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2024两篇)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二)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二)一、总则为了规范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1. 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可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管理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2. 商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5元执行,可根据商业物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5%。
3. 物业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5元,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4. 其他额外收费项目(如停车费、水费、电费等)的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三、收费方式1. 物业费的收费周期为每月,业主应当在每月的指定日期前交纳。
2. 物业费的收费方式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业主可以选择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物业费,也可以选择到物业管理处进行现金支付。
3.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记录和缴费查询系统,及时更新业主的缴费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对物业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收费使用1.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使用物业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工作。
2.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财务制度,做好物业费的收入和支出记录,保证收费资金的使用透明、合理。
3.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收费违规处理1. 物业公司在收费过程中发现业主有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应当及时催缴,并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或额外收费项目标准,如有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3. 业主如发现物业公司存在收费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六、附则1.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诉求和问题。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贵州省物业收费的管理,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收费项目物业收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物业管理费;2. 公共设施维护费;3. 环境清洁费;4. 保安服务费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第四条收费方式物业管理费可以采用定额收费和按面积计费两种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五条定额收费标准定额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透明。
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定额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六条按面积收费标准按面积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公共设施面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缴费管理第七条缴费方式业主可以选择线上缴费或者线下缴费。
物业公司应提供便捷的缴费渠道,确保业主缴费的方便快捷。
第八条缴费期限物业公司应当在每期或每月初向业主发送缴费通知,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设置缴费期限。
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逾期未缴纳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催缴措施。
第九条物业费的使用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维护、管理和改善,并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投诉第十条监督机制贵州省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收费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和收费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收费问题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并依法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理物业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贵州省物业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贵州省范围内物业收费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安全和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业主。
第三条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维护需要,按照特定比例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费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洁及修缮费用;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用;小区安全管理费用等。
第二章物业费的计费与收取第五条物业费的计费基础应当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所处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业主明示物业费计费标准,并按照两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收取。
第七条物业费的计费方式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收取,但应当提前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表,明确列出各项费用的名称、金额和收取时间。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费的计费和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回复。
第三章物业费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物业费的实际收入,合理安排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物业费用专项用于小区内的日常维护、保洁和修缮工作,保障小区的良好环境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障物业费的收支情况真实、准确和透明,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措施,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如物业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计费、收取物业费或未及时提供收费明细表,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投诉至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以前的相关规定。
贵阳物业管理条例之物业费用管理办法

贵阳物业管理条例之物业费用管理办法引言物业费用是指住宅小区或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或租户收取的费用,用于维护、维修和管理物业设施及相关服务。
贵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贵阳物业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物业费用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贵阳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物业费用管理的相关内容。
1. 物业费用的种类1.1 日常管理费日常管理费用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居民提供的日常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保洁人员工资、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用、绿化花费等。
1.2 维修费维修费用是指用于维修和保养小区内公共设施的费用,包括电梯维修费、管道维修费、门禁设备维护费等。
1.3 水电费水电费是居民使用公共设施所消耗的水和电的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收取。
1.4 特殊费用特殊费用是指由于特殊情况下产生的费用,例如突发性损坏的设施修复费用、紧急维修费等。
2. 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2.1 固定费用固定费用是指按照固定金额进行收取的费用,例如日常管理费用、维修费用等。
居民每月或每季度支付固定金额作为物业费用。
2.2 按量收费按量收费是指根据每户实际使用量来收取费用,例如水电费用。
物业公司会安装相应的仪表和计量设备,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计算费用。
2.3 其他收费方式除了固定费用和按量收费,贵阳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其他收费方式。
例如,物业公司可以根据小区的公共设施使用情况向居民收取额外的费用,如停车费、垃圾处理费等。
3. 物业费用的管理原则贵阳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物业费用的管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居民和物业公司的权益。
3.1 公开透明原则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应该向业主和租户公开透明,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接受相关监督。
3.2 合理定价原则物业费用的定价应当合理,不能存在乱收费、盗收费等行为。
物业公司应根据公共设施的实际情况及维护维修成本进行定价。
3.3 公平合理原则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公平合理,不能因个人关系或其他非正当原因差别对待业主。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收费管理是指对居民或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物业收费行为,保障居民和业主的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物业收费乱象,比如乱收费、费用不透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和业主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贵州省政府制定并实施了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1. 收费标准的制定根据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透明。
收费标准的制定需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市场原则,同时考虑物业管理区域的特点以及居民或业主的实际情况。
物业公司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依法报批并公示,确保居民或业主了解收费情况。
2. 收费项目的明确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要求物业公司对收费项目进行明确划分,并且不得随意增设收费项目。
物业公司只能按照规定的项目对居民或业主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金额或者增加额外费用。
3. 收费流程的规范物业公司在收费过程中,应当与居民或业主签订书面收费合同,并向其提供明细账单。
合同内容应包括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缴费方式等要素,明确各方权益和责任。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
4. 收费监督的加强为了加强物业收费的监督工作,贵州省设立了相关部门,负责对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或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关的收费信息和账单,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四、意义和影响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障居民和业主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物业收费行为,减少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保障了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其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一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1.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收费不得超过5元。
2. 根据小区内设施和服务的不同,可适度调整收费标准。
3.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需提前向业主公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装修管理费收费标准1. 按照装修工程的实际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装修管理费。
2. 装修管理费用透明公开,装修合同中应明确列明。
第三节公共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1. 公共设施使用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收取。
2. 不同类型的公共设施,收费标准不同。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一节收费方式1.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收取物业费等收费方式。
2.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收费方式的选择,不得强制业主按某一种方式支付。
第二节收费通知1.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前30天通知业主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收取时间和金额。
2. 收费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放,并注明每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
第三节收费监督1. 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门账户,将收取的物业费等费用专款专用。
2. 监督部门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一节违规行为1. 收取超过规定标准的物业管理费。
2. 收费通知不明确,违反收费透明原则。
第二节处罚措施1. 可以责令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收费活动并处罚款。
2.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可以采取行政拘留、吊销执照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贵州省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是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对于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旨在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希望能够得到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对小区业主的权益保护措施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对小区业主的权益保护措施引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物业管理在城市化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小区物业管理中,物业收费是一个关键问题,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
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旨在保护小区业主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一办法中对小区业主权益的保护措施。
1. 收费项目明细《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应当向小区业主收取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保安费等。
明确收费项目,可以避免物业管理公司以各种名目过度收费,保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2. 收费标准公示根据《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事先将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在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展示。
这种公示使小区业主了解自己应该支付的费用,并对物业收费形成监督机制,保护小区业主的知情权和合理权益。
3. 收费方式透明《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向小区业主详细提供每项收费的计算方式、依据和具体金额。
这样做可以使收费过程清晰透明,避免虚假收费和乱收费的问题,确保小区业主权益不受损害。
4. 收费监督机制该办法规定了监督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机制,小区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途径,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行为提起申诉或投诉。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物业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这种监督机制为小区业主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渠道,保护小区业主的权益。
5. 收费违规行为的处罚如果发现物业管理公司收费存在违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将会予以相应的处罚。
例如,可以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以惩罚违规行为,提醒其他物业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费。
这样的处罚措施有助于强化对物业公司的监管,保护小区业主利益。
结论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对小区业主的权益保护措施十分重要。
通过明确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透明收费方式、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处罚力度等方式,有效保护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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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
(三)绿化管理,包括绿地、公共路树、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补填、浇水、施肥、灭虫等管理。
(四)安全保卫,负责楼宇或小区内的值班、巡逻、维持公共秩序。
(五)高级高层楼房电梯应有专人操作。
二、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应业主要求,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二)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审批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四)与省建设厅共同调解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二、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一)审批所在地、州、市。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与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调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第七条贵州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具有经省建设厅审定并发给的物业管理资格等级证书。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性质、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既要补偿物业管理成本和合理盈利,又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第十条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构成: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二、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及保养费;三、绿化管理费;四、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五、安全保卫费;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八、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
本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第十一条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评定制度。
其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按不同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的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考评等级定价制度。
第十二条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的确定。
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考评项目和考评内容及对应分值,原则上以独立小区(大厦,工业区)为单位审批所辖物业管理收费等级及收费标准。
经考评达到90分以上为甲级:8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乙级;70分至80分(不含80分)为丙级;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丁级。
收费标准按其等级制定,甲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至0.80元;乙级为0.45元至0.60元;丙级为0.35元至0.45元;丁级为0.25元至0.35元。
公共性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其实际提供的服务,对照《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自评收费等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后,可按评定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数,上下浮动不超过30%具体确定独立个区(大厦、工业区)公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经考评不足60分(不含60分)的,原则上不得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确需实施物业管理的,其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丁级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三条非住宅(包括办公用房、写字楼、娱乐业、商场、娱乐服务业和别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后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末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根据物业管理实际情况,按公共性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构成,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独立小区(大厦、工业区)的公共设备、设施用电、用水费用,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物业管理公共设备、设施用电、用水费用分摊办法》,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停车场(顶)管理服务费,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经[2000]334号)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特约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临时标准除外),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四、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资料;五、申请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按照国家计委第10号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举行价格听证会。
充分听取广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切实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入住之日起(以交锁匙为难)按月交纳。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用房或末售出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开发经营单位或包销商支付。
已售出但末人住的,由该业主交纳50%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每年考核复审一次,管理服务质量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其收费等级。
年度审验采取查验物业管理企业送审材料,到现场了解情况,听取业主委员会(末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意见的方式,对照服务收费等级对应的服务内容进行年度审验,并对被审验单位作出合格,不合格的结论,对收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作降级、降低收费标准直至取消收费资格;对收费年度审验基本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降低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配套设施、场地,设备或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用于自身管理或开展经营活动,确因需要用于经营的,产生的收益,应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开支。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业主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已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了相应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重复征收如卫生费、治安费等其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二十五条末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收取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业主应当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追偿。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管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黔价经字[1998]3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