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与中国近现代民法教程文件
罗马法对现代民法的演变影响

罗马法对现代民法演变的影响世界历史上有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罗马法系和英美法系等五大法系,其中罗马法的影响力和生命力是其他法系所不能及的。
被恩格斯誉为“以私法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和“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罗马法,是古代社会中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是现代民法的历史渊源,各国民法都不同程度的继承了罗马法,特别是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的建立和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它包含了自然法思想、契约自由及所有权观念、理性思维的私法精神。
一、罗马法精神对现代民法演变的影响自然法思想是指导罗马法的基本思想,它不是一种实在法,而是对实在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精神包括公平精神、理性精神和人权精神三个方面。
自然法思想中的公平精神为现代民法公平原则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在《法学阶梯》中自然法被界定为,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由此可以认为,自然法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公平。
在公平精神的指导下,现代民法确定了公平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中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自然法思想中的理性精神也是现代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
正如斯多葛派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自然法体现了人们内在的理性和自然界的理性,而诚实信用原则正是源于理性精神中的“善意”。
罗马法中的私法精神是指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
私法精神的平等理念确定了现代民事法律关系,在罗马法中,只要是自由的市民,就可以成为罗马法上的平等主体,即所有人在行使民事行为上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平等理念对现代民法性质的确定有积极意义。
法律主体能够依己的意志独立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受他人的干涉,即私法精神中的意思自治理念,该理念在现代民法的各个领域也随处可见,如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由原则。
二、罗马法对现代民法演变的其他影响罗马法奠定并影响了现代民法的体例。
从民法的表现形式来看,大陆法系是以法典化作为私法统一的形式,民法的内容则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由于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其概念精确,结构严谨,言简意赅,因此未作太大的改动就直接为后世立法所继承。
以民法学为向导的罗马私法人法部分课程设计

为 能力 的 获得 有着 诸 如年 龄 、 性别 、 康 状况 、 份等 诸 多 因 健 身 素 的限制 。常 常会使 自然 人沦 为 限制行 为 能力 及无 行 为能 力
人 , 部 分 内容 相 对 复 杂 也 有 其 社 会 条 件 下 之 糟 粕 。内 容 设 计 该 时 , 首 先 应 准 确 无 误 地 介 绍 清 楚 罗 马 私 法 上 对 行 为 能 力 的 诸
健 康 因 素 而 言 , 马 私 法 将 盲 人 、 哑 人 、 体 残 疾 者 也 作 为 罗 聋 肢
作 者 单 位 : 北 政 法 大 学 刑 事 法 学 院 陕 西 西 安 西
在行 为能 力 方 面十 分重 视 对健 康状 况 欠 佳者 的法 律保 护 , 从 两个方 面—— 精神 健康 及身 体 健康 方面 划分 行 为能力 之 是 否 完备 。就前者 而 言 , 马法私 不仅仅 对精 神 分裂 症 、 天 性痴 罗 先 呆 等完 全丧失 辨别 、 认知 自己行为 的行 为人 进行 法律 保 护 , 对
2参 见 【 】 德 罗 ・ 奇 巴 尼 选 编 , 国 栋 译 : 民 法 大 全 意 桑 斯 徐 《 选译 . 法律 行 为 》 国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 9 9年 版 。 中 19
参考文献 :
[】 柑 . 马 法 原 论 ( ) . 京 : 1周 罗 上 【 北 M】 商务 印 书馆 ,94 19 . 【】 右 昌 著 , 佳 馨 点校 . 马 法 与 现 代 【 . 京 : 国 方 2黄 何 罗 M】北 中
正 出 版 社 . 0 6 20 .
于诸如 精神抑 郁等 精神 耗弱 者这 一类 轻微 精 神疾 病患 者也 有 明确 的保 护规 定 , 将其 规定 为 限制 民事行 为 能力 人 , 效地 保 有 护 了更广 泛意 义上 的轻 微精 神疾 病患 者 :精 神耗 弱者 的合 法 权 益。 对我 国的 民事 立法有 着十分 重要 的借 鉴价值 。 身体 它 就
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借鉴初探

04
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的 影响与表现
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的影响
01
02
03
法律体系构建
罗马法对中国的法律体系 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特 别是对法律分类、法律原 则等方面的指导。
私法精神
罗马法的私法精神对中国 民法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强调个人权利保护和意思 自治。
法律原则
罗马法的法律原则如公平 、公正、保护公共利益等 对中国民法制度有着深远 影响。
罗马法对合同法的借鉴
总结词
罗马法对合同法的借鉴主要表现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种类和形式、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方面,为我国 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详细描述
罗马法对合同法的借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罗马法提出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等,这些原则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纳和继承 。其次,罗马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同制度,如买卖合 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这些制度为我国合同法提 供了重要参考。最后,罗马法对合同法的形式和程序也 产生了重要影响,如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的履行程序 等,这些制度创新为我国合同法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有 益的借鉴。
罗马法在中国民法制度中的表现
合同制度
罗马法的合同制度对中国合同 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响 ,如合同的形式、内容、履行
等方面。
物权制度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对中国物权法 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影响,如 物权的种类、取得、保护等方面 。
侵权责任制度
罗马法的侵权责任制度对中国侵权 责任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影响 ,如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等方面 。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罗马法的影响处处可见,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 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借鉴初探

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借鉴初探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借鉴初探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椰林说过:"罗马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用武力,第二次是用宗教,第三次是用法律。
"[1]武力与宗教政府都已成为历史,惟有罗马法至今仍对许多国家有着深刻影响。
恩格斯称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2],充分肯定了罗马法律文化对世界法律文化的巨大贡献。
而缔造这一切的正是罗马法学家阶层,他们的法律思想是罗马法律文化的精髓。
一、重视法学家阶层的作用法律不仅仅制度层面的涉及,更不仅仅是以文字为载体的规则总和,法律工作也不仅仅是一套有别于其他行业的技术和方法。
法律包含着一套观念、一种持之以恒的价值追求。
法学家一群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他们理解法的精神本文由收集整理,熟稔法律深层次的法律观念,深深明白法律的灵魂何在。
罗马法的经典之作《法学阶梯》、《民法大全》、《学说汇编》等等,除了感慨当政者英明外,更应该感谢法学家们的辛劳付出。
《法学阶梯》是法学家直接编纂的,而《学说汇编》则是历代法学家著述的汇编,在《民法大全》编纂中,法学家同样功不可没,这才成就了罗马法的辉煌。
罗马法下,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蒙代斯梯安的法学作品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法学家阶层崇高地位和巨大贡献的集中体现。
另外,历史悠久罗马法能够与时俱进,逐步转化为近代民法的观点、概念、原则、制度,继续发挥功用,也与近现代法学家孜孜不倦的学术研究密不可分。
论文代写我国的民法要整合统一民法典,以适应时代变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重视法学家的作用。
一方面,在立法的时候要积极的吸收法学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使我国民法体系趋于科学和完善。
另一方面,要重视法学教育,为法学科研创造良好的环境,着力培养和依赖高素质的法学阶层,是为民法体系持续发展的永动机。
二、罗马法重视私法罗马法中是区分了公法与私法的,公法是规定了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规定了自然人生活的法律,这样的区分得到了后来的法学家的认同,也同时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社会的关系用不同的法律去调整原则的客观要求。
罗马法与近现代中国民法——历史与未来

罗马法与近现代中国民法——历史与未来作者:刘道云来源:《行政与法》2011年第03期摘要:近现代中国民法系统移植和继受了大陆法系民法的原则、概念、制度和体系,并借此逐步抛弃其落后的封建成分,在先进的罗马法自然法精神、私权观念和私法精神的指引下不断实现自身的现代化。
从某种程度上说,近现代中国民法的形成与发展是建立在对罗马法精神的传承和对罗马私法内容和体系的继受与发展的基础之上的,罗马法是近现代中国民法之源。
未来中国民法应在把握与罗马法的源与流关系的基础上有选择的继受,实现对罗马法的理性发展。
关键词:罗马法;中国民法;私法精神;民法典;继受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3-0116-04收稿日期:2010-12-05作者简介:刘道云(1984—),男,安徽郎溪人,复旦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比较商法。
基金项目:本文受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资助,项目编号:B102。
一、罗马法——近现代中国民法之源罗马法是近代民法三大历史渊源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它是指“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7世纪中叶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1](p4-5)其中私法部分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
所以我们通常所称的罗马法是指罗马私法,西方也有人称之为罗马民法。
[2](p5)罗马法既以其完善、发达的私法制度闻名于世,又以其结构严谨却又开放自由的逻辑体系著称。
它既是“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3](p2)又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4](p248)罗马法法律体系是自罗马城建立时确立的,从罗马建城开始至今的各个历史时期中不断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5]该法律体系从其确立之日起,即对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及后来的民法法系各国私法体系的演进与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确立了“源”与“流”的关系,因此,民法法系在中西方著作中的别称为“罗马——日耳曼法系”。
探究罗马法与现代法律体系的联系与差异——高中历史教案

罗马法是一种源远流长的古代法律体系,它对于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究罗马法与现代法律体系的联系与差异。
一、罗马法的历史背景罗马法的产生与罗马城市国家的建立有关。
公元前753年,罗马城市国家正式建立。
在罗马城市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适合自己国情和民族特点的法律体系。
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和发展,罗马法也得以在欧洲和地中海沿岸广泛传播。
二、罗马法的基本内容罗马法主要包括《十二表法》、《辞书法学》、《规范集》、《诉讼规范书》、《民法》、《刑法》等法律文书的内容。
其中,《民法》和《刑法》是罗马法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
1.罗马民法罗马民法主要包括民事权利的规定,包括财产权、契约权、婚姻家庭权等。
在罗马民法中,以《田赋法》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作为个人权利的最高形式,成为古代世界的法律典范。
2.罗马刑法罗马刑法主要规范罪行和罚法。
它将罪刑分为轻罪、重罪和恶罪三类,对应的罚法为罚金、徒刑和死刑等。
在罗马刑法中,还规定了一些刑法原则,如“罪责由行为,不由意图”、“不依法定程序处死不受认可”等。
三、罗马法与现代法律体系的联系罗马法已经成为古代法律体系,但它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联系。
具体表现在:1.民法的影响在西方社会的法制建设中,民法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法的内容与罗马民法的内容相似,如土地有权、契约权、婚姻家庭权等。
在法律学习中,罗马民法常常成为许多国家民法的基础。
2.刑法的影响在西方国家的刑法制度中,罗马刑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西方国家的刑法制度往往会重点保护个人权利和私有财产,刑罚也依据罪行的轻重而分为不同等级。
这与罗马刑法的思想有相似之处。
3.司法程序的影响罗马法也对西方国家的司法程序产生了影响。
在罗马法中,规定了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等,这些规则在西方国家的司法程序中也有所应用。
四、罗马法与现代法律体系的差异虽然罗马法与现代法律体系有联系,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1.时代背景的差异罗马法的产生与罗马城市国家建立的历史背景有关,较为注重人民整体和集体的利益。
罗马法与中国民法理论差异比较

罗马法与中国民法理论差异比较作者:宫双双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1期【摘要】正如德国著名民法学家耶林所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会因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科技发展而缩小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
而本文主要是从理论这个角度来对罗马法与中国民法进行详细比较,以发现它们不同之处,而这些不同又有助于我们深思罗马法对于将来我国民事立法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民事立法;公序良俗;法典化;法律体系文章编号:1673-0380(2013)11-0282-01一、罗马法与中国民法的概念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时期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整个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1]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我国的民法则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仅具有私法的性质。
二、罗马法与中国民事立法理论上的差异近现代中国民法在对罗马私法精神、原则、制度予以继承的同时,其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亦呈现出与罗马法在概念、性质、渊源等方面的不同之处。
而对二者存在的差异予以阐述,有利于使我国民事立法在符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得以顺利进行。
(一)二者调整对象有所不同罗马法调整对象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对市民法和万民法的调整。
其中市民法调整的是罗马市民资格者的各种法律关系;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法调整的对象是私人之间(包括私人团体之间及其他团体之间)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主体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调整范围是基于私人地位而进行,要比罗马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小。
2012_罗红军民法_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自然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系由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1e)延续而来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形式意义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民法系统编纂的民法典实质意义的民法一切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
广义的民法也就是实质意义的民法。
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商法以外的民法典其他民事规范。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从利益实现方面来看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从内容方面来看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第三节民法的渊源与适用范围一、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包括制定法主要体现为各个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在制定法之外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
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民事规范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家认可的习惯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二、民法的适用1.时间上自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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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中国近现代民法一、罗马法———近现代中国民法之源罗马法是近代民法三大历史渊源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它是指“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7世纪中叶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其中私法部分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
所以我们通常所称的罗马法是指罗马私法,西方也有人称之为罗马民法。
罗马法既以其完善、发达的私法制度闻名于世,又以其结构严谨却又开放自由的逻辑体系著称。
它既是“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又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罗马法法律体系是自罗马城建立时确立的,从罗马建城开始至今的各个历史时期中不断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该法律体系从其确立之日起,即对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及后来的民法法系各国私法体系的演进与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确立了“源”与“流”的关系,因此,民法法系在中西方著作中的别称为“罗马———日耳曼法系”。
不仅民法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就是在英美法系的某些领域中也或多或少的存在罗马法的痕迹。
譬如,“衡平”一词并非英国人的首创,罗马法是“衡平法”的最早实践者,最高裁判官法就是典型的罗马衡平法。
此外,英国的商法、海商法、遗赠、合伙、欺诈、抵押以及未成年和神智丧失者的法律行为能力等,也多渊源于罗马法,或者吸收了罗马法精神以及适用了罗马法的部分原则和制度。
罗马私法的主要制度和法的精神“活”在大陆法系代表性的民法典中,如法、德、日本民法典,而近代以来中国民法的制定基本上是对这些民法典典范的移植、继受与发展。
从这个角度来看,近现代中国民法的形成与发展是建立在对罗马私法精神的传承和对罗马私法原则、概念、制度、体系的继受与发展的基础之上的,罗马法是近现代中国民法之源。
二、罗马法精神在近现代中国民法中的传承与发展(一)承继与发展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古希腊的思想家们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确定了自然法公平正义有序的基本精神,认为自然法是不变的、永恒的。
一个多世纪后的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进而系统地阐述自然法思想,明确地将自然法定义为统治宇宙的自然理性,认为自然法是支配自然和人的理性,是支配一切的严格的必然性。
罗马法学中自然法的思想是继受了古希腊哲学中自然法的思想。
首先是斯多葛学派继承人西塞罗,他认为法的实质就在于真正的理性,这种理性就是正义的表现,国家的基础正是这种正义的理性。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直接影响了盖尤斯的法学思想。
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中对自然法做了进一步论述,认为自然法是“自然的理性”,实质是万民法,是来自于自然法精神的实体法。
公元533年编峻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在盖尤斯自然法理论的基础上又对其做出进一步发展,并将罗马私法的适用效力划分为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三种,并把自然法抬高到“上帝神意制定的”地位。
自然法是正义、理性的法,符合人性和自然性的法。
在彼得罗·彭梵得看来,对自然法更为合适和准确的定义应是保罗作出的“永远公正和善良的东西”。
近现代中国民法的制定肇始于清末,从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律例形式转型到民法典模式,经历了《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及其草案、建国后的五个民法典草案和《民法通则》等,这些民事一般法和草案无一不是参照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而制定的。
从近现代中国民事立法的内容来看,可以发现其具有外部移植性和内部继承性,并受到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日本、瑞士民法的深度影响。
在借鉴主要大陆法系民法典内容和体系的同时,又将民法典中蕴含的罗马法的自然法正义、理性精神很好地传承了下来。
譬如,《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摒弃了旧时代对官贵和宗族家长的特权规定,体现了对人格的尊重和保护;两草案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如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诚实及信用方法”,确立平等原则,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两草案还规定妻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属于日常家事之行为须经夫允许”,较以前的以夫为纲的夫权、丈夫人格吸收妻子人格具有进步性,符合正义的精神;两草案规定的民事归责原则等也使法律更符合理性的精神;《民国民律草案》将“债权编”改为“债编”,强调保护债权关系双方的利益,而非只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而更加符合自然法的理性精神;现行的《民法通则》中确立了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多项原则,这些都是合乎正义精神和理性精神的原则。
上述都是对罗马法的自然法正义、理性精神的承继与发展的表现,实际上近现代中国民事立法法典化本身即是高度理性的体现。
(二)民法体系中传承和弘扬罗马私权观念和私法精神罗马法的私法精神就是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
这一描述涵盖了罗马法中确立的人格独立、主体平等和私权理念。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权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学家的学说中,罗马法学家朴素的权利观在私法领域开始发展、蔓延,逐步成为私法领域普遍的、永恒的概念。
在罗马法学家的眼里,法律主要不在于为政治国家提供管理模式,而在于为公民私人创设行为准则。
法律必然需要维护社会秩序,然而,更为重要的是保护私权和私益。
西方权利与法律的关系的传统在罗马人那里就已经奠定,正是这一传统的形成,锁定了近代西方法治的价值取向。
在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引导下,对私权的保护已经上升到法的价值的高度,罗马私法中展露出私权至上的理念。
尤其在12世纪以后,伴随着罗马法的复兴,西方法学家进一步深化发展了“权利”的内涵,并将权利概念从私法领域引至公法领域。
经过近代思想家和法学家的共同努力,罗马私法中的人格独立、主体平等和私权观念等在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活”了下来,且该自由、正义与理性之火燎原到近现代中国民法中。
在清末民事立法时期,权利与法律的关系被深刻的认识,法律被看作是权利的载体。
《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首次将西方源自罗马法的先进的私权观念和私法精神引入中国民事立法,并在随后的民事立法中得到传承和发展,促进了我国民法的现代化。
1911年编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德日民法原则和私法理念起草的民法典,编纂体例以权利为轴心展开,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虽然未及颁行,却是一改过去几千年封建社会漠视私权的态度,从此拉开了罗马法私权观念和私法精神在近现代中国民法中传承与弘扬的帷幕。
之后的《民国民律草案》、《民法通则》等更是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私权观念,且《民法通则》中还规定了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两草案还在一定程度上承继了罗马私法的平等精神。
首先是人格平等和主体地位的平等。
《大清民律草案》第4条、第5条、第49条分别规定:“人于法令限制内,得享受权利,或负担义务。
权利能力于出生完全时为始。
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不得抛弃。
”《民国民律草案》第1条、第16条分别规定:“人之权利能力,始于诞生,终于死亡。
凡人不得抛弃其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现代民法更是充分赋予了主体的平等地位,整个民法就是建立在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之上的法律,如《民法通则》罗马法私法精神的另一个重要体现是确立契约自由原则,尊重私人意思自治。
《大清民律草案》及《民国民律草案》不仅体现了正义、理性的罗马法精神,更是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表现的淋漓尽致。
《大清民律草案》第211条、第201条规定了契约自由原则,“契约之要素已为合意者,其他事项虽不合意,亦推定其契约成立”,并定义契约为“由二人以上之意思表示合一而成立之双方行为也。
凡契约须当事人之一方将欲为契约内容之旨提示于他方(即要约),得他方之同意(即承诺),斯能成立。
”两草案在其“债编”对契约及其原则作出规定,到了现代更是以法典的形式对合同作出了系统规定,如我国早期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以及1999年“统一”的《合同法》,其实质就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意志自由的领域。
三、近现代中国民法间接继受并发展罗马法的内容与体系近现代中国民法系统移植和继受了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原则、概念、制度和体系,并借此逐步抛弃其自身落后的封建法成分,在先进的罗马法精神的指引下不断实现自身的现代化。
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原则、概念、制度与体系又主要源于罗马法或受其深度影响,由此可见,近现代中国民法的内容与体系是间接对罗马法内容与体系的继受和发展。
罗马法与中国法的关系正是以大陆法系为连接点建立起来的,表现为中国法与大陆法系的关系,罗马法的生命又通过中国法律对于大陆法系或者民法传统的借鉴得到了延续。
“法典化”是罗马法的特色,从《十二表法》到盖尤斯《法学阶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罗马法法典在体例上从诸法合体发展为“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三编体例。
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承继了罗马法“法典化”的特色,并在民法典中继受并发展了罗马法的内容与体系,主要有《拿破仑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
《法国民法典》基本继受了罗马私法的体例,增加总则部分,形成总则、人法、财产及对所有权的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四部分(后两编为“物法”部分);《瑞士民法典》更是深度继受罗马私法的体例,它也不设总则,分人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务法五编,明显体现了由“人法”向“物法”的过渡;《德国民法典》采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的五编制和概念体系,虽然与罗马法不完全一致,但其中债、亲属、继承三编似乎只是罗马法法典“人法”编的拆分细化并在编排顺序上做了调整,另外增加了总则部分,“从较为确定的形态而言,它是以形成于学说汇纂法学派的体例为模式的”,所以不可否认《德国民法典》的体例也是对罗马私法体系的发展;旧《日本民法典》基本上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采人事编、财产编、财产取得编、财产担保编、证据五编,除新增加了证据编外,无总则且与罗马法法典的“人法-物法”体例安排一致;新《日本民法典》参照《德国民法典》采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制,相比罗马法法典增加了总则,并将“物法”置于“人法”之前,但它同样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对罗马法体系的进一步继受与发展的产物。
上述各民法典都将诉讼法部分排除在外,更加明确了公、私法的区分,也是对罗马法体系的发展。
《大清民律草案》第一次打破了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引进西方民法典的编纂方法,走上了民事立法“法典化”的道路。
《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都采用了《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的五编制体例,并参考了日本、法国、瑞士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的体例和内容同样受到德国和瑞士民法典的很大影响,也采《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
根据上述论证,近代中国的民法典及民法典草案的体例显然都是对罗马私法体系的继受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