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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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裁判文书范本(3篇)

法律案例裁判文书范本(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民初字第001号原告:张三,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六,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于2020年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的房产出售给李五,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五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剩余款项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李五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张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五支付剩余房款2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1. 2020年6月1日,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房屋出售给李五,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被告李五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

3. 双方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剩余款项。

4. 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李五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5. 原告张三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不影响居住,要求被告李五支付剩余款项。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居住。

2. 被告李五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判决理由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

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存在结构性裂缝,影响居住安全。

根据鉴定意见,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影响居住安全。

2. 关于被告李五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

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

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

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模板】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模板】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88号原告**市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月亮湾大道火车西站北侧嘉进隆汽车广场B8号。

法定代表人惠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某龙,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某国,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海。

被告史某文。

上列原告**市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某海、史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蒋某龙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9日,原告和被告樊某海签订一份《客车(汽车)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樊某海向原告购买两辆型号为ZK6110HF9型宇通汽车,合同总价款为9000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150000元,贷款金额为75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车辆交付给被告樊某海,但被告樊某海在仅支付首付款150000元后一直未支付剩余购车款。

另外,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史某文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50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15329.7元(暂计至起诉日,从提车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865329.7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一)、被告樊某海与被告史某文于2010年3月17日在**市**区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粤深南结字XXXXXXX;(二)、2013年10月29日,原告和被告樊某海签订编号为XXXXXX的《客车(汽车)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由被告樊某海向原告购买两辆型号为ZK6110HF9型宇通汽车,合同总价款为9000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150000元,贷款金额为750000元,两年期;2、按揭保证金35000元,还清贷款后退回,另收担保费18000元,抵押金5000元,办完抵押退回;3、被告樊某海配合原告办理银行按揭,自2014年1月20日起供款;4、交货时间为办好按揭手续后提车;(三)、2013年11月6日,被告樊某海向原告支付购车款98000元;(四)、2013年11月14日,被告樊某海向原告支付购车款52000元;(五)、2013年11月14日,被告樊某海向原告支付保证金35000万元,担保费18000元;(六)、2013年11月14日,原告公司员工卢景龙在《客车(汽车)购销合同》右上角手写“抵押金5000元,需方不交了,130211也不用再退了”;(七)、2013年11月14日,原告将为车牌为粤XXXXXX,车型为ZK6110HF9的一辆客车交付被告樊某海,公司员工XXXX在交接单上手写注明“按揭手续未办,客户提车后必须配合供方办理所有按揭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客户樊某海先生负责”,被告樊某海在交接单上签字;(八)、2013年12月9日,原告将车牌为粤XXXXXX,车型为ZK6110HF9的一辆客车交付被告樊某海,并由双方在交车检验单上签字确认,其中检验单中有“欠按揭款”字样;(九)、两被告签收了本案诉讼材料,未出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

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文书(3篇)

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案号:(××××)×法民诉×号原告:(××××)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委托代理人:(××××)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委托代理人:(××××)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助理被告:(××××)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住所地:(××××)市XX区XX路XX号第三人:(××××)市XX环保局法定代表人:(××××)XX一、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市XX区XX路XX号项目施工现场排放超标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行为;2. 判令被告(××××)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已排放的超标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进行治理,恢复原状;3. 判令被告(××××)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万元;4. 判令第三人(××××)市XX环保局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被告(××××)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5. 判令被告(××××)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个体工商户合同民事判决书

个体工商户合同民事判决书

个体工商户合同民事判决书原告:[原告全名]被告:[被告全名]案由:合同纠纷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纠纷。

原告个体工商户[原告工商户名称]与被告[被告全名]于[签订日期]签订了一份[合同名称],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现原告主张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事实和证据1. 原告与被告于[签订日期]签订的[合同名称],合同约定了以下主要内容:(1)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具体货物或服务内容];(2)被告应在[约定时间]前完成交付;(3)合同总价款为[具体金额];(4)违约责任条款。

2.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包括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

3. 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交付,且未提供合理的解释。

4. 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

三、法院观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构成违约。

3. 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4. 原告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1. 被告[被告全名]应向原告[原告全名]支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服务。

2. 被告[被告全名]应支付原告[原告全名]因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为[具体金额]。

3. 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被告[被告全名]承担。

五、判决日期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判决法院[法院名称][法院地址][判决日期]。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模板】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模板】

______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___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___市___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梁允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鹏,______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广,男,1975年__月___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超,______合川(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玉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市___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臣倍健公司委托代理人姜鹏、被上诉人徐玉广委托代理人唐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__月,徐玉广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13年春节期间,我看到汤臣倍健公司宣传其产品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具有美体美颜、丰胸美容、调节内分泌治疗妇科疾病、美白祛斑、延缓衰老等功能;苹果醋咀嚼片+左旋肉碱片,这组运动塑身搭档具有排毒、灭菌、美白、减肥等功能,且只消耗脂肪,不减少水分和肌肉,也不会引起厌食、腹泻、乏力等不良反应,被国际肥胖健康组织认定为最安全、无副作用的营养补充剂。

我便于2013年__月__日通过京东网上商城向______畅网科技有限公司订购了由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___组,每组原价为___元,优惠后每组价格___元;另订购了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苹果醋咀嚼片+左旋肉碱片___组,每组原价___元,优惠后每组价格___元。

同年__月__日,我收到了订购的产品,并向京东网上商城支付了__________元货款。

我食用后,不仅没有起到宣传的产品功效,反而一直出现厌食、没胃口、腹泻等症状。

到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急性胃肠炎。

之后,接受我馈赠上述产品的朋友也在食用后出现同样症状。

事后发现,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因违法被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曝光。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示范文本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示范文本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示范文本根据你的要求,我将按照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示范文本的格式为你写一份1500字文章。

请注意,由于我只能回复文字,并无法提供具体的文字排版,因此你需要根据我的回答自行设计排版和添加格式。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示范文本-------------------------【标题】: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示范文本【正文】: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涉嫌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所涉及的民事赔偿请求进行了审理,并于(日期)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依法,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了二审申诉,并要求法院重新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赔偿请求。

经本院审理,现就本案作出如下裁定:一、裁定事实和理由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被告人)于(时间、地点)犯有(犯罪名称)。

经核实,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人身伤害等)。

在一审期间,法院已经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和判决,并对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请求作出了判决决定。

核实了原告的损害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民事赔偿进行了合理的判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期间提出了对刑事事实的异议,并申请二审审理。

法院予以受理,依法重新审查了一审判决所涉刑事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

经审查发现,一审判决的刑事事实认定准确无误,适用法律正确,故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二、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XX条,本院裁定如下:1. 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书中所述被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犯罪事实的认定和量刑结果。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标准版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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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1 原告与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张三,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被告李四,女,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1.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二。

2.1 原告的诉求。

原告张三诉称,被告李四于 X 年 X 月 X 日向其借款人民币 X 万元,约定 X 年X 月 X 日还款,但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2 被告的答辩。

被告李四辩称,自己确实向原告借款,但已经归还了部分款项,且双方并未约定利息。

2.3 证据审查。

原告提供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被告提供了部分还款的转账记录。

三。

3.1 法院的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借款人民币 X 万元的事实成立,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利息,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被告所称已归还部分款项,经核实,予以认定。

3.2 判决结果。

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三借款本金人民币 X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四负担。

这就是一份简单的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您瞅瞅,是不是能明白个大概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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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

支持起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并于××××年××月××日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于××××年××月××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支持起诉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支持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支持起诉称,……(概述支持起诉意见)。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2.……。

被告
×××为反驳原告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2.……。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1.……;2.……。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供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实体判决用。

2.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3.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在案件的由来和审理过程中写明:“×××于
××××年××月××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


4.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支持原告起诉,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等,在首部作出相应表述。

如派员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则表述出庭人员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姓名。

在当事人诉辩意见部分原告意见之后,概述支持起诉人的意见。

如支持起诉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应作为原告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质证、认证,并在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作出表述。

如支持起诉人为人民检察院的,无需表述其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出庭人员等基本信息。

5.如举行庭前会议,应在审理过程中写明相关情况。

6.其他写作要求依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普通程序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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