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绪瑾《保险学》笔记和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信用保证保险)【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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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考研真题精选-论述题(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考研真题精选-论述题(圣才出品)

七、论述题1.什么是补偿原则?谈谈在保险业中坚持此原则的意义。

[浙江工商大学2017研]答:(1)补偿原则的含义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其中,有两重含义:①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则有损失补偿,无损失无补偿。

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强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有权获得赔偿。

②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为限。

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状态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既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也包括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和诉讼费用。

因此,在保险赔付中应包含此两部分金额。

这样,保险赔偿才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同时不会获得额外利益。

(2)坚持补偿原则的意义补偿原则是保险理赔的重要原则,坚持补偿原则具有以下意义:①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损失补偿,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和投保价值额度内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等额赔付。

损失补偿原则有损失赔偿而无损失不赔偿的规定和赔偿额的限定都是保险基本职能的具体反映。

因此,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维护了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则违背了保险的职能,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对保险人而言,在合同约定条件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同时,其权益也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约定得到了保护,即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损失的金额无须赔付。

②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中关于有损失赔偿而无损失不赔偿的规定,还有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其损失总额的规定,都使得被保险人不能因投保而得到超过损失的额外利益。

因此,该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通过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的可能。

王绪瑾《保险学》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选择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保险深度是指()。

A.保险费收入占世界保险费收入的比重B.保险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C.保险费收入占全部生产总值的比重D.按人口计算的年平均保险费【答案】B【解析】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深度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2.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可由()指定。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D.代理人E.法定继承人【答案】BC【解析】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寿险费率确定的三大要素包括()。

A.死亡率、利率、费用率B.死亡率、利率、利润率C.死亡率、费用率、利润率D.死亡率、利率、效率【答案】A【解析】人寿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寿险业务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定价的因素主要有:经济和社会环境、公司的特点、市场的特点以及产品的特点。

人寿保险的定价通常要考虑:死亡率假设、利率假设、失效率假设、费用率假设和平均保额五个因素。

为了简化分析流程,一般仅采用死亡率、利息率、费用率进行分析。

4.对流动资产的保险,按12个月平均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时,其保险赔偿额的计算是()。

A.出险时的账面余额计算保险赔款,并扣除残值B.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大于保险金额,按比例计算赔款,并扣除残值C.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大于保险金额,按比例计算赔款,并按比例扣除残值D.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小于保险金额,按损失额计算赔款,不扣除残值【答案】C【解析】对流动资产的保险,按12个月平均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时,若出险时的账面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按照比例计算赔款,并按比例扣除残值;若出现时的账面余额小于保险金额,按损失额计算赔款并扣除残值。

王绪瑾《保险学》(第5版)配套题库-责任保险【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第5版)配套题库-责任保险【圣才出品】

第八章责任保险一、概念题1.产品责任保险[东北财经大学2004研]答:产品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的产品责任是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危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

保险人承保的产品责任危险是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

产品责任保险费率的厘定,主要考虑如下因素:①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大小;②产品的数量和价格;③承包的区域范围;④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⑤赔偿限额的高低。

2.责任保险[西南财经大学1999研]答:①责任保险的含义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承保被保险人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指供经济赔偿。

②责任保险的特征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但与一般财产保险比较又有如下基本特征:a.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

b.责任保险的替代性和保障性。

c.责任保险只有赔偿限额。

d.责任保险的特殊承保方式。

e.赔偿处理的特殊决定方式。

3.雇主责任保险[南开大学2003研]答:雇主责任保险是以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执行任务时,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雇主通过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将雇主责任转嫁给保险人。

其构成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在我国,对于没有实施工伤保险的企业,应该依照雇主责任方面的法律和劳动合同,通过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来保障雇员的权益,因此,雇主责任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具有充足的业务来源。

4.职业责任保险[广东商学院2011研]答: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1-6章)【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1-6章)【圣才出品】

第1章风险与保险一、名词解释1.风险事故答: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

因为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媒介物。

火灾、爆炸、地震、车祸、疾病等,是风险事故常见的表现形式。

2.动态风险答: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比如,人口的增加、资本的成长、技术的进步、产业组织效率的提高、消费者爱好的转移、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等,都可能引起风险。

它通常影响比较广泛,往往会带来连锁反应。

动态风险的发生是不规则的,预测难度较大,多属于投机风险。

3.控制型危险对策答:控制型危险对策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避免,即放弃某项活动以达到回避因从事该项活动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它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消极方法。

②预防,即在风险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③风险中和,即风险管理人采取措施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进行平分。

④集合或分散,即集合性质相同的多数单位来直接分担所遭受的损失,以提高每一单位承受风险的能力。

4.财务型危险对策答:财务型危险对策是指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主要包括:①自留或承担,即由经济单位或个人自己承担全部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即对风险的自我承担。

②风险转移是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而有意识地将风险损失或与风险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5.危险回避答:危险回避又称损失规避、损失回避,是指通过放弃活动以消除某一特定危险带来的损失,是放弃或拒绝承担危险。

当某种行为使得某些事件不可能发生时,这种行为就是危险回避。

危险回避是危险处理技术中最简单也是最消极的方法。

王绪瑾《保险学》(第5版)配套题库-保险经营【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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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经营一、概念题1.偿付能力[东北财经大学2003研]答: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即保险公司会计年度末资产价值减去负债价值的差额。

当差额为正值时,表明其偿付能力尚且可以;当差额为负值时,表明其偿付能力不足。

各国政府都将偿付能力作为对保险公司监管的重要指标之一。

2.保险索赔与保险理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研]答:保险索赔,是指当被保险人的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

在国际贸易中,如由卖方办理投保,卖方在交货后即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地),发现残损时,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应就地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要求赔偿。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3.核保[中国人民大学2003研]答:保险核保就是保险人对愿意参加保险的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经过审核,决定是否接受的过程。

核保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核保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经营的财务稳定性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

同时,它也是反映保险人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判断题核保中的事前选择包括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选择。

()[武汉大学2011研]【答案】对【解析】保险核保就是保险人对愿意参加保险的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经过审核,决定是否接受的过程。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根本前提和依据。

只有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时,才能对该标的投保。

所以核保中的事前选择包括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选择。

三、简答题1.简述保险经营的环节。

[西南财经大学1999研]答:保险经营活动通常包括展业、投保、承保、分保、续保、防灾、理赔及资金运用等环节。

王绪瑾《保险学》笔记和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保险的数理基础)【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笔记和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保险的数理基础)【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笔记和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保险的数理基础)【圣才出品】⼗万种考研考证电⼦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三章保险的数理基础3.1 复习笔记⼀、保险费率的构成与厘定原则1.保险费率的构成(1)保险费的含义与构成保险⼈承保⼀笔保险业务,⽤保险⾦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即:保险费=保险⾦额×保险费率。

保险费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构成。

纯保费是保险⼈⽤于赔付给被保险⼈或受益⼈的保险⾦,它是保险费的最低界限;附加保费是由保险⼈所⽀配的费⽤,由营业费⽤、营业税和营业利润构成。

(2)影响保险费的因素①保险⾦额与保险费成正⽐。

②保险费率与保险费成正⽐。

③保险期限与保险费成正⽐。

(3)保险费率的含义与构成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额的⽐率。

保险费率⼜称保险价格,是被保险⼈为取得保险保障⽽由投保⼈向保险⼈所⽀付的价格。

保险费率⼀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2.厘定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万种考研考证电⼦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充分性原则。

第⼆,公平性原则。

第三,合理性原则。

第四,稳定灵活原则。

第五,促进防损原则。

3.保险费率厘定的⼀般⽅法(1)分类法,是在按风险的性质分类基础上分别计算费率的⽅法。

依据该⽅法确定的保险费率,常常被载于保险⼿册中,因此⼜称该⽅法为⼿册法。

对于同⼀类别的保险标的的投保⼈,适⽤相同费率。

(2)观察法,⼜称个别法或判断法,是按具体的每⼀标的分别单独计算确定费率的⽅法。

该⽅法确定的费率依据核保⼈员的经验判断,提出⼀个费率供双⽅协商。

(3)增减法增减法⼜称修正法,是在分类法的基础上,结合个别标的的风险状况予以计算确定费率的⽅法。

以增减法计算确定保险费的⽅法有三种:①表定法,以每⼀风险单位为计算依据,在对每⼀风险单位确定⼀个基本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个别标的的风险状况增减修正。

②经验法,根据被保险⼈以往的损失经验,对分类法所确定的保险费率予以修正。

③追溯法,依据保险期间的损失经验数据来确定当期保险费。

王绪瑾《保险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9-13章)】【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9-13章)】【圣才出品】

第九章信用保证保险一、概念题1.信用保险[上海财经大学1996研]答: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其特点有:(1)信用保险是填写保险单来承保的,其保险单同其他财产险保险单并无大的差别;(2)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权利人,承保的是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信用风险,除保险人外,保险合同中只涉及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3)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缴纳保费是为了把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承担着实实在在的风险;2.忠诚保证保险[上海财经大学1999研]答:忠诚保证保险(又称“诚实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这种保险一般由雇主投保,以其正是雇员的诚实信用为保险标的。

雇员忠诚保险承保投保人雇员的人品,因此,保险人承保时要了解所承保雇员过去的工作经历,如有无不诚实的记录、每次转换工作的原因和家庭、工作状况等。

如果保险人了解到雇员的品格有问题,通常不予承保。

3.履约保证保险[上海财经大学2001研]答:履约保证保险是在被保证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从而造成权利方受损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4.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国内信用保险)[中央财经大学2011研]答:国内信用保险是以义务人在国内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①商业信用保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另一方当事人的信用风险,而作为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②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③信用卡保险是以权利人在信用卡业务经营过程中因义务人失信而带来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④诚实信用保险,亦称雇员忠诚信用保险,是权利人投保的以被保证人行为不诚实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信用保险。

王绪瑾《保险学》笔记和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再保险)【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笔记和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再保险)【圣才出品】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十一章再保险11.1 复习笔记一、再保险概述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支付规定的分保费,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另一家或多家保险或再保险公司,以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稳定性的保险。

因此,再保险也叫对保险人的保险。

再保险业务中涉及到的重要概念:(1)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2)承受风险责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叫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3)分出公司在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费的一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4)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5)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6)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叫自留额;(7)经过分保转移出去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叫分保额;(8)如果分入公司又将其接受的风险责任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再分摊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再保险从原保险中独立出来,两者的主要联系在于都是对风险责任的分散,原保险是对投保人的风险责任予以分散,是对风险的第一次转嫁;再保险是对保险人的风险责任予以分散,也可以说,再保险是对风险的进一步转移和分散,是对风险的第二次转嫁。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①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②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的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③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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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信用保证保险
9.1 复习笔记
一、信用保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1.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概念与区别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义务人(被保证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承保的标的都是信用风险,但二者存在区别,主要表现为:
(1)信用保险是填写保险单来承保的,其保险单同其他财产险保险单并无大的差别;而保证保险是出立保证书来承保的,该保证书同财产险保险单有着本质区别,其内容通常很简单,只规定担保事宜。

(2)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权利人,承保的是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信用风险,除保险人外,保险合同中只涉及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保证保险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义务人是被保证人,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保证人,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往往要求义务人提供反担保(即由其他个人或单位向保险公司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这样,除保险公司外,保证保险中还涉及义务人、反担保和权利人三方。

(3)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缴纳保费是为了把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承担着实实在在的风险;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出立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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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履约的全部义务还是由义务人自己承担,并没有发生风险转移,风险仍由义务人承担,在义务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才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因此,经营保证保险对保险人来说,风险是相当小的。

2.信用保证保险的特征
(1)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一种信用风险,而不是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风险损失。

(2)在信用保证保险实务中,当保证的事故发生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才由保险人代为赔偿,从而只是对权利人的担保。

(3)代位追偿权非常重要,保险人在向权利人赔偿后,再代权利人的地位向义务人追偿。

3.信用保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二、信用保险
1.信用保险的作用与分类
(1)信用保险的作用
①为企业提供向银行贷款的保证,有利于其获得资金周转的便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发展;
②有助于促进健康的商业贸易发展;
③能推动我国银行业尽快走向商业化;
④能促进出口创汇。

(2)信用保险的分类
对信用保险的险种,可从不同角度分类。

根据信用保险的业务内容,一般可将其分为国内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三类。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出口商因买方不履行贸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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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投资保险承保本国投资者在外国投资期间因政治原因遭受投资损失的风险。

根据保险标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商业信用保险、银行信用保险、国家信用保险和诚实信用保险。

商业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商品赊购方(买方)的信用;银行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借款银行的信用;国家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借款国的信用;诚实信用保险,亦称雇员忠诚信用保险,是权利人(雇主)投保的以被保证人(雇员)行为不诚实而使权利人(雇主)遭受损失时由保证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信用保险。

2.国内信用保险
国内信用保险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商业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信用卡信用保险以及诚实信用保险。

(1)商业信用保险
商业信用保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另一方当事人的信用风险,而作为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

国内信用保险一般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只承保3~6个月的短期商业信用风险,不承保长期商业信用风险。

其险种主要为赊销信用保险。

赊销信用保险是为国内商业贸易(批发)中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

该险种承保在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时,卖方因买方不能如期偿还全部或部分货款或贷款遭受的经济损失。

(2)贷款信用保险
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贷款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企业或个人)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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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

在贷款信用保险中,贷款人(即债权人)是投保人,当保险单出立后即成为被保险人,这是因为,银行对放出的款项具有全额保险利益,通过保险后,当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时,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补偿,然后把债权转让给保险人追偿。

(3)信用卡保险
信用卡保险是以权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之人)在信用卡业务经营过程中因义务人失信而带来无法向责任方(义务人)追回的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卡保险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将当年的信用卡预计总交易额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根据总交易额确定一年内的累计赔偿限额,即信用卡保险的最高赔偿额。

如果一年内的损失超过此限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出口信用保险
(1)出口信用保险的特征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特殊的保险。

根据保险合同,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将赔偿出口商因其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支付到期的部分或全部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与其他以实物作为保险标的财产险相比,有如下主要区别:
①经营目的不同
②经营方针不同
③经营机构不同
④费率厘定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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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投保人不同
⑥适用范围不同
(2)出口信用保险体制
世界各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依据政府支持程度的不同,大致可分为:
①政府直接办理型
政府直接办理型是指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本身就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业务收入与赔款支出直接纳入国家预算。

②政府间接办理型
政府间接办理型是由政府投资建立独立的经济实体,并以提供财务担保的方式做后盾,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③政府委托私营机构代理型
政府委托私营机构代理型是由政府指定一家私营公司出面代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风险由政府承担。

④混合经营型
混合经营型是指出口信用保险的部分业务由保险公司自己经营、部分业务代理政府经营的做法。

(3)出口信用保险的类型
出口信用保险的险种,目前在世界上有数十种,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①根据保险期限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②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时间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分为出运前出口信用保险和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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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出口信用保险。

③根据承保方式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以分为综合保单、选择保单和特别保单。

④根据承保的风险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商业风险保险、政治风险保险、既保商业风险也保政治风险的信用保险、汇率风险保险。

⑤根据贸易活动项下使用银行融资方式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买方信用保险和卖方信用保险。

(4)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①保险责任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有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两种。

a.商业风险,是指买方付款信用方面的风险,又称买方风险。

b.政治风险,是指与被保险人进行贸易的买方所在国或第三国发生内部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导致买卖双方都无法控制的收汇风险,又称国家风险。

②责任免除
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项目通常有:被保险人违约或违法导致买方拒付货款所致的损失;汇率变动的损失;在货物交付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保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发货前,买方未能获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有关的许可而导致不能收货付款的损失;买方违约在先情况下被保险人坚持发货所致的损失;买卖合同规定的付款币制违反国家外汇规定的损失。

(5)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限额
出口信用保险单规定如下三种限额:
①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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