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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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自愿组成,以实现共同发展和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第二章:公司的组织与运作第二条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公司的决策权和管理权。

董事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每位股东持有一票。

第四条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届满后可以连任一次。

第五条董事会定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讨论审议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计划、业绩报告等重要事项,并通过股东表决。

第六条监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经营活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理是公司的执行人,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和业绩。

第八条公司设立各部门,根据需要聘请管理人员,确保公司的高效运作。

第三章:股东权益与责任第九条股东享有按照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益。

第十条股东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违法乱纪。

第四章:公司的经营决策第十一条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需要经过董事会讨论和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的商业计划、年度预算和年度扩展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制定经营和策略规划,由董事会和经理共同制定。

第五章:公司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公司组织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报表的编制和管理。

财务报表应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六章: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第十六条公司合并和分立需经过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解散需经过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并履行法定程序。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对章程的修改需经过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并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董事会的表决通过后生效,并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成员。

设董事会监事会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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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明确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是董事会与监事会运作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董事会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等重大决策。

第五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人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董事会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四)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五)决定公司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六)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监事会第九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

第十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人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监事会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督董事会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检查公司的财务;(三)要求董事会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章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相互关系第十四条董事会与监事会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工作,监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反馈监督情况。

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形,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相抵牾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省市区(县、市)路(街)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束缚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部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以下:股东1:(法人)统一社会信誉代码或其他登记证书号码:住所: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亿元,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月日前足额缴纳。

(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

)股东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亿元,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月日前足额缴纳。

(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部股东组成,由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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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章程模板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和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第四条公司名称: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905号。

第六条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以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应当先获得批准后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公司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的规范表述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注:可自行约定)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由董事会聘任产生。

注:二选一)第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方式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注: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币种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币种表示。

)第十一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日期如下:(注:1.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其中,货币出资应按期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非货币出资应当用货币估价并依法按期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2.出资日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范文(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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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范文(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祝某某出资,设立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章程。

其次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其次章公司名称和住宅第三条公司名称:****科技有限公司第四条住宅:****工业区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研发加工、销售;设备销售;道路一般货物运输;服装加工销售。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章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打算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打算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执行董事、监事,打算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酬劳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打算;(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打算;(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打算;(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股东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打算,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打算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由股东打算是否连任。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打算;(三)审订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打算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打算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打算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打算聘任或者解聘。

2024年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2024年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人数300人以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名称为:。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八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九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居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记录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领导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数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记录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依如实际情形,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记录机关核准记录。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一路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万元)││(%)│├────────────┼─────────┼───────┼──────────┤│││││├────────────┼─────────┼───────┼──────────┤│││││└────────────┴─────────┴───────┴──────────┘(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利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章程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企业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旳规定,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旳规定,由各方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置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一条企业名称:第二条企业住所:第二章企业经营范围第三条企业经营范围:第三章企业注册资本第四条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企业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策。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策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4)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旳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旳出资;(6)优先购置企业新增旳注册资本;(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旳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汇报。

第八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1)遵守企业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旳出资;(3)依其所认缴旳出资额承担企业旳债务;(4)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旳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旳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一样意转让旳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旳出资,假如不购置该转让旳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旳名称、住因此及受让旳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企业旳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企业旳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企业旳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旳酬劳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旳监事,决定监事旳酬劳事项;(4)审议同意董事长旳汇报;(5)审议同意监事会主席旳汇报;(6)审议同意企业旳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同意企业旳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旳方案;(8)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9)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策;(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旳人转让出资作出决策;(11)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策;(12)修改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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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设董事会)XXXXXXXXXX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市××××区××××路××××号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如章程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规定董事、监事由股东指定或者委派,删除此项内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它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X 人,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X人,其他董事XX人。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由股东指定、委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XX在其委派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XX 人。

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指定或委派)。

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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