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制-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层级的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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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封建时期:在封建时期,地方行政制度主要是以郡县制为主,地方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负责管理地方事务。

郡县制在秦朝时期得到了较为完善的发展,成为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形式。

2. 唐宋时期:在唐宋时期,地方行政制度逐渐趋于完善,郡县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地方官员的选拔和管理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地方行政管理逐渐趋于规范化和制度化。

3. 元明清时期:在元明清时期,地方行政制度进一步完善,地方官员的选拔和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尤其是明清时期,地方行政制度更加趋于规范化和官僚化,地方行政管理体系逐渐形成。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经历了从初步形成到逐渐完善的演变过程,最终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地方行政管理体系。

这一演变过程反映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变迁,也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历史时期行政区划的变迁

历史时期行政区划的变迁

历史时期行政区划的变迁夏夏@ 2008-04-10 21:45行政区划是国家对所辖领土进行分级管理的区域结构,是中央集权出现后的产物;中央政府下放行政权力到地方,必然会出现在中央和地方在集权上的矛盾,也因此会出现一次中央和地方在权力上的调整。

一部中国行政区划变迁史,也就是中央和地方权力的调整史。

历史上的行政区划以政治为首要因素,同时顾及自然、经济,最为理想的状态当然是三者兼顾,若不能,则会只考虑政治因素。

从政区地理的角度考察,行政区划基本上有四个要素:一是层级;二是幅度;三是边界;四是行政中心。

一、秦统一前的地方行政区划的出现商周时期,封邦建国,分土而治,可以说没有行政区划。

1)最早出现的地方行政区划是县。

县最早并非指基层政区的县,而是指国都之外的效野乡聚之地,与“鄙”同义。

春秋时,诸侯国开疆拓土,对新得的土地,不再进行分封,而由国君设县直接统治。

作为行政区划的县有自己的特点,即:中央直属,置官分守,各有分地,县长官食禄不食邑,临民不临土,流动不世袭。

2)郡亦出现于春秋,但较晚于县。

一般设在边远之地,具有军事防守的性质,经济开发程度也相对低于县。

一郡之长称守,由将军充任,可征发一郡兵力,进行征伐;一县之长称尹、公、大夫、后又称令。

边地郡大,遂分置数县;内地事多,遂在数县上置郡以统之。

于是才逐渐形成以“以郡统县”的制度。

整个战国时代,郡县制与采邑制始终并存,至秦统一,郡县制才正式成为全国划一的地方行政区划。

二、郡县制的确立1)郡级政区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设36郡,以后逐渐总共形成50个郡级的政区。

秦汉之际,项羽以梁楚九郡自立为西楚霸王,其余分封18诸侯王。

刘邦因之,分封异姓诸侯王7人。

为了维护刘家的天下,又翦除异姓诸侯王,大封同姓诸侯王9人。

文帝时,用贾谊计,“以亲制疏,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分齐为七,分淮南为三,用分地的办法削弱诸侯王。

景帝时,用晁错计,“请诸侯之罪过,削其支郡”,从而引起吴楚七国之乱。

中国历代行政区划变迁

中国历代行政区划变迁

中国历代行政区划变迁第一篇:中国历代行政区划变迁中国历代行政区划变迁大纲一、行政区划层级的变化1、秦汉的两级制向魏晋南北朝的州、郡、县三级制转变2、隋唐前期的州、县二级制向唐后期至宋辽金的道、州、县三级制转变3、元代的多级制向明清的省、府、县三级制转变二、行政区划幅员的变化1、县级政区的幅员变化2、统县政区的幅员变化3、高层政区的幅员变化三、行政区划边界的变迁1、山川形便的原则2、犬牙相制的原则知识点汇总T01:郡县制的起源知识点说明:介绍了郡和县的历史起源及发展,指出郡县制并非老早就有,也非起于秦始皇统一中国。

T02:分封制和郡县制知识点说明:介绍了分封制和郡县制的不同形式和性质,应避免将两者混为一谈,两者虽是不同历史时期的产物,但郡县制并非直接继承分封制,两者之间有个延续的过程。

T03:基层政区、统县政区、高层政区知识点说明:介绍了行政区划的不同层级政区的特点以及各自演变的规律。

T04:山川形便、犬牙相制知识点说明:介绍了历史上行政区划边界划定的两个基本原则,以及中央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于这两个原则的运用以及背后所体现的政治背景。

正文中国历代行政区划变迁今天我们讲的这一讲是中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

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在一定的行政区划当中生活,但是不一定有人会注意到行政区划变迁的历史,因为这其实也是一个比较专门的学问。

我们今天大概把中国两千五百年以来的行政区划变迁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二十六年),秦始皇刚刚统一中国就召开了一个重要的会议。

这个会议有两项议程,一是议帝号,二是定制度。

议帝号就是秦始皇把自己的称号定为皇帝,他认为自己功过三皇五帝,所以就把三皇五帝的称号合起来,叫做皇帝,他就称为秦始皇帝。

这个帝号的议定就是表示皇权专制的出现,另外一个定制度,就是确定如何来划分全国的行政区划。

最终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每个郡之下设若干县。

这个制度虽然在秦统一之前就已经在局部地区实行,但是在统一的国家中却是第一次实行。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层级嬗变及启示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层级嬗变及启示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层级嬗变及启示中华文明历史悠久,出现了秦、汉、唐、明、清等强大的封建王朝,历经两千年之久的君主专制统治,以皇帝为中心、皇权至上的高度集权的中央行政制度日臻成熟和完备。

作为中央行政制度的重要补充,地方行政层级呈现出往复式规律性变化。

鉴往知来,总结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层级的嬗变规律,对于推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层级嬗变轨迹(一)秦汉的郡县二级制郡县制始于春秋战国时期,其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是早期邦国向封建帝国发展过程中的产物。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建立起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在地方实现郡县两级制的行政体制。

秦分天下为36郡,后增至46郡,设一监一守一尉,实行行政、军事、监察三权分立,皆由中央直接统辖。

郡辖县1000左右,大县设令,小县置长,全面管理县中财政、农业、户口、治安等各项事务。

汉承秦制,并随着疆域的扩大,郡增至83个。

郡守对本郡财政有一定的支配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支配用于本郡官吏俸禄、军费以及各项文化教育等费用。

(二)魏晋南北朝的州郡县三级制汉武帝为了更好地管理众多郡,设置13部刺史,将各郡分置于各部监察之下。

东汉为镇压黄巾起义,不得不加重地方权力,改“部”为“州”,改刺史为州牧,全面掌管一州的行政、军事、民事大权,开启了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体制时代。

由于战争频繁,军事成为地方事务中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州郡长官多由武官兼任,地方官员身兼军政两职的现象也非常普遍,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减弱。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限制地方势力的膨胀,防止“内轻外重”,不断分州析郡,至南北朝已有220州、999郡。

(三)隋唐初期的州县二级制隋文帝针对州郡过多、官多民少、十羊九牧的现状,罢除郡的建置,减少行政层级,以州统县。

隋炀帝仰慕汉制,又改州为郡,大力并省,全国降为190郡。

唐朝开国以后,郡又被改为州,归唐群雄多被委任刺史,州的数目又膨胀起来,虽经唐太宗并省,仍有358州。

两千年三循环——中国古代政区层级的变迁

两千年三循环——中国古代政区层级的变迁

两千年三循环——中国古代政区层级的变迁所谓“政区”即行政区划,周振鹤在其《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如此定义政区的概念:“行政区划就是国家对行政区域的分划”。

“其过程是在既定的政治目的与行政区域管理需要的指导下,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在一定的自然与人文地理基础之上,并充分考虑历史渊源、人口密度、经济条件、民族分布、文化背景等各种因素进行的,其结果是在国土上建立一个由若干层级,不等幅员的行政区域组成的体系”一、郡县制——行政区划的开端中国的行政区划历史从春秋战国时期各国设立郡县就已经开始了。

周代实施“分封制”,周王将自己的子侄兄弟分封到各地为诸侯,这些诸侯对周王有朝见、纳贡、护卫的义务,但周王无法直接对诸侯领地内的事务进行干涉,故而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关系,而只有“政治关系”。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所控制的土地范围只是在自身都城以外的很小一部分范围,于是分封出去的各个诸侯领地之间存在着大量的“间地”。

这些“间地”没有主人,由于生产力的进步和战争的爆发,一些诸侯开始在“间地”设置郡县。

这些郡县直属于国君,由国君任命官员进行管理,直接与中央产生了行政关系,故而开启了中国两千余年的行政区划史。

两千余年的时间里,中国的行政区划从两级制到多级制不断循环,与中央集权的增强和削弱密切相关。

二、行政区划史第一阶段——秦汉郡县两级制秦代采用郡县制,将全国划分为36个郡(后增加到54个),郡设郡守、郡尉,郡下设县,县设县令(长)、县尉。

从此时开始,县作为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区划一直到今天。

汉承秦制,采用“郡国并行制”,汉武帝“推恩令”施行后,单个诸侯国的范围大大缩小,郡县成为全国行政区划的主体。

但与秦代不同的是,汉朝为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管控,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州部”,也就是我们在后世朝代长期看到的“州”,此时的“州”只是作为一种监察单位而存在的,州的长官为刺史,负责监察郡守、王国相以及地方豪强宗右,而不负实际的行政管理职责。

西汉十三州部三、行政区划史的第二阶段——东汉到魏晋南北朝州、郡、县三级制到东汉时,州刺史由于长期的权力积淀,已经成为了一级实质的行政层级,故而东汉的行政层级为州、郡、县三级制,刺史名义上虽然还是负责监察之权,实际上也负起了相应的行政职务。

二级制: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层级的基调

二级制: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层级的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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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制 : 中国古代地 方行政 层级的基调
任 务 , 的甚 至 可 以征调 所属 郡 内 的士兵 , 常 常直 有 也 接处 理 民事 , 核 户 口 田地 、 民耕 田种 树 理 家 之 检 教 术 。监 察 区域 固定 、 察 官员 固定 , 容 易造 成权 力 监 很 的扩 张 、 机构 的膨 胀 和监 察机 构行 政 化 、 方 化 的趋 地 势 。东汉 政权 稳 定之 后 , 光武 帝 刘 秀 立 即“ 州牧 , 罢 置刺 史 ” 将其 秩 级 重新 调 至 六 百 石 , , 同时 取 消 其 领 兵权 与行 政 职能 , 使之 重新 回归监 察 官员 的本 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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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 , 由于开疆 拓土 、 析分大 郡 、 众建 诸侯 等原 因 , 郡 的数 目不断 增加 , 到汉 武帝 时期 , 国总数 已经 达到 郡 10多个 。为加 强 对 地 方 的控 制 , 武 帝 创 建 州 刺 0 汉 史 制度 , 公元 前 1 6年 , 初 置刺 史 部 十 三州 ” , 0 “ 把

中国两千年的行政区划演变

中国两千年的行政区划演变

中国两千年的行政区划演变行政区划,就是一个国家或者政权对地方的行政管辖建制。

在中国,对地方实行了严格的行政区划管理要从秦朝建立才开始。

在先秦时期,夏商周对地方推行了分封制,属于一种镇守模式的控制。

秦朝之后,全国设置郡县,“垂二千年而弗能改,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将地方牢牢控制于中央。

中国古代的行政区划演变,可以分为郡县时代、道路时代和行省时代。

一,郡县时代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在新兼并的地区设立郡、县,成为了郡县制的起源。

最初,郡县并无隶属关系,到了战国后期,县成为了郡的下设机构。

在战国晚期,战国七雄都设置了大量的郡。

秦朝统一后,秦始皇在全国设立了36个郡。

此后,北伐匈奴,收复河套,增加了五原郡;南征百越,增加了南海、桂林、象郡。

到了秦朝晚期,全国的郡县进行了一些调整,最终形成了48个郡。

秦朝版图秦朝郡县表然而,当时全国还有很多人不理解秦始皇废分封行郡县的政策,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人士希望恢复分封制,此举引发了著名的“焚书”事件。

秦朝灭亡后,关东六国贵族死灰复燃。

项羽重新分封十八路诸侯,自称“西楚霸王”,企图回到春秋战国时代。

而刘邦建立汉朝后,也通过分封异姓王来笼络功臣。

之后,刘邦又消灭了异姓王诸侯,分封同姓诸侯,并约定“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

刘邦此举无疑使得分封制也死灰复燃,开了历史的倒车。

在西汉的西部地区,又大规模推行郡县制,出现了郡国并存的现象。

郡国并存经过了文帝、景帝和武帝的努力,最终削弱了诸侯的势力。

汉武帝为了监察地方郡国,将全国划分为了13州,在中央派遣刺史进行巡查。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州还只是一个监察区,并非行政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还是郡的太守。

可是到了汉末和王莽时期,为了镇压地方的叛乱,于是将刺史改为州牧,使之成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州开始演变为行政区。

到了东汉,刘秀将刺史的名称恢复,剥夺其军事职能,但是刺史已经成为了地方长官。

到了东汉末期,为了镇压黄巾军,又赋予刺史以军权,演变为了州牧。

二级制

二级制

二级制”与“三级制”的历史周期2011-10-07 16:53:06| 分类:历史风云|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地方行政层级一直是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解器。

自秦朝统一至今,中国地方行政体制经历了一个在“二级制”与“三级制”之间反复变更的过程(古代县以下不设正式职官),似乎形成了“二级制——三级制——二级制……”的循环往复。

而且这种字符形成的历史现象,深刻反映出地方行政分层决策中的矛盾与困局秦灭六国以后,秦始皇采取“以郡辖县”的体制,此时地方行政层级为二级制。

汉初,统治者基本上继承了秦朝的这一制度。

与之不同的是,与“郡”同属地方一级政区的还有作为天子宗亲领地的“封国”。

但由于郡国的数目多达103个,不便统辖,汉武帝便在郡国之上设立了14个“刺吏部”(也称州),每部(州)设刺史一人。

“刺史”仅对郡国长官进行监察而无权号令其行政,所以部(州)是属于监察区而非行政区。

东汉末年,中央朝廷委派高级官员出任“州牧”,授予兵权、财权和行政权。

于是,“州”逐渐演变成一级行政区,地方行政体制由“郡——县”二级变为“州——郡——县”三级制。

两晋南北朝时期,州、郡的数目不断增多。

隋朝统一后,废除“郡”一级建制,采取“以州辖县”的体制,地方行政又重新回到二级制。

唐前期,中央政府出于军事需要在边疆地区设有节度使。

“安史之乱”爆发后,节度使在全国广泛设置,集军政大权于一身,凌驾于州之上。

原来作为监察区的“道”与作为节度使军管区的方镇合二为一,形成“道——州——县”三级行政。

北宋时期,中央政府吸取五代藩镇割据的教训,削减、分解节度使的政权、兵权和财权,在州之上设置转运使、提刑按察使、安抚使和提举常平使,这些“使”的管辖区域也称为“路”。

“路”不构成一级行政,其官员属于中央派出的“使节”。

各种“使”只是在财政、刑罚、监察、仓储等方面分别履行某种单一职能,他们所管辖的“路”在区域划分上也并非彼此一致。

有人称这种“路——州——县”体制为“二级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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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制: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层级的基调摘要:从汉代开始,中国历代中央政府就一直面临着管理幅度过大的问题,对此,中央政府采取的办法是,在中央与最高地方行政层级之间设立派出机构,并极力阻止其向地方行政层级转化。

汉唐极力将州、道限定为监察机构,宋代的路始终维持派出机构性质,元明清时期的省则为半地方性质。

古代地方行政层级的基调、主调是二级制,而不是三级制。

关键词:二级制;三级制;地方行政层级;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从汉代开始,历代中央政府就一直面临着管理幅度过大的问题。

西汉末年有郡103个①,东汉末年有郡105个②,唐贞观元年(627)有州358③,北宋太平兴国四年(979)有州317个④,元代全国有路185个、州级单位411个⑤。

为管理如此之多的地方行政单位,一个最简单的做法就是增加行政层级,在中央和州(郡)之间设立一级地方政府。

但是,行政层级的增加,必然伴随行政成本的提高和行政效率的降低,来自地方基层的行政信息也必然会受到某种程度的歪曲。

更为重要的是,管辖范围广、实力雄厚的地方政府的存在将会对中央构成极大威胁。

如何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古代中央政府采取的办法是,在中央和地方州(郡)之间设立高于地方最高层级、用于加强地方监管的中央政府派出机构,并极力阻止其向地方行政层级转化。

汉代的州、唐代的道、宋代的路、元代的省、明清的督抚等,都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其目的是要维护郡(州)县二级制制,将地方层级控制在二级、而不是三级。

一、汉唐对州、道性质的限制秦确立郡县制之初,全国仅有郡36个。

秦末及汉初,由于开疆拓土、析分大郡、众建诸侯等原因,郡的数目不断增加,到汉武帝时期,郡国总数已经达到100多个。

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汉武帝创建州刺史制度,公元前106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⑥,把京师之外的地区分成13个监察区,每州置刺史1名,以“六条问事”,主要监察地方豪右、二千石官员及其子弟的违法犯罪行为。

刺史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每年大部分的时间乘坐传车在部内所属各郡巡察;也没有固定的掾属,所到之处,临时抽调郡守的属吏担任自己的助手,年末到京师将巡察的情况向中央汇报。

西汉中后期,刺史先后获得了固定的治所、固定的掾属,权限也日益超出监察范围,常常越俎代庖,代替郡守、县令处理郡县事务,侵夺属于郡县长官的行政权力。

面对刺史的越权行为,中央政府一再告诫刺史要严格按照“六条问事”⑦,豫州牧鲍宣“代二千石署吏听讼,所察过诏条”,被丞相司直郭钦举奏免官。

⑧两汉之际的政权更替时期,由于战乱的需要,刺史一度改称州牧,品级由六百石骤然提升到二千石,成为郡之上的实际军政长官,常常被派遣执行军事收稿日期:2011—01—15张小稳,女,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开封475001)。

任务,有的甚至可以征调所属郡内的士兵,也常常直接处理民事,检核户口田地、教民耕田种树理家之术。

监察区域固定、监察官员固定,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扩张、机构的膨胀和监察机构行政化、地方化的趋势。

东汉政权稳定之后,光武帝刘秀立即“罢州牧,置刺史”,将其秩级重新调至六百石,同时取消其领兵权与行政职能,使之重新回归监察官员的本色。

唐代,贞观元年(627),李世民依“山河形便”将全国300多个州分为十道,作为监察区域。

唐初的道,不像汉代的州,有常设的监察官员、有常规的监察机制,而是建立起“因事而遣、事毕即罢”的运行机制。

也即,道内不设固定的监察官员,而是根据需要,临时抽调中央相关部门的人员对地方事务进行监察或督导,所派官员的名称也是根据所执行的任务而定,如重在调查中央政策利弊得失的称观风俗使,重在访察地方官员政绩的称巡察使或按察使,重在黜陟州县官吏的称黜陟使,重在代表中央慰问天下疾苦的称巡抚使,重在赈济灾区抚慰灾民的称安抚使、存抚使等。

派出使者的时间也不固定,有正月、四月、五月、八月、十二月等;虽然有十道建制,但派遣使者时也并不严格遵守,史料中有十三道、十六道、十七道、二十二道等的记载。

所有这一切看似杂乱无章、不惮烦扰的制度安排,都是为了防止监察区域地方化萌芽的出现。

从武则天到李隆基,为了加强地方监察,试图建立起常规的地方监察制度,但均遭到了大臣们的强烈反对。

武则天万岁通天年间(696),凤阁舍人李峤建议以十州为一个监察单位,设御史一人,这样御史可以深入所属州县,达到预期的监察效果。

武则天觉得有理,便“下制析天下为二十道”,不过这一措施没有得到多数人的支持,“为众议沮止”。

⑨景云二年(711),李隆基想利用普遍设于边疆地区、已经闲置的都督府体系改革地方行政监察制度,重新调整都督府的分布与辖州状况,使之覆盖全国,并由军事机构改为监察机构。

九品以上的官员围绕着这一改革设想进行了一次大讨论,反对者认为:都督位高品重,违背了唐初以来模仿汉制确立的“秩卑任重”的监察原则,都督为自保而不会尽心察举;更重要的是,如果选人不当或后继者不贤,很容易形成“权重难制”、“尾大不掉”的局面,威胁中央政权,建议还是依从“贞观制度”或“贞观故事”为好。

⑩直到公元733年,玄宗建立起使职常设、驻地巡察的监察机制之时,唐代的道从未出现过行政化和地方化的趋势。

即使玄宗改革后,也一再强调采访使的监察职责:“采访使但察访善恶,举其大纲,自余郡务所有奏请,并委郡守,不须干及。

”二、宋代路的派出性质鉴于汉唐中后期由于监察区域固定、人员固定、治所固定、巡察机制固定而导致的监察区域行政化和地方化的历史教训,宋代虽然把全国分为较为固定的24路,但在一路之内不是只设一个监察机构,而是同时设立四个机构——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安抚司,分掌财政、司法、赈济和军事事务,形成“婚田、税赋则隶之转运,狱讼、经总则隶之提刑,常平、茶盐则隶之提举,兵将、盗贼则隶之安抚”的分工格局。

四个机构的办公地点不在同一州内,各自拥有独立的机构与官员,长官互不统属,分别隶属于不同的中央部门,漕司隶属于尚书省户部的左曹、仓司隶属于尚书省户部的右曹、宪司隶属于御史台、帅司隶属于枢密院。

各司路的区域划分也不尽一致,李昌宪先生认为,宋代路制分为以安抚司为主体的军事路与以转运司为主体的民政路两大系统,元丰以后为18路(转运司路)与23路(提刑司、提举常平司路)复合并行的路制。

包伟民先生也认为元丰23路在财政上实为18路。

可见,宋代在路内始终没有形成一个行政核心,不具备成为地方行政层级最基本的必要条件。

而且,路级诸司对路内府州之间也始终没有建立起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宋代诸州“直属京,长吏得自奏事”,直属中央而不隶属于路;路级诸司的机构较为简单,人员配置比府州要少得多,路级属官仅有十几人,而府州属官则至少有数十人之多;路级诸司长官的品阶也不如知州高,知州常带二品的尚书、侍郎衔,而转运使则只带六品的郎中、员外郎衔;宋代的宰相在罢相之后,往往“出典大藩”,做知府或知州,而非出任使职。

所以,终两宋之世,路级诸司始终维持派出机构的性质。

三、元明清时期省的半地方性元明清三代,虽然可以说是省——府(州)——县三级制,但作为地方行政层级,省的性质和府(州)县两级的性质始终存在很大的差别。

元代的行省和清代的督抚都兼具中央派出机构和地方最高军政机关的双重性质。

元代的行省,从名称上来看,“行”的本意是行走、离开,引申为出行在外。

在古代的政治和军事活动中,凡是和出行在外相关的多用“行”字来表达,如行宫、行朝、行庙等等。

中央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也往往用“行”来表示,如魏晋南北朝的行台、金朝的行尚书省等。

同样,元代的行省就是出行在外的代表中书省处理地方政务的机构。

行省官员设置模仿中书省,只是品秩稍低,且与中书省的人员交流相当频繁,是各机构中拜相人数最多的一个部门。

行省与中书省互为表里,中书省有自己的直辖地区,称为“腹里”,其余地区划分为11行省,分省而治,显然是核心机构和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关系,时人称行省为“外廷”或“外宰相”。

行省设置的目的并非简单的“画地统民”,而是各有侧重,兼具中央派出机构和地方最高军政机关的双重性质,代表中央进行政治控驭和军事镇遏的色彩,一直非常浓厚。

行省既分寄权力于地方,又保证了中央集权,较好地处理了中央与地方关系。

明代的省,都指挥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三司并立,分别隶属于兵部、户部和刑部,没有一个行政中心。

为了协调三司之间的关系,自明成祖时期就开始在省级设立各种中央派出机构,在三司之上先后形成三堂制(镇守总兵、镇守中官与镇守文臣)、巡按制(巡抚与巡按御史)和督抚制(总督和巡抚),三司实际上沦为这些派出机构的属吏。

所以明代的省,在某种程度上也兼具中央派出机构的性质,很难说是完整意义上的地方行政层级。

清代,直到乾隆十三年(1748),督抚作为省级最高领导机关的地位才被正式确定下来。

之前,一直是单纯的派出机构,康熙和雍正时期的《大清会典》都把督抚列入都察院系统而不列入地方官系统。

即使在地方官地位得以确立的同时,督抚仍然保留原先的中央差遣官性质,乾隆四十四年(1779),规定总督一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职,巡抚一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职,事实上,总督一般又兼兵部尚书衔,巡抚又兼兵部侍郎衔。

所以督抚又称部院官,即为兵部与都察院官员。

兼衔制的存在,表明督抚具有中央官与地方官的双重身份,兼备地方最高军政机关和朝廷派出机构的双重性质。

综上,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自汉到清,中央派出机构都是为了加强地方行政管理而出现的,历代政府的管理者都是力图将地方层级控制为二级,并防止其向三级制转化,即使在由于领土扩张、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等原因而采取三级制的时候,也极力将最高层级控制为半中央半地方的性质。

需要指出的是,历代中央政府派出机构的制度设计,都是在皇权强大、政局稳定的情况下出现的,伴随着政治形势的发展和制度的惯性扩张,中央政府派出机构有时又会超出统治者的掌控,出现行政化和地方化,致使二级制不止一次地滑为三级制。

汉末,为了平定各地风起云涌的农民起义,灵帝正式确立了州的地方层级性质,州由原来的一个纯粹的监察机构,发展成为集地方军、政、刑、财等各项权力于一身的封疆大吏,郡县二级制进而演变为州郡县三级制。

唐代中期,为平定安史之乱,中央政府被迫承认节度使的最高地方军政长官地位,州县二级制演变为道州县三级制。

清代的督抚本来是总督与巡抚相互制约的体制,清末,为应付内部农民起义和外部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中央政府不得不赋予地方督抚权力,淡化其派出性质,强化其地方性质,督抚一体化,很快走上集权的道路。

这样,在中国古代,就呈现出二级制与三级制交替、循环的历史表象。

但是,如果我们把历史上二级制和三级制的时间做一直观的比较,就会透过历史的表象,看到二级制始终是历代政府管理者所竭力追求的理想状态,而三级制则多是中央政府权力失控下无可奈何的选择的结论。

所以,我们说,中国古代地方行政的层级基调,主调是二级制,而不是三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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