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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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船舶海洋污染防治细则

2024年船舶海洋污染防治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船舶海洋污染防治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总则1.1 定义1.2 适用范围1.3 法律效力第二条船舶污染防治责任2.1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2.2 船舶经营人的责任2.3 船舶管理人的责任第三条海洋污染防治措施3.1 船舶废气排放3.2 船舶废水排放3.3 船舶固体废物处理3.4 船舶油污应急处理第四条船舶污染防治设备和技术4.1 设备要求4.2 技术标准4.3 设备维护与检测第五条船舶污染防治监管5.1 监管机构5.2 监管措施5.3 违规处罚第六条船舶污染防治培训与宣传6.1 培训内容6.2 宣传方式6.3 培训与宣传的实施主体第七条船舶污染防治交流合作7.1 国内交流合作7.2 国际交流合作7.3 信息共享与技术支持第八条船舶污染防治资金投入8.1 资金来源8.2 资金使用范围8.3 资金监管第九条船舶污染防治研究与创新9.1 研究课题9.2 创新技术9.3 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第十条船舶污染防治应急响应10.1 应急响应机制10.2 应急演练10.3 应急预案第十一条船舶污染防治法律责任11.1 违法行为的界定11.2 法律责任的承担11.3 法律救济途径第十二条船舶污染防治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方式12.2 调解与仲裁12.3 诉讼途径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3.1 生效条件13.2 变更程序13.3 解除条件第十四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4.1 履行义务14.2 监督与检查14.3 违约责任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定义1.1.1 本合同所称船舶,是指在海洋上航行的各类船舶。

1.1.2 本合同所称海洋污染防治,是指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船舶在海洋航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质,保护海洋环境。

1.1.3 本合同所称船舶所有人,是指船舶的所有者或者合法使用权人。

1.1.4 本合同所称船舶经营人,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从事船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04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04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协议编号:Agreement No.:船舶污染清除协议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Response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Printed by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of the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relevant provisions People's Republic ofand Response on Marine Environment Pollution from Ships and relevant 协议说明Introduction to Agreement一、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 , 制定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以下简称本协 议)。

1. This Sample 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 Respons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is Agreement ”) is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9 of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on Emergency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on Marine Environment Pollution from Ships for the purpose of effectively implementing the regime of 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 response.二、船舶所有人、 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的实际经营人 (甲方) 与取得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乙方) ,应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 细则》 的有关规定, 在船舶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签订船舶污染 清除协议。

论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

论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

论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作者:聂雪珂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8期摘要:海上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并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文先介绍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的制定背景,并对其在私法和公法上的混淆和争议进行论述。

关键词:船舶污染清除协议;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D922.68;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92-01作者简介:聂雪珂(1994-),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学(海商法)。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势头越来越猛,保护海洋环境已经成为海洋航运业发展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为应新公共管理理论关于倡导公共权力多元化与社会化的时代新理念与新突破。

①我国提高船舶自身的应急设备和处置能力,发展社会化清污力量,将公法与私法交融,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入了一项新机制-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机制,并围绕此机制产生了一系列的实施办法。

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制定背景在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机制之前,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船舶经营者一般都是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把救援重点放在人员、船舶和货物上,对于生态环境污染则是袖手旁观。

相关的海事管理部门之间也会因为费用的承担在损害造成时无法正常承担行政责任,因为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往往会当作是花费自己部门财政预算,甚至实施了清污之后的处置费用还需要依环境侵权赔偿司法程序去请求船方支付,因此船舶污染清除效率很低又易产生争议。

我国提出了关于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即提倡公共权力多元化与社会化以及“统一规划,国家、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共同承担的原则”,②来提高船舶污染应对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机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并应用的。

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概念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是指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一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2—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实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签订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简称《能力要求》)和本办法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清污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急规定》附表未明确规定可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保持知识更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操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已签发的专业培训证明继续有效。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在本单位或者在其加入的行业协会的互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现有—3—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第五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通过海事信息系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要求报送信息。

现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报送信息。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信息后,应当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2023版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2023版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是指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制定并推行的一系列规定,旨在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船舶污染的影响。

船舶污染主要包括船舶废水、废油、废气及固体废弃物等方面。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要求船舶所有人、船东、船员等相关方遵守相应的国际公约和规范,确保船舶操作符合环保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1. 废水管理:规定了对船舶废水的排放限制和处理要求,包括厨房废水、生活污水、船舶舱液、洗草液等。

2. 废油管理:规定了船舶废油的存储、处理和排放要求,要求船舶将废油存入指定设备中,不得将废油直接排放到海洋中。

3. 废气管理:规定了船舶排气中的污染物含量限制,尤其是对于船舶使用燃油的排放要求更加严格。

4.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了船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要求,要求船舶进行分类、存储和妥善处理。

为了确保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IMO对船舶进行定
期检查和审查,并制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船舶和相
关人员进行处罚。

船公司也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保管理人员,
负责监督船舶的环境保护工作。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实施对船舶运营者和船员来说是一项重
要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29•【文号】海船舶〔2012〕65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海船舶〔2012〕658号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制度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现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修订)》(下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综合考虑本辖区船舶污染风险以及现有的应急能力等情况,督促和帮助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保持和提高应急清污能力和管理水平,鼓励和引导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源整合,提高辖区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综合能力。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应当符合《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的要求。

三、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妥善解决《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从事油类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装卸的船舶布设围油栏的要求与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做好应急防备的关系。

四、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在执行《规定》和《细则》相关规定时,不以船舶是否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作为批准船舶进出港口或作业的前置条件。

如发现船舶未签订协议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于港口内没有相应资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替代措施,允许本辖区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在该港口内临时提供船舶污染清除服务。

如上述港口具有取得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取消临时替代措施。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应当满足《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的要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作业人员,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等级的培训。

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培训由主管机关组织实施;应急操作人员的培训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注册登记法人单位的证明;(三)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的相关材料;(四)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五)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六)污染物处理方案;(七)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八)证明符合《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技术评价材料。

技术评价应当按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附件1)进行。

第六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进行现场核验,并根据现场核验情况完成现场核验报告。

第七条对申请等级为一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将现场核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应当自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申请等级为二级、三级、四级的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批准的二级、三级、四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等级、服务区域和有效期等情况报主管机关。

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预防船舶污染,加强船舶管理,提高船舶运输安全性和环保性,确保船舶正常作业和船员船舶安全,实现船舶运输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促进船舶运输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一)船舶所有人要加强对船舶的环境管理和监督,制定并实施适合自己船舶的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

(二)船舶管理公司应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和污染防治机制。

(三)船舶船员要严格执行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环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航行中的环保措施。

三、具体规定(一)油污水管理1. 船舶应安装油水分离设备,确保分离效果达标。

2. 船舶应定期对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3. 船舶应按规定将油污水交由专业机构处理,禁止在海上直接排放。

(二)固体废物管理1. 船舶应配备固体废物收集设备,并确保固体废物收集袋的封闭性。

2. 船舶应将固体废物按照规定分类储存,并在港口进行统一处理。

3. 船舶应严格禁止将固体废物随意抛入海洋。

(三)污水管理1. 船舶应装备污水处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转。

2. 船舶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达标排放。

3. 船舶应禁止将污水直接排放入海洋,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

(四)船舶尾气排放管理1. 船舶应配备尾气排放控制设备,确保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2. 船舶应定期对尾气排放控制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3. 船舶应禁止将高污染物排放至大气中,必须严格控制排放污染物的含量。

(五)应急处置1. 船舶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在发生污染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 船舶应保证船员具备应急处置技能,并随时进行应急处置演练。

3. 船舶应配备应急处置设备和物资,确保在发生污染事件时能够及时进行处置。

四、监督检查(一)海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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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应当满足《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的要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作业人员,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等级的培训。

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培训由主管机关组织实施;应急操作人员的培训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注册登记法人单位的证明;
(三)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的相关材料;
(四)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五)污染清除作业方案;
(六)污染物处理方案;
(七)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
(八)证明符合《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技术评价材料。

技术评价应当按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附件1)进行。

第六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进行现场核验,并根据现场核验情况完成现场核验报告。

第七条对申请等级为一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将现场核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应当自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申请等级为二级、三级、四级的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批准的二级、三级、四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等级、服务区域和有效期等情况报主管机关。

第九条对予以批准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原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延续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资质证书原件;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履行情况总结。

收到材料后,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否满足《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清污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的检查维护保养,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船舶污染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采取加盖钢印、喷漆等适当方式对应急设备、器材进行标识,并将船舶、应急设备、器材和物资清单报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备案材料。

年度备案材料应当包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取得一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同时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前述材料。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年度备案材料后,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6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600总吨以上20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三)2000总吨以上1万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以及其它1万总吨以下进出港口和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四)进出港口的1万总吨以上以及在距岸20海里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仅在港区水域内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在作业前,按照前款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十五条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进出港口的1万总吨以下以及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进出港口的1万总吨以上以及在距岸20海里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十六条1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上3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三)进出港口的3万总吨以上5万总吨以下以及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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