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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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是指在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是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因此制定规范对于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比、科学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的示例,其详细内容包括监测目标、监测方法、监测点位布局等方面。

一、监测目标1.监测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PM10等。

2.监测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来源和分布情况。

3.监测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4.监测大气污染控制效果和环境改善程度。

二、监测方法1.采用合适的监测仪器设备,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采样点位应具有代表性,能全面反映监测区域内空气质量状况。

3.监测样品的采集和保存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三、监测点位布局1.监测点位的选择应根据监测目标和监测区域的特点进行合理规划。

2.监测点位应选取不同类型的区域,包括城区、生态保护区、工业区等,以全面掌握监测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情况。

3.监测点位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避免相互污染和干扰。

四、监测频率1.连续监测指标污染物的浓度,如每小时采样一次。

2.定期监测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如每天或每周采样一次。

3.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临时监测,如环境事故、大气污染事件等。

五、监测结果的处理和报告1.监测结果的处理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分析。

2.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相关单位和部门,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措施。

3.监测结果应向公众公开,并提供易于理解和比较的形式。

六、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1.严格按照监测方法进行操作,避免操作错误和干扰。

2.定期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3.参加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评估活动,提高监测数据的可信度和可比性。

七、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2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 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 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1. 引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对人体健康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准确监测和评估室内空气质量的技术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制定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技术规范,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提供有效的数据分析和决策依据。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2. 监测目标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目标是评估室内空气中存在的污染物以及其对人体健康的风险。

常见的监测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二氧化碳(CO2)浓度:反映空气的新鲜程度,高浓度可能导致人员疲劳、头痛等症状。

•PM2.5和PM10颗粒物浓度:衡量空气中悬浮颗粒物的含量,可能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和心血管疾病。

•甲醛浓度:判断装修材料和家具的污染状况,高浓度可能导致眼疼、喉咙痛、过敏等症状。

•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全面评估室内空气中的有机物含量,可能引起呼吸系统不适、头晕等症状。

•温度和湿度:影响人体的舒适感受和健康状况,高温和高湿度可能引起中暑、脱水等问题。

3. 监测方法3.1 仪器设备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需要使用专业的监测仪器和设备,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常用的监测仪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CO2浓度监测仪:用于测量室内二氧化碳的浓度,选择具有高精度和实时显示功能的仪器。

•颗粒物浓度监测仪:用于测量室内PM2.5和PM10的颗粒物浓度,选择具有较高分辨率和准确度的仪器。

•甲醛监测仪:用于测量室内甲醛的浓度,选择具有低检测限和高灵敏度的仪器。

•TVOC监测仪:用于测量室内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浓度,选择具有多功能和多传感器的仪器。

•温湿度计:用于测量室内温度和湿度,选择可靠性高、精度较高的仪器。

3.2 监测方法根据监测目标的不同,采取相应的监测方法进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CO2浓度监测方法:通常采用红外线传感器或基于化学吸收原理的传感器进行监测,将监测仪器放置在室内合适的位置,记录测量值。

•颗粒物浓度监测方法:采用激光散射原理或光学原理进行测量,根据监测要求选择合适的监测时间和监测位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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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其估计值,用全部空气 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测得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平均值与该估 计值相对误差应在 10%以内; (三)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 2 千米×2 千米) 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区域总体计算出 30、50、 80 和 90 百分位数的估计值; 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 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 30、50、80 和 90 百分位数与这些估计值比 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 15%以内; 第十三条 除本规范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设臵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 境空气污染水平和变化规律; (二)各监测点之间设臵条件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获 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三)监测点应尽可能均匀分布,同时在布局上应反映城市 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 (四)应结合城市规划考虑监测点的布设,使确定的监测点 能兼顾未来城市发展的需要; (五)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或其他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 质量影响而设臵的污染监控点,应设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的污染物高浓度区域。 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臵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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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数据管理与处理
第十九条 监测数据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现场监测采样以及样品保存、运输、交接、处理和实 验室分析的原始记录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凭证,应在记录表格上按 规定格式填写; (二)原始记录应使用墨水笔或档案用签字笔书写,字迹端 正、清晰、数据更正规范,不得涂改或撕毁原始记录; (三)监测人员必须具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各项记录 负责,及时记录,不得以回忆方式填写; (四)测试人和审核人在原始记录上签名后方可报出数据; (五)原始记录应有统一编号,按期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数值修约按《数值修约规则》 ( GB/T 8170-87)进 行。 进行加法或减法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取决于绝 对误差最大的数值,即最后结果的有效数字自左起不超过参加计 算的近似值中第一个出现的可疑数字。在小数的加减计算中,结 果所保留的小数点后的位数与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者相 同。在实际计算过程中,保留的位数可比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 数最少者多保留一位小数,将计算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处理。 进行乘法或除法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与参加 运算的各近似值中有效数字位数最小者相同;乘方或开方运算时, 计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和原数相同;对数或反对数运点可根据地方环境管理 工作的需要以及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变更和撤消。 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空气质量评价点和各城市所 设臵的空气质量评价点和空气质量对照点原则上不应变更,各城 市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附近 100 米内的土地使用状况相对稳定。 存在本规范第十五条所列情况时,可申请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 点位。增加和变更监测点位的具体要求见附件四。在增加、变更 和撤消监测点位后,城市建成区内的监测点应满足本规范第九条 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因各种原因,造成原设臵的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不再适合作 为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可按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设臵要求 重新选择,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是否纳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 测网,应按新增设点位的要求重新确认。 第十五条 位: (一)因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或行政区划变动,导致现有监 测点位已不能全面反映城市建成区总体空气质量状况的,可增设 点位。 (二)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 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可变更点 位。 (三)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可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点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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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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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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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采用手工方法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的活动。

本标准主要包括:采样方法,采样记录及要求,监测人员基本要求,采样质量保证等。

一、采样方法(一)24小时连续采样本规范规定的24小时连续采样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总悬浮颗粒物(TSP)、苯并[a]10芘、氟化物、铅的采样。

1.采样亭采样亭是安放采样系统各组件、便于采样的固定场所。

采样亭面积及其空间大小应视合理安放采样装置、便于采样操作而定。

一般面2,采样亭墙体应具有良好的保温和防火性能,室内温度积应不小于5m 应维持在25℃±5℃。

2.采样系统1气态污染物采样系统由采样头、采样总管、采样支管、引风机、气体样品吸收装置及采样器等组成。

采样系统各部分技术要求:(1)采样头:采样头为一个能防雨、雪、防尘及其它异物(如昆虫)的防护罩,其材料可用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

采样头、进气口距采样亭顶盖上部的距离应为1m~2m。

(2)采样总管: 通过采样总管将环境空气垂直引入采样亭内,采样总管内径为30mm~150mm,内壁应光滑。

采样总管气样入口处到采样支管气样入口处之间的长度不得超过3m,其材料可用不锈钢、玻璃或聚四氟乙烯等。

为防止气样中的湿气在采样总管中产生凝结,可对采样总管采取加热保温措施,加热温度应在环境空气露点以上,一般在40℃左右。

在采样总管上,SO进气口应先于NO进气口。

22(3)采样支管: 通过采样支管将采样总管中气样引入气样吸收装置。

采样支管内径一般为4mm~8mm,内壁应光滑,采样支管的长度应尽可能短,一般不超过0.5m。

采样支管的进气口应置于采样总管中心和采样总管气流层流区内。

采样支管材料应选用聚四氟乙烯或不与被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采样支管与采样总管、采样支管与气样吸收装置之间的连接处不得漏气,一般应采用内插外套或外插内套的方法连接。

(4)引风机: 用于将环境空气引入采样总管内,同时将采样后的气体排出采样亭外的动力装置,安装于采样总管的末端。

采样总管内样气流量应为采样亭内各采样装置所需采样流量总和的5~10倍。

采2样总管进气口到出气口气流的压力降要小,以保证气样的压力接近于环境空气大气压。

(5)气样吸收装置: 气样吸收装置为多孔玻璃筛板吸收瓶(管)。

在规定采样流量下,装有吸收液的吸收瓶的阻力应为(6.7±0.7) kPa,吸收瓶玻板的气泡应分布均匀。

(6)采样器: 采样器应具有恒温、恒流控制装置(临界限流孔)和流量、压力及温度指示仪表,采样器应具备定时、自动启动及记时的功能,采样泵的带载负压应大于70kPa。

采样流量应设定在(0.20±0.02)L/min之间,流量计及临界限流孔的精度应不低于2.5级,当电压波动在+10%~-15%范围内的流量波动应不大于5%。

临界限流孔加热槽内温度应恒定,且在24h连续采样条件下保持稳定,进行SO及NO采样时,SO和NO吸收瓶在加热槽内最佳温度分别为222223℃~29℃及16℃~24℃,且在采样过程中保持恒定。

要求计时器在24h内的时间误差应小于5min。

3.采样前的准备(1)采样总管和采样支管清洗:应定期清洗,周期视当地空气湿度污染状况确定。

(2)气密性检查:确认采样系统连接正确后,进行采样系统的气密性检查。

(3)采样流量检查:用经过检定合格的流量计校验采样系统的采样流量,每月至少1次,每月流量误差应小于5%,若误差超过此值,应清洗限流孔或更换新的限流孔。

限流孔清洗或更换后,应对其进行3流量校准。

(4)温度控制系统及时间控制系统检查:检查吸收瓶温控槽及临界限流孔,温控槽的温度指示是否符合要求;检查计时器的计时误差是否超出误差范围。

4.采样(1)将装有吸收液的吸收瓶(内装50.0ml吸收液)连接到采样系统中。

启动采样器,进行采样。

记录采样流量、开始采样时间、温度和压力等参数。

(2)采样结束后,取下样品,并将吸收瓶进、出口密封,记录采样结束时间、采样流量、温度和压力等参数。

(二)间断采样间断采样是指在某一时段或一小时内采集一个环境空气样品,监测该时段或该小时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平均浓度所采用的采样方法。

1.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对环境空气中的TSP、PM、Pb、B[a]P及氟化物,其采样频次10及采样时间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各污染物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确定;对其它污染物的监测,其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应根据监测目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及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确定。

但要获得1h平均浓度值,样品的采样时间应不少于45min;要获得日平均浓度值,气态污染物的累计采样时间应不少于18h,颗粒物的累计采样时间应不少于12h。

2.采样前的准备4(1)根据所监测项目及采样时间,准备待用的气样捕集装置或采样器。

(2)按要求连接采样系统,并检查连接是否正确。

(3)气密性检查,检查采样系统是否有漏气现象。

若有,应及时排除或更换新的装置。

(4)采样流量校准,启动抽气泵,将采样器流量计的指示流量调节至所需采样流量。

用经检定合格的标准流量计对采样器流量计进行校准。

3.采样(1)将气样捕集装置串联到采样系统中,核对样品编号,并将采样流量调至所需的采样流量,开始采样。

记录采样流量、开始采样时间、气样温度、压力等参数。

气样温度和压力可分别用温度计和气压表进行同步现场测量。

(2)采样结束后,取下样品,将气体捕集装置进、出气口密封,记录采样流量、采样结束时间、气样温度、压力等参数。

按相应项目的标准监测分析方法要求运送和保存待测样品。

(三)无动力采样无动力采样是指将采样装置或气样捕集介质暴露于环境空气中,不需要抽气动力,依靠环境空气中待测污染物分子的自然扩散、迁移、沉降等作用而直接采集污染物的采样方式。

其监测结果可代表一段时间内待测环境空气污染物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或浓度变化趋势。

1.采样时间及采样频次5污染物无动力采样时间及采样频次,应根据监测点位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水平,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及不同监测目的确定。

通常,硫酸盐化速率及氟化物采样时间为7~30天。

但要获得月平均浓度值,样品的采样时间应不少于15天。

2.硫酸盐化速率将用碳酸钾溶液浸渍过的玻璃纤维滤膜(碱片)曝露于环境空气中,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硫、硫化氢、硫酸雾等与浸渍在滤膜上的碳酸钾发生反应,生成硫酸盐而被固定的采样方法。

3.采样装置采样装置由采样滤膜和采样架组成,采样架又由塑料皿、塑料垫圈及塑料皿支架构成。

——塑料皿,高10mm,内径72mm;——塑料垫圈,厚1~2mm,内径50mm,外径72mm;——塑料皿支架,由两块聚氯乙烯硬塑料板(120×120mm)成90°角焊接,下面再焊接一个高30mm、内径为78~80mm的聚氯乙烯短管,在其管壁上互成120°处,钻三个螺栓眼,距支架面15mm,用三个铜螺栓固定塑料皿。

4.采样滤膜(碱片)制备将玻璃纤维滤膜剪成直径70mm的圆片,毛面向上,平放于150ml的烧杯口上,用刻度吸管均匀滴加30%碳酸钾溶液1.0ml于每张滤膜上,使其扩散直径为5cm。

将滤膜置于60℃下烘干,贮存于干燥器内备用。

65.采样将滤膜毛面向外放入塑料皿中,用塑料垫圈压好边缘;将塑料皿中滤膜面向下,用螺栓固定在塑料皿支架上,并将塑料皿支架固定在距地面高3~15m的支持物上,距基础面的相对高度应>1.5m,记录采样点位,样品编号、放置时间等。

采样结束后,取出塑料皿,用锋利小刀沿塑料垫圈内缘刻下直径为5cm的样品膜,将滤膜样品面向里对折后放入样品盒(袋)中。

记录采样结束时间,并核对样品编号及采样点。

二、采样记录及要求1. 采样系统气体状态参数观测气体状态参数指采样气路中气样的状态参数,用以计算标准状态下采样体积。

主要有:温度观测,观测采样系统中的温度计量仪表的指示值。

其精度为±0.5℃。

压力观测,观测采样系统中的压力计量仪表的指示值。

其精度为±0.1kPa。

2. 采样点气象参数观测在采样过程中,应观测采样点位环境大气的温度、压力,有条件时可观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等气象参数:气温观测,所用温度计温度测量范围一般为-40℃~45℃,精度为±0.5℃。

7大气压观测,所用气压计测量范围一般为50 kPa~107kPa,精度为±0.1kPa。

相对湿度观测,所用湿度计测量范围一般为10%~100%,精度为±5%。

风向观测,所用的风向仪测量范围一般为0°~360°,精度为±5°。

风速观测,所用的风速仪的测量范围一般为1~60m/s,精度为±0.5m/s。

3.采样记录及要求采样人员应及时准确记录各项采样条件及参数,采样记录内容应完整,字迹清晰、书写工整、数据更正规范。

常用采样记录的内容及格式如表-1所示。

表-1 气态污染物现场采样记录表市(县)测点污染物:采样时间大气压采样流量天气气温体采样日期样品号)L/min(kPa)(状况(℃)结束开始Vs积L()采样人审核人三、监测人员基本要求1.监测人员要求8凡承担监测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者,必须参加合格证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2. 监测仪器管理与定期检查(1)凡属应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计量法规定,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非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依法自行检定,或送有授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量器具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参照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定期校验和维护。

3. 监测分析方法选用和适用性检验(1)对不同的监测项目选用方法除遵循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考虑监测对象的浓度水平和分析方法的检出限。

(2)当实验室不具备采用标准方法的条件,或采用标准方法不能获得合格的测定数据时,必须对选用非标准的方法进行验证和对比实验,并报省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审核、批准。

(3)分析人员在承担新的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时,应对该项目的分析方法进行适用性检验。

进行全程序空白值测定,分析方法的检出浓度测定,标准曲线的绘制,方法的精密度、准确度及干扰因素等实验。

四、采样质量保证91.连续采样质量保证(1)采样总管及采样支管应定期清洗,干燥后方可使用。

采样总管至少每6个月清洗1次;采样支管至少每月清洗1次。

(2)吸收瓶阻力测定应每月1次,当测定值与上次测定结果之差大于0.3kPa时,应做吸收效率测试,吸收效率应大于95%。

不符合要求者,不能继续使用。

(3)采样系统不得有漏气现象,每次采样前应进行采样系统的气密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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