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陪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民主参与,深受国内外关注。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群体相对较窄。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人民陪审员由法院从社会各界公民中选聘而来,但其选拔范围较窄,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选拔主要依靠法院的任命,缺乏社会广泛参与的机制。
另一方面,当前选聘人民陪审员主要依赖于罪犯家属和群众信访举报等途径,导致参与群体偏向于特定群体,难以形成真正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度相对较低。
虽然在制度规定上,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但实际上,陪审员往往只能作为旁观者出席庭审,参与程度不够深入。
一方面,由于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相对有限,其真正发挥作用的空间被限制。
另一方面,法官对陪审员的作用认知不足,往往未能最大程度地倾听和尊重陪审员的意见,在案件审理中起到的作用较小。
再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权威缺失问题。
由于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的普通公民,他们在法庭上与法官同场活动,往往面临法官专业素养、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权威压力。
这种权威压力可能导致陪审员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丧失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更加广泛、公正的人民陪审员选聘机制。
可以通过公开选拔、自荐推荐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优秀人才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选拔过程中,应注重陪审员的知识水平、社会经验、道德品质等综合素质,真正形成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应该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班、举办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陪审员的法律知识普及和理论学习,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
同时,要加强对陪审员的案例分析、实践演练等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使其在庭审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清朝末年引入以来,历经风雨,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它不仅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我们进行深刻的反思和积极的探索。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现状与问题1. 选任机制不够科学公正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看似公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导致陪审员的选择不够全面和公正。
一些地方甚至存在陪审员被干扰、操控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对陪审员的资格要求也过于严格,如要求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2. 参审程度和权力受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只起到“辅助”作用,而非独立决策的角色。
他们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较为受限,无法对案件的最终裁决产生直接的影响。
这种制度设计可能降低了陪审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影响了其参与的积极性。
3. 素质与培训不足陪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理解和审理案件。
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学习和专业培训的机会,这可能导致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4. 立法与监督缺失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引申出来。
这导致该制度在立法上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同时,对陪审员的行为和决策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难以保证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1. 司法价值的重新审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它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权威和防止司法腐败。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价值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咨询题及完善吴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汲取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表达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全然途径。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咨询题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缺乏。
要紧表现在:(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局部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往“审〞。
这种“陪而不审〞现象要紧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
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
在合议案件时,尽管法律给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进案件时刻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
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靠心理,在表决时全然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瞧点。
(二)履职比例严峻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
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选择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对比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如此,即使有陪审资格的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的少数人或少数案件,也会使代表性变得毫无意义。
(三)选任状况对比混乱,日常治理趋于随意。
实践中,正由于陪审员的选任状况对比混乱,致使陪审员的治理无从下手。
尽管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局部,结果法院只能用不能管;又因为他们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也不管;原单位只管本职,不管兼职,也无法管;权力机关只管选任,产生后也不管。
由于无人管、无单位抓,这支队伍多是放任自流,全然谈不上真正的建立和健全。
陪审制度的完善_1

陪审制度的完善一、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我国的陪审制度采用的是大陆法系xx的参与制,习惯上称之为人民陪审员制度。
但在操作上并不理想,趋于形式化,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名存实亡”的陪审制度应当废除。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
首先,他们没有站在民主正义的高度,对陪审团制度的作用认识不够。
很多职业法官怀疑陪审员的能力,认为陪审员感情用事,不懂法律,往往受律师“小聪明”或当事人“诡辩”的影响。
此外,立法赋予法院选择是否使用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权利,减少了其适用的频率。
二是保障陪审制度良好运行的经济基础薄弱。
陪审员的选任、审判期间的适当补偿、法庭设施的增加等。
都需要经济投资。
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各法院自然愿意选择更多的xx名专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避免“陪审团”带来的“不必要”开支。
第三,我国关于陪审制度的立法不完整、不系统,对陪审员的选任、陪审团合议庭的组成、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奖惩等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这在操作中不能遵循。
第四,在实践中,由于我国采取的是威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在诉讼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处于合议庭的xx位置,容易影响或忽视陪审员的意见,使陪审团成为“陪而不审”的“陪衬”。
第五,我国陪审员能力不同,难以履行职责,对审判结果的对错不负责任。
因此,陪审员因缺乏责任感而走过场的情况并不少见。
第六,我国陪审员职业化严重,专业陪审员与特定法官长期固定合作,使得陪审制度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督制约功能。
二、我国实行陪审制度的必要性虽然我国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但笔者认为,陪审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土壤,需要保留和完善而不是废除。
首先,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需要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民主。
然而,司法民主的现状有待改善。
目前,当事人以外的公民对司法程序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缺乏认同感。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没有机会直接承认司法程序。
虽然现代媒体增加了司法报道,但媒体报道的范围和水平往往有限。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摘要: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的西方国家,是一种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物。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陪审制度就已经存在,起初是由民众自愿参与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制度逐渐成为一种法定制度,被用于处理犯罪案件和公民纠纷。
陪审团由一群公民组成,他们会听取案件的证据并作出裁决。
陪审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以民主公正的方式决定案件的结果。
在我国,陪审制度于1979年正式确立,并逐渐发展壮大。
我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陪审员和陪审法庭两个方面。
陪审员由公民自愿报名并经过选拔和培训,由法院聘任为陪审员。
陪审法庭则是一个由陪审员组成的法庭,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案件的裁决权和意见提供者的作用。
二、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陪审制度能够确保司法公正。
陪审团是公民的缩影,他们是由社会各界的代表组成。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司法的尊严。
其次,陪审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效力。
陪审员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人独断,增加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有说服力的裁决。
最后,陪审制度能够提升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陪审员是经过公民自愿报名和选拔而成的,他们代表了公众的声音和利益。
通过参与陪审制度,公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陪审制度还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虽然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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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陪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摘要:司法民主化是近来世界司法权的发展趋势,而司法民主化的最直接方式即为公民参与审判。
为促进司法民主,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然而其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使民众更好地参与于司法审判,促进我国的司法民主、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陪审制度,司法民主,公正,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陪审制度的概述
(一)、陪审制度的内涵
陪审制度,是公民通过一定程序参与案件的审判,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法院从本地区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参加某些案件的审判工作,由这些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做出自己的判断。
它的目的在于通过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司法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实现司法公正。
(二)、陪审制度的意义
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司法民主和权力制约,它的宗旨就是在审判中反映民众的正义感和价值观,制约政府强权和职业法官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不受侵犯。
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他
们的意见就在于反映民意。
”陪审团审理一直以来被看作一项重要权利,以陪审员身份参与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被视为宪政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
民众能参与司法审判,就是使国家司法权归于人民,也是司法民主化的表现。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1、陪审员的选任不具广泛性和代表性
我国法律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其任职条件并不高,但依其产生之方式,以前主要是由选民选举或有关单位推荐产生,另外则是法院(长期或临时)聘任,因此能够担任陪审的只是公民中的极少数人,而不是普遍的,而且由于法院倾向使用有陪审经历和经验的陪审员,导致了只有少数陪审员经常参加陪审工作,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被削弱。
反观大多数国家陪审员为普通公民,他们既无专业法律知识又无司法审判经验,担任陪审员不存在专业知识方面的特殊要求,也没有学历方面的特殊要求,其具体产生一般由法院根据选民名单随机抽取,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和随意性。
人民陪审员不应该专业化、精英化,不能一味要求人民陪审员像法官那样,具有多么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否则就会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道而驰。
2、陪审制度使用的范围不明确
定》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范围。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涉及群体利益的;(二)涉及公共利益的;(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条:”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中请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由此看来,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度具有不确定性,哪些案件是涉及群体利益的,哪些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哪些是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哪些是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其解释具有很强的任意性。
因此是否采用陪审员,只是法院审理时可以选择的一种方式,具有任意性,形成多数案件的审理均不采用陪审的方式,而是采用职业法官审判的方式。
3、陪而不审,形同虚设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很少发言甚至不发言,很容易给公众留下”摆设”的印象;评议案件时很少有自己的意见,多数情况是附和主审法官意见,对案件的审理起不到作用,在评议中充当着无关紧要的角色一一这些表现综合起来,往往被公众以”陪而不审”称呼。
中第八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证据的相关规则,以此来弥补人民陪审员法律专业的不足。
这样会产生两个问题,第一,人民陪审员参而不审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只让法官向陪审员说明,可能使法官在心态上已居于知识上的优势,可能导致陪审员无法与法官在评议上意见的交流与抗衡,使陪审员可能仅仅是法官的陪衬。
第二,人民陪审员容易受法官的影响,作为一个法律的外行,出于对职业者的敬畏或是一种信仰,很难摆脱法官的影响。
三、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1、陪审的启动
现行法律没有对人民陪审的启动作出规定,各地法院的实际做法是由法院选取社会影响大、受关注程度高的案件陪审,决定权在法院而不在案件当事人。
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此作出详细规定,赋予案件当事人陪审选择权--首先在立法上确立公民的这种选择的权利,才可能逐渐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2、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
扩大陪审员的选任范围,采取随机挑选的方式,改变现在的由公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
由本人申请的做法。
从实践来看,一直存在着陪审员不是陪审某个具体案件才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而是长期到法院工作,这种做法主要为解决法院人力不足而采取的变通方式,这与原来的陪审已有很大的区别,这种现象违背了设立陪审员制度的初衷。
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的方法是采用随机挑选的方式选择陪审员,降低担任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只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都可以成为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来源多、分布广,社会经验丰富,专业特长明显,面对形形色色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做到设身处地、现身说法,既能提高调解效果,又能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使案件顺利解决,减少诉讼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人民陪审员随机产生,以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判断法律事实,其广泛性、社会性不仅可以和职业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3.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陪审员被赋予在某一案件中具有审判权,实际上就获得了一种强制性的权力,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而不是具有选择性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予以确认这种权力的赋予,而不是自由的权利。
这样,人民陪审员才可能获得法官的尊敬,在审理中发挥作用。
4.陪审经费
陪审的经费问题是和法院的经费直接联系在一起的,经费情况较好的法院自然能够提供更多的经费在陪审的运行上,反之则难以
为陪审提供物质保障,降低民众参与审判的积极性。
尽管人们普遍认为经费问题并非陪审制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但若我们置之不理,必然将演变为影响陪审制运行的决定性问题。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小组编:《英美法德四国司法制度概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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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卫东主编:《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5]何勤华:《美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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