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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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依纪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

依规依纪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

依规依纪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作者:任进来源:《人民论坛》2017年第19期【摘要】要按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受理、处理和保障信访举报,把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及时挖掘出来,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支持。

同时,要严格按照党纪国法,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严禁诬告陷害,完善澄清保护机制。

【关键词】信访举报依规保障依纪规范【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信访举报工作是监督执纪问责的第一道程序,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

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党员群众信访举报热情日益高涨,信访举报工作面临错综复杂的情况。

有关党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意义,依规依纪保障和规范信访举报,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依法依规保障信访举报权利首先,信访举报是公民权利和党员权利。

信访举报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之一。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明确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向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向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为此,党组织应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还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

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关” )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二)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三)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作证。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举报作证要求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

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廉政建设、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有效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群众的信访举报监督作用,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举报受理范围1、受理对系统内党员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受理对系统内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其他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3、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行风的问题。

第三条举报方式及原则1、举报可以采用信件书面、电话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举报人实名举报,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法。

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的,尊重举报人意愿。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本行纪委和监察部门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如以举报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制造事端,干扰总行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要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举报处理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一)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2、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视情况可以录音。

3、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部门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

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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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的 以回复” ,这里并未提及 匿名举报 者对举报 常 州 市环保 局将 这位 名 叫“ 真” 网友 请到 内容 受理及 处 理情 况 的知情 权 。法律 并没 有 了常 州 市 环保 局 , 过 , 并 不 是 遭 遇 到 了 不 他
“网 络 追 捕 ” 而 是 获 得 环 保 局 长 亲 自送 上 的 ,
司法公 器。保 护好 举报 人 , 不但 是保 护公 民权 利和 公 民人 身安 全 的 需要 ,
也是 推 进 我 国 司 法制 度 健 康 发 展 的
需要 。
应 当 向举 报 人 承担 何 种责 任 , 明确 举
报 人 和 受 理 举 报 机 关之 间的 法律 关 系性质 , 出以保 护举 报人 权 利 为原 突
家 之 言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了关 于 修 改 《 政 监 察 行 法》 决 定 , 法 将 于 1 的 新 O月 1日起 施 行 。 新 法 加 大 了对 举 报 人 的保 护 力 度 ,
保护举报人需制度细化跟进
规 定 监 察 机 关 应 当对 举 报 事 项 、 报 受理 情 况 以 及 举 报 人 相 关 的信 息 予 以保 举 密 , 护 举 报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还 增 加 了一 条 规 定 : 露 举 报 事 项 、 报 受 理情 况 以及 与 举 报 人 相 关 保 泄 举 信 息 的 , 法 给 予 处 分 ; 成 犯 罪 的 , 法 追 究刑 事 责 任 。 本 期 “ 家 之 言 ” 此 话 题 展 开 讨 论 。 依 构 依 一 就
要 案 中 的线 索 , 大 部 分 源 于群 众 的 匿名 举 报 。这足 以说 明 匿名举报 一 样 能够提 供有 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8.12.26•【文号】高检控申发字[1988]第7号•【施行日期】1988.12.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失效](发布日期:1996年7月18日,实施日期:1996年7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988年12月26日高检控申发字(1988)第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政务廉洁,开展举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报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手段,是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公民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的重要制度。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室)”,专门处理举报工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士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惩治罪犯,为廉洁公务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和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案件范围是:贪污罪案、受贿罪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案、渎职罪案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对其他刑事案件的检举、控告,应予接受。

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电话举报,当面举报和信函举报,及人民群众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答题题库完整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答题题库完整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答题题库一、单项选择题(共35道题,机选10题,每题3分)01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自()开始施行。

A.2020年1月20日C.2020年1月22日B.2020年1月21日D.2020年1月23日答案:B02 为了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等党法规和《中华人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A.党员、干部B.干部、群众C.党员、群众D.社会、群众答案:A0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共10章()条。

A.55B.56C.57D.58答案:D04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A.专门机关C.专责机关B.政治机关D.监察机关答案:C05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

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

A.批评C.教育B.惩戒D.处罚答案:C06 ()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A.地市C.省B.县D.乡科答案:B07 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个工作日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

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A.3C.7B.5D.15答案:D08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本人通过认认真真学原文,逐条逐句学深悟透,联系实际工作,分享学习心得以下。

1、深入领会《规则》制定的深远意义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聆听党员和大众呼声、依托人民大众展开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大众线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发布顺应时期要求,与时俱进,即保障党员、大众行使监督权利,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党的理论和线路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规则》共有10章5108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地从检举控告内容、接收、受理、办理、处置流程,再到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综合应用,诬陷陷害行动等后续查处都明确了履行标准,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工作中以高度政治自觉抓好贯彻落实坚持和加强党的统1领导是贯彻履行《规则》的根本政治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思想与行动统1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保障就跟进到哪里。

《规则》第2条强调以___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点,增强“4个意识”、坚定“4个自信”、做到“两个保护”。

所以,抓好《规则》落实是1项具体政治检验。

3、工作中以务实风格抓好贯彻落实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即要勇于亮剑、勇于斗争,又要有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规则》中第5条中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守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合法权利、分级负责、分工处理的原则。

当面对检举控告时,我们要以事实为根据处理检举控告,依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和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应问题。

关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实施办法

关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实施办法

关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观范信举报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广大于部干事创业的积板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诬告陷害行为是指举报人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通过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陈述、搜集加工毫无依据的问题等手段,故意捏造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以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区纪委监委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的,经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应当及时核查。

第四条区纪委监委对收到和发现的逐告陷害问题线索按下列方式处理:(一)举报人是中共党员,公职人员或区纪委监委其他监管对象的,由区纪委监委处置;(二)举报人是其他人员的,由区纪委监委移交公安机关或者诬告陷害人所在单位处理,区纪委监委跟踪处理结果。

第五条区纪委监委对所监管对象涉嫌诬告陷害的问题线索可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

区纪委监委处置诬告陷害问题线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第六条经审查调查确属诬告陷害的,应当对行为人给予严肃处理:(一)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二)是公职人员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三)对经信访初查或审查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事实,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五)捏造事实,诬告信访初查或审查调查人员的;(六)在审查调查期间,进行诬合告陷害或者串串供、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七)举报人意团引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视,检举、控告时连带诬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地区)领导的;(八)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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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

对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

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的身份的内容。

(六)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七)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条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

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八条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九条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检举、控告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受理机关作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控告人。

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以打击报复论处。

第十一条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三)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港澳台胞、华侨及外国人的检举、控告,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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