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对清缴欠税有哪些规定
欠税清缴实施方案

欠税清缴实施方案
一、背景分析
近年来,我国税收管理日益完善,税收法规也日益健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存在欠税情况。
欠税不仅影响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也损害了社会公平和公正。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欠税清缴实施方案,加强对欠税人的管理和督促,推动欠税问题的解决。
二、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欠税清缴档案
对欠税单位和个人建立档案,明确欠税金额、欠税原因、欠税时间等信息,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信息化管理。
2.加强督促和监督
通过税务部门、财政部门、银行等部门的合作,加强对欠税单位和个人的督促和监督,确保欠税人按时足额清缴欠税款项。
3.建立奖惩机制
对于主动履行纳税义务、自觉清缴欠税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
优惠政策;对于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拖欠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严格
追究法律责任。
4.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教育,加强对纳税义务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纳税
意识,提高纳税自觉性,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5.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
建立税务部门、财政部门、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
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欠税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实施效果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可以有效推动欠税清缴工作的开展,提
高欠税人的清缴意愿,减少欠税问题的发生,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
征收,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结语
欠税清缴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推动税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坚决贯彻执行这一方案,全力推动欠税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税收支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1.28•【文号】国税发〔2000〕193号•【施行日期】2000.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行的税收会计欠缴税金核算方法施行2年来,对如实反映和有效清理欠缴税金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欠缴税金成因日趋复杂,仅按发生时间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已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各种成因分类核算和监控、清缴欠缴税金。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于2001年3月底前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和核算完毕。
在编报2001年前3个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已确认类别的欠缴税金,按新的类别反映;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上欠税,暂反映在“其他呆帐税金”栏;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内欠税,仍分别反映在“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栏。
在编报2001年4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时,2000年前和2001年前3个月的欠缴税金必须全部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反映。
附件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末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欠缴税金管理办法

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欠缴税金管理。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进行欠缴税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欠缴税金的确认与通知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欠缴税金的金额。
第五条确认欠缴税金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发出《欠税通知书》,明确欠缴税金的金额、原因及缴税期限。
第三章欠缴税金的追缴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在《欠税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清欠缴税金。
第七条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可采取以下措施追缴欠税:1.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2. 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的财产;3.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第四章欠缴税金的减免与和解第八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困难确实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延期缴纳。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五章欠缴税金的记录与报告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将欠缴税金的情况记录在纳税人的税收档案中,并定期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欠缴税金,构成逃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欠缴税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欠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欠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依法纳税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欠税是指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
第四条欠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税,公平合理;(二)严格执法,文明服务;(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欠税管理制度,加强欠税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二章欠税的认定与分类第六条纳税人发生欠税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认定。
第七条欠税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一)按欠税期限分类:分为短期欠税、中期欠税和长期欠税。
1. 短期欠税:指欠税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2. 中期欠税:指欠税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3. 长期欠税:指欠税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二)按欠税金额分类:分为小额欠税、一般欠税和大额欠税。
1. 小额欠税:指欠税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2. 一般欠税:指欠税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3. 大额欠税:指欠税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税务机关在认定欠税时,应当综合考虑纳税人欠税的原因、性质、期限、金额等因素。
第三章欠税的申报与报告第九条纳税人发生欠税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申报欠税,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欠税申报表;(二)相关纳税凭证;(三)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一)欠税原因发生变化的;(二)欠税金额发生变化的;(三)欠税期限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欠税的催缴与处理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欠税进行催缴。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催缴欠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书面催缴;(二)电话催缴;(三)上门催缴;(四)公告催缴;(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催缴欠税过程中,应当告知纳税人以下事项:(一)欠税金额;(二)欠税期限;(三)欠税原因;(四)应缴税款的缴纳期限;(五)逾期未缴的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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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28日国税发[20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一)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二)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三)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四)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五)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二、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一)欠税;(二)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三)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四、关于抵扣凭证的使用及抵扣金额的确定(一)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二)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应退税款的应付利息的截止期,计算应付利息金额及应退税款总额,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期,计算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及欠缴税款总额。
税收征管法对清缴欠税有哪些规定

税收征管法对清缴⽋税有哪些规定交税现在中国的⼀个⼤制度,在很多职业要交进⾏增值税,,现在有很多税务也有很多相关规定了解,下⾯店铺⼩编带⼤家了解⼀下税收征管法对清缴⽋税的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相关法律第六⼗条纳税⼈有下列⾏为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商⾏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未按照规定使⽤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纳税⼈、扣缴义务⼈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
2、确定税款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发⽣⽋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3)纳税⼈⽋缴税款,同时⼜被⾏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建⽴⼀系列⽋税清缴制度。
包括:(1)⽋缴税款的纳税⼈或者他的法定代表⼈需要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2)纳税⼈在合并、分⽴前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继续履⾏未履⾏的纳税义务,分⽴后的纳税⼈对未履⾏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缴税款50000元以上的纳税⼈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税务机关可以对⽋缴税款的纳税⼈依法⾏使代位权、撤销权;(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0.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现就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
全区清理欠税欠费专项工作方案(最新)

全区清理欠税欠费专项工作方案(最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税费收入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依法治税治费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强化税费管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税费征管质量,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欠费,防止税费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方位清理,彻底摸清、核实欠缴税费底数,在全区范围内营造清缴欠税欠费声势,形成欠税欠费清缴威慑力,促进企业主动缴纳所欠税费,力争欠缴税费全部入库,缓解财政收入压力。
主要任务和目标:从今年6月中旬起,用近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对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户历年所欠税费进行清缴,欠缴税费回收率应达到90%以上。
三、清缴税费内容(一)国税、地税机关管辖的各类企业欠税。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5.在xxx区经营的企业、项目是否在xxx区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收;6.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区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收费欠缴款。
1.区住建局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罚没收入、建设性收费;2.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地块土地出让金、土地矿产环境罚没收入;3.其他有关单位的应缴未缴非税收入。
(三)乡镇、街道组织的各类税费欠缴款。
1.政府工程、脱贫攻坚项目工程涉及的税费;2.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税费。
四、实施步骤本次清理从6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5个步骤进行。
(一)全面摸清底数(6月20日至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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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对清缴欠税有哪些规定
交税现在中国的一个大制度,在很多职业要交进行,还有很多很多的的税务要求,现在有很多税务也有很多相关规定了解,下面就有小编,为大家解决一下税收征管法对清缴欠税有哪些规定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相关法律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
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