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34.王冰、刘莉均系再婚。
王冰与前妻有一女王晓玲,由其前妻抚养,刘莉与前夫有一子(3岁),由刘莉抚养。
2004年,王晓玲15岁,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晓玲只得随父生活。
虽然刘莉对她很好,她也很尊重刘莉,但她常常觉得继母才29岁,不太会照顾人,又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感情上比较陌生。
刘莉常为此烦恼,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让王晓玲和自己亲近起来。
后来,经人指点,她与王冰商量收养王晓玲,王冰表示同意。
恰在此时,王晓玲的姨妈从美国回来,看到姐姐的孩子处境不太好,便决定收养王晓玲。
王晓玲看到姨妈30多岁了还孤身一人,身边没有爱人,没有子女相伴,王晓玲比较倾向于被姨妈收养。
问:刘莉能否收养王晓玲?姨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35.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你不得不知的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你不得不知的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目录1.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 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 陆某诉陈某离婚案6.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7. 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8.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9.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1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涉及婚姻、继承、抚养等方面。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一:婚姻纠纷案案例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李某多次提出离婚。
王某坚决不同意,双方陷入离婚僵局。
案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条件包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一方有重大过错;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因不能治愈的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共同生活。
2.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人民法院应考虑夫妻双方的年龄、性格、文化程度、家庭背景、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子女抚养、财产状况等因素。
3. 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结论: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三、案例二:继承纠纷案案例简介:张某夫妇育有子女三人,张某夫妇于2018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套。
在张某夫妇去世后,三子女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其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案例分析:1. 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法定继承原则,即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 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3. 案例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然而,根据继承法,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赡养义务并不影响继承权的行使。
婚恋家庭矛盾案例八则

婚恋家庭矛盾案例八则婚恋家庭矛盾案例一则;妻子疑杀死丈夫儿子后自杀昨天上午8点多,在南京秦淮区武定新村44幢2单元6楼,46岁的男主人季某和11岁的儿子浑身是血躺在床上,而41岁的女主人洪某则身中数刀奄奄一息。
最先发现这一幕惨剧的是送早饭的72岁季某母亲,她立即央求邻居报警求助。
警方及120赶到现场发现,季某及儿子已中刀身亡,洪某被速送至南京市中医院抢救,截至发稿时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警方初步认定这是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亲后自杀的刑事案件,案件具体细节警方还在进一步查证甄别中。
离奇惨案三口之家两死一伤昨天上午9点左右,记者赶到案发现场时,武定新村44幢楼下已围了上百号居民,警方已封锁现场。
楼下一位邻居王女士告诉记者,早上7点多,72岁的杨大妈准备给孙子送早饭,用钥匙一打开门就吓呆了:她儿子及孙子躺在床上,浑身是血,一动不动。
而儿媳妇则斜躺在一旁,身上也全是血,还在不断地抽动。
老人家立即大喊邻居,邻居闻讯赶来后立即打电话报警。
经检查,杨大妈的儿孙已当场死亡,而儿媳尚有鼻息,于是警方立即将她送至南京市中医院急救。
一位邻居称,死者季某是南京晨光厂一分厂的职工,上周刚刚拟定提为中层干部,可能是经理一职,相当于副处级别,正准备这周公示。
他儿子这学期开学刚刚升入4年级。
而受伤的女主人在夫子庙一个大市场里做服装生意,有好几家店面,生意不错。
这样的家庭,因何发生如此惨剧,实在令人费解。
9点30分左右,杨大妈在警方搀扶下,泪流满面地离开了案发现场,几次几乎跌倒。
居民称,杨大妈的大儿子前几年因病去世,现在又遭此横祸,如何忍受得了这般悲伤啊。
孩子死前惊叫“爸爸不要死”“其实凌晨时分,就有人听到了这一家里有动静。
”住同幢楼里的一位男子称,当时楼下有位老人听到喊叫声。
这位老人年纪大了,晚上容易惊醒,凌晨时分听到楼上孩子叫了几声:“爸爸,你不要死啊,不要死。
”后来就再没声音,也没太在意。
邻居因此估计,可能这个时候,孩子发现了爸爸出了意外,在喊叫时,再遭毒手。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夫妻沟通不畅导致婚姻破裂在这个案例中,夫妻之间存在长期的沟通问题,他们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感受,导致了累积的不满和误解。
最终,这些问题演变成了婚姻破裂的原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可以寻求婚姻咨询师的帮助,学习有效的沟通技巧,改善彼此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2. 案例二:金钱管理不当引发夫妻矛盾这个案例中,夫妻双方在金钱管理方面存在不同的观念和习惯,导致了频繁的争吵和矛盾。
其中一方过于挥霍,导致家庭财务状况不稳定。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夫妻之间进行坦诚的沟通,制定共同的理财计划,并确保双方都参与其中,以达到财务稳定和家庭和谐的目标。
3. 案例三:婆媳关系紧张导致夫妻关系疲惫在这个案例中,婆媳关系紧张成为夫妻关系的一大困扰。
婆婆对媳妇的过度干涉和指责导致了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疲惫。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夫妻双方可以在婆媳之间进行沟通,明确界定各自的角色和责任,并寻求家庭咨询师的帮助,以建立更健康的婆媳关系。
4. 案例四:婚外情破坏了婚姻关系这个案例中,一方出轨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婚外情的出现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和互相依赖的基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寻求婚姻咨询师的帮助,进行夫妻关系重建,重新建立信任和沟通。
5. 案例五:性格差异引发婚姻冲突在这个案例中,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导致了频繁的婚姻冲突。
一方可能过于内向和沉默,而另一方则偏向外向和冲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婚姻咨询师的指导,学习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对方的性格特点,以及如何通过沟通和妥协来缓解冲突。
6. 案例六:家庭暴力导致婚姻破裂这个案例中,家庭暴力成为夫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
一方对另一方施加身体或心理上的暴力,导致了婚姻的不可挽回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应该寻求法律和心理咨询的支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安全。
7. 案例七:职业压力影响了夫妻关系在这个案例中,夫妻双方的职业压力对婚姻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婚姻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纠纷典型案例1. 小三插足引发的离婚纠纷某夫妻婚后多年感情稳定,但后来丈夫在工作中结识了一位年轻女性,两人逐渐产生了感情。
丈夫开始与小三保持暧昧关系,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妻子提出离婚。
双方为了房产、财产分割、抚养费等问题展开了长时间的争夺。
2. 婚后财产纠纷导致离婚一对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房屋、车辆等财产,但随着婚姻关系恶化,双方开始争夺财产归属。
夫妻双方对财产的价值、来源等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选择了离婚,法院介入解决财产纠纷。
3. 婚前隐瞒病史引发离婚一对夫妻在结婚前,男方隐瞒了自己的严重疾病。
婚后,女方发现丈夫的病情严重影响了夫妻生活和财务状况,无法接受这样的生活状态,最终提出了离婚。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争议病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以及医疗费用的分担问题。
4. 婚后不忠引发离婚一对夫妻婚后多年感情破裂,丈夫因为外遇被妻子发现,妻子无法忍受丈夫的不忠行为,提出了离婚。
双方为了财产分割、抚养费、赡养老人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争夺。
5. 婚姻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一位妻子在婚姻中多次遭受丈夫的暴力行为,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关系,最终提出了离婚。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争议暴力行为的真实性、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法院介入解决纠纷。
6. 婚姻中的不和谐导致离婚一对夫妻婚后生活中存在频繁争吵、沟通不畅的问题,夫妻关系逐渐破裂。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争议婚姻中的责任分配、财产分割等问题,法院介入解决纠纷。
7. 婚姻中的经济纠纷导致离婚一对夫妻在婚后财务管理上出现分歧,双方对于家庭开支、存款使用等问题存在分歧,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争议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
8. 婚姻中的家庭暴力引发离婚一位妻子在婚姻中多次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关系,最终提出了离婚。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争议暴力行为的真实性、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法院介入解决纠纷。
9. 婚姻中的不孕问题引发离婚一对夫妻在结婚后多年未能生育,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典型案例总结分析

典型案例总结分析典型案例总结分析在法律领域,案例是法官所作出的具有判例意义的判决,司法实践中的优秀案例不仅为律师提供模板和指引,更为广大民众提供了法律权利保护和法律知识普及的途径。
下面本文将结合当下的社会热点、突出的案例和法律法规,对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更丰富的法律知识。
一、婚姻家庭领域案例1. 离婚复婚案例——财产分割制定协议2019年,杭州市余杭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复婚案件。
夫妻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但是该协议可能存在问题,为此法院特意邀请财产分割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显示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公正性,法院在此基础上裁定修改该协议。
这一案件反映了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协议制定的情况下,要求夫妻双方明确分割原则,严格履行分割协议,避免不公情况的出现。
2. 强制离婚案例——对婚姻关系的维护和保障2019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制离婚案件。
原告称,其丈夫与被告在婚姻关系中大量出轨,导致自己的社会形象受到严重损害,请求法院强制离婚。
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存在婚外情事实,且其态度恶劣,不配合案件调查,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双方离婚。
这一案件体现了在维护和保障婚姻关系方面,法律权利的保障和义务的履行对建立和谐社会关系至关重要。
二、人身伤害领域案例1. 交通事故案例——保险合同的重要性2019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当事人B在行驶中遭遇A驾驶的交通事故,造成B车辆维修费、医药费等一系列损失。
A认为,B未遵守交通信号灯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赔偿费用应该由B自己承担。
经法院审理确认,此事故B未存在明显过错,A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该事故,提醒人们在出行前及时购买交通事故保险,这种保险对于遭遇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具有重要的财产保障作用。
2. 医疗事故案例——医患关系的合作与理解2019年,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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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案情】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
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
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
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孙丽接受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
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
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
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日益增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
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判决: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案情】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
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
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年1月出生,由韩花与王亚东共同抚养,王亚东在为王寒申报户口登记时载明二人为父子关系。
2006年以后,韩花与王亚东产生矛盾不再同居生活。
2010年3月,王寒以王亚东不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诉讼过程中,鉴于王亚东矢口否认王寒是其儿子,韩花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王亚东坚持拒绝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亚东和韩花在离婚后同居期间生育了王寒,王亚东否认与王寒有亲子关系,但拒绝做亲子鉴定,对此王亚东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确认王亚东与王寒有父子关系。
遂判决王亚东每月给付王某抚养费600元,至王寒独立生活为止。
【点评】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和非婚生子女确认之诉,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的确认关涉家庭的和谐稳定,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尤其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主张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三、协议离婚黄了协议能否生效判决:事前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案情】蔡娟与戴飞于2003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尚可。
近两年来,因戴飞怀疑蔡娟与其他异性交往密切,导致夫妻关系不睦。
2010年3月,蔡娟诉至法院要求与戴飞离婚,后撤回起诉。
此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
戴飞因怀疑蔡娟与某男关系密切,而与该男发生争执,并由派出所接警处理,戴飞因此还对蔡娟实施了殴打。
2010年7月,蔡娟与戴飞一同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后因戴飞反悔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
蔡娟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戴飞离婚,按照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飞对蔡娟不信任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准予蔡娟与戴飞离婚。
蔡娟要求按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由于该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直接依据。
遂判决准予蔡娟与戴飞离婚,财产依法重新分割。
【点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家庭暴力伤感情要求离婚判决:此为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案情】王翠华与金强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11月生一女金小小。
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殴打现象,于2009年7月起分居至今。
2006年5月4日,金强书写保证书一份,载明:“兹保证再也不打王翠华,否则女儿和房产归王翠华所有。
”2008年7月30日,当地派出所接到王翠华报警后赶到双方住地,发现其被金强打伤。
王翠华以金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金强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分割财产。
诉讼过程中,王翠华提供证人出庭证明金强曾多次殴打自己,他们的女儿也对法官表示不喜欢爸爸,原因是爸爸金强经常殴打其和妈妈。
诉讼中王翠华还提供了医院病历和照片证明金强存在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翠华提供的病历、照片、金强书写的保证书、证人、女儿的证言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已形成一系列证据锁链,足以证明金强对王翠华多次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翠华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
因金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较大,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7:3的比例分割。
王翠华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金强仅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
【点评】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杀手,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
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因此取证比较困难,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往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
受到家庭暴力一定要保留好证据,针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可以申请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
对有家庭暴力情形的,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要求施暴者进行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多分。
五、一方隐匿夫妻财产怎么办判决:谁转移财产谁少分【案情】支玲与杨刚原为夫妻关系。
2011年3月,支玲与杨刚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后,支玲发现杨刚在2011年初擅自注册一杨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杨刚的出资额达30万元。
支玲遂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杨刚坚称无任何房产、现金、股权、股票、债权,导致共同财产无法分割,现要求分割杨刚公司股份的75%。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刚行为明显为隐匿、转移财产,故支玲要求分割杨刚在公司的股份的请求应予支持,由于杨刚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应少分该项财产。
遂判决支玲分得杨刚在公司30万元股份的60%,折价18万元。
【点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一方一旦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存在上述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夫妻另一方也会因其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付出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代价。
六、婚前父母赠婚房属于谁判决:未明说便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案情】1991年初,姚父与季母将共同建造的两上两下楼房及相应附房二间给儿子姚一作为与曹婷的婚房使用。
1991年12月,姚一与曹婷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姚甲。
1999年11月,涉案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人为姚一。
2001年8月,姚一因车祸抢救无效死亡。
后曹婷改嫁另住,涉案房屋由姚父与季母居住使用。
2011年5月,姚父与季母诉至法院,主张涉案房屋为儿子姚一的遗产,要求与曹婷、姚甲等额分割继承涉案房屋。
曹婷、姚甲抗辩主张涉案房屋是在姚一与曹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属于姚一与曹婷的夫妻共同财产,姚父与季母只能在姚一个人财产范围内进行继承,即只能分割涉案房屋1/4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在姚一与曹婷结婚前建成,结婚时作为婚房使用,应当认定是姚父与季母赠与给姚一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姚一与曹婷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影响房屋的权属。
遂判决涉案房屋为姚一的遗产,由姚父与季母继承1/2的份额。
【点评】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在子女结婚方面具有的浓厚传统伦理观念,导致子女在婚前或者婚后多会接受父母及其他亲友的赠与,尤其在子女迎娶、出嫁时,每个家庭、每个父母更是倾囊相助。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因此,当事人婚前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等所取得的财产均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本意是为子女提供居住条件,促成双方早日结婚,此时父母出资目的中并无将出资赠与非子女一方的考虑,故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方才符合父母赠与的本意。
七、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又算谁的判决:未明确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案情】倪红、王兵于2000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一子。
婚后,因王兵缺乏家庭责任心等原因,夫妻间争吵频繁,矛盾日深。
2002年7月倪红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
2004年5月起,因王兵与他人关系暧昧,双方关系再度紧张。
2004年8月,倪红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兵离婚。
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倪红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在王兵父母及亲戚的撮合下,夫妻关系有所改善。
2006年11月,倪红夫妇出资28.8万元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其中王兵的父母出资14万元。
2009年12月,王兵看到倪红手机中的一条短信后产生猜疑,与倪红发生争吵,并殴打了倪红。
倪红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又以“离婚条件尚不成熟”自行撤回起诉。
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多次发生吵打,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从此双方分居互不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