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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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7•【字号】浙政办发[2005]69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八月十七日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国资委二○○五年八月十日)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规范改制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有序地进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一)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精神,规范有序地进行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

(二)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应当制订参与受让的方案,主要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内容。

管理层参与受让的方案需获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审议认可,并按以下批准权限报批:1.管理层参与受让大型企业国有产权的方案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报省政府批准。

2.管理层参与受让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的方案根据产权关系由产权持有单位批准;如直接或间接持有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管理层集体参与受让,由上一级的产权持有单位批准。

方案批准后,管理层即具备参与受让的资格。

(三)管理层参与受让的企业所具备的资质、商誉和经营业绩等内容可作为管理层对应的能力说明。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优先受让,并在产权转让项目的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1.改制企业在改制前三年连续实现盈利;2.已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范围的企业,近三年均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3.管理层素质较高,对企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群众认同度高,无违法违纪现象。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及授权清单(国有独资适用)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及授权清单(国有独资适用)

XXX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促进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指公司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被授权人。

本办法所称行权,指授权对象按照授权主体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授权不等同于放权。

授权后,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授权的基本范围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机构,不得承接决策授权。

第五条董事会按照 “结合实际、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

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坚持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出资人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主要包括:(一)制订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执行出资人的决定;(二)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三)拟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修改方案;(四)拟定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修改方案;(五)拟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及上述修改方案;(六)拟定公司合并、分立、重组、改制、上市、增减资方案;(七)拟定公司发行债券、基金方案;(八)拟定公司破产、解散、收购兼并方案;(九)拟定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处置方案;(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规章制度;(十一)决定出资人授权范围内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及担保计划、年度经营预算等,并按要求报出资人备案;(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2004年6月7日)为指导大型中央企业开展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加强董事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职责(一)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1.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下同),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对总经理的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建议决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案),以及公司对外担保;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董事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1.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2.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3.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制,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实施进行监控;4.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各类股权多元化方案和转让国有产权方案)、与其他企业重组方案;5.除依照《条例》规定须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批准外,决定公司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6.除依照《条例》规定须由国资委批准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外,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事项;7.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开展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审验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开展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审验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开展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审验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开展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审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资产评估中介机构:
为提高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质量,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1〕10号)规定,我委决定对库内中介机构入库条件进行年度审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自查工作
请各有关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认真对照浙国资发〔2011〕10号文件规定,对本机构是否仍具备在库条件进行自查。

二、报送审验相关材料
1.相关部门对本机构的年检情况;
2.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表;
3.通过年检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2014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5.承担省属企业项目完成情况总结等材料。

以上材料请装订成册。

三、报送要求
请各有关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于6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逾期不提交审验材料或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在库资格。

联系人:邵锐,联系电话:0571~87059648,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2113室,邮编:310006。

浙江省国资委
2015年5月29日
——结束——。

省属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实施计划方案

省属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实施计划方案

省属国有企业规董事会建设实施方案(送审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董事会建设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

为此,就省属国有企业规董事会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董事会处于公司委托—代理链条的中间环节,既是所有权代理人,又是经营权委托人,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是联接出资人和经营管理者的重要纽带,是体现出资人意志的制度依托。

近年来,省属国有企业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推进公司制改革,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大部分企业建立了“三会一层”组织架构及基本运行制度,为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省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大部分企业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公司章程不完善,董事会及相关方职责权限不清晰、运行程序不规,决策执行监督中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企业董事会与经理层成员高度重合,决策与执行不分,部人控制、“一把手”说了算、董事会形同虚设等问题比较突出;大部分企业董事会机构设置不健全,董事结构不优,董事会决策缺乏专业性支持;董事会、董事考核评价体系尚未建立,董事行为不规,一人一票表决制度不落实,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难。

深入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董事会部的制衡约束,依法规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对于有效防决策经营风险,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坚持法人治理结构各主体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原则。

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依法厘清董事会及相关方职责权限,实现规的公司治理。

国有企业委派人员考核评价办法(全新经典版)

国有企业委派人员考核评价办法(全新经典版)

委派人员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出资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7〕127号)、《委派人员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适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公司改革发展要求,完善董事、监事等委派人员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公司法》《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价公司作为出资人或授权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资产委托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公司委派人员,是指:(一)公司直接管理的企业中,经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公司本部兼职人员及由公司直接进行管理并派驻至企业的财务总监等专职人员。

(二)公司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中,经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他身份派驻企业的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委派人员考核评价坚持依法维护出资人、被投资企业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实行以职责为基础、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强化出资人认可和党组织认可,注重评价结果运用,做到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全面评价。

第四条对委派人员实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任期为1年的,只进行任期评价。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牵头其他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委派人员考核评价工作,具体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财务总监的考核评价由财务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对委派人员重点评价其行为操守和履职业绩。

行为操守主要评价忠实履职、勤勉工作、廉洁从业等情况,履职业绩主要评价决策效果和对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组织建设的价值贡献、企业年度经营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主管和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敢于决策、建言献策,支持经理层抓机遇、促改革、抓发展、增效益,以及在决策把关、风险防控等方面发挥作用的情况。

国有独资 控股 参股企业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原稿)

国有独资 控股 参股企业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原稿)

关于印发《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师市各国有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为加快师市新型工业化建设,深化国有资产经营体制改革,师市制定了《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及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经营效绩考核办法(试行)》等四个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六日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理顺人事关系,调动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的积极性并发挥其最大潜能,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是出资人推荐或者委派到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下列人员:(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三)监事会召集人、监事。

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产权代表超过一人时,指定职位最高的产权代表为首席产权代表;职位同等的,指定其中一名董事为首席产权代表。

本办法的委派人员是指出资人委派到所出资企业的各类管理、监督、财务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品行端正、坚持原则、清正廉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能够自觉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三)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有较好业绩;(四)作风民主,能够同他人合作共事;(五)企业高管应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担任本专业部门负责人两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和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

第五条国有产权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聘任和管理:(一)产权代表由出资人推荐,经师市党委组织部、师国资委考察,报师党委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任命或聘任;财务负责人由师市财务局会同出资人进行考察后由出资人委派。

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谁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谁指定?

The right decision comes from the wisdom of everyon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谁指定?目前国有独资企业,按隶属关系,由企业董事会成员实行程序,由资产出资人来任命,多是上级企业,也多是实行出资人的国资委来任命。

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的拟定人选,原则上需报经国有股出资人同意,参加董事会的法定选举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谁指定?一、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可以由国有企业的上级机关任命或是出资人国资委任命,也可以是在外聘请。

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董事长可以由退休人员担任。

二、相关介绍1、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2、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

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三、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4、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现行法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主要为以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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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省属国有独资公司改革发展的要求,推动规范董事会建设,推进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8〕48号)、《浙江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引》(浙国资发〔201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价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不含职工董事,下同)。

第三条评价董事会、董事,要坚持依法维护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行以职责为基础、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强化出资人认可和组织认可,注重评价结果运用,做到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第四条对董事会实行年度评价。

对董事实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开展任期评价时当年的年度评价不再进行。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五条对董事会重点评价其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详见附件1)。

规范性主要评价董事会及其相关制度政策建设的完整性,执行的严肃性、
规范性,公司治理权责运行、相关治理主体建设等情况;有效性主要评价董事会在战略引领、重大决策、风险防控、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以及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成效及负面影响等。

第六条对董事重点评价其行为操守和履职表现(详见附件2)。

行为操守主要评价忠实履职、勤勉工作、廉洁从业等情况;履职表现主要评价决策效果和对董事会建设的价值贡献,包括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建言,在决策把关、风险防控等方面发挥作用,以及引领支持经理层开展工作等情况。

第三章评价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综合采取日常评价、年度述职、征求意见、实地调研、查阅资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全面深入掌握董事会运行和董事履职情况。

第八条实行日常工作评价机制。

省国资委评估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登记和分析企业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备案制度履行情况,视情列席集团及下属企业董事会会议,也可列席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收集信息、跟踪记录、作出评价。

第九条实行年度情况述职制度。

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董事年度履职情况统一送省国资委。

开展企业董事会年度情况述职和评议工作,对企业董事会及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条开展征求意见工作。

省国资委征求企业党委、监事会、经理层、下属单位负责人、职工群众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在企业党委班子成员、
监事会成员、经理层人员及其他了解企业董事会运行情况的人员等范围中,进行测评并谈话了解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录音等有关资料。

企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记录董事在任期内的
履职尽责情况,履职档案应包含董事出席会议、发表意见、表决结果、开展调研、参加座谈、提出指导和咨询意见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形成评价意见。

综合分析各方面数据、资料、意见等,经省国资委党委研究,并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形成董事会和董事评价意见。

董事会和董事评价意见应与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情况
相互印证。

其中,对于进入公司领导班子的委派董事,将其董事职务履职表现初步评价意见纳入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不再单独形成评价意见。

对董事会的评价中,日常评价占30%,述职评议占50%,征求意见占20%。

对董事的评价中,日常评价占30%,述职评议占40%,征求意见占30%。

第十二条反馈评价意见。

评价意见由省国资委采取个别谈话等适当方式,分别向董事会、外部董事本人反馈。

董事会应根据评价意见所指出的问题及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
认真落实。

第四章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三条董事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评价结果与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开展的考评等级工作相挂钩。

评价结果为
优秀的,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在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给予肯定和鼓励;评价结果为一般的,限期整改,视情予以调整;评价结果为较差的,提出改组方案,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董事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经向省委组织部建议,可采取改组的方式予以调整: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二)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等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三)运行过程中逃避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或向国资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不真实信息;
(四)不支持党委、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行权履职;
(五)连续半年以上未召开董事会,未能履行董事会应尽的决策机构职责;
(六)出现重大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经认定存在严重决策失误;
(七)省国资委认定的未能履职尽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外部董事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特别是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在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提质增效、风险防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年度评价结果为称职的,给予肯定和鼓励;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指出问题和不足,限期整改;年度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予以解聘或者任期届满不再续聘;任期评价
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任期届满后不再续聘;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董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采取调整、解聘等方式予以调整,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一)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
(二)泄露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三)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明显损害股东、任职公司合法权益,表决时未投反对票;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五)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职务以权谋私;
(六)省国资委认定的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实际参照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运行的省属国有全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参照本办法。

省属多元股权公司董事会和我方委派董事的评价,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职工董事评价办法由企业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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