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禁寄物品及违规禁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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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违规禁寄物品

航空违规禁寄物品

航空违规禁寄物品
1.爆炸品:如,火药、炸药、烟火制品(礼花、鞭炮、摔炮、拉炮等)发
令纸、打火机、煤气炉、煤气罐等;
2.易爆气体:如压缩气体、灭火器、蓄气筒、充气球体、救生器、易爆开
的汽车安全气囊、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灯泡等;
3.易燃液体:如油漆、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类、机油、樟脑油、发动
机起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香水、去光水、喷雾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
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煤、松香、石蜡、
油麻、金属钠、镁铝粉、活性碳、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黄磷、镁粉、固体胶等;
5.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的物品(能灼烧人体组织
理电池、化学药品、化学实验用品(高锰酸钾、硫酸、氯磺酸、冰醋酸、烧碱、有机溶剂、双氧水、等)、蓄电池、碱性的电池液等;
6.磁性物体,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

如验钞机、
音箱、磁铁等含磁性的物体;
7.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骨灰、灵柩、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
的兽骨、动物、动物器官、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等;
8.粉末状物品(不论何种颜色) 、液体(不论使用何种包装)、膏状物(如
牙膏等)、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
9.其他各类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一、背景
近年来,邮政和快递行业发展迅猛,快递服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然而,随着寄递物品的种类不断增多,一些危险品、违禁品也开始通过邮政快递渠道进行传递,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

因此,为了规范、管理寄递物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制定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禁止寄递物品范围
1. 违禁品类
•各类毒品、毒粉、麻醉药品等
•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武器
•赌博用具、色情物品等违法物品
2. 危险品类
•爆炸物、易燃物、腐蚀品等危险品
•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具有放射性危害的物品
三、禁止寄递物品管理措施
1. 禁止接受
邮政、快递企业在接收包裹时,对携带违禁品和危险品的包裹应进行严格检查,发现违规物品应当立即拒收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2. 处罚措施
对于寄递违禁物品或危险品的寄件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相关快递
企业也应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寄件服务、罚款等。

四、推动措施
1. 宣传教育
邮政、快递企业可通过宣传栏、官网、广告等途径,向寄件人普及禁止寄递物
品相关法规和政策,增强寄件人的法制意识。

2. 技术提升
引入先进的安检设备和技术,提升邮政、快递企业的包裹检测能力,确保违禁品和危险品得以有效识别和拒收。

五、结语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强化对邮政、快递行业的监管,遏制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通过邮政渠道传递的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全社会共同配合,做好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与秩序的稳定。

快递收件限制

快递收件限制

违禁物品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炸药、麻药、爆炸品等违法禁寄物品,这些一般是居民日常生活很难涉及的物品。

第二类是违规禁寄物品,第三类是有条件收寄物品。

在违规禁寄物品中,部分是市民日常生活中会遇到的,比如以下物品禁止收寄:蓄气筒、救生器、气体打火机、灯泡等含气体物品;干冰、打火机等易爆物品;胶水(如强力胶、保丽龙胶、发泡胶等)、香水、喷雾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易燃液体;固体胶(包括白胶等)、印泥、芳香剂等易燃固体。

车牌、流通货币,赌博设备及器具等也禁止收寄。

有条件收寄的物品比较多。

比如:带电物品,如带电塑料玩偶,须将电池与实物分离方可收寄。

液体,如酒、保湿水、眼线液、眼影、防晒油、隐形眼镜护理液、眼药水、生理食盐水、防蚊液、镀金液、铝浆、荧光棒、水银温度计、冰枕等,航空禁止收寄,陆运可收寄。

蓄电池、碱性电池、碱性的电池液等,航空禁止收寄,陆运可收寄。

香烟,一次性不超过两条可收寄。

外形较为敏感或内部机构无法拆分的货物,如电器内胆、电子仪器、不明颗粒等,需寄方提供相关航空运输证明文件附于货件内,航空可收寄;陆运无需提供材料。

含锂电池电子产品,如手机、电脑、相机、摄像机等,航空收寄时,每台电子产品最多可配三个锂电池,锂电池和电子产品机体需隔离开,对锂电池进行单独隔离包装;陆运收寄时,锂电池和电子产品机体需隔离开,对锂电池进行单独隔离包装。

光碟,航空收寄时,数量须为五张以下(含五张),超过五张的必须有相关单位出示的证明或有能够说明光盘内容的随货说明书,陆运可收寄。

(记者刘洋)。

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为了确保邮寄服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保障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制定以下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一、禁止邮寄的物品类别1.1违法违禁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品、非法出版物等一切违法违禁物品。

1.2危害公共安全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等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物品。

1.3传播违禁信息物品:包括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违禁信息的物品。

1.4具有较大病原体传播风险物品:包括带有病毒、细菌、寄生虫等较大病原体的生物制品、液体和实物。

1.5伪劣商品:包括伪造、仿冒的品牌商品、假冒名牌产品等。

1.6非法窃取他人个人信息的物品:包括偷拍器材、窃听器、非法设备等。

1.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邮寄的物品。

二、邮寄物品审核机制2.1快递公司应建立健全以物品审核为核心的保障机制,对用户邮寄的物品进行严格审核。

2.2快递公司应要求用户提供正确、完整的寄递物品信息,对寄递物品的描述进行核实,防止谎报物品信息。

2.3对于不符合邮寄物品管理规定的物品,快递公司应及时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快递员权利与义务3.1快递员有权拒收不符合邮寄物品管理规定的物品,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3.2快递员应对寄递物品进行正确鉴别,遇到可疑或有问题的物品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展开调查。

3.3快递员应妥善保管寄递物品,防止物品丢失或遭到盗窃。

3.4如发现快递员违反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用户有权向快递公司投诉,并要求公司追究相关责任。

四、用户权利与义务4.1用户应对自己要邮寄的物品进行准确描述,并确保物品的合法性。

4.2用户应按照快递公司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签署相关协议。

4.3用户不得寄递禁止邮寄的物品,不得故意掩盖物品的真实性质。

4.4如用户寄递物品违反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用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责任与义务5.1快递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确保严格审核邮寄物品的程序和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2023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2023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2023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2023年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快递行业迅速壮大。

然而,由于一些危险物品被邮寄,引发了一系列安全事故和法律纠纷。

为了保障快递行业的安全稳定,2023年将引入一系列新规定,禁止邮寄以下物品:1. 爆炸物品和火药:包括炸药、火药、雷管等,这些物品潜在的爆炸危险超出了快递公司的承受范围。

2. 毒品和违禁药物:这些物品违反法律,并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快递员将接受更严格的监管,并加强对邮件的安全检查。

3. 攻击性武器:如枪支、刀具、弓箭等。

这些物品的邮寄可能导致犯罪活动,因此被禁止。

4. 液态危险品:包括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液体,如汽油、酒精、溶剂等。

这些物品的不当邮寄可能造成火灾、爆炸或中毒等严重后果。

5. 自封闭容器:任何不能被打开的容器将被禁止邮寄。

这样的容器可能包含危险物质,无法进行安全检查。

6. 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由于容易产生异味、滋生细菌和导致环境污染,这些物品也将被禁止邮寄。

快递公司将要求寄件人进行更严格的分类和处理。

7. 动植物及其制品:快递过程中,动植物及其制品很容易遭受损坏,导致动植物福利问题和物种保护问题。

因此,这些物品的邮寄将受到限制。

8. 违反版权和知识产权的物品:如盗版光盘、假冒名牌商品等。

由于侵权问题和相关法律风险,这些物品将被禁止邮寄。

这些新规定旨在减少快递行业的安全风险和法律纠纷,增加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安全保障。

快递公司将加强对邮件的检查和安全培训,并与执法部门合作,加大违规寄件的惩罚力度。

寄件人和收件人应对禁寄物品有更加明确的了解,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对于那些有特殊需求的包裹,如医疗用品、珍贵文物等,快递公司将提供特殊审批通道,并建立专门的安全保障机制。

此外,对于邮寄物品的保险问题,快递公司也将加强投保工作,以更好地保障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利益。

总之,2023年的新规定禁止邮寄一系列危险物品,旨在保障快递行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

邮寄携带物管理规定(3篇)

邮寄携带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寄携带物管理,保障邮寄活动的安全、便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涉及邮寄携带物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邮寄携带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方便快捷,服务至上;(四)责任明确,追究到位。

第四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寄携带物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寄携带物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邮寄物品的分类第五条邮寄物品分为以下类别:(一)普通邮寄物品:指非危险品、非违禁品、非贵重物品等,包括书籍、衣物、日用品等;(二)危险品: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的物品;(三)违禁品: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邮寄的物品;(四)贵重物品:指价值较高、易丢失或损坏的物品,如金银首饰、珍贵文物等。

第三章邮寄物品的包装与标识第六条邮寄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包装材料应当坚固、耐用,能够承受正常运输过程中的压力;(二)包装应当密封,防止邮寄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损坏;(三)包装上应当注明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四)包装上应当标明邮寄物品的类别、重量、体积等。

第七条邮寄危险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规定进行包装;(二)在包装上标明危险品类别、编号、紧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三)随附危险品运输单据,并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邮寄违禁品不得在邮寄物品中夹带,如有发现,应当立即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邮寄贵重物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寄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邮寄物品的价值证明;(二)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邮寄物品的安全;(三)收件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方可领取邮寄物品。

禁止寄递物品处置预案

禁止寄递物品处置预案

一、总则为保障寄递渠道安全,预防、控制和消除禁止寄递物品对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寄递服务企业,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等,以及从事寄递服务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禁止寄递物品的范围根据《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物品属于禁止寄递范围:1. 武器、弹药及其零部件;2. 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3. 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毒害性物品;4. 管制刀具、枪支、弹药、仿真枪支等;5. 违法出版物、淫秽物品、违禁物品;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寄递物品。

四、处置原则1. 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2. 严格保密,确保安全;3. 依法依规,确保合法合规;4. 做好记录,完善档案。

五、处置流程1. 发现禁止寄递物品(1)收寄环节:快递员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应立即停止收寄,并报告企业负责人。

(2)分拣环节:分拣员在分拣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应立即停止分拣,并报告企业负责人。

(3)运输环节:运输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应立即停止运输,并报告企业负责人。

2. 报告处理(1)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对禁止寄递物品进行处置。

(2)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3. 处置措施(1)对禁止寄递物品进行封存,不得擅自处置。

(2)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禁止寄递物品,应依法予以扣押。

(3)对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危害的禁止寄递物品,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 调查处理(1)企业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禁止寄递物品的来源、去向进行调查。

(2)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5. 信息报送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禁止寄递物品处置情况。

六、应急响应1.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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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禁寄物品及违规禁寄物品
违禁品分为违法禁寄物品和违规禁寄物品。

违法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运输企业经营运送的物品。

违规禁寄物品是指不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不能运送,或影响运输安全,不宜运输的物品。

(一)违法禁寄物品
1.1 大陆出口违法禁寄物品
第1条各种武器、仿真武器(仿真玩具枪等)、弹药、火药、雷管及爆炸物品等;
第2条国家货币(现金等)、外币、有价证券、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第3条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轮功等)有害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
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第4条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

如农药、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第5条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第6条白色粉状物品,白色晶体状物品,液态状物品;
第7条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第8条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及其它食品;
第9条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第10条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及其它产品(如濒危及珍稀动物皮革、毛皮等)、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第11条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第12条泥土。

1.2 大陆进口违法禁寄物品
第13条各种武器、仿真武器(仿真玩具枪等)、弹药、火药、雷管及爆炸物品等;
第14条国家货币(现金等)、外币、有价证券、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第15条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第16条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

如农药、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第17条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第18条白色粉状物品,白色晶体状物品,液态状物品等;
第19条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第20条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其它食品;
第21条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及其它产品(如濒危及珍稀动物皮革、毛皮等)、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第22条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第23条文物及其它禁止的文体
第24条泥土。

1.3 航空违法禁寄物品
第25条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

如农药、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第26条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可卡因、海洛英、大麻等;
第27条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各种武器、仿真武器(仿真玩具枪、刀具等)、弹药、雷管及爆炸物品等;
第28条含有反动、淫秽、有伤风化或法轮功等的报刊书籍、图片、宣传品、音像制品,计算机磁盘及光盘等。

1.4 陆路运输违法禁寄物品
第29条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第30条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毒品、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等;
第31条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文物、武器、弹药、刀具、仿真武器、古董等;
第32条含有反动、淫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图片、宣传品、音像制品、计算机磁盘及光碟等;
第33条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骨灰、灵柩、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第34条动物、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
第35条具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各种危险品,如雷管、导火索、火药、炸药、核能物品等;
(二)违规禁寄物品
2.1 大陆出口限制物品
第36条鲜肉、水果(如榴莲)、蔬菜等易腐烂的物品;
第37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
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
生漆、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
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产品;
第38条粉末状物品 (不论何种颜色) 、液体(不论使用何种包装)、膏状物(如牙膏等)、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
第39条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含CD、VCD)、刀具、砖块、沙石、带气火机等;
第40条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各种工业废料;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包括已焚化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
第41条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第42条烟、酒、糖、红木;
第43条任何药品、名贵药材;
第44条触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如:仿冒、伪造名牌商标的,有奥运标志的(出口货物能提供相关授权委托书的可以收寄);
第45条涉及货物原产地管理规则的出口货物,如:出口货物唛头上标有产地,但原产地又不是出口地的货物;
第46条出口货物需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如:自行车、风扇等仅允许零配件出口;
第47条出口货物应征出口关税的(如:铜条、铜片、铝条、铝片等仅允许单票两公斤以下);
第48条LED(发光二极管镜片)、IC(集成电路)、二极管、三极管、线路板、电路板、钻头、机械设备及零件、电子元器件及零配件、手机、手表、摄像机、
医疗设备、电动工具、化工产品等。

(以上部分商品出口单票3公斤以下且
国内生产可收寄,详见关务进出口走货标准);
第49条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2.2 大陆进口限制物品
第50条鲜肉、水果(如榴莲)、蔬菜等易腐烂的物品;
第51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
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
生漆、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
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产品;
牙膏等)、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
第53条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含CD、VCD)、刀具、砖块、沙石、带气火机等;
第54条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各种工业废料;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包括已焚化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
第55条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第56条烟、酒、糖、红木;
第57条任何药品、名贵药材等;
第58条LED(发光二极管芯片)、IC(集成电路)、二极管、三极管、线路板、电路板、钻咀、机械设备及零件、电子元器件及零配件、电子元器件及零配件、
手机、手表、摄像机、医疗设备、电动工具、化工产品等;
第59条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2.3航空违规禁寄物品: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指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
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

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60条爆炸品:如烟花爆竹、起爆引信等;
第61条气体:如压缩气体、干冰、灭火器、蓄气筒、充气球体、救生器、易爆开的汽车安全气囊、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灯泡等;
第62条易燃液体:如油漆、汽油、酒精类、机油、樟脑油、发动机起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香水、喷雾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
第63条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活性碳、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
的黄磷、镁粉、固体胶等;
第64条毒性和放射性物品:如农药、锂电池(锂电池的收寄标准请参照邮件“关于锂电池是否界定为航空禁寄品的通知”)等;
第65条腐蚀品:如蓄电池、碱性的电池液等;
第66条磁性物体,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

如验钞机、音箱、磁铁等含磁性的物体;
第67条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包括已焚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第68条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质,具有腐蚀性的物品。

如:化学药品、化学实验用品(高锰酸钾、硫酸等);
牙膏等)、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
第70条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2.4 陆路运输违规禁寄物品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在陆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的物品,都为禁止运输物品。

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71条易爆物品,如烟火制品(礼花、鞭炮、摔炮、拉炮等)发令纸、干冰、打火机、煤气炉、煤气罐;
第72条气体、粉末状物品(不论何种颜色)、膏状物品(如牙膏等)、白色晶状物品;
第73条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油漆、油墨、去光水等;
第74条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煤、松香、石蜡、活性碳、白磷、黄磷、油麻、金属钠、镁铝粉等;
第75条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氧化氢、过氧化钠、次氯酸钙、氯酸钾、硝酸钾、不明化学成份物品等;
第76条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指在流通过程中容易发生中毒和感染的物品,如杀虫剂、灭草剂、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氰及其化合物、哥罗仿、苯
铵、生漆、血液、尿液、体液、炭疽、危险性病菌等;
第77条腐蚀品,能灼烧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和液体,如硫酸、硝酸、盐酸、氯磺酸、冰醋酸、烧碱、双氧水等;
第78条带电物品须将电池与实物分离方可收寄;
第79条限制运输物品:香烟一次性收寄不得超过10条,酒一次性不得超过10瓶;
第80条各种流通货币、车牌、木材、易腐烂物品、赌博设备及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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