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
水污染源现场监测中工况核查的作用及控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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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污 染 源 ; 场 监 测 ; 况 核 查 ; 制 水 现 工 控 中图分类号 :805 X 3. 文 献 标 识 码 : B 文 章 编 号 : 6 4 2 4 ( 0 2 0 —0 0 0 1 7 8 2 2 1 ) 30 6 — 3
Ro e a d M e h d fW o ki nd to l n t o so r ng Co ii nsChe k n o a e c ig frW tr Co t m i ntS m pl s n f e d n a na a e Te ti i l
Ab t a t sr c :W o k n o d t n h c i g p a s a m p r a tr l i t r c n a n n s f l n t rn r i g c n ii s c e k n ly n i o t n o e n wa e o t mi a t i d mo i ig,i e ms o o e o n tr f q aiy c n r 1 u l o to .Th a e x mi e h rt a u p s f r ig c n iin h c i g,a d c me p wih q aiy t ep p re a n st e c ii l r o eo c p wo k n o dto s c e k n n o su t u l t
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1 .污水(废气、固体废物)产生总量:指在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企业正常生产、运行所排放的污染物的量,即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条件下所产生的原始污染物的量。
本组表涉及污水、废气及固体废物。
2 .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总量:指经过各种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处置)后的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未经处理也可以达标的比较洁净的水。
按实际处理情况汇总统计,可通过实测、物料平衡或在线监测系统获得。
3 .污水(废气)达标排放总量:包括经过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量与虽未经处理设施处理,但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所排放的污染物排放量两部分之和,即所有排污口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的总量。
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排放标准和污水排放总量,计算获得达标排放量。
4 .污水回用总量:指经各种水治理设施处理后回用的工业污水量。
按实际回用量统计,或采用下面公式:污水回用总量(吨)二未采用循环用水等措施时所需的新鲜水量(吨)一采用循环用水等措施后所需的新鲜水量(吨)5 .固体废物产生量: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
按实际统计结果计算,或采用经验计算法计算。
固体废物不含工程建设弃方。
6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性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
按实际统计结果直接填报。
7 .固体废物处置量: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8 .用水总量:对公路来说,指沿线附属设施新鲜用水和重复用水的总和。
对港口企业来说,指企业用于生产方面,包括港(厂)区生活、船舶供水、机车用水、煤、矿石、散杂货堆场喷水、装卸作业、洗箱等新鲜水和重复用水总和。
新鲜用水量指企业从地面水、水井和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
重复用水量指企业内部循环使用、一水多用、串级使用和经处理后回用的水量。
工业企业污染源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工业企业污染源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工业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也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
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广谱污染物和特定污染物,其中污水排放是主要的污染源之一。
本文将就工业企业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做一详细的介绍。
一、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概述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是一个长期存在且日益严重的问题。
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工业企业的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
根据2019年全国污水排放清单统计数据,我国工业企业的污水排放总量已经达到5.8亿吨/年,其中有40%以上的工业企业未经过污水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
二、工业企业污水污染物种类1. 有机物污染物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是含有机物和无机物,其中有机物是主要的污染物之一,主要包括苯、酚、甲醛、氰化物、氯化物、硝酸盐等。
这些污染物在生产过程中,被排入污水中,会对下游水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
2. 重金属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如铬、镉、铅、汞等在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广泛使用,它们产生的废水和废渣可能存在难以降解、生物毒性强等问题,加上长期的累积作用很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3. 生物化学需氧量(BOD)和化学需氧量(COD)生物化学需氧量(BOD)和化学需氧量(COD)是反映污水有机物、无机物氧化程度的指标。
高浓度COD、BOD的废水是微生物分解难度大、需氧量高的污水,如果这些污水未经过专业处理直接排入水体中,会给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三、工业企业污水排放造成的影响巨大的工业废水排放,加剧了水质污染、水资源紧张问题。
这些污水排到河流、湖泊、海洋时会对水生生物造成巨大的影响,损害渔业资源和对生态的恶化。
污水中的各种有害物质,比如重金属、有机物,会在水体中积聚,如果人体或者动物直接摄入这些污染物,会直接对健康造成威胁。
四、工业企业污水治理措施为了保护环境,解决工业企业污水造成的影响,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提高工业企业的环境意识,把缓解污染问题放在首要位置,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并实施污水治理工作。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

团体标准T/CAEPI 25-202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安装及验收技术指南Technical gui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emission process monitoringsystem from stationary sources(发布稿)本版为发布稿,请以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为准。
2020-4-28发布2020-6-1实施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目次前言 (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组成 (3)5勘查与设计 (4)6安装 (7)7调试及试运行 (10)8验收 (11)附录A(资料性附录)现场勘查记录表 (14)附录B(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典型脱硫、脱硝和除尘系统数据采集清单.. 17 附录C(资料性附录)采集存储单元设备配置要求 (31)附录D(资料性附录)验收报告 (34)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建设,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组成、设计、安装、调试和验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在线监控中心、上海麦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涛、张巍、卢学东、杨华、于森、詹翔、朱锐。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管理,由起草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至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管理部门(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4楼,邮编100037)。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公卫医师考试辅导: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公卫医师考试辅导:污染源的排放情况(1)排出量:污染物排出量是决定大气污染程度最基本的因素。
在其他影响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单位时间内排出污染物的量越大,大气受污染的程度就越严重。
污染物的排出量受到生产性质、生产规模、工艺过程、净化设备种类及其净化效率、污染物排出方式等因素的影响。
排出污染物的方式有连续排放和间歇排放等,采暖锅炉则是季节性排放污染物。
必须掌握排放规律,才能准确掌握污染物的排出量。
(2)排出高度:污染物有两种排出方式,一种是无组织排放。
污染物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筒而是任其由门窗向大气逸散。
这种排放的排出高度很低,扩散不远,容易引起附近地区的大气污染。
另一种是有组织排放。
通过烟囱或排气筒,把污染物排到一定高度的大气中。
排出高度是指烟囱的有效排出高度,也就是烟囱本身的高度与烟气抬升的高度之和。
可以用烟波中心轴至地面的距离来表示。
当其他条件相同时,排出高度越高,烟波断面越大,污染物的稀释程度就越大。
因此,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浓度就越低。
一般认为,污染源下风侧的污染物浓度大致与烟波有效排出高度的平方成反比。
亦即烟波有效排出高度增加一倍,污染物浓度可降低至原浓度的1/4。
(3)与污染源的距离:烟气自烟囱排出后,向下风侧逐渐扩散、稀释,然后接触到地面。
该地面接触点简称着陆点。
颗粒直径越大,越易降落,故其着陆点距烟囱就越近,甚至即在烟囱周围。
细微颗粒的着陆点距烟囱较远。
有害气体的着陆点更远,据一般估计,其着陆点距烟囱的距离是有效排出高度的l0~20倍。
污染物在近地面大气中的浓度以着陆点,逐渐向下风侧降低。
在着陆点至烟囱之间的区域内,大气污染往往不明显。
项目主要污染源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浦江县建飞锁业有限公司年产200万把挂锁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浦江县建飞锁业有限公司浙江瀚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Zhejiang Hambor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Ltd国环评证:乙字第2054号二O一九年一月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社会环境简况 (7)三、环境质量状况 (13)四、评价适用标准 (16)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21)六、项目主要污染源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27)七、环境影响分析 (28)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42)九、结论与建议 (43)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周边平面布置图附图3: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示意图及噪声监测点位附图4:浦江县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5:浦江县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图附表附表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社会环境简况三、环境质量状况3.2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根据现场踏勘及项目周边情况,确定项目具体环境保护目标详见表3-4。
表3-4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要素保护目标名称方位/最近距离保护目标规模保护级别大气环境五星村SE/245m 约200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佛堂店村SW/425m 约200户声环境企业周边200m范围内《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水环境中余溪S/385m 中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图3-1 项目周边敏感点分布图N本项目所在五星村SE/245m佛堂店村SW/425m四、评价适用标准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5.1.1 营运期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图图5-1 挂锁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说明:原材料进行下料,然后用压花机对锁体进行压花,再自动打眼机进行打眼,用抛光机进行抛光,抛光好后的锁体外购的五金配件(包含锁芯、锁梁、弹子等)进行组装。
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指南

污染源排放过程(⼯况)监控技术指南江苏省⽕电⼚烟⽓排放过程(⼯况)⾃动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次1 适⽤范围 (1)2 规范性引⽤⽂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排放过程(⼯况)监控系统的组成 (2)4.1 ⼀般规定 (2)4.2 现场端监控系统 (3)4.3 中⼼端监控平台 (3)5 排放过程(⼯况)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4)5.1 外观要求 (4)5.2 环境条件 (4)5.3 安全要求 (4)5.4 功能要求 (4)6 治理设施运⾏状况的判定 (6)6.1 监控处理⼯艺参数判定法 (6)6.2 污染物去除效率判定法 (7)6.3 以实际测定污染物浓度为基准判定 (9)7 烟⽓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判定 (9)7.1 排放系数法判定SO2、NOx和颗粒物(PM)CEMS监测数据的合理性 (9)7.2 校准曲线法判定SO2、NOx CEMS监测数据的合理性 (10)7.3 数据逻辑关联法 (13)7.4 模型法 (13)8 排放过程(⼯况)监控系统的技术验收 (15)8.1 技术验收条件 (15)8.2 现场检查 (16)8.3 实际测试 (16)9 排放过程(⼯况)监控系统⽇常运⾏管理 (16)9.1 制订运⾏管理规程 (16)9.3 参数传感器的质量保障和质量控制 (16)9.3 ⽇常巡检与维护 (16)附录A(资料性附录)烟⽓排放过程(⼯况)监控⽣产设施和治理设施常见处理⼯艺关键参数表 (18)附录B(规范性附录)烟⽓排放过程(⼯况)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范 (19)附录C(资料性附录)⽯灰⽯/⽯灰-⽯膏湿法脱硫设施运⾏状况的判定参考表 (26)附录D(资料性附录)⽕⼒发电⾏业产排污系数表 (27)附录E(资料性附录)标准规定的污染物去除效率 (32)附录F(资料性附录)⼤型⽕电⼚燃煤硫转化为SO2的转化率(k) (32)附录G(规范性附录)t检验和F检验因⼦表 (32)江苏省⽕电⼚烟⽓排放过程(⼯况)⾃动监控技术指南1 适⽤范围本⽂件规定⽕电⼚烟⽓排放过程(⼯况)监控系统的组成、技术要求、治理设施运⾏状况的判定、烟⽓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判定、技术验收和⽇常运⾏管理。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京环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8〕7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和运行管理工作,提高污染源监管水平,我局对《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18年12月29日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视频监控、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辅助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监控设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实时数据及其累计数据、统计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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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 CAEPI-RG-Y-021-2014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
监控仪
2014-3-1发布 2014-3-1实施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目录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模式 (1)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认证申请 (1)
4.2产品检验 (1)
4.3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 (2)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2)
4.5认证后监督 (2)
5认证证书 (2)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2)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3)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3)
6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3)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3)
6.2加施方式 (3)
6.3标志的位置 (3)
7收费 (3)
1适用范围
本规则主要适用于火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等。
工业/民用锅炉、工业窑炉、钢铁厂等污染源治理设施的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参照执行。
2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申请;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来划分申请单元。
4.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
a)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b)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 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
d)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e) 产品说明书、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f)其他需要的文件。
4.2产品检验
4.2.1产品检验的抽样原则
自行送检1台。
4.2.2产品检验的方式
依据产品型式,采取实验室检验与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辅以审查工程验收报告的方式。
4.2.3产品检验依据的标准
HJ/T 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477-2009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GB/T17214.1-1998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工作条件第1部分气候条件
GB/T17626.2-200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3-200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实验
GB/T17626.4 -200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7626.5 -200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6587.4 电子测量仪器振动试验
GB4793.1-2007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421.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概述和指南”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指南
火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指南
4.2.4检验方法、项目及相应技术要求
依据4.2.3所列标准进行,具体项目见附表。
4.3工厂质量体系检查
4.3.1检查内容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主要依据CCAEPI-GK-305《环保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范围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
包括与制造该产品有关的质量体系所涉及的部门、岗位、设施相关的质量活动。
4.3.2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
产品检验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生产厂为3至6人天。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产品检验时间根据产品和相关标准确定(因检验项目不合格,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检验完成后,提交报告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应用现场检查或调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4.5认证后监督
4.5.1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一般情况下,在获证后三年有效期内,进行两次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认证后工厂是否持续符合环保产品认证的能力要求,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a)工厂质量体系检查;
b)产品性能抽检;
c)用户调查。
4.5.2 增加监督频次的条件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3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合格之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进行整改。
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赖于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 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产品,如果涉及主要设计参数、产品结构、关键材料和元器件发生变更时,或证书持有者法人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如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确定是否做补充检验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相关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对扩展产品检验时,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6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6.2加施方式
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6.3标志的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费用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