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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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情

法与情

2011 ・ 01 (中)
轻伤的处理会减少很多压力, 赔偿也能切实到位, 但是为什么还 要区别对待?因为民事纠纷案件往往产生于邻里或者亲友之间, 如果顺利得以调解的话, 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的几率就会加大, 反之, 如果被告一方受到刑事处罚, 那么, 虽然当前矛盾得以解 决, 但是, 留下的仇恨隐患必然生成更大的矛盾。 同时, 调解程序也是情存之于法的最好例证。调解过程中, 通过原被告双方真诚沟通, 以感情为依托, 使双方认识到利弊所 在, 被告道歉或者赔偿, 使矛盾消灭, 重归和睦。 如果没有调解制 度, 所有矛盾都通过其他法律进行处理, 反而降低了法律的效率 性, 增加了社会成本, 加重了矛盾双方的负担。 在对判决的执行过程中, 对于财产的执行而言, 发现被告方 确实经济困难得经其申请予以缓期或者减免执行的规定也是法 律中包含的情。 如果不顾人道坚持法律去惩罚施害人, 必然导致 家破人亡的局面, 诱发施害人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 实施更加危 险的危害行为, 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 破坏社会和谐。 同时, 法官被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必然附带着其个人的价值理 念, 个人感情因素对案件最终审判结果产生影响, 但是并不能由 此来限制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这也是一种法与情不能完全剥离 的客观现实。 不断出台的新法规也体现着情溶于法的新趋向。 2009 年 如 12 月 26 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侵 (上接第 5 页) 理想模式, 它有利于法的权威性地位的长久维持, 也有利于顺利 司法和社会民众自觉守法。 然而,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需要以优良 的法治环境、 民众较高的法律意识等为依托。 在今天中国这样一 个多民族共同生活, 风俗习惯各异, 法律观念呈多样性, 公民法律 意识尚待增强的大国里, 内发型法德现代化的道路的形成并非一 朝一夕之事。 因此, 在缺乏自下而上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的条件 的境况下, 遵从国家统一管理、 统一配置的自上而下的法的调控 模式是有其现实意义和成效的。 二、 国家法与西北地区民间习惯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定位 (一) 西北地区民间习惯在法学研究中的优势性探讨 至今为止, 已有诸多学者在强调进行本土性法学研究的优势 性, 就西北地区民间习惯而言, 《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 一书中提到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比较优势, 主要是依地缘因素来 实现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绝对和相对比较优势。 “近水楼台先得 月” 有其合理性, 对于身处西部的人来讲, 集中精力去研究自己长 期生活的环境中的问题显然比异乡人具有很大优越性, 尤其在关 于宗教和民族生活习俗等方面更显优势, 在进行实地调研方面甚 至具有绝对比较优势。 然而, 在接下来进一步的分析论证中有一 个问题也应运而生, 即西部法学研究在专业化程度、 法学学术资 源和法学人才配备、 资金资助等方面相对于发达地区的法学研究 而言略显劣势, 那么我们是否有能力将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比较 优势真正发挥出来?如果这还需要一个时期来补救, 那么西北地 区法学研究更确切地说是西北地区民间习惯研究的绝对比较优 势和相对比较优势的发挥尚需经济、 政治和思想条件的具备。 (二) 国家法与西北地区民间习惯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在谈到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甚或西北地区民间习惯的前景问 题时,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 《 的第三章给出了一些调研

2024年4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全国自考试题含解析

2024年4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全国自考试题含解析

2024年4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全国自考试题一、单项题1、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体现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的【】(A)公平原则(B)绿色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2、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关于我国法的渊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判例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渊源(B)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意义重大(C)特别行政区法律不属于我国法的渊源(D)我国法的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3、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下列行为,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A)对国防行为不服的(B)对国家外交行为不服的(C)对政府机关制定的规章不服的(D)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执行不服的4、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A)信念(B)信仰(C)理想(D)空想5、每一个公民都有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神圣义务。

在国家安全形势越来越复杂的今天,我们要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宗旨是【】(A)国土安全(B)政治安全(C)人民安全(D)经济安全6、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二十四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其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A)生态层面的价值要求,回答了我们要培育什么样的生态的重大问题(B)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回答了我们要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C)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社会的重大问题(D)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的重大问题7、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称为民事权利能力。

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A)出生(B)8周岁(C)16周岁(D)18周岁8、网络生活是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

1.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基于其规范性特征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指引: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评价: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效,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

教育:即规范,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人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预测: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强制:对违法者的制裁、惩罚。

3.西方国家两大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这一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也可称为英美法系。

4.法治的局限性:(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2)由于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以及有些社会关系领域不适宜于法律的调整,所以法治不能实行于所有的社会关系领域,也不能取代或排斥其他社会规范和调整手段的作用。

(3)实行法治不能仅依靠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或提出这样的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营造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件。

(4)法律的抽象性与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实行法治可能就不利于实现个案中的正义。

(5)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变动性存在着矛盾,这就会使法律称为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障碍,法治更适用于和平和稳定的时代。

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存在区别:积极因素: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

徒法不能以自行。

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执法、司法官员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的品质。

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一、二、三知识概览、总体导图

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一、二、三知识概览、总体导图

选必一《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知识概览、导图各具特色的国家国家是什么:产生、构成要素(领土、人口、政权和主权)、本质(阶级性)、职能、类型国体与政体: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并服务于国体;代议制是现代民主政体的共同特征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政体)国家安全与核心利益:国家最高利益,主权是国家安全核心,总体国家安全观(政治安全是根本)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的政体、地位(根本政治制度)、优越性民主共和制和君主立宪制: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及其职权范围不同议会制和总统制、半总统制: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政党和利益集团政党通常以执政为主要目标;手段主要是参加选举;类型;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利益集团不以执政为目标,途径包括游说、宣传、助选、集会游行、司法诉讼等国家的结构形式主权统一:法理依据、最高权威、国际法基石、独立权、管辖权、平等权、自卫权政权分层:中央负责国家级事务、地方负责地方性事务;我国按民主集中制划分职权单一制:中央享有最高权力,地方政权被置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下复合制(联邦、邦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国际组织世界多极化的发展建立在多种力量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基础上的,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在世界多极化加速推进过程中,传统国际体系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与调整世界主要力量(一超多强)、中国坚定走中特道路、广大发展中国家是主力军内容: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关系;基本形式:竞争合作与冲突;国际法;国际竞争的实质决定因素:国家利益和国家实力;共同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利益对立是冲突的根源维护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国际关系和平与发展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和平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和平的基础)促进和平与发展的因素(相互依赖程度加深、不同力量中心相互制衡、谈判与对话)和平与发展的主要障碍(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南北贫富差距、非传统安全威胁)国际关系民主化(世界和平的重要保证、反对垄断国际事务、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中国的外交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基本立场、宗旨、基本目标、基石准则)习近平外交思想、中国地位作用(积极因素、坚定力量、重要力量、建设性作用)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现:生产全球化(发挥比较优势)、贸易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跨国公司(地位、目标、生产经营、积极作用、负面影响)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机遇:经济全球化符合经济规律,符合各方利益;利用两个市场、资源挑战:世界经济发展面临着不平衡问题,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加剧。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对礼与法的感悟读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我认识到,中国法律对中国社会的演变和秩序的维持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中国社会处处都显现着中国法律的身影,而礼与法都有着法律的作用。

瞿老在导论中讲:“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礼”与“法”构筑了中国传统文化,礼中有法,法中有礼,礼法交融,相得益彰地推动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与改善。

礼与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从而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瞿老在书中以大量内容来写阶级和婚姻、家族,这也表明了“礼”与“法”在其中的重要性和广泛性。

瞿老首先对“家族”问题作了系统阐述。

他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

一般情况下,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

继而由家族谈到家长权。

因此,我们可以断定,中国古代的家族中,父系占主导,在一个家族亲属团体中,父祖拥有绝对的统率权。

家族族长拥有绝对的教育权、财产和人身控制权、婚姻决定权、甚至有生杀大权。

而历朝历代的法律和社会也对父权给予承认和支持,不许子孙“以下犯上”,还给予了父母对子女的惩戒权。

瞿老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窃盗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为容隐、代为受罚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礼中有法,法中有礼,法、礼都同时对维持社会持续起着作用。

因为“礼”在家族中根深蒂固,家族族长在维系家族秩序甚至社会秩序上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家长或族长的权力就在社会和法律上得到了承认和支持。

瞿老对父权分析后,最后得出结论:“从家法到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连系中,我们可以说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题库-有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题库-有答案

♦单选题(共 20 分)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学习,最终落实到()(D)A、掌握好基础知识上B、通过考试上C、提高自我觉悟上D、行动上,身体力行,言行一致上2、个体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自觉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进行的自我审度、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革新、自我完善的活动,称为()(A)A、道德修养B、道德行为C、道德意志D、道德认知3、爱国主义的必然政治要求是()(D)A、对祖国大好河山的热爱B、对任何国家的忠诚和热爱C、对祖国人民的热爱D、对自己国家的热爱4、由于成长环境和性格等的不同,人们会形成不同的理想信念,从而使之具有()(C)A、阶级性B、实践性C、多样性D、共同性5、培根说,奇迹多半是在厄运中产生的,这句话的意思是()(B)A、只有厄运才能创造奇迹B、逆境对人生是一种磨炼C、人生中到处都是逆境D、顺境也需要磨炼意志6、决定人的历史使命的是()(C)A、人的主观需要和愿望B、一个国家的传统和文化C、人所处社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实际状况D、一个民族的特点和风貌7、“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这句话说明()(B)A、自然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B、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C、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是人的本质属性D、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不是人的本质属性8、国家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能够维系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这是指()(B)A、政治安全B、生态安全C、文化安全D、社会公共安全9、人生态度是指()(C)A、人们为什么活着B、人究竟应该树立什么样的理想C、人们对人生问题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基本意图D、人怎样活着才有意义10、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根源于()(C)A、家庭B、学校C、社会D、集体11、道德建设体系的核心和灵魂实质上是()(A)A、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B、怎样为人服务的问题C、为人服务的好坏问题D、为人民服务的问题12、由学者或其他个人或组织对法律法规所作出的学术性的解释是()(C)A、行政解释B、历史解释C、学理解释D、字面解释13、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格言

法律格言

一、法律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法律的意义)——【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一个人都是最有利的命令。

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

人之个性的差异,人的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务无止境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

(法律的相对性)——【古希腊】柏拉图《政治家篇》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

(法律的权威)——【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法律与人情)——【古希腊】安提戈捏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法律的后盾,国家机器)——【古希腊】索福克勒斯法律乃最高的理性,为自然所固有,规定着当为与不当为。

(法律)——【古罗马】西塞罗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法律的约束力)——【意大利】贝卡利亚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法律之情)——【意大利】贝卡利亚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保持法律的纯洁性)——【法】孟德斯鸠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律的力量)——【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人们能在远离神圣和神圣的绝对价值之处找到行为的准则吗?(法律价值的相对性)——【法】阿尔贝加缪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法律缺陷)——【英】边沁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

(法律的稳定性)——【英】边沁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法律人的思维》《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

《法律人的思维》《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

《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在《法律的道德》中,霍姆斯首先阐明了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预测。

接着,他纠正了以往法律研究中存在的两个谬误,即混淆道德和法律以及认为“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

最后,他阐述了法律工作者学好法理知识的重要性,鼓励人们关注法律的普遍意义。

一、为什么要研究法律开宗明义,霍姆斯解答了“为什么要研究法律”的问题。

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测,即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人们所受的惩罚和他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我们要进行预测的就是这种因果关系。

二、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首先两者之间存在联系,法律是道德的见证和外在表现,同时法律的实施也有利于引导人们向善,形成良好的道德风气。

但是两者之间也是有区别的。

这种区别表现在很多方面。

1、不同主体对于两者的关注度不同。

比如好人做事常常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来思考问题,而坏人做事基本上只考虑法律一个维度。

因此相比道德来说,法律是约束社会的最低限度标准。

2、两者内涵不同。

大部分时候,符合法律的同时也符合道德要求,但是有些情况下,法律不必考虑道德的要求。

当然这一种不考虑会带来两种可能后果:第一种可能就是人们反对这种不对应关系,法律由于不符合道德要求而被人们废弃和反抗。

第二种可能就是人们接受这种不对应关系,比如在合同法中就清晰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违约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但是这种行为却不必收到道德的谴责。

3、在具体词汇使用上两者也存在着差异。

一些“貌似”的道德用词,比如恶意、故意和过失,在法律中实际上并不代表道德含义。

三、不同研究方法在法律中的作用首先,霍姆斯批判了“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的观点。

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和其他事物一样,是逻辑发展的结果。

但是逻辑绝不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

会出现这种谬误是因为律师接受的逻辑训练。

通过逻辑的学习和运用,人们希望得出精确的结论。

但是实际的情况是,人们常常并不能找到精确的定量关系,并不能达到精确的逻辑结论,司法判决往往带有偶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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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什么很多时候我们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法规,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我们能够更清楚的理解。

下面是本人为您介绍的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希望对你有帮助!一、两则案例引发的问题案例一:1999年6月14日中午,笔者从收音机的调频节目中收听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

案情大意是: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

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

冤,是这名妇女以及其他村民对这一处罚的共同反应。

事后,这名妇女也说,(没办证是因为)她当时脑子没转过弯儿来。

但是因为这些树是在她的承包地里,是她与她的家人花费十年心血劳动的结果。

当地的村民们也不理解她错在那里。

也许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办采伐证上。

国家最高林业主管机关的官员作为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

大意是:我国目前林木保护形势严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笔者对专家的点评没有疑义,只是不明白:法院到底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就是因为她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么?没办采伐证的代价就是三年囹圄之苦外加两千元罚金吗?如果将她的行为同她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受到同等刑事处罚的人的别的违法行为相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下述的非法采血、卖血),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太重了?如果是为了通过处罚保护林木资源,那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真能起到这个作用么?所付出的代价不会太大么?案例二:这也是笔者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案例(在案例一播出后的一星期左右)。

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

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

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按照这些非法从事采血、卖血的违法者的道行,人们分别称他们为血头、血霸、血霸王。

其中血霸王的违法行为最为严重。

据电视报道,某地卫生行政机关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将一个血霸王查处归案。

最后起诉至司法机关。

然而,这个其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血霸王最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电视台请来作为专家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的官员,在回答主持人对判决是否偏轻的疑问时分析说:这可能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主持人问: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呢?专家说:如果(以后)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以后)会依法(再)严惩的。

(注:由于是听电视,因此笔者对案情的描述可能在细节上有不准确的地方,但基本事实如此。

)在刑法学上,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

立法者和司法者过分拘泥于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区别,是导致上述有悖情理的判决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原因。

在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即任何人已受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注:参见陈光中、张建伟:《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根据这一原则,对此案中的血霸王实际上不可能再行审判。

如此一来,这个给社会可能造成了严重潜在危害并以此暴富的血霸王,只消在监狱里蹲上几个月,就可以用他作恶所得的巨额不义之财享受清福了,甚至还可以重操旧业继续作恶。

我国目前血液制品质量堪忧的状况固然有许多原因,但是,对违法分子不能依法惩罚,法律没有威慑力,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其实不仅是对非法采血、卖血的行为存在这个问题,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上,也同样存在着打不疼、打不狠(注:1999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时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之语。

)的问题。

上述案例都涉及到了本文要谈的如何看待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以及如何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实现法律责任的目的的问题。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

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

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拟对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及其在具体法律责任中的体现、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法律责任的功能的关系等问题作一集中的论述。

二、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的含义什么是法律责任?学者们众说纷纭,各有各的主张。

择其要者,计有义务说、处罚说、后果说、责任能力说及法律地位说、含义组合说(即把法律责任概括为两个或三个含义或组成要件)。

(注: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载《法学》,1997年,第1期)诸说并存,使人难得要领。

这里存在一个研究方法的问题。

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认为,离开语言的使用,离开词语在使用中的用途去考察语言的意义,就象离开工具的使用及其在使用中的用途去考察工具的意义一样,是不会有结果的。

到日常语言的使用中去,是解决哲学争论的办法。

(注:参见夏基松著《现代西方哲学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46页。

)英国哲学家科恩指出:如果我们要问某一个词在特定语境中的用法,那么往往不是去谈论这个词旨在指称什么,而是去谈论这个词的应用,使我们更接近解决这个问题。

(注:〔英〕L乔纳森科恩著,邱仁宗译:《理性的对话:分析哲学的分析》,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5页。

)笔者在此即遵从这两位哲学家的建议,从法律责任与日常汉语中责任的联系及其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中来确定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一种责任,它的含义与日常汉语中责任的含义有着密切的联系。

责任是一个多义词。

在古代汉语中,责任由责、任两字组成。

责的意思是:①责任,负责;②谴责,诘问,责备;③处罚,责罚,加刑;④求,索取;⑤要求,督促。

有些学者认为,所欠的钱财,即债,也是责任中的责的含义。

这是可以商榷的。

因为,责作债解时,读zhi,应属另外一个字。

任的含义很多,其中包括:①任用;②职位;③责任,职责;④担当,承担;等等。

(注:《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年,第122页,第219页;《辞源》(第四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951页。

)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两个彼此联系的含义:①分内应作的事,如尽责任、岗位责任、职责;②没有作好分内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如追究责任。

(注:《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444页。

) 法律责任与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的含义密切联系,但又有所区别。

在有些场合,法律责任的含义与责任的第一个含义相对应,相当于义务。

比如,《产品质量法》第三章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属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在多数场合,法律责任的含义与责任的第二种含义相近,指的是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后果。

比如,当我们说: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说要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时候,都是指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

还钱、偿命对责任人来说,都是不利的法律后果。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许多法律还以法律责任为题对行为人违反该法的法律后果做出专门规定;在刑法和民法通则中,则有专节或专章分别对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本文所讲的法律责任,是在它的第二种含义上使用的,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它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法律责任的承担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

主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

被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包括:(1)有关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2)在行政法律责任中,由法院依法分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结果或体现。

当然,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有在违约方或特殊侵权责任的责任人拒不履行义务,经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违约方或侵权责任人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这种判决才能称为对被告的民事制裁。

三、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为什么违法侵权或违约,或仅仅由于法律规定,就要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责任的目的问题。

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一方面每个人都追求各自的特殊利益,另一方面,大家都有共同的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

法律要求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尊重他人利益,并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为此,法律对应当维护的利益加以认定和规定,并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作为保障这些利益的手段。

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实现法的价值。

法律责任的目的要通过法律责任的功能来实现。

法律责任的功能是:惩罚、救济、预防。

这三个功能同时也是对某人或某一组织施加法律责任的理由。

(一)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在社会生活中,侵害、纠纷、争议和冲突在所难免。

在人类历史的早期,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主要的解决侵害、冲突和纠纷的方式;这种具有野蛮性、自发性的惩罚方式也是一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由公民个人或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程度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此惩罚违法侵权者和违约人,从而以文明的方式平息纠纷和冲突,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

(注:英国法学家Dennis Lloyd认为,在原始社会,制裁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违规的行为人以恢复旧有的状态,而是在维持社会秩序,因为违规行为有碍社会团结,这种团结必须予以恢复。

见其所著:《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第224页。

)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可以说是法律责任的首要功能。

惩罚功能对于法律责任的首要意义还可以从法律的价值中看出。

公正是法律的固有价值,也是认识法律责任惩罚功能的一个重要维度。

中国当代哲学家赵汀阳认为:公正从其积极的方面来说是一种互相尊重的合理分配方式,从其消极的方面来说又是一种报应式的惩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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