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讲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
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完全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
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
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损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霉,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
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
第一节加害行为一、概念和特征“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
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加害人制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例1:金德管业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案件事实】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别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出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
法律知识培训ppt课件

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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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4
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商事主体的类型、内容、程序 等由法律明确规定。
商事交易便捷原则
商事交易应遵循简便、快捷的 原则,以提高交易效率。
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商事交易应保障交易安全,维 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商事责任自负原则
商事主体应自行承担其商事行 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04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 ,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和 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06
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写作与审查
02
01
03
法律文书概述
定义、种类、作用等。
法律文书写作
写作原则、技巧、规范等。
法律文书审查
审查标准、流程、注意事项等。
法律谈判技巧与策略
法律谈判概述
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
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 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
合同严守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解除合同。
基本人权原则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 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 由、人身自由等。
法治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法治,任何 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 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 的特权。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并相互制 衡,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2012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辅导: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及法律责任

2012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辅导: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及法律责任出租车司机张某开车载孕妇王某前往医院做检查,路上将行人李某撞伤。
交警认定张某违章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其处以罚款。
王某因受到惊吓,送医院后早产一子。
事后王某要求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2000元,均遭其拒绝,两人遂将张某告上法庭。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引起了哪几种法律关系的产生?(2)请对引起上述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进行分析。
(3)张某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这是2011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考到的一道案例分析题,从题干可知,该题是把法理学的内容与实际的案例相结合的一种形式,从法律关系到法律事实再到法律责任,层层递进。
下面就由中公教育专家从这三个部分依次给考生作出深入讲解。
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可将法律关系分为国家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包括刑事诉讼关系、民事诉讼关系、经济诉讼关系和行政诉讼关系)等等。
由此分析可知,这起交通事故主要主要引发了三种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于张某与王某、张某于李某之间;行政法律关系,存在于张某于公安机关之间;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还存在于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
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像。
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行为,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多个法律事实(事实构成)可以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一)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已被具体化: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1.一般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之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⑵抽象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关系的共性、普遍性,是判断具体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的依据2.具体法律关系(现实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⑵具体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的个性、特殊性(二)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⑴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⑵表现形式: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⑶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⑷由于绝对法律关系是对现实关系的确认,而不需要义务人积极的行为,又称确认性的法律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⑴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⑵表现形式: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⑶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债权关系⑷由于相对法律关系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配合来创设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又称为创设性的法律关系(三)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⑴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⑵调整性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2.保护性法律关系⑴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思考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规范,就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创制的或者经其认可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它是用来判断某一行为正当、合法与否,应受到何种法律制裁的标准和尺度。
法律规范规定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标准,或是赋予某一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法律规范只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所针对的对象为一类人,因此具有普遍适用性。
只有当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者说符合一定的法律事实时,才形成了针对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发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也说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综合上述,法律行为引起法律关系的出现,法律关系的出现就代表着相关的权利义务的出现,同时法律规则明确了这些权利义务对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主体都按照法律规则履行了法律义务或者享受了法律权利就没有法律责任,反之则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pptx

汇报人:文小库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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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责任概述 • 民事法律责任 • 刑事法律责任 • 行政法律责任 • 企业经营中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 • 跨国经营中面临的法律责任挑战
01 法律责任概述
定义与性质
1. 法定性
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 并认可的,具有明确的
法律依据。
寻求合法途径解 决争议
一旦发生劳动用工争议,企 业应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如 与员工协商解决、申请调解 、提起诉讼等,避免采取不 当手段导致法律责任加重。
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方面要求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企业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的要求,确保生产经营活 动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推行绿色生产和循环经济
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 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些承担方式的选 择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也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等原 则,确保责任承担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及争议解决途径
建立完善的劳动 用工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 管理制度,明确用工标准、 招聘流程、薪酬福利等要求 ,确保用工行为合法合规。
加强员工培训和 沟通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 沟通,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 和工作能力,减少因用工问 题引发的争议。
遵循劳动法律法 规
企业应遵循劳动法律法规的 要求,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如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 资、提供劳动保护等。
03 刑事法律责任
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指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单位犯罪主 体则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 2. 犯罪主观要件 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犯 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民事法律关系详解

民事法律关系详解在法律领域中,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方式形成的民事权益的保护和义务的履行。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要素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1.自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是基于自愿和契约的原则。
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与他人建立或解除民事法律关系。
2.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权利和地位。
无论是个人之间还是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3.异议权: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针对违法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
如果对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关系中拥有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个人主体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失能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人主体则涵盖公司、企业等组织形式的法人实体。
2.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被保护的利益或权利。
它可以是财产、人身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利益。
3.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获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形式。
2.侵权责任:当事人在日常生活或商业活动中,如果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被侵权的一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可以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形式。
3.无过失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仅仅因为行为的结果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就需承担相应的无过失责任。
结语民事法律关系是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事实。
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要素和法律责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我们在与他人的关系中要遵守法律规定,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律关系_(2)

加不同内容的经济法律关系或者具有不同的 相对人而拥有不同的主体地位。如计划机关、 企业。另一方面,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以 经济管理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时,双方都不是 以法人而是以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身份出现 的,具不平等性。
主体形式的广泛性。主要表现为经济法
律关系主体不像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民 事法律关系主体那样主要是法人(国家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 人和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就经济法律 关系而言,国家权力机关(不属行政法 主体),法人和自然人,不具备法人资 格的企业内部组织,企业的分支机构, 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都可以是经 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是经济法律关系所特
有的,区别于民商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 特殊性。 主体(特殊性):广泛性、复杂性、不平等性; 内容(特殊性):管理职权与民事权利共存 (内容的经济性)、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 (如消法)、权利的不可让渡性(不可转让、 抛弃)。 客体:行为性——干预、管理行为(具不具有 唯一性?应该具有,因为物、智力成果不能成 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客体。
续上: 公共性: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提供 公共物品,具公信力(仲裁委员会)
民间性: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是民间机构或
组织。与行政机关或是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没有 隶属关系或是其他利益关系。表现为: 第一,组织上的自主性。内部自我管理,活动 目的、方式、内容等均由其在遵守法律的前提 下自主决定。
辨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根据经济法的主
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探讨参加 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当事人的资格) (一)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如 国有企业(依《国有企业法》)、中国人民银 行(依《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而成为经 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宏观调控领域,干 预主体的资格取得、行权和监督等更为关键,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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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
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
制。
❖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
❖ 2、法律关系不可与社会关系等同。例如刑事法 律关系在社会中本身是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的内容(财产和人身社会关系)。在社会中参在 但也须由民事法律第五规讲法范律关调系与整法律责。任
❖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实现的形式。是规范的内容 (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得以贯彻的表现。例如按照民 事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会发生法律上的 联系。
❖ 在这个事例中,我们看到: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 是“无效的合同”,他们之间也就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 但他们签订的“无效合同”事件恰好证明了两人侵权行 为成立,这就构成了张某与他们之间侵权法律关系形成 的一个事实。也就是说,这个事例中,孙、李与张某之 间的损害赔偿关系才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
第五讲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第五讲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 温德雪德:所有权关系可不依事实要素而存在所 有权法律关系。因此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 的关系。(由法律所设立;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 的事实状态。
❖ 争论的实质是指对法的性质的认识的不同(法律 是法律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的问题)。
❖ 比尔林: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达法律关系的内容; 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 义务。
❖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
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
第五讲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 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
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
❖
(一)无子女;
❖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Βιβλιοθήκη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
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
(一)孤儿的监护人;
❖
(二)社会福利机构;
❖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 程中所形成的人与第五人讲法之律关间系与的法律责权任 利义务关系。
❖ 二、特征
❖ (一)、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具有合法性
❖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 不宜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因此不存在相 应的法律规范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 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没有形成法律规范,因此也不 产生法律关系。
第五讲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以及研究的意义 ❖ (一)、研究法律关系的意义和价值 ❖ 任何法律想象的存在都是要处理某种法律关系。 ❖ 是法律规范(原则)存在的目的和价值(法律规
范内容的设置) ❖ 解决法律问题的技术性手段 ❖ 是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
第五讲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 实践意义 ❖ 在于为职业法律群体分析案件,处理和解决纠纷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本项删除) ❖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第五讲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 合法性的理解,该法律关系的建立有法律依据即 法律规范。
❖ 无效民事行为
❖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第五讲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立。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
告。
❖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提供了一种思维方法。 ❖ 法律关系成为司法人员的分析工具。例如分析各
种从综复杂的关系;对事实与法律的认知;
第五讲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 (二)、法律关系的定义 ❖ 起源罗马法中的“法锁”概念 ❖ 债本质上就是依据法律,要求人们为一定给付的
法锁。(债权人要求给付请求权;债务人为给付 义务)。 ❖ 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定义:由法律规 则所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内 容——成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形式要 素,事实状态借助一平台上升至法律层面。
❖ 社会存在的事实关系不是法律关系。例如:未经 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
第五讲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规定:孙某将租借张某的房子于 2004年10月1日前出卖给李某,李某支付人民币12万元。 李某明知该房屋属于张某,仍于2004年9月将房款交给 孙某。张某得知消息后,将孙、李二人告至法院。法院 审理后确认孙、李两被告侵权成立,宣布其购房合同无 效,并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