据管理和应用能力,树立和发挥数据的资产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企业数据架构管理、数据标准管理、数据质量管理、主数据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数据基础平台管理、数据应用以及数据需求与规划管理共十项数据管理领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数据是在我行经营管理和日常操作中通过计算机系统形成和存储的数据,可以分为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内部数据指我行业务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外部数据指从我行以外的来源取得的数据。
第四条我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方针如下:(一)提供可用、可信数据,打造可靠的应用基础。
(二)围绕数据应用、价值呈现推动数据管理建设。
(三)以高效的应用服务能力,支持全行业务发展和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全行数据管理活动的纲领,是建立、完善和落实数据管理体系的基础,我行数据管理制度和细则都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数据管理组织架构是通过建立与全行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并明确各层级权责,保持内部沟通顺畅,确保全行数据管理战略的实施。
我行数据管理组织的构成分为三个层次,自上而下划分为决策层、管理协调层以及执行层。
第七条数据管理决策层是全行数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组成。
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全行数据管理整体方针和策略。
(二)定期听取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数据管理工作的汇报。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数据战略目标和策略、体系规划、政策制度以及数据管理领域的重大事项。
(二)统筹资源,协调解决数据管理领域重大事项。
(三)对全行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数据管理协调层是数据管理各领域工作的直接领导与组织部门,设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及秘书。
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XX银行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行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贯彻执行数据管理体系规划,规范数据管理和具体实施流程,加强各级经营管理机构的数据管理和应用能力,树立和发挥数据的资产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企业数据架构管理、数据标准管理、数据质量管理、主数据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数据基础平台管理、数据应用以及数据需求与规划管理共十项数据管理领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数据是在我行经营管理和日常操作中通过计算机系统形成和存储的数据,可以分为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内部数据指我行业务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外部数据指从我行以外的来源取得的数据。
第四条我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方针如下:(一)提供可用、可信数据,打造可靠的应用基础。
(二)围绕数据应用、价值呈现推动数据管理建设。
(三)以高效的应用服务能力,支持全行业务发展和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全行数据管理活动的纲领,是建立、完善和落实数据管理体系的基础,我行数据管理制度和细则都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数据管理组织架构是通过建立与全行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并明确各层级权责,保持内部沟通顺畅,确保全行数据管理战略的实施。
我行数据管理组织的构成分为三个层次,自上而下划分为决策层、管理协调层以及执行层。
第七条数据管理决策层是全行数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组成。
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全行数据管理整体方针和策略。
(二)定期听取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数据管理工作的汇报。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数据战略目标和策略、体系规划、政策制度以及数据管理领域的重大事项。
(二)统筹资源,协调解决数据管理领域重大事项。
(三)对全行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数据管理协调层是数据管理各领域工作的直接领导与组织部门,设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及秘书。
银行信贷数据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数据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信贷管理数据标准的要求,信贷系统数据信息要素增加了部分统计口径,信贷调查收集的资料亦相应的增加了调查内容,对信贷系统中的信息、数据要素录入亦提高了录入标准,对数据化标准的管理亦提出了要求。
第一条数据化标准对数据源要求按照信贷系统客户基本资料的数据量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必须以反映真实数据、反映企业真实情况、及时反映企业信息变动情况、准确反映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原则进行调查及在信贷系统数据的补录。
第二条信贷人员对数据要素要及时进行维护,出现维护信息变动的要及时修改,并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对公客户基本信息要素的要求第三条按照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基本信息项要素要求,其中*号项为数据的必填项,信贷调查人员要对*号项进行尽职调查,保证*号项的要素务必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
第四条对部分无*号的项目亦要进行详实调查,如:企业资质信息、企业股东信息、企业财报、企业关联信息、企业股权信息、企业高管人员信息等,对以上信息信贷人员亦要进行尽职调查,并如实对要素进行填报。
第五条客户基本信息规范性说明开户信息部分。
客户标识:按照客户与我行的关系进行维护,贷款开户时为了行内业务正常使用,请将数据标识中的四项全部复选并进行维护。
客户名称:按照账户管理要求,对客户名称务必填写该企业的全称。
证件号:以该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标准进行填报,格式为XXXXXXXX-X,按照该格式填写,企业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取代码证第 9 位至第xx位为组机制机构代码证号进行填写并且在最后一位前加‚-‛进行分割。
客户细分类型:以该客户实际情况进行填写,标准按照下拉菜单中选项为借款人性质:按照客户实际情况进行填写,标准以下拉菜单中选项为准,不确定的选择其他。
第六条客户基本信息规范性说明客户信息部分。
行政区划号:以客户所在地为标准进行填写,填写以复选菜单中进行选择。
企业规模:以企业规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并进行填报,以该选项下拉菜单中的选项为标准进行填报,不属于企业的选择‚其他‛。
《商业银行数据质量管理细则(办法)》制度文件

XX银行数据质量管理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数据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依据《XX银行数据管理制度(暂行)》,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相关概念应用系统,是按照信息一体化的要求,用于处理本行经营管理的应用软件系统,主要包括客户交易类系统、业务管理类系统、管理信息类系统、技术保障类系统等。
数据是指在本行经营管理和业务运营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系统形成和存储的数据以及外部获取的数据。
数据质量是指数据满足本行业务需求与业务规则的程度,主要从合规性、完备性、一致性、有效性、唯一性、时效性和精确性等维度对数据进行描述和度量。
第三条数据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持续性原则。
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渐进的过程,需要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二)适用性原则。
数据质量管理应根据数据使用者对数据质量的需求定义适当的度量规则并进行质量管理。
(三)全面性原则。
建立数据从采集、审核、处理到维护的全过程监控体系,重点把好数据的采集录入关,确保各类应用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本管理细则涉及的数据质量考核相关工作将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在建设数据质量管理系统并引入数据质量检查工具后开展实施。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职责第五条总行数字银行管理部是全行数据质量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一)制定全行的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各部门界定各应用系统的管理部门,明确关键数据信息的最终负责部门。
(三)指导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四)对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根据需要,对全行各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六)对违反本数据质量管理细则规定,造成数据错误、失真、延误、漏填等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七)建设数据质量管理系统,引入数据质量检查工具。
(八)定期向数据管理委员会报告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执行情况。
第六条应用系统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贯彻落实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银行统计管理制度

银行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全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银行统计工作是指在银行日常运营中所产生的数据进行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报告等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银行统计工作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统计工作贯穿于银行的全部业务活动当中,所有涉及到数据的工作都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银行的统计工作要由专门的统计人员负责管理,各部门要配合完成统计工作。
第七条银行的统计工作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相衔接。
第八条银行的统计工作要求结合信息化的发展,利用先进的统计软件和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处理。
第九条银行的统计数据要进行备份和存档,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采集第十条银行在收集数据的过程中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禁止造假和篡改数据。
第十一条银行要求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产生的数据要做到及时、完整的汇总并报告,不得有遗漏。
第十二条银行统计数据的来源要清晰明确,不得私自编造数据。
第十三条银行要求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
第十四条银行要求各分支机构要按时按质将各项数据的统计工作完成,并及时上报总行。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第十五条银行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汇总体系,确保各项数据都能得到全面的统计。
第十六条银行要求统计人员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对统计数据能够进行准确的分析。
第十七条银行要求在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数据中的异常情况,并及时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银行要求在统计数据的报告中能够提供准确的数据和详实的分析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十九条银行要求能够根据统计数据的分析情况对业务进行及时的调整和优化。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报告第二十条银行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上报各项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银行要求统计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隐瞒和篡改数据。
银行数据标准实施方案

银行数据标准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为了确保银行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制定并实施银行数据标准是必要的。
本方案的目的是为银行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提供统一的标准,以促进数据的交换和共享,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银行内部所有涉及数据的业务流程和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管理、贷款管理、存款管理、风险管理等。
三、基本原则1. 数据一致性:确保银行内各个系统和业务部门使用的数据相互一致,避免因数据不一致而造成的错误决策。
2. 数据准确性:确保银行数据的准确性,包括数据的录入、存储和处理环节都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
3. 数据安全性:确保银行数据的安全性,包括数据的备份、存储和传输过程都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丢失。
4. 数据共享性:促进银行内部各个系统和业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提高业务运营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数据标准制定和更新1. 数据标准由银行的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数据管理部门需与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紧密合作,确保数据标准能够满足业务需求并与技术环境相适应。
2. 数据标准的制定和更新需经过相关审批流程,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数据标准的制定和更新应该及时通知到所有涉及的业务部门和系统开发人员,以便及时更新相关业务流程和系统配置。
五、数据质量管理1. 数据录入和处理的责任人应该具备专业的数据操作和管理知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 银行应建立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对数据进行检查和核对,发现数据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3. 银行应建立数据质量报告机制,定期向高层管理人员报告数据质量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改进数据质量。
六、数据共享与交换1. 银行内部各个系统和业务部门应使用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数据的共享和交换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2. 银行内部各个系统和业务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应建立标准的接口和协议,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准确传输。
3. 银行应与外部合作伙伴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交换和共享。
商业银行数据标准管理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数据标准管理的组织与职责 (2)第三章数据标准的制定 (4)第四章数据标准的评审 (5)第五章数据标准的发布 (5)第六章数据标准的执行 (5)第七章数据标准的变更 (6)第八章数据标准管理工具和版本管理 (7)第九章责任追究 (7)第十章附则 (7)附件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数据标准管理工作,推动数据标准在业务领域和技术领域的应用,提高本行整体业务运行和管理效率,提升IT实施能力,依据《XXX银行数据管理制度(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数据标准是指针对本行各种重要数据(包括客户、产品、协议、交易、财务等主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确保这些重要数据在本行内外共同使用和交换中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是数据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三条本行数据标准分为基础明细类和指标类数据标准:(一)基础明细类数据是指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共同业务特征的基础性数据,并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数据主题,包括客户、产品、协议、交易、财务、渠道、地址、资产、营销及公共代码等。
(二)指标类数据是指为满足本行内部管理需要和外部监管要求,在基础类数据基础上按照统计需求和分析规则加工后的数据。
第四条数据标准的内容可以划分为业务和技术两部分:(一)业务部分内容是指从业务层面对数据的统一定义,包括数据项的业务涵义和数据项处理加工过程中应遵循的业务规则等。
(二)技术部分内容是指从技术实现层面对数据的统一规范和定义,包括字段长度、数据格式等。
第五条本行数据标准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业务为导向:基于本行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数据标准,并根据业务需求分阶段推进制定工作。
(二)全面性及完整性:数据标准立足于本行架构,覆盖未来所有相关业务。
(三)前瞻性及科学性:既满足现阶段业务需求,更应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考虑未来本行业务类型逐步发展所带来的数据标准需求。
(四)遵循外部标准:充分遵循各类成熟的外部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金融行业标准、行内标准和国际标准的顺序进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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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数据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数据标准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推动数据标准在业务领域和技术领域的应用,提高我行整体业务运行和管理效率,提升IT实施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及分支机构所有与数据标准有关的管理活动,包括数据标准的制定、评审、发布、执行、变更及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标准,是指针对我行各种重要数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确保这些重要数据在全行内外共同使用和交换中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是实施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的重要基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数据,是指我行跨业务部门或跨系统多处使用的数据。
第五条数据标准按照数据加工程度划分为基础类数据标准和分析类数据标准两大类型,本办法主要针对基础类数据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基础类数据,是指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共同业务特征的基础性数据,可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数据主题,包括客户、产品、协议、交易、资产、财务、地址、组织、渠道、营销十个数据主题。
第七条数据标准内容可以划分为业务和技术两部分:(一)业务规范是指从业务层面对数据的统一定义,包括数据项的业务涵义和数据项处理加工的业务规则等;(二)技术规范是指从技术实现层面对数据的统一规范和定义,包括字段长度、数据格式等。
第八条XX银行数据标准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业务为导向。
基于我行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数据标准,并根据业务需求分阶段推进制定工作。
(二)全面性及完整性。
数据标准立足于我行整体业务架构,覆盖未来所有经营范围内的相关业务。
(三)前瞻性及科学性。
既满足现阶段业务需求,更应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考虑未来我行业务类型逐步发展所带来的数据标准需求。
(四)遵循外部标准。
充分遵循各类成熟的外部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金融行业标准、监管报送要求的顺序进行采纳。
第九条我行数据标准信息项及代码的选择遵循以下准入原则:(一)已有的内外部成文规范纳入数据标准,包括:行业、国家或国际组织正式发布的数据标准;监管部门管理指引、监管统计规范等已经明确提出要求的相关数据规范;行内已经发文进行明确的相关数据规范。
(二)未有外部成文规范,但我行当前已经在广泛使用的,尤其是跨业务条线和系统使用的信息项和代码纳入数据标准。
(三)针对未在现有信息系统中出现,但依据我行信息规划或者同业相关经验,在未来信息系统中会多处使用的数据和代码纳入数据标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十条数据标准管理组织分为数据管理协调层和数据管理执行层。
第十一条数据管理协调层是数据管理各领域工作的直接领导与组织部门,设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及秘书。
数据管理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参见《XX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数据管理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与组织数据管理各领域工作,负责组织各领域业务专家及总分支机构数据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并推进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并监督落实。
其涉及数据标准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一)监督并评审数据管理执行组开展数据标准的制定、评审、执行、变更、复审等工作;(二)发布新版本数据标准。
第十二条数据管理执行层设立数据管理执行组,负责全行数据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
数据管理执行组的人员组成参见《XX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数据管理执行组中的数据标准管理岗(暂由数据质量管理岗兼任)总体协调与管理数据标准工作,负责组织、推动数据标准相关工作的开展,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数据标准工作计划及工作方案;(二)负责制定和维护数据标准定义模板;(三)负责收集数据标准的新增及变更需求并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数据标准制定、变更、评审;(四)牵头制定数据的业务标准并审核技术标准;(五)负责组织开展数据标准评审、执行及复审工作;(六)负责维护数据标准;(七)审核IT项目组在系统建设中的数据标准落地范围与落地方案等;(八)监督各部门对数据标准的执行情况;(九)定期向数据管理领导小组汇报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信息项归口管理部门是数据标准的业务标准的权威认定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信息项业务标准和标准代码的解释和指导。
第十四条总行各部门是数据标准需求提出方与执行者,负责提出数据标准制定及变更的需求。
其涉及数据标准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一)参与数据标准的制定;(二)参与数据标准的变更与评审工作;(三)负责落实并执行相关数据标准;(四)向数据标准的系统落地方案提供建议。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是数据标准的需求提出方与执行者。
其涉及数据标准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一)根据日常运营统计及监管报送的需要通过总行分管条线业务部门向数据管理执行组提出数据标准需求;(二)在数据获取阶段按数据标准的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IT项目组是数据标准落地的主要执行者,也是需求的提出方。
其涉及数据标准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数据标准在本项目的系统落地范围与落地方案;(二)参照数据标准进行相关数据字典和数据模型设计;(三)在系统设计与开发过程中按照数据标准落地方案实施;(四)根据需要,在IT系统建设或改造的需求分析、设计过程中,提出数据标准的新增或变更需求。
第三章数据标准的制定第十七条数据标准制定,是指按照数据标准需求,定义各类数据的业务标准(包括信息项分类、信息项中文名称、信息项英文名称、业务定义等)、技术标准(包括标准类型、长度、精度等)、以及标准代码(包括代码编号、代码取值、代码含义、代码规则、代码说明等)。
第十八条总行各部门均可根据业务运行管理及监管要求的需要,提出数据标准制定的需求,填写《数据标准需求申请表》(附件一),经所在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提交数据管理执行组。
各分支机构如提出数据标准的制定需求,经总行分管条线业务部门初审后,由总行分管条线业务部门提交至数据管理执行组。
IT项目组在全行改造或新建IT系统的需求分析、系统设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数据标准的新增需求,填写《数据标准需求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至数据管理执行组。
第十九条数据管理执行组负责汇总并分析全行数据标准新增需求,编制数据标准制定工作方案与模板,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业务/技术标准,并明确主题。
第二十条数据管理执行组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相关信息项/代码的业务标准,明确该信息项所属主题;组织开发中心,制定相关信息项/代码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数据管理执行组对制定的业务/技术标准进行初审,并汇总各部门意见后形成数据标准审议稿,用于数据标准评审。
第四章数据标准的评审与发布第二十二条数据标准评审,是指在数据标准管理过程中开展的审议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数据标准发布,是指按不同主题,向全行发布最新的数据标准版本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数据标准评审工作依据数据标准制定原则进行,评审参考标准如下:(一)数据标准是否满足业务需求,分类标准、信息项和代码等内容必须满足各标准相关方的迫切需求;(二)数据标准是否具有业务前瞻性,分类标准、信息项的设置和代码的编排等内容必须考虑未来我行业务发展可能产生的标准需求;(三)数据标准是否明确无歧义,标准信息项和代码的定义必须反映我行实际业务情况,在我行范围内有一致的理解;(四)数据标准是否具有权威性,标准的定义必须充分参考各类成熟的外部标准,将遵循的外部标准出处、内容进行明确的标注和解释。
(五)数据标准是否具有可落地性,数据标准在定义时必须考虑技术层面的实现难度,在各相关系统可以落地。
第二十五条数据管理执行组根据总行业务部门或IT项目组提出的相关数据标准需求,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召开数据标准评审会议,评审数据标准的制定成果,协调解决数据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数据管理执行组应将数据标准评审会议的会议纪要提交相关与会部门确认。
第二十六条具体评审方式可酌情多样化,如对新增需求内容较少或未能采取会议评审形式的数据标准,也可采取会签形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对于新增主题的数据标准,须提请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对于已发布主题数据标准的新增内容,数据管理执行组可根据业务影响范围、重要性等因素酌情提请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数据管理执行组组织参与评审部门填写《数据标准发布审批表》(附件二),形成最终的审议审批意见。
第二十九条数据标准评审通过后,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在全行范围内发布。
第五章数据标准的执行第三十条数据标准执行,是指已发布的数据标准在具体业务操作及IT系统中的实施和运用,以及对落地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全行各单位是数据标准的使用者和执行者,应依照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配合数据管理执行组开展数据标准的落地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总行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在业务需求编写、业务信息采集表和统计分析报表的设计中要遵照数据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各分支机构在进行数据采集、维护、应用、归档等操作时,应遵循数据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各IT项目组在进行新建或改造IT系统时,均应遵循已发布的数据标准制定落地方案,经数据管理执行组、信息项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依此开展系统的设计与实施工作。
(一)对于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的IT系统,其数据模型开放程度及我行数据标准的采纳程度应纳入招标采购评价标准中,作为招标采购的评标依据。
(二)对于IT系统(包括自主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委托开发类)的建设, IT项目组应按照落地方案建立该IT系统数据项与已发布数据标准(包括已有代码)之间的映射关系,按此映射关系进行详细需求分析与数据模型设计并开发。
(三)如数据标准落地实施涉及系统改造及历史数据处理等工作,数据管理执行组、系统业务牵头部门及相关信息项的归口管理部门需共同商议系统改造和数据标准落地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制定历史数据处理方案。
(四)数据管理执行组组织评审项目设计阶段数据标准的执行情况。
对于不满足数据标准落地方案要求的,数据管理执行组有权要求IT项目组进行整改,直到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项目开发阶段。
(五)对于自主开发类系统,IT项目组按照落地方案及已发布的数据标准开展实施,进行规范编码;对于外购成熟系统,IT项目组应分析系统和外围系统交互的数据,在系统接口上进行标准落地,保证与此系统交互的数据遵循数据标准。
(六)在系统验收阶段,数据管理执行组按照数据标准进行严格检测,出具数据标准符合性审核报告并报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经数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验收投产。
第六章数据标准的变更第三十五条数据标准变更,是指由于业务运行与发展需要,或外部监管要求,或引用的国家标准等外部标准的变化,对已发布的数据标准进行变更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数据标准变更的范围包括数据标准分类的修改,数据标准信息项业务定义与技术定义的修改,标准代码的修改,以及数据标准的废止。
第三十七条数据标准的变更既要反映数据标准业务含义和业务规则的变化,又要保持数据标准的相对稳定,减少由于数据标准的频繁变动对业务应用和IT系统建设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