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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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民收入,加强农民自我组织和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在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主导下,地域相近、业务相补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联合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

第四条联合社的地址为___________。

第五条联合社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六条联合社按照民主选举的原则,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

第七条会员大会是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讨论并通过联合社的章程、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2. 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3. 审核和批准联合社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济收支情况报告等。

第八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_____年,由理事长领导,成员包括___________。

第九条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_____年,由监事长领导,成员包括___________。

第十条联合社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由理事会选派。

执行机构的职责包括:1. 履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授权的职责;2. 制定并执行联合社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工作进展;3. 负责联合社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和合作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加入联合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联合社的会员,并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联合社管理和决策;2. 平等分享联合社经济成果;3. 享受联合社提供的培训和技术支持;4. 获得合理的回报和分红。

第十二条联合社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忠实履行与联合社的合作协议;2. 积极参与联合社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3. 维护联合社的声誉和利益;4. 遵守联合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章资金来源和分配第十三条联合社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的入资、社员投资及合作项目收益等。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条合作社宗旨。

本合作社旨在促进成员之间的合作与共赢,提升成员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地位,推动行业发展,为成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支持。

第二条成员资格。

1. 本合作社的成员应当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个人或组织。

2. 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参与合作社的活动,并履行成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成员权利。

1. 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对合作社的经营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2. 成员有权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支持,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3. 成员有权依法退出合作社,但应按照章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成员义务。

1. 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维护合作社的利益和形象。

2. 成员应当积极参与合作社的活动,支持合作社的各项决策和工作安排。

3. 成员应当按时缴纳合作社规定的各项费用和会费。

第五条组织架构。

1. 合作社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2. 合作社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3. 合作社设立经理人,负责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管理。

1.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保障财务的透明和合法性。

2. 合作社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纪律处分。

1. 对于违反合作社章程和规定的成员,合作社有权依据章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纪律处分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权利等。

第八条附则。

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社理事会所有。

以上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据章程规定进行处理。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专业技术服务者的合作交流,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由多个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合作为基础,以互利共赢为原则,自愿参加和退出,自负盈亏,共同发展的社会经济组织。

第四条联合社的宗旨是:团结合作、互惠互利,共同致富、共同发展。

第五条联合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批发、农资供应、农业产业投资等。

第六条联合社的经营管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成员资格第七条联合社的组织形式为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八条联合社的创始会员是合作社,创始会员不得少于3个。

第九条加入联合社的会员必须是经合作社审查批准并具备以下资格的合作社:(一)依法设立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社;(二)具备与联合社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运营能力;(三)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在联合社的持续发展中,可以吸收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专业技术服务者作为新会员加入,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运行方式第十一条联合社设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是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事项可由理事会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联合社的常设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决策联合社的重大事项,并对联合社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联合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对联合社的经济活动和资产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向社员大会和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联合社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联合社的运营管理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联合社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或委员会,负责具体业务的研究和推进。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旳规定,本范本仅供参照。

本示范章程中旳楷体倾斜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定和修正本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年月日召开设置大会,由全体设置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组员旳合法权益,增长组员收入,增进本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所有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其中,农民组员人,占组员总数旳%)。

于年月日召开设置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组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组员、寻求全体组员旳共同利益为宗旨。

组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重要按照组员与本社旳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组员为重要服务对象,依法为组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旳购置,农产品旳销售、加工、运送、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旳技术、信息等服务。

重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状况填写。

如:(一)组织采购、供应组员所需旳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组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旳产品;(三)开展组员所需旳运送、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征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旳经营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组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获得旳其他资产所形成旳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旳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旳公积金,按照组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两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组员所有旳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旳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组员旳份额,作为可分派盈余分派旳根据之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xx保丰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xx年09 月20 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五条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侯建武、侯春勇、侯春正、侯春路、侯春红等设立人发起设立。

本社名称:阜城县瓜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本社住所:衡水市阜城县古城镇刘南星阁村,邮政编码:053000 。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社业务范围:瓜菜农产品收购、销售,蔬菜瓜果、豆类、油葵种植、销售。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五。

第十条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6、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7、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条合作社组织形式。

1.1 本合作社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1.2 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

第二条合作社宗旨。

2.1 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促进会员共同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2.2 本合作社秉承合作、互助、共赢的原则,倡导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会员资格。

3.1 本合作社的会员资格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合法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3.2 会员资格申请须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合作社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加入。

第四条会员权利和义务。

4.1 会员享有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分享经济成果的权利。

4.2 会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五条经营管理。

5.1 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5.2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六条财务分配。

6.1 合作社的经济成果应当按照会员的出资额和经营贡献进行分配,确保公平合理。

6.2 合作社应当定期公布经济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修改。

7.1 对于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的修改,应当由理事会提出并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生效。

7.2 任何会员均有权提出对章程和规章制度的修改建议,并经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讨论。

第八条附则。

8.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8.2 对于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社理事会所有。

8.3 本规章制度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以上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望各会员遵守并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01. 引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是指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群众的组织意识和自治能力。

0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自愿入股、自愿退出的农户和其他农民组成的,以生产、加工、销售农、林、牧、副产品及其深加工产品、农业物资和生活资料为主要合作对象,经济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农民经济组织。

03.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的重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的制定对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提升生产效益,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的建立也有利于加强农民群众的自治意识,增加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积极性,提高抗风险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04.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内容分析4.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应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成立目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以便明确社员的共同意愿和合作关系。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应规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权责分工,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组织机构,以及各自的职责和权利,明确权力运作机制,保证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

4.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还应详细规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决策程序、资金管理、财务管理、风险防范、纠纷解决、利润分配等方面,以保障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4.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还应明确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市场定位、产品定位、产业布局、合作伙伴关系等,为合作社未来的发展提供战略性指导和方向。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条合作社宗旨。

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为了促进成员之间的合作,共同发展和实现经济利益,同时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条成员资格。

1. 本合作社的成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 成员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共同遵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三条经营范围。

本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相关领域,成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经济利益分配。

1. 合作社的经济利益分配应当按照成员的出资额或者劳动力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2. 分配方式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损害成员利益的情况。

第五条组织管理。

1.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合作社应当定期召开会员大会,讨论重大事项,并进行决策。

第六条财务管理。

1.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

2. 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成员监督。

第七条退出与解散。

1. 成员有权自愿退出合作社,但应当提前向合作社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 合作社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自行解散,但应当向成员公告并进行合理的财产清算。

第八条规章修改。

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应当经过合作社会员大会的讨论并经过多数会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附则。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合作社会员大会的讨论并经过多数会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以上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望各位会员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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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合作组织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增加成员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联合社名称:博力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理事长为联合社法定代表人。

联合社法定代表人:伍大利。

第三条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等自愿组建的经济联合体。

以种植产业为基础,资本为纽带,联合合作为核心,助农增收为目标,谋求共同利益为宗旨。

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四条联合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联合社成员以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联合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联合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出资第七条联合社出资以货币出资为主,由三类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成员出资额度为300万。

第八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两个月内交情,并由联合社向成员颁发出资证明书。

第九条联合社增加或减少出资成员须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成员第十一条从事种植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即可申请加入联合社。

联合社成员以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专业合作社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二条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一)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量化为该成员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作为联合社财产,按出资比例量化到每个成员;第十三条成员入社的程序:(一)提交入社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批复(四)发放成员证书第十四条成员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出资比例分享联合社盈余;(二)参加成员大会,享有选举群、被选权和表决权;(三)联合社新增成员出资时,优先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四)参加联合社举办的与之相关的各种经营活动;(五)查阅联合社记账簿,查阅、复制联合社章程、成员大会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六)对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七)自由提出退社申请,依照章程规定退出联合社;(八)联合社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联合社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联合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二)按照章程规定向联合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联合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联合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严格履行与联合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联合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联合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联合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按出资比例承担联合社的经营亏损;(七)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成员退社应在年度终了6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由联合社办理退社手续,收回成员证书。

成员退社,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联合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收回成员证书:(一)不履行成员义务,不参加联合社活动,情节严重的;(二)给联合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联合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联合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成员大会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分类表决制。

即在保障成员基本权利方面,对所议事项表决实行一员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加附加表决权制。

在内部管理、业务经营、人事安排、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事项方面,按投资股份实行票决制。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次[至少于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之内召开一次]。

成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第二十条联合社在保障成员基本权利方面,对所议事项表决实行一员一票制:(一)审议、修改联合社章程;(二)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执行监事)(四)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联合社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上述事项须经在1/2 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但对联合社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联合社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上成员通过。

第二十一条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的20%]。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本社附加表决权的情况成员享有的附加表决权,在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时使用,应于成员大会召开前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二十二条联合社在内部管理、业务经营、人事安排、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事项方面,实行票决制:(一)审议、修改联合社各项规章制度;(二)审议联合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三)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五)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上述事项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监事会(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提议;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监事会(执行监事)在30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联合社设理事会。

由名理事组成。

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注:也可不设理事会,不设理事会则设执行理事,理事会相关事项由执行理事承担]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名,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行驶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联合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联合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联合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联合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联合社理事长或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须有1/2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执行监事)、经理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联合社设经理,对理事会负责。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注:如不设经理,该项职权为理事长。

](一)主持联合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联合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联合社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四)拟订联合社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联合社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联合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联合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理事会同意,将联合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联合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联合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四)从事损害联合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第三十二条联合社设监事会(执行监事),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是联合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注:若不设监事会,本条则可表述为:联合社设执行监事一人,代表成员监督理事会和工作人员工作,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执行监事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联合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卸任的理事长、理事、经理年内[注:至少一届时间]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联合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联合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第三十四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决议应书面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应15 日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有1/2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1/2 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如不设监事会,上述两条相关内容可删除]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三十六条联合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联合社的财务、会计制度。

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核算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七条联合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联合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每月日前将重要财务数据公示。

第三十九条本年全部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即为本年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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