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分割财产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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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争夺法律案例分析(3篇)

财产争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财产争夺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原告王某可获得一定数额的财产分割补偿。

然而,在离婚后,原告王某发现被告张某隐瞒了部分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2.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原告王某可获得50万元的财产分割补偿。

3. 原告王某在离婚后发现,被告张某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部分财产,包括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和一辆轿车。

4. 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上述隐瞒的房产和轿车。

三、法律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被告张某隐瞒的房产和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无过错方,依法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3. 被告张某隐瞒财产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部分财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张某隐瞒的房产和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夫妻财产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财产分割、债务纠纷、财产归属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丰富多样,下面列举了10个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问题。

1. A夫妻离婚后,双方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发生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应归个人所有,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A 个人所有。

2. B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但在离婚时双方都希望获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汽车购买款项的贡献比例,将汽车所有权划分给B夫妻。

3. C夫妻在婚后共同开设了一家公司,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

在离婚时,双方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C夫妻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对债务进行承担。

4. D夫妻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进行了装修。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房产装修费用的分配问题发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双方财产比例分配装修费用。

5. E夫妻在婚后共同经营一家饭店,但在离婚时双方对于饭店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饭店收入的贡献比例,将饭店归属给E夫妻。

6. F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进行了装修。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房产和装修费用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房产和装修费用的贡献比例,将房产归属给F夫妻。

7. G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名贵轿车,并且将其作为家庭用车。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轿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轿车的购买款项支付比例,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分给G夫妻。

8. H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业房产,并出租给第三方。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商业房产的租金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商业房产租金的贡献比例,将租金分配给H夫妻。

9. I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家公司的股权,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公司股权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公司股权的购买比例,将股权划分给I夫妻。

10. J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农田,并种植了农作物。

离婚纠纷经典案例案例分析之财产篇

离婚纠纷经典案例案例分析之财产篇

离婚纠纷经典案例案例分析之财产篇一、引言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的受理量逐年上升,其中财产分割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案例概述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双方均系再婚,各自携带子女组成家庭。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判令房产归其所有。

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产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婚姻期间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进行分割。

其中,对于房产这类重大财产,原则上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的分割方式。

四、争议点分析1.房产权属问题:本案中,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登记在张某名下。

李某认为自己也是房产的共同所有人,要求分得房产。

2.分割方式问题:双方在房产分割方式上存在分歧,张某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而李某认为应平分房产。

五、解决方案根据法律规定和争议点分析,法院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进行分割。

2.在确认房产权属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进行公平分割。

3.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4.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双方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进行分割,并酌情考虑双方各自携带子女的家庭情况。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房产以市场价出售,售房款按照一定比例分割。

六、结论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涉及到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离婚诉讼中的难点之一。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

同时,双方应通过理性协商、妥善解决争议,以保障自身权益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对于重大财产的分割,如房产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效果。

夫妻财产分割法律实务案例(3篇)

夫妻财产分割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张三经营一家小型科技公司,李四则是一名中学教师。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价值约500万元。

此外,张三的个人名下有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李四的个人名下有一份价值20万元的养老保险。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张三和李四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三对此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婚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认定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均属于个人财产。

轿车是张三婚前购买的,养老保险也是个人名下。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为个人财产。

(三)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篇一:“大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区**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典型案例案例调解类型:**镇“人民调解协调中心”纠纷性质类别:家庭财产分割影响程度类别:较大关于钱芳和刘素华财产分割的矛盾纠纷案例评析:该案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督办,镇司法所、镇信访办、驻村律师帅相全、***社区调委会4方共同调解,使双方的共有财产合法分割,评析了家庭内部的矛盾。

基本案情:刘**与钱**是婆媳关系。

刘某的儿子,钱某的丈夫(双方属再婚)郭**于09年10月12日去世,留有一套70平米房屋(为钱某、刘某、郭某三人共有)。

如今刘**不愿和儿媳共同生活,且要求按市场价格,分割房屋(谁要房屋就补钱给对方)。

调解过程及结果:通过我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人员对事件的了解,根据法律法规和郭某留下的合法遗嘱,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此房属拆迁安置房,本应该按照每人35平米分得105平米房屋,但由于当时郭家没有钱安装水电气和装修房屋,因此将35平米房屋按180元/平米的价格反给了政府,钱全部用于安装水电气和装修。

因此认定每人拥有房屋面积为23.3平米。

二、郭某在遗嘱中要求由钱某继承他的房屋面积,且郭某的遗嘱合法有效(有医生关于郭某清醒的认定和多位第三方当事人签字),因此钱某拥有的房屋面积为46.6平米。

三、双方商议此房屋价格为2000元/平米,由钱某支付2000元*23.3平米=4.66万元给刘某。

篇二: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离奇纠纷伤脑筋巧妙计谋化干戈2011年8月份的一天,合峪司法所迎来了一批嵩县车村镇的群众,当听完这批群众的反映后,司法所同志都感到很离奇很纳闷,从业这么多年,第一次遇到这么离奇的案件。

事情要从2011年2月份说起,嵩县车村镇农民王某,过完年后就留下家中两岁的幼子与智障的妻子外出打工。

可他刚刚外出一月不到,就接到家里电话,说王某的岳父岳母在王某外出后不久就将智障的妻子接走,至今未归。

王某当时不以为意,就让自己父母到妻子的娘家接人。

二婚遗产继承案例大全

二婚遗产继承案例大全

二婚遗产继承案例大全二婚是指一个人在经历过一次婚姻后,再次结婚的情况。

在二婚中,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的案例非常多样化。

以下是一些与二婚遗产继承相关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类似的问题。

1. 案例一:离婚后重新结婚的情况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后,随后和王女士结婚。

张先生在与李女士的婚姻中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包括房产和投资资产。

根据国家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张先生的财产仍然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因此在与王女士的婚姻中,李女士并不享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李女士仍然可以通过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规定来获取一定的财产份额。

2. 案例二:夫妻共同购买的财产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已经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命名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在后来的二婚中,李先生与另一位女士结婚了。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两人共同享有继承权。

因此,李先生的第二任妻子享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3. 案例三:婚前财产的继承问题王先生在与李女士结婚前已经拥有一套房产和一笔投资资产。

婚后,他们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在与李女士结婚后,根据法律规定,李女士将有权共同继承王先生所拥有的所有财产。

然而,如果王先生在他的遗嘱中明确注明这些财产是他个人的婚前财产,并指定其他继承人,则这些财产将不被李女士继承。

4. 案例四:同居伴侣的遗产继承曾先生和陈女士是一对非婚同居伴侣,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陈女士的名下。

曾先生在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同居伴侣在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享有遗产继承权。

因此,陈女士将享有对该房产的全部继承权。

5. 案例五:当事人有子女的情况王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离异后再婚的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子女。

在双方的婚姻中,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双方的名下。

如果王先生先于张女士离世,根据法律规定,王先生的子女将享有他的全部继承权,而张女士将不享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婚姻法案例分析1

婚姻法案例分析1

婚姻法案例分析1、陈大明与肖志英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陈大明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

2001年10月陈大明的儿子因病去世,留下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

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陈大明劝肖志英辞去工作安度晚年,肖志英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

陈大明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肖志英认为陈大明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她认为其与陈大明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陈大明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陈大明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

陈大明同意离婚,但不给予经济帮助。

在离婚诉讼期间,肖志英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肖志英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4)对肖志英提出的要陈大明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答案(1)陈大明与肖志英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因为该房屋为陈大明婚前个人财产。

(2)“茉莉花园”内的该套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因为的陈大明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茉莉花园”内住房一套给父亲陈大明。

《婚姻法》第18第第3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

(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大明与肖志英两人虽已进行离婚诉讼,但其婚姻关系仍是存续,故肖志英于该期间继承所得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提肖志英出的要求甲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予支持。

研究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典型案例

研究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典型案例

研究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典型案例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需要面对的一项重要事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配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研究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分析其背景、争议点以及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的规定。

典型案例:小明与小红的夫妻共同财产纠纷背景:小明和小红在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婚房,并在婚后多年一直共同还贷。

然而,他们在婚后生活逐渐疏远,最终不得不考虑分居。

这时,他们为了解决共同财产问题而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争议点1:婚房归属问题小明认为,婚房是他们婚后共同购买并供养多年的财产,应当由他们平分。

而小红则主张该房屋归属于她一方,因为她认为是她的家庭财产。

现行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小明和小红的婚房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他们平分。

争议点2:还贷款责任问题小明认为,由于他个人承担了大部分还贷款的责任,因此在婚房的分割中应当享有更大的份额。

小红则认为,还贷款是婚后共同负担的责任,不应该成为划分婚房的依据。

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的债务应当平均分担。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和小红的还贷款责任应当由他们平摊。

解决方案:聘请专业律师或进行调解鉴于小明和小红在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存在着分歧,为了解决纷争,最好的解决方法是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以便学习和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协助解决争议。

如果双方愿意,也可以寻求调解机构的帮助,通过独立第三方的协调,达成共同的解决方案。

除了典型案例中的具体争议点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中还存在诸多其他方面的考虑因素,如婚前财产的界定、赡养和抚养费的问题等等。

为了避免夫妻在离婚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产生纠纷,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与律师一起制定婚前协议,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债务分担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总结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是婚姻关系中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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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分割财产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李某与安某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86年5月登记结婚。

李某月薪2000元,安某月薪500元。

双方结婚时约定:安某每月500元之工资加上李某每月拿出700元,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的其他收入归各自所有。

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

1987年,安某生一子取名李小某,1994年,李某遇车祸不幸身亡时有个人存款10万元。

1996年,安某带儿子与孙某再婚。

1999年孙某参加单位房改,用双方共同存款购买了其已租住十余年的二居室住房,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孙某名下。

2003年安某病故,其再婚时带的10万元存款一直未用。

孙某认为这10万元存款属于他与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不仅有一半的所有权,对于另一半他还有合法的继承权。

李小某则认为自己应该继承这10万元财产。

对于其居住的二居室住房,孙某认为是其个人财产,而李小某则认为是其母亲安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母亲应有一半的份额,对该份额其有继承权。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夫妻财产制与继承法律问题。

(1)第一个问题涉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总体上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约定财产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的对称。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或个人特有财产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应具备以下要件:(1)婚姻关系当事人须有订约之能力。

在我国,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达成财产协议,任何第三人也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

(3)约定的内容应当合法。

(4)应符合订立夫妻财产契约的形式要件。

有效的财产约定产生的效力,是在双方夫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处理应按财产约定进行。

本案中,,李某与安某结婚时作出了财产约定,虽表面看起来,安某的全部工资收入和李某的小部分工资收入约定未共同财产,似有一定的不公平因素,但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且双方具有订约能力,该财产约定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也签订了书面协议。

因此,李某和安某的财产约定是有效的。

根据该有效协议,李某的10万元个人存款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去世时该财产是其遗产。

(2)第二个问题涉及法定继承和法定夫妻财产制中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李某去世后,其10万元遗产应由妻子安某和她的儿子李小某各继承5万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安某继承李某5万元的遗产,是在与孙某结婚之前,因此属于安某的个人财产。

安某病故后,其5万元遗产,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原则上应由其丈夫孙某和儿子李小某各继承2.5万元。

(3)第三个问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安某与孙某结婚后,用双方共同存款购买的房改房,虽然是孙某婚前租住且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孙某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孙某的个人财产。

安某病故后,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应属于安某的个人财产,作为遗产,由孙某和李小某分别继承其二分之一,即李小某有权继承该房屋四分之一份额。

当然,具体的分割方式可由孙某和李小某协商处理。

可以按份额共有;可能的话也可以实际分割;不能实际分割的话也可以由一方所有,取得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应得份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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