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5互联网医院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7.4支持互联网医院与国际接轨,引进国际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
7.5加大对互联网医院的政策支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手续。
7.6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互联网医院建设,促进多元化发展。
八、互联网医院培训与宣传
8.1互联网医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互联网医疗服务能力。
8.2互联网医院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提升业务水平。
12.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2.5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互联网医院服务质量评价,推动行业自律。
十三、互联网医院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3.1互联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发生医疗纠纷,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3.2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地处理医疗纠纷。
9.7支持互联网医院与国内外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医药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促进技术交流和业务协同。
9.8互联网医院应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医疗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国际影响力。
9.9互联网医院合作与交流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患者隐私。
十、互联网医院应急预案
10.1互联网医院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故障、信息安全事件等。
(5)未按规定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报告的;
(6)未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导致患者隐私和医疗数据泄露的。
七、互联网医院发展促进
7.1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六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医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人们的医疗健康服务带来了新的模式和便利。
然而,伴随其发展,一系列管理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保障互联网医院的规范运行,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互联网医院的设立与审批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范标准。
设立互联网医院的主体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或者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在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对申请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安全、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确保互联网医院具备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合理的科室设置、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等。
同时,对于互联网医院的名称、诊疗科目等也应当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出现误导患者或不符合医疗行业规范的情况。
二、医务人员管理互联网医院的医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对于在互联网医院执业的医务人员,应当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掌握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相关技能和规范,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同时,要建立医务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操作、服务质量差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将其信用记录纳入行业管理。
此外,为了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的在线诊疗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以便在出现医疗纠纷时能够及时追溯和处理。
三、医疗服务管理互联网医院应当为患者提供规范、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循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建立完善的患者就诊流程,包括在线挂号、问诊、诊断、治疗、处方开具等环节。
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保障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对于在线开具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好大夫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好大夫互联网医院的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好大夫互联网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好大夫互联网医院成立互联网医院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互联网医院工作。
2. 设立互联网医院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3. 各科室成立互联网医院工作小组,负责本科室的互联网医疗服务。
三、诊疗管理1. 诊疗范围:互联网医院开展在线咨询、诊断、处方、用药指导、健康管理等医疗服务。
2. 诊疗流程:患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交咨询或预约申请,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在线诊断和处方开具。
3. 诊疗规范:医生必须遵守国家诊疗规范,确保诊疗质量和安全。
四、医务人员管理1. 医务人员资质:互联网医院医务人员必须具备合法执业资格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2. 医务人员培训: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3. 医务人员考核:建立医务人员考核制度,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五、患者权益保障1. 患者知情同意:在诊疗过程中,医生必须充分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风险等信息,并取得患者同意。
2. 患者隐私保护: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3. 患者投诉处理: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患者投诉,确保患者权益。
六、药品管理1. 药品采购: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2. 药品储存:按照药品储存规范,确保药品质量。
3. 药品配送:与有资质的药品配送企业合作,确保药品及时、安全送达患者手中。
七、信息安全1. 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安全。
2. 数据备份:定期进行数据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3. 网络安全: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网络攻击和病毒入侵。
八、应急预案1.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状况,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好大夫互联网医院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在当今数字化快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医院作为医疗领域的创新模式,为患者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然而,伴随其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管理方面的问题,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互联网医院的定义与分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互联网医院的定义。
互联网医院是指以医疗机构为依托,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的在线医疗服务模式。
从运营模式上,互联网医院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由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搭建并运营的互联网医院;另一类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由第三方机构搭建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
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管理对于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应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
实体医疗机构想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配备、信息化设施等条件。
同时,第三方机构想要参与搭建和运营互联网医院,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三、医疗服务规范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遵循医疗行业的规范和标准。
医师在进行在线诊疗时,必须依据患者提供的病历资料、检查检验报告等进行准确的诊断和治疗建议。
严禁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随意给出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
在线开具处方时,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另外,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患者的不满和投诉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互联网医院涉及大量患者的个人健康信息,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是重中之重。
医院必须采取严格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防止患者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
对于患者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明确告知患者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取得患者的同意。
在数据存储和传输过程中,要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五、医疗质量监管为保障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互联网医院的诊疗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医疗服务的规范性、处方的合理性、患者满意度等方面。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重点标注

2.3互联网医院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互联网医院执业管理
3.1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业务。
3.2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安全。
4.2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3互联网医院医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4.4互联网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依规提供医疗服务。
五、互联网医院药品管理
5.1互联网医院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加强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7.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互联网医院的飞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7.6互联网医院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7.7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互联网医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8互联网医院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如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3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患者电子病历,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4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在线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四、互联网医院人员管理
4.1互联网医院应当聘请在我国取得医疗卫生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4.2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3互联网医院医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互联网医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互联网医院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六条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医院基本情况、诊疗科目、技术人员资质等。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八条互联网医院应制定互联网诊疗规范,明确诊疗流程、质量标准、安全保障等要求。
第九条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患者信息保护制度,确保患者信息安全。
第十条互联网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估,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医院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院应接受社会监督,公开透明地开展医疗服务,接受患者投诉和建议。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医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二)违反互联网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泄露患者信息,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在医疗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互联网医院应运而生。
互联网医院为患者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管理上的挑战。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的运行,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互联网医院的准入管理要设立互联网医院,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实体医疗机构作为依托,确保医疗服务的根基稳固。
其次,要有相应的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管理、病历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等模块,以实现线上线下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
再者,要有明确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例如在线问诊、复诊、健康咨询等,不能超出实体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
对于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的主体,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实体医疗机构的资质证明、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评估报告、医疗服务人员的资质证明等。
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互联网医院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服务人员管理互联网医院的医疗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条件。
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实体医疗机构注册,具有一定年限的临床工作经验。
护士、药师等其他医疗服务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特点和规范,掌握线上诊疗的技能和方法。
定期对医疗服务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或培训。
为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还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对违规操作、服务质量差的人员进行记录和惩戒,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医疗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明确医疗服务的流程和要求。
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详细询问患者病情,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做出准确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应当及时安排转诊,并做好交接工作。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及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及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在医疗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互联网医院应运而生。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的运营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及基本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是对互联网医院从设立到运营全过程的规范和约束。
首先,在准入方面,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备相应的医疗资源、信息技术设施和管理制度等。
这意味着不是任何机构或个人都能随意开设互联网医院,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以确保其具备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和资质。
在诊疗活动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医院能够开展的诊疗科目和服务范围。
例如,对于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在线咨询、诊断、处方开具等服务。
但对于危急重症和初次诊断的患者,仍需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同时,为了保证诊疗质量,互联网医院的医生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经验,并按照规范进行诊疗活动,如实记录病历等医疗信息。
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互联网医院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医疗服务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评估。
这包括对医生的诊疗行为进行监督,对处方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以及对患者的投诉和反馈及时处理等。
此外,互联网医院还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数据安全。
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则是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对互联网医院提出了具体要求。
硬件方面,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带宽等信息技术设施,必须能够满足医疗服务的需求,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应急备份和恢复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故障和灾难。
软件方面,互联网医院应当具备完善的医疗信息系统,包括电子病历系统、在线诊疗系统、药品管理系统等。
这些系统应当具备良好的兼容性和扩展性,能够与其他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进行互联互通。
此外,还需要配备专业的信息技术人员,负责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在人员配备方面,互联网医院不仅要有合格的医疗人员,还需要有专业的信息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客服人员等。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是指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以互联网为平台,提供在线诊疗、远程医疗、健康咨询等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广大患者的健康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互联网医院的定义、设置条件、运营要求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互联网医院的定义互联网医院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在线诊疗、远程医疗、健康咨询等医疗服务,并获得相关医疗行为的法律保护机构。
这些医疗机构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专业的医疗团队,为广大患者提供便利、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条件为了确保互联网医院的安全、有效运行,相关部门规定了一些设置条件。
首先,互联网医院应依法设立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其次,互联网医院应具备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患者及医务人员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不受侵犯。
此外,互联网医院应有专业的医疗人员,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以保证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互联网医院的运营要求互联网医院的运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互联网医院应当遵循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其次,互联网医院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避免误导患者。
同时,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虚假宣传,不得进行虚假销售或推广医疗产品。
另外,互联网医院应设立完善的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互联网医院的服务流程互联网医院的服务流程有别于传统医院,更加便捷高效。
患者在需要医疗服务时,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在线预约挂号,并填写相关病史和症状信息。
医务人员会进行初步检查,并针对患者的病情提供在线咨询和诊疗方案。
在需要进一步检查或治疗的情况下,互联网医院可以给予远程医疗服务,指导患者进行医疗操作或安排患者到附近的合作医疗机构就诊。
当患者需要购买相关药品时,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在线药店,为患者提供快捷的药品配送服务。
五、互联网医院的发展前景互联网医院的兴起为广大患者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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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 +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六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二)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三)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 +互联网医院”;(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 +合作方识别名称 +互联网医院”;(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 +互联网医院”。
第十三条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执行由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十六条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
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共同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为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十八条互联网医院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十九条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
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
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
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为低龄儿童( 6 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院发生的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实体医疗机构或者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申请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应当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各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 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
第三十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通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共同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
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一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及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
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
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患者与互联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向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提出处理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偿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管理互联网医院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置或备案的互联网医院,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设置和执业登记申请。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或者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符合本标准。
一、诊疗科目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二、科室设置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设置相应临床科室,并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
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部门。
三、人员(一)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 名正高级、 1 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
(二)互联网医院有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管理,提供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维护等技术服务,确保互联网医院系统稳定运行。
(三)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 1 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
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四)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服务相关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确保其掌握服务流程,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
四、房屋和设备设施(一)用于互联网医院运行的服务器不少于2 套,数据库服务器与应用系统服务器需划分。
存放服务器的机房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
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得存放在境外。
套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的音视频通讯2 (二)拥有至少。
系统(含必要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三)具备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业务使用的网络,且至少由两家宽带网络供应商提供服带宽不低于 10Mbps 务。
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接入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
VPN ((四)建立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和服系、 LIS PACS/RIS务全程留痕,并与实体医疗机构的HIS 、统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五)具备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和远程心电诊断等功能。
(六)信息系统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五、规章制度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流程。
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在线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停电、断网、设备故障、网络信息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