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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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

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

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暂行)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落实岗位管理职责,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质量和安全行为,为全面落实丽水市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记分对象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二、记分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1)三、记分周期(一)从业人员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 月1 日起到12 月31 日止。

记分初始分值为零,分值上不封顶,以6分、12分为管理临界点。

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归为零。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不因个人岗位或者承担工程的变动而消减。

(二)企业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 月1 日起到12月31 日止。

记分初始分值为零,分值上不封顶,以6分、12 分为管理临界点。

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归为零。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企业分立的,按原企业分值计入新成立企业;企业合并的,按原分值高的企业分值记入新合并的企业。

企业从业人员记分分值按10%记入该企业的总分值。

四、记分结果处理(一)从业人员记分结果处理1、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 6 分以上(含6 分)不足12 分的,记丽水市工程建设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 次(6个月);自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限制上岗资格 6 个月,其中施工、监理人员自有资格承接新业务之日起 6 个月内限制担任新的工程项目岗位资格。

2、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12分以上(含12分)的,记丽水市工程建设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12 个月);自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限制上岗资格12个月,其中施工、监理人员自有资格承接新业务之日起12 个月内限制担任新的工程项目岗位资格。

3、一个记分周期内,从业人员累计记分分值达到6分或12分的,应当自达到上述分值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丽水市建设局定期组织的强化培训(培训课时分别为8小时、16 小时)和考试。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监理企业)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监理企业)

《东莞市规范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各方 主体行为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限制其参加本 市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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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规范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各方 主体行为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限制其参加本 市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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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规范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各 方主体行为暂行规 定》第三十条(招 投标办公室) 《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一条(交易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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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招标办 招标办 招标办 招标办 招标办
J4-2-02 J4-2-03 J4-2-04 J4-2-05 J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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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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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招标办 招标办 市场科 招标办 招标办
交易中心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3页共6页34承揽业务招标办j4211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35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36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3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37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6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的在实施过程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38承揽业务市场科j421739承揽业务市场科j421840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941承揽业务市场科j4220在履约保证担保期限内撤保的42承揽业务市场科质监站安监站j4221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321条343承揽业务招标办交易中心j422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一、概述本处罚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和群众利益。

依法对违反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促进施工单位依法规范施工,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二、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备齐资料、证照及文件报送材料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工地安全文明管理机构或岗位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3.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以罚款1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4.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导致较重事故发生的,处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处以罚款10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吊销行政许可证。

6.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每日安全例会,且通报不及时的,处以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7.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8.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的,处以罚款3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9.建筑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处以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0.施工单位未履行劳动保护义务,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处以罚款5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1.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噪声、扬尘等的治理的,处以罚款3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2.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保护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3.在禁止施工日期或特定时段进行施工,且未经审批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处以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5.施工单位未对职工进行体检或未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体检的,处以罚款3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处罚条例生产安全违章处罚及记分办法

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处罚条例生产安全违章处罚及记分办法

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处罚条例生产安全违章处罚及记分办法安全违章处罚及记分办法(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序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公司所属各气站(车队、网络)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岗位职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3.员工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严格执行公司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和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对他人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或控告。

1.4.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1.5.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各类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调查处理原则。

2.处罚及记分规定 2.1.公司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员工,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后果大小、认识态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三违”职工进行违章记分管理,气站由安全员建立违章记分记录,车队、网络部门负责人负责建立本部门“三违”职工违章记分管理。

2.2.根据“三违”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三违”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经济处罚标准和对应的违章记分标准分别为:一级:罚款600-1000元/次,记12分;二级:300—600元/次,记9分;三级:100—300元/次,记6分;四级:30—100元/次,记3分。

2.3.对“三违”员工的行政处分有: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划分为一级违章行为,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的处分或给予罚款6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处违章记分12分。

不良记录管理规定2006年21号文

不良记录管理规定2006年21号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建〔2006〕21号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为规范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我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建管处。

附件:1 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2 河南省工程建设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直接点击下载)3 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及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直接点击下载)4 河南省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直接点击下载)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我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活动的省内、外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是:(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在本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详见附表)。

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扣分实施办法

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扣分实施办法

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扣分实施办法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是保障工人和工程安全的重要环节,在建筑施工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部门设立了一系列的扣分办法,以便对施工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下文将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扣分实施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安全设施不完善施工企业应在现场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围挡、安全标识、警示牌等。

如发现施工企业未建立围挡或围挡不完整,未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牌等情况,监管部门将扣除相应分数。

二、施工人员未经培训施工企业应确保所有施工人员都接受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如发现施工企业存在未经培训的施工人员,监管部门将扣除相应分数。

三、施工企业违规操作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如发现施工企业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包括未按要求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违规接电等情况,监管部门将扣除相应分数。

四、施工现场物料堆放混乱施工企业应合理安排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位置,避免物料堆放混乱、堆高过高等情况。

如发现施工企业存在物料堆放混乱的情况,监管部门将扣除相应分数。

五、施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安全出口设置、防护网等。

如发现施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监管部门将扣除相应分数。

六、施工现场卫生杂乱施工企业应保持施工现场的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和杂乱物品。

如发现施工企业存在施工现场卫生杂乱的情况,监管部门将扣除相应分数。

七、施工企业违反安全整改要求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可能会提出相关安全整改要求,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整改,并按时完成。

如发现施工企业违反安全整改要求,监管部门将扣除相应分数。

总结:以上是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扣分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

施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安全措施。

只有通过持续改进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才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人和工程的安全。

建筑业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建筑业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建筑业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SG)
序号 企业类型 行为类别 执法科室 不良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描述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处理 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 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责令停止违法所为,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 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 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 包管理办法》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八条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整改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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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GQJZ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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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GQJZ102022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准》(2016版)-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部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认定依据 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行政处理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18 安全管理 GQJZ102026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十二条 条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 责令改正 企业记分对象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企业记分 人员记分对象 分值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1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0 1 1 1 2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人员记分 分值 1 2 1 2 1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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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办法
1、企业不良行为记分以《顺德区建设局不良行为认定书》为依据。

2、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具体见下表。

3、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每月在相关网站公示一次,公示期为3年。

4、不良行为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与资质年检时间相对应,下一年度重新记分。

5、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分实行告知制度:记分超过20分不足40分者,书面警示不良行为企业;记分超过40分不足60分者,由局领导或由局领导指定专人约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谈话告诫并要求整改;记分超过60分者,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强制培训,学习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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