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民法民诉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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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练习试题及答案2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练习试题及答案2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练习试题及答案211、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

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

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

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

对此,下列表述准确的是:A、丁能够因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B、乙能够因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C、乙因知情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D、乙能够获得相机的所有权【参考答案】AD【参考解析】本题是关于善意取得的经典考察。

善意取得一定注意把握两个核心要点,一个是无权处分,一个是第三人善意。

本题当中,丁作为善意第三人,当然能够善意取得。

一定要注意的是,如果此时丁再卖相机,是有权处分,无论卖给谁,谁都能够获得所有权。

所以,本题中,乙能够获得所有权。

但同时要注意,如果考题出的再绝一点,让丁将相机卖给甲,甲能否获得所有权呢?照样能够取得!!原因在于,丁是有权处分,买受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没相关系。

所以,本题的答案为AD。

12、甲的玉镯不慎丢失,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

对此,下列表述准确的是:A、因为过了两年的回复权期间,则不能再请求丁返还B、即使丁是善意,但是不能取得玉镯的所有权C、甲依然能够行使回复权,将玉镯追回D、甲在追回玉镯时,理应对于丁补足相对应的价款【参考答案】BC【参考解析】根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遗失物不能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只有在遗失人放弃追索和超过恢复期间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但是,尤其要注意的是,回复权的期间是2年,但是,起算点从知道或者理应知道受让人之日开始起算。

本题即使已经有三年的交待,但是,没有起算回复权的期间,所以,能够追回。

在追回的时候,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有经营资格的商店卖得的,则要补足价款才能追回,如果没有交代这样的信息,则能够无偿取回。

所以,本题准确答案是BC。

2019-2019年司考民诉试题word精品文档146页

2019-2019年司考民诉试题word精品文档146页

一、单项选择题:(2019年)21.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

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9年卷二单选第21题)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答案」C「考点」回避制度「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条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据此可知,王某自行回避的,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选项B说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选项C说法错误。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第1款规定可知,刑讯逼供罪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因此,王某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而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据此可知,王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而不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选项D说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4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2.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单选第22题)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答案」A「考点」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解析」选项A正确。

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民法民诉真题

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民法民诉真题

民法民诉真题一、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未到,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债务,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甲公司的债权人丙认为,办公楼应当值1.2亿,该以物抵债协议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偿还丙公司债务,丙公司主张撤销的理由并不成立。

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这时公司财产已经全部抵押或出质。

无奈,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向丁公司做了保证。

丁公司认为,这种保证尚无法保障甲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于是又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出质,背书“出质”字样后,交付给丁公司。

但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的字样。

为获得更多融资,甲公司又与戊公司签订生产车间租赁合同。

在与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因某个车间尚有原材料、半成品没有清点,戊公司便使用了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

甲公司的债权人罗马轮胎公司认为,虽然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是因在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遂在向法院要求偿还债务的同时,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人格混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罗马轮胎公司的请求对甲公司财产保全。

另外,在甲公司与己公司的一份轮胎买卖合同中,己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轮胎。

胜诉判决生效后,己公司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大不如前,于是又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此外,为了资金周转,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各个子公司之间如果资金短缺,甲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

甲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因到期债权不能获得清偿,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二、问题1.丙公司提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2.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3.债务人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是否构成对于撤销权行使的障碍?为什么?4.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其妻子商量的情况下,负担保证债务,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5.因票据中作了不得转让的记载,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否有效?为什么?6.罗马轮胎公司认为甲公司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7.己公司在获得生效判决后,又提起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8.庚公司、辛公司是否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为什么?9.假设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可以进行合并重整,则重整程序开始后,对于相关公司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何影响?10.开始合并重整后,对于所有债权人的影响是什么?三、参考答案+预估采分点问题一(预估4分)问题:丙公司提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参考答案:撤销权之诉,丙为原告,甲为被告,乙为无独三(预估2分)。

2019年司法卷三民事诉讼法多选试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卷三民事诉讼法多选试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卷三民事诉讼法多选试题及答案1、调解、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以下对它们的异同点和相互之间的联系说法准确的是A主持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仲裁的主体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而主持民事诉讼的主体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B人民调解纠纷的范围只限于公民之间发生的民间纠纷,仲裁的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而民事诉讼的范围最为广泛,对实体法规定的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都能够提交诉讼。

C人民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仲裁裁决和民事判决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D人民法院能够通过审判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有违背法律的调解协议实行纠正,人民法院也能够通过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裁定和对仲裁裁决是否合法的审查来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准确答案:A,B,C,D2、远航贸易公司经张某介绍,与蓝月机械公司签订一份机床购销合同。

合同签定后,远航贸易公司按时向蓝月机械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机床,但蓝月机械公司拒绝付款。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远航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

在该案诉讼实行过程中,( )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A.人民法院通知知情人张某作证的行为B.远航贸易公司委托代理律师的行为C.远航贸易公司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的行为D.审判长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的行为准确答案:A,C3、下列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有哪些?A.甲继承父母遗产的案件B.乙因劳动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C.选民资格案件D.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相关证券无效的案件准确答案:A,B,C,D4、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A.合同当事人约定二审管辖法院B.合同当事人口头约定管辖法院C.合同当事人共同选定了甲、乙两个与案件有联系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D.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准确答案:A,B,C5、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管辖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天津市张某对旅居美国的李某提起离婚之诉B.北京市汪某对被宣告失踪人王某提起离婚之诉C.吉林市孙某对被劳动教养的陈某提起侵权之诉D.长春市武某对被监禁的杨某提起的侵权之诉准确答案:A,B,C,D6、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公司对孔某邻居李某房屋实行翻修。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一、理论法(38分)材料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材料二: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

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材料三: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题目:根据上述材料,结合你对深化党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认识,谈谈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二、刑法回忆版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00拦路抢劫赵某。

在事前两人进行了商议,做了详细规划。

到了两人约定的那天后,洪某按时19:55到达了现场,但蓝某迟迟未出现。

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主观部分真题及答案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主观部分真题及答案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主观部分真题及答案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因为赵某即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

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有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但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有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

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

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主观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主观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主观真题及答案解析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

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

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

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

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

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

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因为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

所以,王某理应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对应责任。

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理应承担相对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

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有问题?为什么?4.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有问题?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三】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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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三】 试卷三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准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D)1。

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

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

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A。

自愿原则 B。

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B)2。

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

对肖特行为水平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准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水平 B。

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

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B)3。

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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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诉真题、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 万元,借款期限未到,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债务,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甲公司的债权人丙认为,办公楼应当值1.2 亿,该以物抵债协议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偿还丙公司债务,丙公司主张撤销的理由并不成立。

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这时公司财产已经全部抵押或出质。

无奈,甲公司股东A 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向丁公司做了保证。

丁公司认为,这种保证尚无法保障甲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于是又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出质,背书“出质” 字样后,交付给丁公司。

但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 的字样。

为获得更多融资,甲公司又与戊公司签订生产车间租赁合同。

在与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因某个车间尚有原材料、半成品没有清点,戊公司便使用了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

甲公司的债权人罗马轮胎公司认为,虽然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是因在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a混同,遂在向法院要求偿还债务的同时,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人格混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罗马轮胎公司的请求对甲公司财产保全。

另外,在甲公司与己公司的一份轮胎买卖合同中,己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轮胎。

胜诉判决生效后,己公司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大不如前,于是又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此外,为了资金周转,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各个子公司之间如果资金短缺,甲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

甲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因到期债权不能获得清偿,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二、问题1.丙公司提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2.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3.债务人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是否构成对于撤销权行使的障碍?为什么?a4.甲公司股东A 在未与其妻子商量的情况下,负担保证债务,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5.因票据中作了不得转让的记载,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否有效?为什么?6.罗马轮胎公司认为甲公司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7.己公司在获得生效判决后,又提起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8.庚公司、辛公司是否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为什么?9.假设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可以进行合并重整,则重整程序开始后,对于相关公司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何影响?10.开始合并重整后,对于所有债权人的影响是什么?三、参考答案+ 预估采分点问题一(预估4 分)问题:丙公司提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a参考答案:撤销权之诉,丙为原告,甲为被告,乙为无独三(预估2 分)。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4 条规定可知,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的,自己作为原告,债务人作为被告,受让人作为第三人(预估2 分)。

问题二(预估5 分)问题: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参考答案(择一观点作答即可):观点一有效(预估2 分)。

甲乙约定的“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上属于后让与担保,而非民法上认定的代物清偿协议(预估1 分)。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 条规定可知,后让与担保协议中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的,合同有效(预估2 分)。

本案中,甲乙之间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 属于后让与担保协议,无其他无效等瑕疵事由,故有效。

观点二“以物抵债协议” 表示在外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无效,隐藏在内a的担保意思表示有效(预估2 分)。

根据《民法总则》第146 条规定可知,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预估2 分)。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后让与担保协议表示在外的是一份买卖不动产的协议,应认定该买卖意思表示无效,但应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该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有效(预估1 分)。

问题三(预估6 分)问题:债务人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是否构成对于撤销权行使的障碍?为什么?参考答案:构成行使撤销权的障碍(预估2 分)。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可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债务人负担债务后实施不当减少财产的行为;该行为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预估2 分)。

本案中,债务人仍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行为并不会影响债权,因此不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a销权(预估2 分)。

a问题四(预估5 分)问题:甲公司股东A 在未与其妻子商量的情况下,负担保证债务,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参考答案:不构成共同债务(预估2 分)。

根据《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可知,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三个关键因素是:借款时间、借款名义和借款用途(预估2 分)。

本案中,股东A 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负债,但该笔债务并没有经过妻子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且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而为股东A 的个人债务(预估1分)。

问题五(预估5 分)问题:因票据中作了不得转让的记载,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否有效?为什么?参考答案:不成立票据质押(预估2 分)。

根据《票据法》第35 条规定可知,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预估1 分)。

然后,再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可知,出票人在出票时记载“禁止转让”的,再转的转让无效(预估1 分)。

本案中,由于出票人记载了禁止转让,因此甲公司不得以该汇票进行质押,不构成票据质押。

若有证据证明质押意思表示成立的,可以构成民法上的质押(预估1 分)。

问题六(预估4 分)问题:罗马轮胎公司认为甲公司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不成立(预估2 分)。

首先,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可知,合同具有相对性。

本案中,罗马轮胎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具有合同关系,而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预估 1 分)。

然后,再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可知,财产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或母子公司之间的财产往来不符合公司财产独立的原则(预估1 分)。

本案中,罗马公司的主张毫无法律依据,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导致未清点财产,不是公司法上规a避的财产混同的情形。

问题七(预估6 分)问题:己公司在获得生效判决后,又提起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参考答案:不构成(预估2 分)。

根据《民诉解释》第274 条规定可知,满足下列三种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

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个构成要件共3 分)。

本案中,己公司向甲提起了两个诉讼,一个是请求甲公司履行轮胎买卖合同,交付轮胎;一个是由于交付的轮胎质量不合格请求解除合同。

两个诉讼的诉讼请求不同,且后一个诉讼并非否定前一个诉讼的裁判结果,正是因为前一个裁判结果的履行,才会有后一个履行根本违约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的存在。

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是两个独立之诉(预估1 分)。

问题八(预估6 分)问题:庚公司、辛公司是否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a司进行合并重整?为什么?参考答案:可以(预估2 分)。

首先,根据《破产法》第2 条及第70 条规定可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预估2 分)。

本案中,由于甲公司到期债权不能清偿,因此其债权人庚公司和辛公司可以申请重整。

然后,再根据《公司法》第20 条规定可知,构成人格否认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预估2 分)。

本案中,由于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不仅向其全资子公司无偿调取资金,并且还在其所有的其他全资子公司之间调度资金,导致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因此构成人格混同。

所以,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进行合并重整。

问题九(预估6 分)问题:假设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可以进行合并重整,则重整程序开始后,对于相关公司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何影响?参考答案:a根据《破产法》第19 条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预估2 分)。

再根据《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预估2 分)。

本案中,涉及债务人甲公司的已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四个,分别是:第一,甲公司的债权人对甲公司提起的撤销权之诉;第二,罗马轮胎公司对甲公司提起的财产混同之诉;第三,已公司对甲公司提起的解除合同之诉。

第四,罗马轮胎公司诉讼审理过程中提请的财产保全措施。

针对以上四个民事诉讼程序,前三个正在进行尚未的诉讼应当中止,等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

第四个财产保全应当解除(预估2 分)。

问题十(预估5 分)问题:开始合并重整后,对于所有债权人的影响是什么?参考答案:a开放式作答,可以将破产法中对债权人有影响的规定进行提炼,并罗列至少3-5 个影响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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