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讲稿doc
《行政处罚法》培训讲座

《行政处罚法》培训讲座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今天我将给大家讲解《行政处罚法》的培训内容。
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我们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了更好地加强大家对《行政处罚法》的理解和应用,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效能,今天我们特别组织这次培训讲座。
首先,我们要明确《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地位。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执法中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它是我国行政处罚领域的基础法,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我们要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行政处罚法》包含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适用性原则等,以及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如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再次,我们要学习《行政处罚法》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我们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处罚措施,做到公正、适用、有力。
最后,我们要重点强调《行政处罚法》的最新修订内容。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行政处罚的形式和制度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我们在培训中将重点介绍最新修订的内容,使大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
这就是我们今天的培训内容,希望通过此次讲座,大家能够加深对《行政处罚法》的理解和掌握,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果。
谢谢大家!。
行政处罚讲座

行政处罚讲座行政处罚讲座一: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及分类1.1 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许可合同的行为主体予以的法律制裁。
1.2 行政处罚的分类行政处罚可以分为行政警告、行政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多种形式。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2.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合理、公正、公开进行,并符合法定程序。
2.2 违法性与处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为基础来认定和适用,同时具有惩戒性和震慑性。
2.3 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的类型和程度,应当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者过往的行为记录等因素,确保处罚实质上与行政违法行为相适应。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3.1 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掌握的证据和材料,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依法通知和询问相关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
3.2 聆听当事人意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相关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聆听其陈述决策事项的意见。
3.3 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定与公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调查取证、听证、票据等事项进行审查,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和送达。
四:行政处罚的申诉和复议4.1 行政复议相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复核并作出复议决定。
4.2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附件:1.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2. 相关证据材料及相应的调查报告。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规章。
2. 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组成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规章。
3.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机关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书面形式与许可申请人达成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行政处罚法讲座

•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 根据《道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 急公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陕西汉中交警高速公路上拦车罚款引争议 )
• ☆对“一事不再罚”的理解 • (1)同一行政机关根据同一事实和理由,对于同
一次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罚。
•
•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 (一)种类
• (二)设定
•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 1、一般管辖(属地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 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 2、特殊管辖:指定管辖、特别管辖(专属管
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两年的起算及条件:行为终止、未被发现(谁做
的未发现,行为的结果也没发现)。
• ◊法律另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 的,不再处罚。
•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 ☆一般程序流程
• ☆立案 • (一)主要任务
•
周志刚不服,认为镇江市交警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一 事不再罚”原则,遂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志刚因超载被沭阳县交警处罚后, 继续超载行驶,直至被镇江市交警查处,属于在不同时间、 不同行为地实施的违法超载行为,视为新的违法超载行为, 不属于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 一审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 (二)工作要点
• ☆调查取证阶段 • (一)主要任务
• (二)工作要点
• ☆审查决定阶段 • (一)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 座 提 纲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限额。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至二十九条)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前提条件:行政相对人违法行政法规法的行为客观存在
2、主体条件:有处罚权的适格主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
(三)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
(四)处罚救济原则(第六、七条)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十四条)
(六)不得以行政责任取代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原则(第七条)
(七)职能分离原则(散见于七个条款中)
1、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
2、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财产罚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非法财物
(四)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罚权的设定(第九至十三条)
(一)法律的设定权
2、证据方面
不确实。用传来证据或大量言词证据定性;语义不通逻辑混乱;使得客观事实真相产生合理怀疑。
不充分。六合要素五大情节缺乏,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
3、适用法律方面
不引用或只引用违法及处罚法条中之一;引用不具体;引用作废的法条;引用的法条与查明的违法事实不对应;
4、法律文书表述及制作、送达方面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具体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听取陈述和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
3、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概念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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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doc 《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doc一:行政处罚法概述1.1 行政处罚法的定义1.2 行政处罚法的作用与意义1.3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2.1 行政处罚的对象2.2 行政处罚的内容2.2.1 行政处罚的种类2.2.2 行政处罚的程度2.2.3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三:行政处罚的程序3.1 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3.1.1 立案条件3.1.2 立案时限3.2 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程序 3.2.1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3.2.2 证据的鉴定与采纳 3.3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3.3.1 听证的依据与条件 3.3.2 听证的程序与要求 3.4 行政处罚的裁量程序3.4.1 裁量的原则与依据 3.4.2 裁量的限制与意义 3.5 行政处罚的复议与诉讼程序 3.5.1 复议程序3.5.2 行政诉讼程序四:行政处罚的违法与违规问题4.1 行政处罚的违法问题4.1.1 违法行政处罚的认定 4.1.2 违法行政处罚的追究 4.2 行政处罚的违规问题4.2.1 违规行政处罚的特征与危害4.2.2 违规行政处罚的监督与预防五:行政处罚的实践与案例分析5.1 行政处罚的现状与问题5.2 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5.2.1 案例一:某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被罚款5.2.2 案例二:某个体商户因涉嫌偷税被行政拘留附件:1. 行政处罚法全文2. 相关法律文件3. 典型行政处罚案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强制采取制裁措施,以恢复、扶持和规范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行政行为。
2. 立案条件: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认定。
3. 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开设的听证环节,使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进行自我申辩和辩护。
4. 裁量程序: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处罚措施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选择和确定的行为过程。
5. 违法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利时,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未依法制定的处罚事项,或者行使处罚权力超过法定职权的行为。
行 政 处 罚 法 讲 座

行政处罚法讲座*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 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保障权利原则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
包括创设权和规定权。
*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权分为四个层次:* 1、法律的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
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 (2)有法定依据。
*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的内容* (1)表明身份。
*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 (3)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结束,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行政处罚法(通用课件)

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
总结词:适用范围
4. 事项适用:行政处罚法适用于所有行 政管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工商 、税务、交通等各个行政管理领域。
3. 地域适用:行政处罚法适用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地方,包括各级 行政区划和特别行政区。
1. 人群适用:行政处罚法适用于所有中 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 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 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 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 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 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 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 权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 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 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03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管辖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法 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在法定授权范 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以下条 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费确有保障的事业组织,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 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并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培训发言稿

行政处罚法培训发言稿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我今天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为大家进行行政处罚法的培训。
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一种方式,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
通过本次培训,我们将共同学习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及常见问题,并探讨如何正确执行行政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一、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为合法性、适用性、比例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有法源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随意扩张权力。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授权的依据,合法程序的遵循,合法证据的收集及使用等方面。
2. 适用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适用的处罚方式和幅度,确保处罚与行为相符合。
3. 比例原则:行政处罚的力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相匹配。
行政处罚时不能过轻或过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幅度,保证处罚的公平合理。
4. 程序正义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调查收集证据、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1. 调查收集证据: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确保对当事人的处罚具有充分的根据和合理性。
2. 听证:在行政处罚决定前,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3.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及听证结果,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4.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将重新审查相关材料,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5.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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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这就是行政处罚的依法性。
行政处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但另一方面,如果行政处罚越过了法律的约束,滥用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就可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危害,这种例子是很多的。
所以行政处罚法就是让行政处罚有法可依、依法处罚。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归纳起来,《行政处罚法》主要就是维护行政处罚的实施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两大功能。
因此,我们不能认为《行政处罚法》就是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工具,它实际上更具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所以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有依法执法、依法处罚、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克服特权思想和滥用行政处罚的现象。
三、《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贯彻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实施和保障的全过程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是: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该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叫处罚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职权要由法律规定,主体资格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谁想罚款就罚款;行政处罚的种类要由法律规定,不能想怎么罚就怎么罚;行政处罚的依据要由法律规定,不能无法无天、我说了算;受处罚的行为要由法律规定,你不能看谁的行为不顺眼就处罚;行政处罚的程序要由法律规定。
过去在行政执法和司法中,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实际上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程序上的依法和公开,是实体公平、公正的保证。
程序上不依法办事,就很难保证实体处理的公正。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就是说,你处罚的结果再正确,只要不按法定程序办,你的处罚就无效。
处罚相对人就受不到应有的处罚,就达不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所以在坚持法定原则的时候,尤其要坚持行政处罚程序法定的原则。
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这条规定,公正、公开原则的要求是:①、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
就是说,你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公开,让群众都知道,俗话说,不知者不为过。
你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注意,这里讲的公开是指向社会公开,只要向社会公开了,具体到某个人,你不能说我没看到,我不知道而拒绝行政处罚。
②、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身份必须公开,即必须出示工作证或执法公务证。
③、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前,必须向处罚相对人告知处罚的事实、依据、理由。
④、行政处罚的听证必须公开进行。
公正、公开是现代社会对执法的基本要求。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处罚不是目的,处罚只是一种手段,教育公民自觉守法才是最终目的。
这就要求,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程序公开,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让处罚相对人心服口服。
不能利用行政处罚搞创收。
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在《行政处罚法》中的具体体现。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四类。
1、申诫罚,即警告,通报批评等形式。
又称为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
是由行政机关向相对人发出警诫,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引起精神上的警惕,它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告诫的处罚方式。
2、财产罚,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剥夺相对人财产的处罚方式。
3、行为罚,即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它是行政机关限制或者剥夺相对人从事某些特定行为或资格的处罚方式。
4、人身罚,即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限制出入境等。
它是由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相对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方式。
五、行政处罚的设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设定哪类行政处罚。
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法律性文件。
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这里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例如,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实施法律的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管理执照以外的处罚。
这里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会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同样,该条第二款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之内规定。
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是讲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设定权限。
国务院各部、委指定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但是,法律总是滞后的,它总是落后于社会实际。
而作为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面对法律没有规定实际又发生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又怎么办?《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第二款分别作出了规定,即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部、委规章中的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规章的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是禁止性规定,除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外,其他任何部门、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六、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所谓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就是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17、1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共有三类:1、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本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够独立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备二个条件:①、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②、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够独立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我们兵团的一些单位就属于这种被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但是注意,这种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即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才有效,农业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各行政机关的授权均无效。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本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这种委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委托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②、行政处罚的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依据,行政机关不可随意进行委托;③、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具备特定的条件,即本法19条规定的:第一、它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第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坚定。
委托成立后,受委托的组织即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但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并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七、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的管辖,就是指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确定对应受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分工和权限。
明确了管辖,就保证了行政机关的处罚权落到了实处,也就是明确了责任,不能相互推委;明确了管辖,可以避免行政机关之间因权限不明而互争、互推。
本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明确管辖的几个原则。
1、地域管辖原则。
注意,行政处罚的管辖是以行为发生地,而不是相对人的住所地或者企业注册地。
2、级别管辖原则。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的行政机关管辖。
3、职能管辖原则。
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种类繁多,各有不同的职能,它们只能在部门的本职范围内实施处罚,而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去实施其他部门的处罚。
4、因管辖发生争议,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前面讲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那是贯穿整个行政处罚法中的。
而现在讲的适用原则仅仅是关于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守的准则:1、一事不再罚原则。
这是行政处罚适用方面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就是对相对人同一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这是防止实践滥用、重复罚款。
2、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本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所谓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
超过此期限,有关机关就不能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也不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