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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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2024年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2024年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互联网医疗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在线问诊、远程诊断、互联网药店、移动医疗应用程序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应用的广泛,互联网医疗服务逐渐成为人们获取医疗健康信息和服务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亟需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机构1.国家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管理政策,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2.地方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机构:负责配合国家监管机构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并对本地区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互联网医疗服务准入管理1.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准入:凡拟从事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向地方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机构提出准入申请,并提供相关资质和材料。

2.设备和技术准入: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配备符合标准的医疗设备和先进的互联网技术,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安全。

3.人员准入: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配备具备相关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医生、护士和其他人员。

四、互联网医疗服务质量管理1.质量评估和监控: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评估和监控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举例:某互联网医疗平台可以通过用户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及时性等指标对其提供的在线问诊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和监控。

2.医疗隐私保护: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患者的医疗隐私不被泄露或滥用。

举例:互联网医疗平台提供的在线问诊服务,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确保用户提供的病历和病情资料不被他人获取。

3.不良信息过滤: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建立过滤机制,及时清除虚假、误导性和危害性信息,保护用户免受不良信息干扰。

举例:某互联网药店通过审核机制和专业的药师团队,对在平台上销售的药品信息进行筛查,确保用户获得真实可信的商品和使用指导。

五、互联网医疗服务信息管理1.信息发布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医疗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信息。

申报ICP(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质)所需资料及流程

申报ICP(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质)所需资料及流程

ICP(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质)审批所需资料及流程第一步,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受理范围:设置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北京市卫生局直属设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需提交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提交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三)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

(四)建筑设计平面图;(五)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六)名称预先核准书(营利性机构名称经卫生局同意后由工商局出具,非营利性机构由卫生局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七)所在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八)医疗机构设置用地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前置审核意见;(九)医疗机构所在区县卫生局初审并签署意见。

浙江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浙江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附件1浙江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其中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等相关事项申请,根据情形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已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见附件2,下同);2. 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4.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5.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二、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2.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4.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国务院已取消对于从事互联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

国务院已取消对于从事互联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

44
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 容服务抽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
45
对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 筛查情况抽查
《新生儿筛查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46
对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 血情况抽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47
对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 疗活动抽查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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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开展院前急 救情况抽查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 采购人员、医师
医疗机构、从事预防保 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56
医疗广告取得审核、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
内容情况抽查
例》
医疗机构
57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 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
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传染病防治卫生 监督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
15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处置的卫生监督抽查
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志标准》 (HJ421-2008)、《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
13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 情控制的卫生监督抽查
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 理办法》、《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 (试行)》、《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
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
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传染病防治卫生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通过互联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当遵循安全、有效、便捷、规范的原则,确保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管理第五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备与所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三)具备与所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相适应的医务人员;(四)具备与所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五)具备完善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医疗服务执业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二)互联网医疗服务开展情况报告;(三)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停业或者注销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停业或者注销手续,并负责做好患者转移、资料保存、设备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患者电子病历系统,确保患者病历的准确、完整、安全。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供健康咨询,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第三章医务人员管理第十三条从事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二)具备与所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遵守互联网医疗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和申请表。

互联网医疗行业需要办理哪些资质

互联网医疗行业需要办理哪些资质

当“互联网+”遇到我国居民物质生活的富裕、老龄化的加重,人们对健康的意识也越来越重视的情况下,给医疗行业带来了重大变化。

表现就是互联网医疗行业迅速火热,越来越多的人涌入这个行业,创业公司可以说是遍布了整个产业链。

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创业者选择在互联网医疗中奋斗,很多企业互联网医疗公司也开始需要申请各种证件和许可资质。

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下,到底都需要办理哪些资质呢?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许可证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许可证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证件,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黑卫办发[2009]156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办发〔2009〕156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厅直属(管)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凡在黑龙江省范围内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互联网卫生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第四条省卫生厅是全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站前置审批(备案)部门,负责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项目的前置审批(备案),对网站相关专项内容进行审核,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对全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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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其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前置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与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许可类型
新办
变更
五、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和卫生部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办发〔2001〕3号)的规定。

六、申请材料:
(一)前置审批申请表。

内容包括:网站类别、服务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申请书:含申请事项、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办网站提供的服务内容、宗旨、服务对象等
(三)申办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验资证明(复印件);
4.域名注册证明(复印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网站基本情况说明
1.网络与信息技术安全保障措施;
2.网管中心设备情况说明;
3.网站业务及技术支持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4.栏目业务发展及相关技术方案.
注:申请材料均要求盖公章,一式2份。

七、申请表格
《广东省互联网卫生信息服务前置审批申请表》。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广东省卫生厅办证大厅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卫生厅
十、行政许可流程:
新办和变更流程如下: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期限。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省通讯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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