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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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导言:在当前经济发展环境下,由于市场的竞争激烈,就业困难人员越来越多。

针对这一群体,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帮助其更好地实现就业目标。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南,以助于政府和相关机构更好地进行认定工作。

一、定义: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于身体残疾、缺少相关技能、受教育程度低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在就业市场上面临较大困难的人群。

二、认定流程:3.考察调查:为了更准确地了解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以派员进行考察调查。

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经济状况、教育背景、技能水平、就业历史等方面。

4.综合评估:基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考察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评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考虑,权衡各项因素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

5.发放证明:对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放相应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以便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三、认定标准:1.身体残疾:申请人应持有有效的残疾鉴定证明,证明其身体残疾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2.缺少相关技能: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缺少相关技能,无法满足当前就业市场的需求。

3.受教育程度低:申请人应提供最高学历证明,证明其受教育程度较低,导致其在求职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其他原因: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其他原因,如家庭经济困难、年龄偏大(就业歧视)、因灾害等特殊情况等。

四、认定效力和期限:1.证明的效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由相关部门发放,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具有认定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定的优惠和扶持。

2.证明的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长。

在有效期内,认定证明持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享受相应的优惠和扶持。

五、认定结果的复查和申诉:1.复查:对于认定结果持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等关于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等关于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等关于做好2013年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锡人社发[2013]184号【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3.07.15【实施日期】2013.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3年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184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司法局: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3年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确立的重要民生实事,已纳入市政府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年度重点考核目标。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此项工作在市、市(县)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卫生、民政、司法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全力确保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是落实目标任务。

根据省下达的目标任务,今年我市开发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公益性岗位265个。

各市(县)、区应根据年初市政府下达的《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点目标任务书》(详见附件2),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保证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公益岗位招聘需要的情。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失业登记等相关服务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失业登记等相关服务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失业登记等相关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锡人社发[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失业登记等相关服务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210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力争使每一名在锡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70号)精神,现就开展相关就业服务活动通知如下:一、服务对象范围本通知所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2013年及以后毕业,离校后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但不包括已继续升学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相关就业服务1、求职登记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可在全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基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求职登记,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基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对求职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加强职业指导,切实提升其求职能力,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服务,促进其尽快就业。

2、失业登记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本地户籍(含集体户籍)高校毕业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及2寸照片2张至户籍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及2寸照片2张在居住地就近街道(镇)人力资源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

各街道(镇)人力资源保障所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意见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意见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锡劳社就[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意见(锡劳社就[2007]30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188号)中明确的“在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规定,现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领条件1、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必须是在2008年底之前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期满且当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2、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必须符合我市锡政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六种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其中“4045”大龄人员确认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3、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必须经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失业登记。

原“4045”大龄人员中属国企改革分流的退养、协保对象可不办理失业登记,但需提供解除劳务关系的证明。

原灵活就业人员须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

二、申办程序1、符合重新领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向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接到下岗失业人员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对符合条件且经所在社居(村、家)委张榜公示满48小时无疑义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花名册》,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所属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锡政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5〕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社会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无锡市社会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县)区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市、市(县)区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

第六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序开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苏人社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现将《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认定第三章退出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能力就业但长期失业,或因身体、教育、技能、工作经历等原因难以就业,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人员。

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一、工作年限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时除了年龄因素外,还要考虑个人的工作年限。

一般来说,认定条件要求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且无法在当前所在单位上岗稳定就业的人员,或者参加社会保险满两年后仍因身体、技能、经验等问题未能从事稳定就业的人员。

此外,还需要考虑个人的职业背景、工作经历、教育背景等因素。

二、残疾人认定要求对于残疾人来说,身体残疾程度对就业的影响非常大,需要对此进行认定。

具体来说,按照残疾程度和职业适应性等因素来判断,并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进行认定。

残疾人员文件由社区或残疾职业康复中心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站或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出具证明。

三、教育背景要求教育背景是就业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能力的重要因素。

认定需要对个人的学历、学位、专业背景、职业技能等因素进行审查,判断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如果低于标准,则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四、家庭困难要求家庭困难是造成就业困难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这些人员的认定,需要考虑家庭中所受到的影响和影响程度,需要证明家庭的收入和生活条件低于当地标准、教育、医疗、住房条件受到限制等情况。

五、就业年龄要求就业年龄是指符合就业法规允许参加职业阶段的年龄,通常为16岁以上60岁以下,但是对于残疾人员需要根据残疾程度和职业适应性确定最大年龄。

认定时需要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龄,也需要考虑年龄与职业适应性的问题。

六、稳定就业要求稳定就业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关键,需要判断是否具备稳定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条件,能否持续工作。

具体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并能在规定时间内累计规定工龄,在目前岗位上稳定工作一段时间,获得公司或企业的一定认可并获得稳定的收入。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1. 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在这个瞬息万变的时代,找工作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有些小伙伴因为各种原因,可能在就业市场上踢了踢脚,怎么也找不到合适的岗位。

说到这,咱们得提提“就业困难人员”这个概念。

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在找工作过程中碰壁的人。

这可能是因为缺乏技能、学历不高、身体有些问题,或者刚从学校毕业、缺乏工作经验等等。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沮丧?别担心,虽然路途坎坷,但总有办法可以解决。

1.1 认定条件那么,怎样才能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呢?其实这有几个硬性条件,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首先,得是年龄在16到60岁之间的劳动者,这个时间段是找工作的黄金期嘛。

其次,要有合法的身份,像是户口本、身份证这样的东西得齐全。

另外,失业时间也有讲究,通常是连续失业三个月以上的朋友,才有机会入围。

如果你是农村户口,或者因为生病、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那更是可以考虑哦!1.2 其他条件除了这些,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单亲家庭的妈妈、刚从监狱出来的朋友,或者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这些小伙伴在认定上会更加宽松。

总之,只要你觉得自己在就业上有困难,就可以来试试,咱们的社会其实是很包容的,大家都想帮助你!2. 办理流程好了,接下来就要聊聊如何办理认定了,别着急,步骤其实很简单,就像走亲戚一样,慢慢来。

2.1 准备材料首先,咱们得准备好相关的材料,这可是办理的第一步哦!一般需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失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等资料。

听起来有点多,但其实也就是这些,大家可以提前准备好,别到时候手忙脚乱。

哎呀,真是“临阵磨枪,不快也光”的道理。

2.2 提交申请接着,就可以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了。

在那里,工作人员会帮你审核材料,像个大厨一样,看看你准备的“菜”是否合格。

如果一切顺利,恭喜你,接下来就等结果吧!通常一周左右就能有消息,没事的时候可以去问问,保持耐心,毕竟“急不得”的道理大家都懂。

3. 结果与后续好啦,终于等到结果了,心里是不是忐忑又期待呢?3.1 认定结果如果你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那就可以享受一系列的帮助,比如职业培训、就业推荐、补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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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5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现制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为登记失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其中,涉及原本市农村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除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外,其他人员需同时具备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满6个月、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
1、“4045”大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市总工会认定的有效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其他人员。

4、残疾人员:指经市残联认定有劳动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5、城镇家庭零就业人员: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

6、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

7、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夫妻双方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8、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指子女在校读书并且为单亲家庭的人员。

9、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10、被征地农民:指按《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34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精神,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11、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指申请认定时配偶为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现役驻锡部队干部的人员。

12、离岗退养、协保人员: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国企改革分流的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
1、离岗退养、协保人员,填写《无锡市国企分流人员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表”),同时携带原《离岗退养(协保)协议书》以及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或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认定,已领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须同时携带优惠证。

2、其余各类人员可在失业登记的同时,填写《无锡市失业人员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携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或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认定。

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时暂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在符合条件后再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失业登记所需要携带的其他材料,根据人员类别具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市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2)特困职工家庭人员:市总工会当年核发的《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3)残疾人员:市残联的书面证明以及《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配偶方身份证、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单亲家庭离异、丧偶的有效证明以及子女在校读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市双拥办盖章确认的驻锡部队家属名单及对方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审核
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或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上述申请后,核实认定资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认定花名册,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4个工作日内,将认定花名册上报至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

符合城镇家庭零就业人员,由本人填写《无锡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至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
经48小时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村)上报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街道(镇)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同时向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上报备案。

符合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由本人填写《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申请表》以及扶贫部门证明至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户籍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审核,经街道(镇)或村公示1周无异议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7个工作日上报至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并在“认定表”(或“登记表”)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困难人员类别栏中标记。

经过审批的申报材料返回各受理机构,由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给申请人。

三、动态管理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就业困难人员加强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切实掌握各类人员的就业困难情况。

其中:国企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人员以及“4045”大龄人员经认定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的,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原
则上不需再次认定。

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后,再次失业登记时需重新认定。

四、其他事项
1、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或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设立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窗口,公开办事程序及认定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

2、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的,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对各级审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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