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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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3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31日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废止前十三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6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21件(见附件2)。

现将这两部分共2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发布部门1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号2006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4〕8号2004年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01号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2005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证监期货字〔2000〕12号2000年4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附件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明令废止文件1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5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5号2004年10月18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4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5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2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6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1〕29号2011年10月12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2011年10月26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8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2003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118号)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法律字〔2007〕8号2007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10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2004年8月1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1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2005年3月25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2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2005年9月22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3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号2005年11月21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4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基金部通知2011年10月2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41号(证监会令第120号)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号)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号)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证监会公告〔2011〕17号2011年8月1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公告〔2015〕10号)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1号2014年5月28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43号2012年12月14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证监发行2006年5月18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字〔2006〕5号日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2号)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8号2014年6月1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及其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及其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三条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第五条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第六条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

第七条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第八条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第九条 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取得: (一)企业的会计记录。

 (二)根据下列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1. 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2.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非现金项目; 3. 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非现金项目。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壮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越来越受到重视。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保障市场公平、透明和有序的重要法规,对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来说,了解这些准则十分必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1.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之一。

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这些财务数据是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和价值的重要依据。

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是投资者做出决策的基础。

2.业务信息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主营业务、市场份额、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前景。

还应当披露公司的新产品、新业务、合作关系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有更清晰的预期。

3.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应当包括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等。

这些风险信息是投资者评估投资风险的重要参考,也是公司对投资者的诚信表现。

4.治理结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中,也应当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构成、股东权益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公司内部运作方式十分重要。

二、信息披露的格式准则1.信息披露的时点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年度报告等。

这些时点的披露是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2.信息披露的方式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统一规范的格式,以便投资者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同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通常情况下,信息披露会以书面形式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如报纸、公司官方网站等。

3.信息披露的语言为了让更多的投资者能够理解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信息披露。

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名词和术语,保证披露内容的易懂性和透明度。

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的修订说明2012年年末和2013年年初中国证监会分别对外发布了创业板公司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体系,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的修订思路,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思路和原则《创业板半年报准则》的修订思路与创业板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相一致,即继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实现半年报准则与年报准则、季报规则的有效衔接。

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在突出重大性、相关性、变化性和关联性披露要求的基础上,增强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注重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的互补与结合。

针对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强调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披露内容应更加详实具体,半年度报告摘要应更加清晰易懂、重点突出。

二是体现创业板特色。

由于创业板公司存在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等特点,因此要求公司在披露核心竞争能力、风险因素、研发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等非财务信息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讨论核心优势、研发投入、风险因素时,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予以细化说明。

三是注重与年报准则、季报规则的有效衔接。

对于创业板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修订的重要内容,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进行了同步修改,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有效衔接。

四是简化披露要求。

充分考虑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方式和关注的内容,删除重复冗余的信息披露要求;简化信息披露形式,降低公司信息披露成本。

二、主要修订内容修订后的《创业板半年报准则》共四章53条,第一章“总则”概述了创业板公司半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半年度报告正文”共八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和释义、公司基本情况简介、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半年度报告摘要”明确了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内容;第四章为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监管机构等披露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相关信息的重要报告。

该准则规定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报告封面:包括公司名称、报告期、报告日等信息。

2.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经营范围、主要业务和产品等。

3. 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主要经营活动和成果、市场竞争情况等。

4. 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指标、财务分析等。

5. 重要事项:包括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重大投资或收购、重组、资产出售、涉诉事项等。

6. 公司治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运作、内控制度、股东权益保护等。

7. 风险提示:包括风险因素、面临的挑战、应对措施等。

8. 其他附注:包括其他重要信息、补充解释和说明,如法律法规遵从情况,上市公司未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等。

准则还规定了年度报告的格式要求,包括报告书的结构、版式、段落的标题、文字说明的格式、财务报表的编制规范等。

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重要途径,根据准则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年度报告,以便投资者、监管机构等了解和评估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价值。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年度报告必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和格式要求:一、封面年度报告封面应包含公司名称、年度报告字样、披露年度、股票代码、英文公司名称等,并注明本公司已依法披露年度报告。

二、目录年度报告目录应包括中英文目录,详细列出各篇章节及页码。

三、报告人致辞报告人致辞一般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发表,内容应概述公司经营状况及业绩,表达对投资者的感谢和信心。

四、公司概况公司概况主要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发展历程、组织架构、主要经营范围等,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情况、高管人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情况等。

五、管理讨论与分析管理讨论与分析部分是年度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管理状况,主要包括:经营情况、产业环境、重大事项、现金流量、风险管理、财务状况等内容。

六、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部分是年度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综合收益表、原始凭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董事会年度报告及监事会年度报告等内容,其中审计报告为重要内容。

七、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部分是年度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股东大会决议情况、董事会决议情况、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关系、股权激励计划等内容。

八、其他其他部分可以包括非财务信息,如社会责任报告、员工福利、科技创新等。

此外,还需要包括重要提示、重要声明、理财公告等内容。

以上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格式要求,公司应按照要求认真编制年度报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为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披露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将该三项规则统称为定期报告准则)、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其修正(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1)净利润为负;(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2.上市公司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3.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的,应当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二)业绩预告方式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披露业绩的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如“一定幅度”“较大幅度”“较高”等词语来代替。

1.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 的绝对值应不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一、年度报告的内容。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报告:包括公司业绩、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要
财务信息、以往年度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未来发展趋势与战略规划、公
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等情况的说明。

(二)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数据,具体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其他重要信息披露: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
务开展、员工发展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年度报告的格式。

年度报告应当按照规范的书面报告格式提交,格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封面和目录:标明公司名称、全年数据统计、年度报告名称等
基本信息,同时提供包括目录在内的详细导航。

(二)董事会报告:以清晰、简明的语言表述前一年度业绩的初步概
括和分析,或其他重要信息披露,并对未来经营计划做出具体说明。

(三)财务报告:呈现结构化的、清晰的、可读性强的财务数据,内
容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四)其他重要信息披露:呈现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
务开展、员工发展等重要信息的情况分析报告。

(五)附注及其他版块: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注解、会计策略、合并财务数据、会计政策变更等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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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06月28日证监会公告[2013]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 1 —第四条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

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商业秘密的确定应保持境内外内容一致。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摘要的编制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披露。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

第八条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应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

第九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2 —(一)半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但应努力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半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公司的中文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报告期间,也可以载明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图案等。

(四)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正文前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五)半年度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必须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规定;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披露使用其它行业分类的数据、资料作为参考。

第十一条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本公— 3 —司××××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已于×年×月×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将半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十五条特殊行业公司,除执行本准则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半年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释义— 4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披露如下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公司还应单独披露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公司应当提示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内的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十七条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明确表述“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披露位置,并作以下提示:“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 5 —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对半年度报告中投资者难于理解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解释。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简介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如下事项:(一)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二)法定代表人;(三)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四)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六)公司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第二十条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同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营业总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6 —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和所得税影响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同时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司,还应披露分别按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中的报告期的净利润、报告期末的净资产并说明其差异。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之后刊登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对风险因素的描述应当围绕公司的经营情况,遵循重要性原则,着重披露报告期新增的、可能对公司下一报告期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已经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第三节董事会报告— 7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的数据和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和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分析,以便于投资者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变化情况。

公司披露董事会报告应当遵守创业板《年度报告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原则。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报告应当重点分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内容至少包括:(一)概述公司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营业收入、费用、营业利润、净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等项目的同比变动情况,说明引起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以及对报告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济业务活动。

(二)公司应分析说明驱动业务收入变化的具体因素,例如产销量、订单或劳务的结算比例等因素。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重大的已签订单情况,以及前期订单在本报告期的进展和本报告期新增订单的完成比例。

临时报告已经披露过的情况,公司可只提供相关披露索引。

(三)主营业务的范围及经营状况,对占报告期营业收入10%以上(含10%)的产品或服务,应分别列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

(四)若报告期内利润构成、主营业务或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 8 —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公司应介绍已推出或宣布将推出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五)报告期内前5大供应商或客户发生变化的,公司应说明变化的具体情况并分析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六)如来源于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含10%),应介绍该公司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和净利润等情况。

(七)公司应披露重要研发项目在本报告期的进展情况并预计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八)报告期内如果发生因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重要无形资产发生不利变化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应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九)公司应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规模、经营区域、产品、竞争对手等情况,介绍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宏观经济层面或外部经营环境的发展现状和变化趋势,以及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的变动趋势。

(十)公司应披露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年度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原因、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十一)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公司应当— 9 —针对自身特点进行风险揭示,披露的内容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应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介绍已(或拟)采取的措施,对策和措施应当具体并具备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说明报告期的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披露有关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收益情况,投资项目运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重大不利变化;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解释原因;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说明变更原因、是否已履行变更程序、新的用途、实际进度与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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