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2024两篇)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二)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二)一、总则为了规范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1. 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可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管理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2. 商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5元执行,可根据商业物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5%。
3. 物业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5元,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4. 其他额外收费项目(如停车费、水费、电费等)的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三、收费方式1. 物业费的收费周期为每月,业主应当在每月的指定日期前交纳。
2. 物业费的收费方式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业主可以选择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物业费,也可以选择到物业管理处进行现金支付。
3.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记录和缴费查询系统,及时更新业主的缴费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对物业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收费使用1.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使用物业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工作。
2.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财务制度,做好物业费的收入和支出记录,保证收费资金的使用透明、合理。
3.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收费违规处理1. 物业公司在收费过程中发现业主有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应当及时催缴,并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或额外收费项目标准,如有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3. 业主如发现物业公司存在收费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六、附则1.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诉求和问题。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贵州省范围内物业收费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安全和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业主。
第三条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维护需要,按照特定比例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费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洁及修缮费用;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用;小区安全管理费用等。
第二章物业费的计费与收取第五条物业费的计费基础应当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所处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业主明示物业费计费标准,并按照两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收取。
第七条物业费的计费方式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收取,但应当提前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表,明确列出各项费用的名称、金额和收取时间。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费的计费和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回复。
第三章物业费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物业费的实际收入,合理安排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物业费用专项用于小区内的日常维护、保洁和修缮工作,保障小区的良好环境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障物业费的收支情况真实、准确和透明,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措施,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如物业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计费、收取物业费或未及时提供收费明细表,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投诉至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以前的相关规定。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收费管理是指对居民或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物业收费行为,保障居民和业主的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物业收费乱象,比如乱收费、费用不透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和业主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贵州省政府制定并实施了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1. 收费标准的制定根据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透明。
收费标准的制定需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市场原则,同时考虑物业管理区域的特点以及居民或业主的实际情况。
物业公司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依法报批并公示,确保居民或业主了解收费情况。
2. 收费项目的明确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要求物业公司对收费项目进行明确划分,并且不得随意增设收费项目。
物业公司只能按照规定的项目对居民或业主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金额或者增加额外费用。
3. 收费流程的规范物业公司在收费过程中,应当与居民或业主签订书面收费合同,并向其提供明细账单。
合同内容应包括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缴费方式等要素,明确各方权益和责任。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
4. 收费监督的加强为了加强物业收费的监督工作,贵州省设立了相关部门,负责对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或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关的收费信息和账单,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四、意义和影响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障居民和业主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物业收费行为,减少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保障了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其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价格、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贵州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涉及物业收费管理的各项事务均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物业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供暖费、水电费等。
第二章物业收费标准第四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小区显著位置,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条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包括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等费用。
第六条供暖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供暖设施情况、用热面积等因素确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水电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实际用量计算,并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
第三章物业费收取方式第八条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和水电费普通按月度收取,供暖费按季度收取。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等收费应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禁止以任何名义强制业主交纳其他费用。
第四章物业费使用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将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小区的运营维护、设施维修等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物业费专款专用,并定期向业主公示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并严禁挪用、私分物业费用。
第五章监督与违规处理第十三条业主可通过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监督等方式对物业收费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处理业主的投诉。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高物业收费标准,挪用、私分物业费用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表格2.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物权的基本法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9月17日经XXX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作为我省第一部规范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加强对我省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对在新的历史时期提高我省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和发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推动全省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为全面做好《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本报全文登载《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并将适时进行解读,以期推动全市物业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举措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情况卫生和相关次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河山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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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和相关连的场地。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以经营方式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成片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环境容貌、安全保卫等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的行为,并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其他方面的特约服务。
第三条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是本辖区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贵州省物价局与地、州、市、县(区)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贵州省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二)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三)审批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标准;(四)与建设厅共同调解由贵州省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收费纠纷。
地、州、市、县(区)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一)审批所在地、州、市、县(区)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标准;(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三)与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调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第五条贵州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具有经省建设厅审定并发给的物业管理资格等级证书。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内容,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指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收费,也称为物业管理基本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收费,指公共性服务收费之外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特殊需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第七条属于代收代缴等为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如水费、电费、煤气费等,应严格按省或当地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标准据实收取。
业主自用部分,按表计实用读数计收;公用、自然损耗部分按正常实际发生额由业主分摊。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核定程序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原则上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empirenews.page--] 实行特约服务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依据《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使用建设部印发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依据合同约定实施物业管理。
特约服务切实贯彻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自愿要求服务的原则。
第十条作价原则: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核定,主要依据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按质论价。
兼顾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到保本微利。
高档公寓、宾馆、酒家、综合商业楼的核定,主要依据按住(用)户要求,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建筑规模及其管理服务的复杂程度制定。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基本费包含的服务内容:(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通道、电梯、走廊、停车场、小区内道路、绿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灭鼠等。
(二)绿化管理,包括公共路树、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补植、浇水、灭虫等管理。
(三)安全保卫,包括维持公共秩序,负责楼宇或小区的值班。
(四)设备设施养护,包括负责楼内供水、供电、煤气、通讯、排污、
排水、中央空调、电梯、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日常运行和保养,协助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
(五)高层楼房电梯应有专人操作。
第十二条各类住宅小区和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基本费的中准价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廉租房(解困房、微利房、福利房)为主小区0.20元;(二)多层住宅小区0.30元(八楼以下,含八楼);(三)高层住宅(含有对电梯的维修养护)0.80元;(四)别墅区住宅1.00元;(五)写字楼3.00元;(六)娱乐业、商场、饮食服务业4.00元。
第十三条空置房屋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按所在住宅区最低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对业主因故未入住的空房,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负担;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房,公共性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各地物价部门可参照上述原则和中准价,住宅在上下30%幅度内,商业用房在上浮100%、下浮50%的幅度内确定当地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协议)中明文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中的大修理基金、水电周转金、保证金的设立,由物业管理企业小区管委会(业主管委会)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充分协商,签订议定书。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收费按月收取。
住(用)户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empirenews.page--] 第十九条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其它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