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处理

合集下载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我在XX诉X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XX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被告一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原告与被告一于XXX年XX月XX日签订《XXXXXXX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据最高院关于处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的批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原被告属于合同法律关系,而被告一违反合同项下交房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一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二、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偿费、违约金、以及相应的损失。

1、被告一应当向原告继续支付自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年XX月XX日止的过渡期安置费。

原告与被告一约定原告的回迁安置房为精装修房屋,并于XXX年XX月XX日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安置房室内装修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装修方案及装修标准,期间原告从未提出曾项装修要求,在被告提交的证据中也无证据证实原告在此期间提出增项装修要求。

至XXX年XX月XX日第一次通知原告接房时,原告才发现被告一交付的房屋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装修,因此拒绝接房。

至此,被告一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其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处理方案,两被告均相互推诿,无理拒绝,在没有任何处理方案并且未征得我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时至XXX年XX月XX日,被告才通知原告房屋已经装修好。

由于被告一的违约行为,以及违约后相互推卸的态度,导致了原告方推迟了近一年才接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例大全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例大全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例大全以下是部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例:案例一:甲方诉乙方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房屋所有人乙方:拆迁单位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其房屋进行拆迁并提供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

乙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尽快完成对甲方房屋的拆迁,并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甲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房屋并配合乙方完成拆迁后的工作。

如甲方没有及时移交房屋导致拆迁工作无法进行,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拆迁和补偿的法律法规,如《城市房屋拆迁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例》等。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有权拥有其名下的房屋,并有权要求拆迁补偿;乙方有权依法进行房屋拆迁,并根据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甲、乙双方均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协议内容,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合法有效性。

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甲方诉乙方履行拆迁协议纠纷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房屋所有人乙方:拆迁单位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双方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甲方房屋的拆迁,并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然而,乙方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导致甲方无法取得应有的拆迁补偿。

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房屋拆迁和补偿,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拆迁补偿,并有权在约定期限内拥有自己名下的房屋。

乙方有权依法进行房屋拆迁并支付补偿款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协议内容,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合法有效性。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答辩状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答辩状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答辩状答辩人:倪宏云,女,1957年3月19日生,住商城县城关镇新市街18号。

原告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被告倪宏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确定的拆迁补偿款没有依法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显失公平,不具有合法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以当地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根据规定可以得知,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需结合房屋具体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最终确定,但是,被拆迁人所得的补偿款与该地区其他住户类似的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有差异(这个怎么讲证据呢?),明显地远远低于同区域、同用途、同建筑结构的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而且,原告对该房屋的用途、重要性没有重视,没有考虑到该房屋对这个家庭的重要意义。

被拆迁房屋不只是单单的住房,是我方答辩人重要的生活保障、生存基础,答辩人的丈夫一直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为儿子女儿结婚有房毅然选择放弃手术,姐姐转让当初北京的房子拿出首付,全家人为房子倾注毕生的心血,如今,答辩人的丈夫最终因错过治疗时机,心脏病过世,姐姐也错过北京房价低潮期,再也买不起了当初转让出去的北京房子。

这座房子与亲人的生命相连,可以说是饱含血泪,究竟有多沉重,请各位设身处地地体会。

儿子结婚成家,女儿远在北京,房子是答辩人丈夫留下的唯一财产,是支撑答辩人活下去的唯一依靠。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拆迁协议纠纷诉讼请求写法

拆迁协议纠纷诉讼请求写法

一、拆迁协议纠纷诉讼请求怎么写(一)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经房屋主管部门裁决限期拆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人应作为案件原告,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

(三)关于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

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令被拆迁人搬迁至安置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决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被拆迁人仍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关于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一般表现为无权签订、显失公平、违背意志自由等。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但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协议纠纷诉讼请求怎么写二、拆迁单位准备安置房吗把红本拿出来,根据规划情况,在拆迁前,一切谈判都会进行。

目前很多小产权的是不算在规划保护区域内的。

这是值得一提的乱想。

所谓的无红本小产权,说是成本低,房价低,为人们一个专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一套房子,而却毫无保障。

不动产权证也有可能性是被强制拆迁,但是连属红本都没有,从何说起自己的购得的合法房产。

三、商业承租拆迁时是否直接补偿承租人一般情况下,拆迁人直接与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协商洽谈,并不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导致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护。

有些承租人以为只要拒不搬迁,强硬到底,拆迁人就奈何不得,其实,这种作法并不可取。

因为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即有权对房屋实施拆迁,如承租人拒不配合,可能会面临强迁。

拆迁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拆迁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是当地较为老旧的住宅小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小区周边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房地产市场价值也逐渐提升。

然而,由于该小区基础设施老化,居住环境较差,居民生活品质受到影响。

为此,当地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提高居民居住条件。

二、案件起因在拆迁过程中,因拆迁补偿方案未能满足部分居民的期望,导致拆迁赔偿纠纷。

具体纠纷如下:1. 部分居民认为,政府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低于周边类似住宅小区的补偿标准,存在不公平现象。

2. 部分居民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存在异议,认为分配不均。

3. 部分居民对拆迁过程中房屋价值的评估存在质疑,认为评估结果偏低。

三、案件经过1. 拆迁方与居民代表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部分居民向当地政府部门投诉,要求重新评估房屋价值,提高补偿标准。

3. 当地政府部门介入调查,对居民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

4. 经调查,政府部门发现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房屋价值评估、未充分保障居民知情权等。

四、案件处理1. 当地政府部门责令拆迁方重新评估房屋价值,并按照新的评估结果提高补偿标准。

2. 拆迁方在重新评估房屋价值后,与居民代表重新协商补偿方案。

3.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拆迁方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款。

4. 居民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纠纷得以解决。

五、案件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拆迁赔偿纠纷案件。

在处理过程中,政府部门充分发挥了调解作用,督促拆迁方依法合规进行拆迁,保障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的启示:1. 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拆迁行为的合法性。

2. 拆迁方应充分尊重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与居民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拆迁方案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拆迁行为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4. 居民在遇到拆迁赔偿纠纷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某2,张某与王某,王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2,张某与王某,王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2,张某与王某,王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63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当事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当事人-个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代理律师/律所】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军生【代理律所】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本院观点】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共同共有合同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1 00:45:1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3与王某、王某2与张某分别系夫妻关系,王某2系王某3、王某的次女,王某4、王某1系王某2、张某的子女,现王某因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王某2、张某及王某4、王某1同意王某3作为王某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八家村某某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2、张某结婚后一直与王某3、王某在该宅基地上共同生活,期间建房三次,至2011年拆迁评估,院内建筑面积共663.4平方米。

2011年11月3日,王某2与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八家堡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载明:04年地调面积372.3平方米,确权面积744.6平方米,其他面积105平方米,安置总面积849.6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749.6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100平方米,被拆迁人为王某3、王某2、张某及王某4、王某1,现尚未实际安置。

拆迁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拆迁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房屋拆迁纠纷二、诉讼请求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决:1.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一百万元;2.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搬迁费人民币五万元;3.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临时安置费人民币十万元;4.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5.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张某于2008年购买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

2018年,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城市规划需要,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原告张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以下补偿方案:1. 按照房屋面积给予原告张某拆迁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2. 按照房屋面积给予原告张某搬迁费人民币三万元;3. 按照房屋面积给予原告张某临时安置费人民币五万元;4. 拆迁过程中,原告张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三万元。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补偿方案严重低于市场价格,且未充分考虑原告张某的实际损失。

原告张某认为,按照市场价格,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为人民币一百万元,搬迁费为人民币五万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十万元,经济损失为人民币五万元。

因此,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目前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效力的认定
只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可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拆迁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的处理
(一)拆迁人请求被拆迁人搬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搬离房屋的,拆迁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拆迁人搬离房屋;如果拆迁人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且已经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了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已经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了周转房,拆迁人的诉讼请求可以得
到支持。

2、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申请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拆迁人已经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

拆迁人提出先行拆迁申请,必须是因被拆迁人拒不搬迁将要或已经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给拆迁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即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在进行拆迁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房可搬,有屋可住。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拆迁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市场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

(二)被拆迁人请求拆迁人支付延期交楼违约金、延期办证违约金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约定向被拆迁人交付置换房屋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由法院参照房屋逾期交付使用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约定向被拆迁人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三)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安置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
根据这一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而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只对补偿方式、安置用房面积、过渡期等内容进行约定,而没有对协议的标的物即补偿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在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应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

2、如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不仅对补偿方式、安置房屋面积、过渡期限等一般内容进行约定,而且对协议的标的物即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也作了明确、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标的物具有了特定性,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特殊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
护原则,《解释》将此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对该特定房屋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该特种债权的优先权属于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也就是债权物权化。

特种债权优先权是为保证特种债权优先实现的权利,其特征表现为:(1)该特种债权优先权是一种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特种债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该特种债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它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取得的性质;(3)该特种债权是一种不需登记公示的优先权。

该特种债权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其优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公示。

根据特种债权的物权优先效力,被拆迁人的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排他性,拆迁人出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标的物补偿安置房屋给第三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即使第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优先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第三人的物权变动也不得对抗被拆迁人的物上请求权。

四、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
《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本文来自华律网收集,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