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特大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重大风险源分级标准

重大风险源分级标准
一、风险类型
1.自然灾害风险:包括地震、洪水、台风、暴风雨、雪灾等自然灾害,可能
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重大威胁。
2.事故灾难风险:包括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可能对人员、财
产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失。
3.公共卫生风险: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等,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社
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4.社会安全风险:包括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等,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
定造成重大威胁。
二、威胁程度
1.高度威胁:风险源可能导致特大灾难性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中度威胁:风险源可能导致重大灾难性事故,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社会影响较大。
3.低度威胁:风险源可能导致一般性事故,造成少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社会影响较小。
三、影响范围
1.全国性影响:风险源可能对全国范围内的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2.区域性影响:风险源可能对某一地区范围内的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重大
影响。
3.局部性影响:风险源只对某一较小范围内的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一定影
响。
四、可控性
1.低可控性:风险源难以被有效控制和管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对社
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2.中可控性:风险源可以被有效控制和管理,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需
要加强管理和监控。
3.高可控性:风险源可以被有效控制和管理,危险性较小,对社会稳定和公
共安全不构成重大威胁。
根据以上四个方面的评估结果,可以将重大风险源分为不同级别,以便于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加强管理。
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1饶阳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本标准根据国家、省、市等上级单位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增减调整后制定。
作为各乡镇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一般突发事件(Ⅳ)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臵各类突发事件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一)水旱灾害特别重大水旱灾害(Ⅰ)包括:1.滹沱河发生超标准(超50年一遇)洪水;2.全县作物全部受旱,40%以上人口出现严重饮水困难。
重大水旱灾害(Ⅱ)包括:1.滹沱河发生10年—50年一遇洪水;2.作物受旱面积约30万亩,20%—30%人口出现饮水困难。
较大水旱灾害(Ⅲ)包括:1.滹沱河发生5年—10年一遇洪水;2.作物受旱面积约20万亩,10%—20%人口出现饮水困难。
一般水旱灾害(Ⅳ)包括:1.滹沱河发生5年以下一遇洪水;2.作物受旱面积约8万亩,10%的人口出现饮水困难。
(二)气象灾害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包括:暴雨、冰雹、龙卷风、雪灾、寒潮、大风和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气象衍生灾害,对重要城镇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10人或以上)及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Ⅱ)包括:暴雨、冰雹、龙卷风、雪灾、寒潮、大风和台风及气象衍生灾害等,造成较多人员伤亡(3-9人)及重大经济损失的灾害;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雷电、干旱、低温冷害、大雾等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Ⅲ)包括:灾害性天气及气象衍生灾害直接造成人员伤亡(1-2人)及一定社会、经济影响的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Ⅳ)包括:灾害性天气及气象衍生灾害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但有一定社会、经济影响的灾害。
(三)内涝灾害特别重大内涝灾害(Ⅰ)包括:预报未来3小时雨量将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100毫米且降雨可能持续。
城区主要干道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开始积水,积水深度可能达到50厘米以上,造成大面积交通中断或者交通瘫痪。
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有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冰雹、沙尘暴、雪灾、道路结冰,共十一类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蓝:一般黄:较重橙:严重红:特别严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一、水旱灾害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多个设区的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5、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3、多个设区的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6、包括我省在内的数省区市多个设区的市发生严重干旱,或我省发生特大干旱;7、多个省辖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1、省内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2、省内主要河流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3、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4、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流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5、洪水造成铁路、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6、一个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多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7、省内主要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其它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水旱灾害为一般水旱灾害。
二、气象灾害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我省或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重大气象灾害包括: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国家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国家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划分自然灾害是人类面临的不可避免的挑战。
为了减轻其影响,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进行专业培训等。
在这些努力中,应急响应等级的划分是一个关键环节,它有助于指导各级政府和救援机构在灾害发生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本文将探讨国家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划分的意义、原则及其实践应用。
一、背景与意义应急响应等级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
通过合理划分不同级别的响应,可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灾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此外,科学的应急响应等级划分还有助于评估灾害风险,为后续预防和控制工作提供依据。
二、分类与特点根据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可将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每个级别都有其特定的标志和适用条件:一级响应:针对特别重大灾害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启动该级别响应将调动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全面协调和指挥。
二级响应:适用于较大规模的灾害事故,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需要多个地区或部门协同应对。
三级响应:通常用于中小规模的自然灾害事件,如风暴、干旱等,需要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
四级响应:适用于较小规模的灾害事件,如轻微的水灾、火灾等,由基层单位自行处理。
每个级别的响应都具有独特的特点和要求,如响应时间、资源配置、责任分工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范。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在不同级别的响应中能够做到科学决策、gao效执行和及时恢复。
三、实践与应用在实际工作中,应急响应等级的划分对于灾害应对具有重要意义。
以地震为例,当发生强震并造成严重破坏时,应及时启动一级响应,中央政府将统筹调配人力、物力资源,协调各地救援队伍迅速前往受灾区域展开救援;而对于一般性地震,可启动三级响应,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组织救援力量、调集必要物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自然或人为因素引起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范围的突发性事件,如地震、洪水、暴雨、雪灾、森林火灾等。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为了更好地应对和处置,我国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以便对不同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类和应急响应。
一、一级突发环境事件。
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如大型地震、特大洪水、特大暴雨等。
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极强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一旦发生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类救援力量进行紧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二级突发环境事件。
二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较大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如中型地震、较大洪水、较大暴雨等。
二级突发环境事件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
发生二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救援力量进行紧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三级突发环境事件。
三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一定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如小型地震、一般洪水、一般暴雨等。
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
发生三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灾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四级突发环境事件。
四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较小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如微型地震、局部洪水、局部暴雨等。
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具有较小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较小威胁。
发生四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做好应对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五级突发环境事件。
五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基本无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如微震、局部小雨等。
五级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极小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基本无威胁。
重大事件分级标准

重大事件分级标准
重大事件的分级标准通常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重大事件分级标准:
1. 一级事件:一级重大事件通常指对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其严重危害的事件,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后果。
例如,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台风等)、重大事故(如特大交通事故、重大工业事故等)等。
2. 二级事件:二级重大事件通常指对地区性安全、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后果。
例如,一般自然灾害(如暴雨、暴雪、干旱等)、一般事故(如一般交通事故、一般工业事故等)等。
3. 三级事件:三级重大事件通常指对局部安全、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一定危害的事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后果。
例如,一般突发事件(如一般火灾、一般爆炸等)等。
这些分级标准通常由国家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事件的特点制定,以便对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和应对。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分级标准,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划分。
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有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冰雹、沙尘暴、雪灾、道路结冰,共十一类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蓝:一般黄:较重橙:严重红:特别严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一、水旱灾害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多个设区的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5、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3、多个设区的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6、包括我省在内的数省区市多个设区的市发生严重干旱,或我省发生特大干旱;7、多个省辖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1、省内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2、省内主要河流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3、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4、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流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5、洪水造成铁路、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6、一个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多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7、省内主要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其它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水旱灾害为一般水旱灾害。
二、气象灾害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我省或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重大气象灾害包括: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我国重特大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中国重特大自然灾难分级标准《国务院相关尤其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对自然灾难类分级要求:(一)水旱灾难1. 尤其重大水旱灾难包含:(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2)大江大河干流关键河段堤防发生决口;(3)关键大型水库发生垮坝;(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关键航道中止, 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2. 重大水旱灾难包含:(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2)大江大河干流通常河段及关键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难;(4)通常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重大险情;(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止, 二十四小时无法恢复通行;(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 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难1. 尤其重大气象灾难包含:(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关键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 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气象灾难;(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难性天气过程, 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气象灾难;(3)在其她国家和地域发生可能对中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2. 重大气象灾难包含:(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气象灾难;(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难;(3)因多种气象原因, 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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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特大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对自然灾害类的分级规定:
(一)水旱灾害
1.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2.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1.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2.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2.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1.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2.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1.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2.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生,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1.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20
人以上伤亡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2.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