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技术、数据传输要求
2.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设置标准

的认证。
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中的粉尘监测仪指标参数应符合《粉尘
浓度测量仪检定规程》(JJG846-2015)和相关技术要求。
扬尘在线监测仪器传输应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
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
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HJ477-2009)的相关要求。
四、工地扬尘污染源监测协议示例
CN=9014
表示数据应答命令
备 数采仪主动发送一个有应答的分钟数据包,应答的 QN 和起始的 QN 保持一致,如上位 注 机未应答则现场机需重发,具体见 HJ212 标准
2031 日数据 一天一次
类 项目
示例/说明
别
使 现场机 上 传 QN=20160801085857223;ST=39;CN=2031;PW=123456;MN=010000A
比 方 对误差 -15%~15%。
法 比 相 关 系 ≥0.8(90%置信度) 较* 数
示值重复性
不大于 10%
示值误差
不超过±20%
功能
具备自动除湿或湿度补偿、浓度报警、
断电、保护功能
运行环境
-10℃~45℃,≤100%RH
1
*:参比方法是指国家标准分析方法。
数 据 采 集 (1)监测数据储存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CN=9014
表示数据应答命令
备 数采仪主动发送一个有应答的分钟数据包,应答的 QN 和起始的 QN 保持一致,如上位
注 机未应答则现场机需重发,具体见 HJ212 标准
4
常用监测因子 其他参见 HJ212-2017 及 HJ 524—2009
监测因子名称
监测因子编码
浓度单位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沪环保总〔2016〕147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147号各相关单位:《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 31/964-2016)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有效应用于执法监管,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抓紧开展监测规范性自查及整改工作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沪环保防〔2015〕520号)的要求,于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监测规范性自查及整改工作。
建筑施工、混凝土搅拌站、散货码头及堆场等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点位设置与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运行维护应分别符合《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第5章、第6章、第8章的要求。
特别是对尚不具备自动除湿或湿度补偿、自动校准等功能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设备供应商应加快整改、完善功能。
二、尽快完成监测仪质量转换浓度系数测定工作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应按照我局制定的《易扬尘场所光散射法颗粒物在线监测仪质量浓度转换系数测定方法技术指南(试行)》(详见附件)的要求,尽快完成不同场所(建筑施工、混凝土搅拌站、干散货码头及堆场等)在线监测仪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系数)的测定及调试,并将调试报告报我局审核及备案。
K系数设定后不得随意调整。
随意设置和调整K系数将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予以查处。
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局总量处(监测处)或市环境监测中心联系。
颗粒物噪声在线监测设备技术指标

颗粒物噪声在线监测设备技术指标A.1 设备主要性能指标颗粒物在线监测应采用基于连续自动监测技术的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其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A.1的要求。
表A.1 颗粒物在线监测仪技术指标全天候户外传声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测量传声器第 4 部分:工作标准传声器规范》(GB/T 20441.4);噪声监测终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声级计检定规程》(JJG 188)二级以上。
噪声在线监测仪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环境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相关要求和表A.2的要求。
A.2 数据采集及上传指标(1)颗粒物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频率应不高于60s, 颗粒物测量值应统一换算为mg/m3;噪声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频率应不高于1s,测量值以1min等效声级Leq(A)为统计单位。
(2)数据采集仪应按传输指令要求实现数据传输与反控,应满足向多用户发送在线监测数据的传输需求。
(3)数据采集仪应提供自动与手动监测数据的补传功能,宜每小时补传一次,并应记录补传标识。
A.3 数据存储与处理(1)现场端颗粒物及噪声在线监测的分钟数据存储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信息平台颗粒物及噪声在线监测的分钟数据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年;视频文件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图片及录音数据存储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2)颗粒物监测数据有效性应符合下列要求:a) 颗粒物监测数据的有效采集率应不低于90%。
b) 当15分钟采集的有效分钟值不少于90%时,该15分钟数据有效。
c) 当1h采集的有效分钟值不少于90%时,该小时数据有效(注:1h采集的有效分钟数据应不少于54个),应以该小时内所有有效分钟值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小时平均值。
d) 每日应有不少于21个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日均值。
日均值的统计时段为北京时间0:00至23:59。
e) 每月应有不少于27个有效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月均值(2月份不少于25个有效日均值)。
(3)噪声监测数据有效性应符合下列要求:a) 噪声监测数据的采集率应不低于90%。
建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

建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艺环节和参数,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监测的管理和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方案编制、监测数据采集、监测数据分析和处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监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监测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工程技术秘密,保护监测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五条监测工作应当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做好监测数据的及时汇报和交底工作。
第二章监测方案编制第六条施工监测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并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核确认。
第七条监测方案应当明确监测的内容、对象、方式、周期、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包括监测的具体方案和预案。
第八条监测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监测对象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状况。
第九条监测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调研了解施工现场的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点位和监测参数,确保监测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对于复杂工程或者特殊要求的工程,监测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论证,确保其科学合理性。
第三章监测数据采集第十一条施工监测应当由具有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手段进行数据采集和监测。
第十二条施工监测应当按照监测方案规定的周期和方式进行,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监测数据应当以图表和文字等形式记录,标明监测时间、监测地点、监测参数等相关信息,保证数据的可追溯和可验证性。
第十四条监测数据采集过程中不得出现舞弊、串改或者伪造等行为,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十五条对于巡视性数据采集应当在监测记录簿上签写相关内容,要求监测人员在监测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对于临时性的数据变化,监测人员应当及时进行采集和记录,并根据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及时汇报。
第四章监测数据分析和处理第十七条监测数据应当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根据监测方案和标准进行判断和评定,排查问题和隐患。
在线监测数据管理要求

3、烟气脱硝相关要求:烟气脱硝中控操作,每 一个小时对DCS上的氨水使用量进行一次调节(调 节范围为0.2 m3/h-0.5 m3/h),在烟气脱硝记录 上填写相对应的数据,累计量要填写。每月氨水 使用量通过ERP系统将领料单打印出来。
3
4、环保设备相关要求:窑头窑尾环保设备运行记录填 写完整,必须按开停机报告的时间填写,备注内填写当 班环保设备运行情况;环保设备维护记录填写详细完整 (每月在线数据有异常情况,安环部向熟料车间说明原 因,填写相关维护记录)。
在线监测数据管理要求
日期:2019年8月19日源自录1、窑尾、窑头在线监测数据经过核对调试现场与中控 室完全一致(除窑尾颗粒物数据信号不一致),数据已正常 传至中央控制室,请将在线监测数据监控纳入车间正常管理 ,设备开机后(按开停机报告为准),按记录要求定时做好 在线监测记录(全部填写DCS反馈数据)。
1
2、在线数据参数要求:二氧化硫不超过150mg/m3 (二氧化硫浓度的界定和氧含量有关,看氧含量在 9-10之间,二氧化硫浓度不超150 mg/m3,氧含量 在11-12之间二氧化硫浓度不超120 mg/m3);氮 氧化物不超过190 mg/m3(氮氧化物浓度的界定和 氧含量有关,看氧含量在9-10之间,氮氧化物浓度 不超190 mg/m3,氧含量在11-12之间氮氧化物浓 度不超150 mg/m3),窑尾氧含量不超过14%、颗 粒物不超过30 mg/m3(窑头、窑尾一致)。如数 据超短时间超出上述范围之内,当班窑操作员要及 时调整工艺参数和氨水喷入量,若数据连续超标及 时报告部门当班领导及安全环保处。
4
5、打氨水时,中控员要与现场人员及时取得联系并密切关注 氨水储罐液位,严防爆库。
5
6、若因窑操作员个人原因在数据异常时未及时上 报安全环保处,所导致的后果由当班操作员全权负责。
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JJG 846 计量检定规程—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
HJ 653 HJ 655 HJ 664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4.2 系统技术指标 4.2.1 颗粒物在线监测应采用基于连续自动监测技术的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其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2
表 1 颗粒物在线监测仪技术指标
名称
指标
技术要求
监测方式
连续自动监测
颗粒物监测仪
监测方法 测量量程 时间分辨率
流量漂移
与参比方 法比较
单组样品相对误差 平均相对误差 相关系数
5 监测点位与设备安装
5.1 点位设置要求 5.1.1 建筑施工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点位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于建筑工地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工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 b) 设置1个监测点位的,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设置2个及以上点位的,宜选择在主要的 施工车辆出入口,其中至少一个监测点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 c) 当与其他建筑工地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d) 监测点的位置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e) 在监测点周围,不应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的流通。从
3.5 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6 颗粒物 PM--是指建筑施工作业排放产生的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简称PM。
工程施工监测数据处理

工程施工监测数据处理1.引言工程施工监测数据处理是在工程施工监测过程中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指导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等方面对工程施工监测数据处理进行探讨。
2.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是工程施工监测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沉降观测、位移观测等。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选择合适的监测方式和监测点,根据工程的特点和监测的目的确定监测方案。
(2)合理安排监测周期,根据工程的进度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化,确定监测的频率。
(3)确保监测设备的合理摆放和定位,避免设备摆放不稳或监测点选取不当引起的误差。
(4)规范操作流程,按照监测方案要求,严格操作,避免操作差错导致数据的不准确性。
3.数据处理数据处理是将采集到的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校核、计算等处理,得到可靠准确的监测结果。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录入、数据校核和数据计算。
(1)数据录入:将采集到的原始数据按照监测点、监测项目等分类整理,录入计算机软件中,建立数据库。
(2)数据校核:对录入的数据进行校核,确认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异常数据进行核实处理。
(3)数据计算:根据监测方案和要求,对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到监测结果。
常用的数据处理方法有点位法、面积法、积分法等。
4.数据分析数据分析是对处理后的监测数据进行统计、比对、分析,寻找规律性,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数据分析包括趋势分析、变形分析、差异分析等。
(1)趋势分析:通过对连续监测点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工程的变形趋势,了解工程的稳定性和变化规律。
(2)变形分析:对监测点的位移、沉降等数据进行分析,了解工程变形的大小、速度、趋势,判断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差异分析:将监测数据与设计值、施工方案进行对比,寻找差异原因,对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5.数据报告数据报告是对监测数据处理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撰写成文,形成监测报告,供相关部门参考。
上海市建筑工程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0925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本规范将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 2015 年 xx 月 xx 日起试行。 当本规范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标准或规范有冲突时,以国家颁布的标准或规范为准。
重现性 除湿
光散射法、β射线法、微量振荡天平法等 0.01 mg/m3~30.00mg/m3 60 s
24h 内,任意一次测试时间点流量变化 ≤±10%设定流量,24h 平均流量变化≤±5%
任意一组样品相对误差绝对值≤25% 不少于 20 对样品,平均相对误差≤±20%
≥0.85(90%置信度) ≤±7%
I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产生的颗粒物与噪声的定量化管理,规范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 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过程颗粒物与噪声污染控制水平,科学评估污染 控制措施的减排效果,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工程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项目、系统组成与技术指标、监测点位 与设备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信息平台的技术要求、系统运行维护及系统验收。
具备自动除湿或湿度补偿功能
校准
具备自动校准功能
浓度报警
具备设定浓度报警功能
注:1 本技术规范中所指的颗粒物是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不同粒径颗粒物的统称。由于建筑工程产生 的颗粒物以大颗粒为主,各种不同粒径的颗粒物均存在,所以采样器不附加粒径切割器。 2 参比方法是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15432 或相关技术规范认可的 其他国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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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A.1系统组成
A.1.1.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应由颗粒物样品采集、流量控制、监测终端等组成。
A.1.2气象参数传感器应由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传感器组成。
A.1.3视频监控仪应由摄像头和云台或球机组成,用于对建筑施工活动与管理情况进行视频实时监控,并可按设定值采集现场施工作业视频或图片等。
A.1.4数据采集仪应由主控系统、数据采集模块组成,用于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各种监测数据,并按后台服务器指令或定时向后台服务器传输在线监测数据和设备的状态参数。
A.1.5系统应设置可视化窗口,可观察到仪器的主要组件和型号参数。
A.1.6辅助设施还应包括供电电源和通讯。
A.1.7监测设备的配置可根据管理需求确定。
用于颗粒物污染监控的,应配备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和气象参数传感器,宜配备视频监控仪。
A.2系统技术指标
A.2.1颗粒物在线监测应采用基于连续自动监测技术的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其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A.1 的要求。
表A.1 颗粒物在线监测仪技术指标
A.2.2 气象参数传感器技术指标应符合表A.2的要求。
表A.2气象参数传感器技术指标
A.2.3 视频监控仪技术指标应符合表A.3的要求。
表A.3视频监控仪技术指标
A.3监测点位与设备安装
A.3.1点位位置设置要求
a)建筑工地:应设置于建筑工地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工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
设置1个监测点位的,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设置2个及以上点位的,宜选择在主要的施工车辆出入口,其中至少一个监测点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
当与其他建筑工地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b)干散货码头堆场:宜设置于码头堆场边界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码头堆场主要生产活动的区域。
设置1个监测点位,应设置在码头主要装卸作业点5米处;设置2个及以上点位的,分别在码头主要装卸作业点5米处和主要的车辆出入口各设置一个监测点。
如主要装卸点作业时有喷水作业的,监测点位设置时应避开喷水的影响。
c)在监测点周围,不应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的流通;50m范围内不应有固定燃烧源及烟囱。
d)监测点应设置在相对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监测点的设置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位置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A.3.2 点位数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a)每100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面积在10000 m2以上的,宜增设监测点。
b)具体点位数量应依据各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确定。
A.3.3 仪器采样口位置要求
a)颗粒物采样口高度一般应设在距地面3.0m±0.5m,至少高于围墙(挡)0.5m。
b)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
c)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任何反射面应大于3.5m。
d)颗粒物采样管应垂直设置。
A.3.4设备安全要求
a)在线监测设备应有防雷和防电磁干扰的设施,防雷接地装置的选材和安装应符合《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YD 5098 标准的相关要求.
b)在线监测设备应设有漏电保护装置,防止人身触电。
A.4数据采集、处理与数据有效性
A.4.1数据采集、处理
a)颗粒物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频率应不高于60s, 颗粒物测量值应统一换算为mg/m3。
b)数据采集仪应按传输指令要求实现数据传输与反控,应满足向多用户发送在线监测数据的传输需求。
c) 数据采集仪应按照分钟、15分钟数据频率向管理上位机直接传输颗粒物在线监测浓度值(有CPM值的应同步上传CPM值)。
d)应同步上传仪器的关键参数,包括流量、加热除湿温度、校零和校标浓度。
e)数据采集仪应提供自动与手动监测数据的补传功能,宜每小时补传一次,并应记录补传标识。
f)现场端颗粒物在线监测的分钟数据、图片数据存储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信息平台颗粒物在线监测的分钟数据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年。
g)质量浓度转换系数应在平台报备。
A.4.2数据有效性
a)当15分钟采集的有效分钟值不少于90%时,该15分钟数据有效。
颗粒物监测数据的有效采集率应不低于90%。
b)颗粒物监测数据应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的修约方法为4舍6进、逢5则奇进偶舍。
A.4.3异常值取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颗粒物监测数据低于0.01mg/m3、低于环境PM10浓度或出现负值,作为异常数据不参与统计。
b)在线监测仪器校准期间的所有数据应作为无效数据。
c)当出现降水时,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
d)当发生故障或临时断电起,至恢复供电后仪器正常运行止,该时段内的监测数据应作为缺失数据。
数据以故障或断电前6个15分钟值的最高值进行统计。
断电时间超过48小时的,监测数据以断电前72小时内15分钟平均值的最高值统计。
e)所有无效数据均应标注标识符,不应参加统计,但应在原始数据库中予以保留。
所有监测数据均应标注标识符,数据标识符应符合表A.4要求。
表A.4 数据标识符
A.5系统验收
A.5.1调试联网
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在现场安装后,应进行运行调试并和主管部门信息平台联网,调试时间不少于48h。
A.5.2技术验收条件
a)技术验收业主方自主验收。
b)每种型号的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应依据JJG846计量检定规程—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
完成量值溯源工作。
c)每种型号的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HJ 655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
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开展比对测试工作,结果应满足本规范表1中的相关要求。
d) 仪器性能指标、联网测试技术指标等关键技术指标符合本规范技术要求。
A.5.3技术验收材料
a)系统中各监测仪器的产品合格证;
b)颗粒物在线监测仪的量值溯源证书;
c)每种型号颗粒物在线监测仪比对测试报告;
d) 使用场景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值测试报告;
e)自检报告(监测点位设置、现场安装照片等);
f)系统运行维护方案;
g)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h)验收报告。
A.6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和质量保证要求
A.6.1运维要求
a)运维单位或业主应按根据颗粒物监测仪使用说明书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维护规程(作业指导书),含巡检和备品备件更换计划。
b)运行维护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和备品备件。
c)应定期对视频监控设备进行清洁维护,确保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d)颗粒物在线监测仪每日至少进行一次自动校零和自动校标。
e)每月应至少做一次流量准确性和稳定性检查,每次流量检查应不少于3次平行测定,流量平均值与设定值间的误差应不大于±5%。
超过允许误差应进行校准。
f)按照产品说明,定期更换滤膜等易耗品。
A.6.2质量控制要求
a)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应依据相关计量检定规程进行量值溯源,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更换影响计量性能的主要部件时,应对仪器进行校准,并实施有效的量值溯源工作。
b)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器具,如流量计、压力计、真空表、温度计、湿度计等,应按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周期性检定。
c) 颗粒物在线监测仪投运中,每年应按照5%-10%的比例开展比对测试。
D 比对测试方法和结果应满足本规范表1中的相关要求。
A.6.3记录保存
运维计划(含巡检和备品备件更换计划)、运维记录及相关技术记录,至少保存3年备查。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传输要求
B.1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数据上传要求
B.1.1 通讯包组成
所有的通讯包应由ACSII 码字符组成(CRC 校验码除外),通讯包结构应符合图1要求。
图B.1通讯包结构
B.1.2 通信包内容
通信包内容组成应符合表B.1要求。
B.1.3 数据段组成
数据段组成应符合表B.2要求。
表B.2 数据段组成
B.1.4 数据段结构定义
数据段结构定义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字段与其值应用英文码“=”连接。
b) 在数据区中,同一项目的不同分类值间应用英文码“,”来分隔,不同项目之间应用英文码“;”来分隔。
A.5 字段定义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字段名应区分大小写,单词的首个字符应为大写,其他部分应为小写。
b) 数据类型应符合表3要求。
c) 中文编码字库使用的字符集应符合《字符集汉字折笔规范》GB13000.1
表B.3 数据类型
d) 监测因子代码应符合表B.4要求。
表B.4监测因子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