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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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中国的陪审制度

中国的陪审制度

中国的陪审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1.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2.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3.陪审制度的价值和意义4.陪审制度的完善建议篇1正文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旨在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实现司法公平和公正。

这种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后来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中国,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经过多次变革和调整,逐渐形成了现行的中国人民陪审制度。

二、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目前,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形同虚设。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范围有限。

法律对是否有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采用的非强制性规定,导致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法院越来越少。

2.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不规范。

这导致了一部分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时,可能存在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

3.陪审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

在财政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陪审制度的支持力度不够,影响了陪审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陪审制度的价值和意义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和意义:1.提高司法公正性。

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可以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避免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2.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陪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3.促进司法民主化。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有机会参与司法审判,实现了司法权力的民主化。

四、陪审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现行陪审制度的不足,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强化法律对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陪审制度的实施。

2.完善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

建立健全陪审员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3.加大陪审制度的保障力度。

在财政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加强对陪审制度的支持,确保陪审制度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陪审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司法制度。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研究展望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入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 值和功能,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需 要不断适应新的环境和变化,因此需要不断研究和
探索新的完善路径和方法。
此外,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人民陪审员制 度的运行和实践,可以开展更加细致和深入的比 较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借鉴。
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断发展,陪审员队伍也在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 愿意担任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程序。
03
人民陪审员制度缺陷分析
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不完善
01

选任程序不规范
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选任过程中
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
02
选任范围狭窄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集中在社会各阶层,但是实际上仍然存在一定
应当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对人民陪审员的表现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 核结果作为续任、晋升的依据。
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协调
协调性
应当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之间的协调性,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能 够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适应性
应当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和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使其 更好地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监督司法权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对司法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陪审员可以对法官的审判行为和司法决 策进行独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法官滥用职权。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
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已 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系。
陪审员队伍不断扩大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 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咨询题及完善吴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汲取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表达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全然途径。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咨询题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缺乏。

要紧表现在:(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局部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往“审〞。

这种“陪而不审〞现象要紧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

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

在合议案件时,尽管法律给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进案件时刻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

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靠心理,在表决时全然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瞧点。

(二)履职比例严峻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

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选择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对比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如此,即使有陪审资格的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的少数人或少数案件,也会使代表性变得毫无意义。

(三)选任状况对比混乱,日常治理趋于随意。

实践中,正由于陪审员的选任状况对比混乱,致使陪审员的治理无从下手。

尽管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局部,结果法院只能用不能管;又因为他们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也不管;原单位只管本职,不管兼职,也无法管;权力机关只管选任,产生后也不管。

由于无人管、无单位抓,这支队伍多是放任自流,全然谈不上真正的建立和健全。

简论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简论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注释:
(五)缩短任期 陪审员的任期,应改为1年。为保护公民参与陪审的热情和 积极性,不禁止连选连任。 (六)改革陪审员的产生程序 陪审员侯选人的人数不少于确定的陪审员名额的2倍,由居 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从选民名单中随机挑选进行提名或公 民自荐。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取消法院的提名权。通过 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在其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合格的人员 报县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命。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所 需陪审员在辖区所在地的所有陪审员中随机抽取。 (七)增加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人数 应当改变目前实践中合议庭往往只有1名陪审员的现状,规 定合议庭中法官、陪审员的人数都应当在2人以上。为防止单个 法官把其意志强加于陪审员,所以规定要有两个以上法官。同时 应当保持陪审员在人数上多于法官,以避免法官以少数服从多数 的表决来否定陪审员的意见。 (八)改革抽取程序 建立真正的随机抽取,由书记员负责抽取陪审员。抽取的人 数应当为组成法庭所需陪审员人数的两倍。抽取的方式应当从 秘密走向公开透明,应当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抽取的时
(1、邓颖.刘我闲人民陪审员制度未来走向的儿点思考.http://www.civillawCOCll
tide/default asp?id=9907.2010f{:6 JJ 10【I. 口)蒋曩.我国陪审制度nq“1代命运.政法|仑从.2000(6).
cn/ar.
t如(4j乍禺林.R众参与刑事审削比较研究.人K小版祉.2006‘F版.第229撕,第1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 2008)第27条再次重申,要“全面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 度,制定关于保障人民陪审员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解释,充分 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 制度的立场是始终如一的,即坚持发展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从务实角度考虑,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作用,必须从 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陪审制度 在《宪法》中确立陪审制度是公民的根本政治权利。潘恩说: “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雨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 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若想使 陪审制度真正扎根于公民的思想中,必须将陪审制度提高到宪法 层面上来,使陪审制度成为根本的法律制度。 (二)以加强民主性为改革的根本 陪审制度的民主性最主要体现在陪审员的资格选任方面,所 以,改革现行陪审制度首先要改变目前这种精英化、专业化的陪 审员选拔,降低要求,做到大众化。要使陪审员资格制度具有可 操作性,符合民主精神,并且符合利用普通公民的常理、常识、常 情参与司法裁判这一根据。 (三)陪审制度适用范围 关于陪审制适用范围。必须保证有一部分案件原则上能够 适用陪审制。应当取消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决定适用陪审制的裁 量权。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在保留当事人申请适用陪审制的情 况下,同时赋予当事人对法定的可以适用陪审制的案件选择放弃 适用陪审制的权利。 (四)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 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标准,可以以案件数量为参考,以人 口按比例分配为单位,根据案件数量确定年度所需陪审员的总人

我国陪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我国陪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我国陪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摘要:司法民主化是近来世界司法权的发展趋势,而司法民主化的最直接方式即为公民参与审判。

为促进司法民主,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然而其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使民众更好地参与于司法审判,促进我国的司法民主、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陪审制度,司法民主,公正,人民陪审员制度一、陪审制度的概述(一)、陪审制度的内涵陪审制度,是公民通过一定程序参与案件的审判,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法院从本地区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参加某些案件的审判工作,由这些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做出自己的判断。

它的目的在于通过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司法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实现司法公正。

(二)、陪审制度的意义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司法民主和权力制约,它的宗旨就是在审判中反映民众的正义感和价值观,制约政府强权和职业法官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不受侵犯。

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他们的意见就在于反映民意。

”陪审团审理一直以来被看作一项重要权利,以陪审员身份参与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被视为宪政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

民众能参与司法审判,就是使国家司法权归于人民,也是司法民主化的表现。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1、陪审员的选任不具广泛性和代表性我国法律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其任职条件并不高,但依其产生之方式,以前主要是由选民选举或有关单位推荐产生,另外则是法院(长期或临时)聘任,因此能够担任陪审的只是公民中的极少数人,而不是普遍的,而且由于法院倾向使用有陪审经历和经验的陪审员,导致了只有少数陪审员经常参加陪审工作,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被削弱。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途径。

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难度大,特别是该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够了解,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这很多有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现粗略谈谈相关问题及对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从实际运作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突显的几个问题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一)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够了解,时常会有陪而不审的现象。

由于过去我国对人民陪审员的重视不够,所以对大部分人民群众及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新制度,一些基层法院对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缺乏经验,陪审员不参加案情研究讨论,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笔者通过对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了解,发现存在很多这种现象。

有的法官也不安排陪审员庭前阅卷,在审判中难以发挥陪审员陪审的作用,因此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价值作用。

(二)陪审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虽然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

现实中有的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要求,并且对其专业知识的欠缺。

对一般案件来说,法官愿意请陪审员参加,而对于疑难案件,法官就不愿意请陪审员,因为没法商量,陪审员大多只凭感情去衡量心中的天平,因此公正审判权就很难得到实现。

当然对于陪审员来说,不应当要求他们达到职业法官所具备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但是原则上应考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上的有关规定应当熟悉掌握,否则,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最终难以得到实现。

二、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项意义重大而深远的制度,综观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它存在这诸多的问题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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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完善
陪审制度完善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有关陪审制度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人民陪审制度实行得并不理想,导致这一制度往往流于形式,陪审员陪而不审,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还有很多地方在相当长时间里基本上放弃了这一制度。

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人民陪审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应尽快在有关陪审和人民陪审员方面制定法律,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产生程序、任职的期限、陪审的方式与案件范围、权利义务等,统一和规范陪审制度的实施。

一、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体现陪审价值的立法和相关操作程序十分欠缺,这是导致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衰弱的“瓶颈”所在。

因此,完善和加强立法是陪审制度改革的第一步。

首先,要使陪审制度得到足够的重视,目前这种仅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中加以规定的做法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其次,应统一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包括:分别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确认陪审制度,以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均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参与案件审理但不具法官身份的人员应统称“人民陪审员”,等等。

二、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和选任程序人民陪审员应该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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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的代表性,不局限于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包括普通公民等各个阶层、群体的代表。

公民参加陪审,不应受到过多的限制。

但由于陪审员要参与案件的审理,且代表一定的社会价值判断,需要一定社会阅历,其年龄也不宜过于年轻,要求30岁以上更适宜,至于文化程度则不宜要求太高。

三、科学确定陪审的方式和范围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审判方式和国民综合素质的情况看,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应以依法参加合议庭的方式进行,适用陪审制审理的案件范围应进一步扩大。

要增加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数量,要逐步做到所有非简易刑事案件、绝大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婚姻、家庭案件以及较多的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和经济案件,都可以适用陪审制度审理。

四、细化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人民陪审员除在执行陪审职务期间享有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审判员的同等权利外,在任陪审员期间还应享有接受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审判业务的权利。

同时,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还应对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给予同审判员同等的人身保障,对因参加陪审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应按妨害执行公务处理。

明确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务的义务性,对人民陪审员怠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做出必要限制。

五、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从组织上、纪律上加以规范,是做好陪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人大常委会及人民法院都应设置专门机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系统管理,促使人民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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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员队伍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期间的工作情况。

人民陪审员一经被确定参加陪审,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人民法院也应向人大常委会反馈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并对表现突出的人民陪审员予以奖励,对违法乱纪者予以相应制裁。

应建立人民陪审员的专业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陪审员学习新颁布的法律,确保其具备起码的业务知识。

至于陪审员的任期,应以两年为宜,并尽可能少连任。

陪审员参与审案应建立随机抽选机制,避免由法院指定。

六、建立和实施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建议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对人民法院落实陪审制度的情况实施法律监督;由政协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实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保证这项工作不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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